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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玺教授访谈录(上)(2006090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2 史学史研究 罗炳良 参加讨论
2004年12月22日,入冬以来的第一场雪,给北京披上了素洁的盛装。我们踏着瑞雪,来到蓝旗营小区,访问了著名历史学家张传玺教授。张教授1927年生于山东日照,1946年7月考入青岛山东大学先修班,次年升入中文系本科,后又转入历史系学习。1951年1月,任私立青岛文德女子中学政治教员,次年该校由政府接管,改名山东省立青岛第八中学,任副教导主任。1956年夏,考入北京大学读副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攻读秦汉史专业。1961年1月毕业留校,任翦伯赞的助手。现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地震历史资料编纂委员会北京市编委会副主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顾问;中国北京史研究会理事、学术顾问;教育部全国中学历史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学科命题委员会委员,全国各类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大纲审定委员会副主任兼历史学科组组长;香港珠海书院、韩国高丽大学客座教授。主要论著有:《中国古代史纲》、《简明中国古代史》、《秦汉问题研究》、《中国历史文献简明教程》、《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翦伯赞传》以及合著多种,论文200余篇。张教授在书房里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在长达两个小时的访谈中,始终精神饱满,谈吐儒雅,将学术生涯和治学体会娓娓道出,让我们受到深刻的教育。
    一
    问:张教授,您作为非常有成就的史学家,请先谈谈是怎样走上研究历史学道路的,相信您的成长道路和人生经历,会给广大史学工作者特别是青年学生一些教益。
    我的学术成就,比较其他同志,是微不足道的。现在就谈一谈我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吧。
    按照过去的基础,解放以前我是上中文系的。由于搞学生运动的关系,要研究中国的社会向哪个方向发展,需要学习社会发展史理论和中国的历史实际,这就使我自觉不自觉地在向历史学方面靠拢。当时,我读过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陶大镛的《新民主国家论》,俞铭璜的《革命人生观》等,理论著作对我的影响很大。历史著作方面,我读过翦伯赞的《中国史纲》,印象也很深。1949年6月青岛解放,山东大学成立了历史系,于是我就转入历史系学习。1951年1月,我被派到美国办的教会学校私立青岛文德女子中学,任政治教员。因为对历史有感情,就常读历史书,也比较关心史学动态。曾经写过两篇文章。第一篇是《岳飞为什么是民族英雄》,当时国内史学界对岳飞的评价观点不一致,包括艾思奇在内,评价都比较偏激。那时《光明日报》的“历史教学”副刊归北师大管,白寿彝先生是责编。文章写好后,寄给白先生,他在1951年9月26日的“历史教学”版上发表了。12月,我写了一篇《评宋(云彬)著〈高中本国近代史〉》的论文,寄给白先生,白先生于这月29日又在该刊上发表出来。白先生对于晚辈的提携,我是十分感激的。这两篇文章的发表,更加激起了我对历史学的兴趣。1952年春,私立文德女子中学由政府接管,改名青岛第八中学,我任副教导主任,分工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非常繁忙。尽管如此,我对历史的兴趣仍然不减。1954年,我写了《项羽论评》一文,由山东大学《文史哲》于这年的第10期发表。次年春写成《胡适的反动历史观批判》一文,由《青岛盟讯》于5月20日发表。
    1955年冬天,全国掀起“向科学进军”的热潮。第二年我报考了北京大学翦伯赞先生的副博士研究生,幸蒙录取,学制四年。就这样,我离开青岛到了北京。
    翦老是有名的史学家,见面后对我的学习提出了三点指示:一是理论方面,要读马列主义著作。给我开了一个书单,有《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兰西内战》、《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七章、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还有《马恩论中国》、《列宁斯大林论中国》等,主要偏重于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史料方面,要认真阅读。文献中的前四史必须要读,《资治通鉴》三国以前的要全读,其他如《汉魏丛书》及文学著作等也要读;考古材料包括金石文字和遗址文物,如铜器铭文、封泥、汉碑、汉简、墓葬、遗址及各种器物等,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如王国维、劳干等人的文章,尽可能多读;外国汉学家的研究成果,也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三是信息方面,要关心学术动态。每周至少要去图书馆一次,看看这一周里发表的和秦汉有关的文章,掌握史学前沿情况。根据翦老的指示,我制订了一个学习计划,除了听理论课、外语课,还有教学辅导任务之外,剩下的时间就是读书。周一至周六每天要读史料三卷,假如上个星期没看完,星期日补上。翦老要我每两个星期向他汇报一次读书情况。汇报以后,他常常谈一些对有关问题的看法,或当前的学术界情况,对我很有帮助。
    1958年夏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全国十六个省(区)市同时开展民族调查,翦老让我参加,组织上把我编到云南组。8月,我任潞西县遮放区傣族调查组组长,率领14个组员对遮放区和瑞丽、陇川两县进行了四个月的社会历史调查。12月又任武定、禄劝两县彝族调查组组长,率领10人调查组到金沙江边进行了七个月的社会历史调查。1959年秋回京以后,已经到研究生三年级,该写论文了。我与翦老商定的题目,内容为“秦汉土地制度”。到毕业时,我被留校,做翦老的助手,于是我从此走上了史学研究的道路。
    二
    问:您的历史研究范围很广,除研究秦汉史专业外,还重点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中国古代契约史、中国铁器牛耕史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请您给我们谈谈这些研究领域在您的整个史学思想体系之中有什么内在联系。
