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长河中,清末革命党人策划的暗杀活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革命党人在进行反清革命之初,便认定了三种可行的革命方式:宣传鼓动、武装暴动和政治暗杀。宣传鼓动,是采用“文”的手段一手唤起民众,动员千百万民众投身反清革命洪流;武装暴动和政治暗杀,是采取“武”的一手启发民众,动员广大民众投身到推翻专制政府的时代洪流。 以温和著称的同盟会首领宋教仁,将武装革命的方法简单概括为“暴动”与“暗杀”;而文质彬彬的光复会首领蔡元培公开倡言:“革命止有两途:一是暴动,二是暗杀。”章太炎、陈天华、陶成章、黄兴、汪精卫等革命党领袖,都不同程度地赞同政治暗杀。“抟沙有愿兴亡楚,博浪无锥击暴秦!”鉴湖女侠秋瑾吟出了激励无数仁人志士慷慨赴死的壮丽诗篇。“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深陷囹圄中的汪精卫吟出了激励无数革命青年广为传颂的名言佳句。这样看来,武装暴动与政治暗杀,是清末革命党人的既定方针。政治暗杀,是革命之先导,是唤起民众之方式,是推翻专制政体的手段。“革命之先,暗杀可以广播火种”,成为革命党人处理武装暴动与政治暗杀关系的经典之语。 一纵观清末革命党人50多起暗杀活动,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为配合武装起义而行刺敌方大僚。如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杨卓林谋刺两江总督端方,1907年徐锡麟刺杀皖抚恩铭,1911年(宣统三年)李燮和、陈方度谋刺广州巡警道王秉恩,蒋翊武谋刺鄂督瑞徵等等,都是以个人的孤注一掷为集体的武装起义开路,多半带着“擒贼先擒王”的意思在内。 二是武装起义失败后,刺杀镇压起义的罪魁以泄公愤。如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失败后,革命党人范传甲留在城里,要孤身与清军协领余大鸿拼命;1910年汪精卫谋刺摄政王载沣,也是因为多次起义失败,要用一己肉身搏杀敌首;1911年黄花岗起义失败后,林冠慈等炸伤广东水师提督李准,李沛基炸死新上任的广州将军凤山等等,都是在武装起义失败后为死难烈士复仇的举动。 三是刺杀那些影响大局而必须除掉的革命障碍物,促进革命形势高潮或将革命推进一步。如1912年张先培等人刺杀袁世凯,彭家珍刺杀良弼之壮举,等等。他们希望通过除掉阻挠革命的“元凶巨恶”,而使革命党的共和理想获得成功。 四是与具体的武装起义无关,只是作为宣泄激烈政见的方式,以此起到动员民众的效果。如1910年陈与燊(shēn)谋刺在他眼里“欲借外债而图私利”的邮传部尚书盛宣怀,邝佐治在旧金山持枪谋刺在美国考察军政的清海军大臣载洵,等等。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手枪和炸弹,唤起麻木的民众,动员他们投入到革命的时代洪流中。 二革命党人的暗杀活动,收到了破坏专制政体、震慑专制政体内统治者的威力。诚如吴樾所言,暗杀具有“杀一儆百”之效。万福华刺杀王之春,是为了警告那些卖国之辈;王汉刺杀铁良、李沛基刺杀凤山,是想威胁清廷那些反动权贵;吴樾刺杀出国考察宪政五大臣,是为了破坏当政者利用宪政进行欺骗的阴谋;汪精卫刺杀摄政王,则是表明推翻清廷的决心。 革命党人的暗杀,不仅陷清朝大小官员于恐怖之中,也使悍酋大吏们谈虎色变,不敢再轻易对党人施以辣手和毒手。徐锡麟刺杀恩铭后,据说清廷达官贵人有言:“革命不足畏,惟暗杀足畏!”遂秘密遣人到东京同盟会捐万两白银,以求保全自己的脑袋。 两次受到刺杀而未死的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在武昌首义之后主动向革命党人投降,不能说不是由于暗杀之震慑。彭家珍刺杀良弼,从最关键处促成了清王朝的覆亡。难怪良弼临死时叹言:“杀我者,好英雄也,真知我也……我死,清廷亦随之亡矣!”暗杀产生了强大的政治震撼力。 因此,从总体上看,清末革命党人暗杀活动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暗杀作为一种配合武装起义或惩办穷凶极恶的反革命刽子手的手段,起到一定的震慑和扰乱敌人的作用。前仆后继的暗杀活动,密切配合了此起彼伏的武装起义,为大规模革命高潮的到来产生了重大作用,推动了辛亥革命的进程。 当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单纯依靠政治暗杀的激情,是不能够取得辛亥革命胜利的。政治暗杀对于彻底推翻清廷政权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才能成事。政治暗杀毕竟不是革命党人反清活动的主流,也不可能真正彻底地摧毁封建专制政体。要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必须以武装起义的方式为主导,辅以政治暗杀的手段。因此,单靠暗杀是不能使封建帝制崩溃的,是难以建立起民主共和政体的。诚如梁启超所言:“实力不存,虽日日暗杀,决不足以动政局;实力既存,则无须暗杀,而政局自不得不变。” 对此,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赞成政治暗杀,但并没有将革命成功的希望寄托于暗杀,而是将革命重心始终放在广泛的反清革命宣传,及深入发动革命党人进行武装起义方面。 