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物浦条约》签订于朝鲜壬午兵变发生之后,地点在朝鲜济物浦(今韩国仁川)。《济物浦条约》对朝鲜来说,是一份非常不平等的条约,这份条约中除了规定巨额赔款,还允许日本在朝鲜驻军,对朝鲜的领土主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那么,除此之外,这份条约还有哪些内容呢? 济物浦条约签订时间 《济物浦条约》是1882年8月30日朝鲜与日本在朝鲜济物浦(今韩国仁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本以朝鲜“壬午兵变”为契机,借口日本人在朝鲜被杀,强迫朝鲜政府签订《济物浦条约》,同时附录《修好条规续约》。该条约不仅使日本获得了朝鲜的巨额赔款,更规定了日本在朝鲜的驻军权,进一步扩大了日本的侵略势力,加剧了朝鲜半岛的危机。 济物浦条约内容 本约 日本历七月二十三日、朝鲜历六月初九日之变,朝鲜凶徒侵袭日本公使馆职事人员,致多罹难,朝鲜所聘日本陆军教师,亦被惨害。日本国为重和好,妥当议办,即约朝鲜国实行下开六款及别证续约二款,为以表惩前毖后之意。于是两国全权大臣记名盖印,以昭信凭。 第一 自今期二十日,朝鲜国捕获凶徒,严究渠魁,从重惩办事。日本国派员眼同究治,若期内未能捕获,应由日本国办理。 第二 日本官胥遭害者,由朝鲜国优礼瘗埋,以厚其终事。 第三 朝鲜拨支五万圆给与日本官胥遭害者遗族并负伤者,以加体恤事。 第四 因凶徒暴举,日本国所受损害及护卫公使水陆兵费内五十万圆,由朝鲜填补事。每年支十万圆,待五个年清完。 第五 日本公使馆备兵员若干备警事。设置修缮兵营,朝鲜国任之。(若朝鲜兵民守律一年之后,日本公使亲做不要警备,不妨撤兵) 第六 朝鲜国特派大官修国书以谢日本国事。 大日本国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国办理公使花房义质 朝鲜国全权大臣李裕元 全权副官金宏集 修好条规续约 日本国与朝鲜国嗣后为益表亲好便贸易,兹证定续约二款如左: 第一 釜山、元山、仁川各港间行里程今后扩为四方各五十里(朝鲜里方),期二年后(自条约批准之日起算周岁为一年)更为各百里事。自今期一年后,以杨花津为开市。 第二 任听日本国公使、领事及其随员、眷从游历朝鲜内地各处事(指定游历地方,由礼曹给照,地方官勘照护送)。 右两国全权大臣各据谕旨,立约盖印,更请批准,二个月内(日本明治十五年十月、朝鲜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九月)于日本东京交换。 大日本国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国办理公使花房义质 朝鲜国全权大臣李裕元 全权副官金宏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