    我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最早的诱因是参加民族调查。我到傣族地区时,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靠近中缅边界的遮放、瑞丽及陇川傣族地区,在解放以前,土地不许买卖,由土司定时分配耕种,称为澜(水)召(王)领(土)召,意思是水和土地属于王。再往里到芒市一带,土地可以买卖,但不卖死,属于抵押典当性质。田主何时需要,随时可以赎回。这叫做卖马不卖笼,也叫做活卖。这一情况与内地徽州的活卖有些相似,但徽州是正常的抵押典当或买卖关系,普遍存在于民间。傣族是发生在土司与一般贵族或富裕平民之间,是土地买卖关系的萌芽。再往里,即在盏达、勐腊一带,已和内地汉族地区一样,土地自由买卖。同是傣族地区,出现三类情况。就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来说,由内而外,是逐步受汉族影响的结果。后来我又到彝族地区调查,确定以土地所有制作为主要调查课题,从明代后期一直到民国,除口头调查外,凡彝、汉碑刻文字,都拓下来,或拍下来,或抄录下来。只要有史料价值的,全盘收录。最后,我们肯定,武定彝族四百年的土地所有制,是一个由封建领主制到地主制的转型过程。我对这两处调查,分别写有调查报告,对推动我学习、运用马列有关的理论和研究土地制度的兴趣,都有极大的助益。我回校时,全国史学界正在进行土地制度问题的大讨论,而秦汉土地制度正是讨论的关键阶段。这是我研究土地制度的直接原因。
    我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半个月,写出了一个“序言”,题目是《秦以前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生和确立》。到底土地私有制是怎么发生的?土地私有制的标志是什么?马克思、列宁的著作中都说:土地私有制的标志是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权的体现。贵重财物的买卖,关系双方要立有契约。契约是法律文书,是财产转让的证明。我查史料,例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值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这里讲到奴隶、牛马等私产可以买卖,但要立契约(质剂),可是没有说土地可以买卖。《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后来《唐律疏议》引用这句话说,为什么不许买卖呢?因为唐朝实行均田制,“‘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但是到西周中后期,贵族之间已经有赠送、赔偿、抵押、典当等土地转让关系,犹如当年芒市地区的傣族那样,出现了土地国有制解体的迹象。春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更频繁。到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已是合法的正常社会现象了。此“序言”被作为一篇独立的文章,由翦老推荐到《北大学报》1961年第二期发表。不久,我写出论文的第二部分,题作《两汉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又由学报的第三期发表。两篇文章发表不久,北京市副市长兼北京史学会会长吴晗来北大看望翦老,并说:“张传玺那两篇文章我们研究了,准备由北京史学会组织讨论。”1961年5月,北京史学会果然举办了一次学术讨论,地点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由吴晗主持,重点讨论我的文章。到会学者、教授100多人,著名的有侯外庐、贺昌群、尹达、邵循正、邓广铭等,发言热烈,分歧很大。总的说来,对我有一个很大的教育和推动。1978年和1980年,我在《北大学报》先后发表了《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形成的三个阶段》和《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两文,都是我试图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与中国古代历史实际结合的习作这两篇文章奠定了我对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研究的基础。
    我由研究土地私有制问题扩展到研究契约问题,因为土地契约是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证明。我搞民族调查时已接触到契约关系,深深地认识到土地契约的重要性。1959年侯外庐先生在《新建设》发表文章,题目是《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认为中国的土地私有制缺乏法律观念,所谓私有仍然属于国有范畴,因为没有法律认可。贺昌群先生于次年《新建设》2月号上亦著文认为,中国的红契是合法的,因为盖着官府的印;白契没有官印,所以是非法的,从而证明所有权属于国家。我认为这些说法都不正确。后来我研究契约,从青铜器上具有契约性质的文字开始,一直研究到近现代。我弄明白了,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自其产生,就为官府所承认和保护。初无官、私、红、白之说。至少从西周到西晋这1400年间,就是如此。可是在西晋灭亡之后,东晋在建康(今江苏南京)建立,情况大变。新建国家为增加税收,规定土地牛马买卖,政府收取契税,然后为契约盖上红印。如果漏税,就是白契,属于违法。《隋书·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人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文券俗称“红契”。这是红契一名的由来。由此可见,侯、贺两位先生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研究契约,写了十余万宇的论文,还编了《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下册,共120余万字。今年6月和12月,北京大学《国学研究》刊登了我对新发现的契约研究的文章。一篇是关于近年在香港发现的三件吐鲁番契约,文字已残。另一篇是关于今年春天在内蒙古一个山洞里发现的三件元朝契约,文字也已残缺。我相信此两文对契约的研究亦有补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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