应该承认,孙中山在某种程度上是认同政治暗杀的。他在黄花岗起义失败后,对暗杀问题发表了一段经典谈话:“暗杀须顾当时革命之情形,与敌我两者损害孰甚。若以暗杀而阻我他种运动之进行,则虽歼敌之渠,亦为不值。敌之势力未破,其造恶者不过个人甲乙之更替,而我以党人之良博之,其代价实不相当;唯与革命进行事机相应,及不至摇动我根本计划者,乃可行耳。”这段谈话,可以视为同盟会进行政治暗杀活动的总纲领。 在孙中山看来,政治暗杀是革命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只有到了不得不用时方可采用,并且采用这种方式,绝不能妨碍武装暴动;只有当政治暗杀与武装暴动相辅相成之时,才能采用暗杀方式;只有当政治暗杀有助于武装起义而不动摇革命大计之时,才能采用暗杀手段。由此可见,他是在考虑革命大局的前提下,赞同进行有限的暗杀活动的。 这种暗杀理念,在史坚如刺杀广东巡抚德寿时体现已经出来了。史坚如就义前遗书尝谓:“记得去年(1899年)冬天我奉了孙先生的命令,来广东密谋暗杀”,说明孙中山是支持以暗杀方式策应惠州起义的。据柏文蔚在《五十年经历》中的记载,同盟会成立后,孙中山亲自组建了同盟会暗杀团,并命令孙毓筠回国,谋炸端方。这显然也是为了策应萍浏醴起义而赞同暗杀的。 无论暗杀成功与否,作为那些已经超越时代局限的革命者个人,他们坚韧不屈,百死不挠,以个人英雄主义相激励,声称“人为其难,我为其易”,抛头颅,洒热血,以身殉志,以命酬国,这种英雄作为,令后人扼腕赞叹。 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政治暗杀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革命手段,但它往往可以走向其反面。政治暗杀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手段,是一种政治和军事斗争的工具。暗杀手段并非革命党的专利。革命党人能够采用这种手段对付反动的清政府,而清政府同样可以利用这种手段对付革命党人。在民国建立后,袁世凯收买刺客刺杀了国民党首领宋教仁,张宗昌收买刺客刺杀陈其美,就是典型的例证。 政治暗杀,并没有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退出政治舞台,而是愈演愈烈,在民国时期出现了严重的变异:一是尚未掌握全国政权的革命党内部,继续使用暗杀方法来对付不同派系者。1912年初,以暗杀起家的光复会领袖陶成章,在上海被陈其美、蒋介石派人刺杀;1915年底,著名记者黄远生,在美国旧金山被革命党人刺杀身亡。二是执政者利用暗杀手段铲除异己。1913年3月20日,国民党领袖宋教仁在上海,被袁世凯派遣的刺客暗杀,成为当局进行政治暗杀的典型事件。民国时期的暗杀,失去了清末革命党人的正义性,成为民国政坛上消灭政敌最直接的方式。 尽管早年参加了杨笃生的上海暗杀团,参与策划吴樾刺杀五大臣行动,但目睹了民国成立后愈演愈烈的暗杀事件,陈独秀对暗杀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变化。1923年初,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对暗杀这种革命方式进行了反思。他冷静地说:“暗杀只是一种个人浪漫的奇迹,不是科学的革命运动,科学的革命运动必须是民众的、阶级的、社会的。”他分析说:“只看见个人,不看见社会与阶级;暗杀所得之结果,不但不能建设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而且引导群众心理,以为个人的力量可以造成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可以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此种个人的倾向,足以使群众的社会观念、阶级觉悟日就湮灭。”陈独秀的这段文字,可以视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政治暗杀的意见。正因看到了政治暗杀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沉醉其中,而是始终以政治宣传和武装起义为革命的主要方式。 历史发展进程证明,最终推翻清政府的手段还是依靠军队发动的武装起义,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正确的选择。武昌起义之前,两湖地区革命志士就曾经得出“暗杀为个人举动,不足以摇撼全局”的结论。单纯依靠暗杀的激情,革命是不能够取得胜利的。 作者简介 左玉河,1964年生于河南新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及社会文化史研究。著有《张东荪文化思想研究》《失去的机遇——中国现代化历程的再认识》《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中国近代学术体制之创建》《移植与转化:中国现代学术机构的建立》《中国近代文明通论》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