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 法律的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 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原题目设计: 论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可见,正是这一题目设计,将作者自己推向了绝境! 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 所有权功能论 ――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 “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可见,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