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对现代社会中民主制度的运转与维系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无论采取何种意识形态的现代国家,选举程序都是其在政治运转中必需的组成要素之一。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选举对于各民族来说,显然关系到本民族合法获取政治权力及相关衍生利益的机会、途径,因而就具有了不可忽视的意义。对于族际政治而言,选举在民族问题中产生的作用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向。厘清选举与民族问题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 一、作为民族问题解决手段的选举 近代以来的选举制度从来不会在政治生活中单独产生,它总是作为整体上的国家构建与民主制度建设的必需品而出现,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一般民众都对选举这一政治装置寄予厚望,并在其上附加各种理念价值。民众相信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而精英们则认为,通过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能够将政治问题的解决限定在既有民主制度框架内,避免反对者们用暴力来追求他们的政治理想。将民族的视角加入对于选举制度的理解中也是如此。多民族国家的主体民族的政治精英们在面对国内少数民族发起的民族主义运动时,一旦这种运动的根本诉求朝向独立的方向发展,他们便会倾向于通过满足少数民族的部分政治权利诉求来平息分裂危机,这种权利满足的具体形式根据特定对象的政治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英国这个老牌帝国在因遍布世界的殖民地而经历了辉煌历史之后,最终也迎来了殖民地纷纷独立的历史结局,甚至在上世纪的后半叶以来,连英国的本土都出现了威胁到统一的问题。英国内部并非均质的统一,而是包含有爱尔兰人、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等族裔在内的多样化构成。苏格兰民族党这个最早可以追溯到1935年的民族政党,长期将苏格兰人的自治甚至独立作为政治目标。但在保守党和工党轮流上阵的英国政治舞台上,苏格兰民族党长期处于边缘的地位。在上世纪60年代产业转型的背景下,两大主要政党的政策失误激起了苏格兰人的不满,苏格兰民族党曾一度乘势崛起,广泛地宣传其“独立才能解决苏格兰经济社会问题”的理念并积极培育社会大众对苏格兰民族的认同意识,这无疑让英格兰主流社会认识到关注苏格兰人利益诉求的重要性,尤其是保守党站在英格兰本位的立场上提出的种种旨在巩固中央集权的政策在苏格兰不得人心,其选票不断流失,更是促使工党调整了自身在苏格兰的政策。因而,工党在执政后便试图通过对苏格兰进行政治分权来平息苏格兰的分离主义诉求,维护国家统一,在1997年通过全民公决的形式在苏格兰设立了苏格兰议会,允许苏格兰地区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议会。从此,在不威胁到国家主权的情况下,苏格兰人可以通过行使选举议会的权利来决定苏格兰当地包括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事务。实施分权后苏格兰即使能够选举自己的自治议会,能够合法地通过公共教育、文化政策和社会福利培养苏格兰人的民族认同,却仍然走在分离主义的道路上,并于2014年根据《爱丁堡协议》达成的方案进行了独立公投。但值得英国庆幸的是,民族党的独立诉求并非完全代表苏格兰民众的意愿,民族政党的利益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并未完全重合,最终以55%的反对票否决了这次独立公投。 英国通过政治分权让苏格兰人选举自己的议会,使得苏格兰民族党能够通过地方选举掌握更多的政治资源,推行他们的族裔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这一选择也获得了苏格兰多数民众的认可。当前由于英国脱欧的决定再次引发了苏格兰地区的政治争议,这又将考验英国政府如何妥善解决脱苏格兰地区因脱欧导致的利益受损问题。但总体来说,在应对分离主义这一问题上,英国采取优化选举制度来实现政治分权,现阶段仍然呈现出积极的效用。 二、选举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民族问题 组建政党参与选举,意味着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政治团体愿意遵守现有的政治游戏规则,能够在现行秩序之内追求自身的政治目标。但对少数民族而言,民族的政党化导致这一政党的目标与民族的利益相绑定,政党难以转变方向,吸引本民族成员以外的其他选民。因而,只有当他们即使处于政治上的少数地位也能够影响国家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时候,遵守政治既有规则才能够成立,这就需要成熟的制度设计和偏向合作的政治氛围作为保障。在一些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或者处于民主转型阶段,同时民族分化程度又较高的国家里,其选举制度多是直接采用多数制,凭借人口基数赢得选举并掌握政权的多数民族刻意忽略少数民族的权益,甚至对特定民族采取歧视政策,这就会导致少数民族放弃以选举参与国家政治,而是直接用暴力与中央政府对抗,独立诉求也随之而生。 1948年独立后的斯里兰卡正是由于制度建设不足,在政治民主化中实行的多党选举诱发了民族问题。斯里兰卡的民族构成包括占74%以上的僧伽罗人和18%的泰米尔人在内的诸多民族,僧伽罗人主要信仰佛教,而泰米尔人则以信仰印度教为主,各民族长期呈现出内向封闭的状态,交往交流较少,民族分布在地域区分上体现明显。在英国对斯里兰卡分而治之的殖民政策下,僧泰两族精英长期相互对立,特别是在英国在当地实行普遍选举以后,僧泰两族分别以民族为单位建立了各自的主要政党,僧伽罗人主要支持统一国民党和斯里兰卡自由党,而泰米尔人则支持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等政党。两个民族的政党都属于排他性的单一民族政党,只把本民族作为选举基础而不需要通过族际合作吸引其他民族选民,民族的斗争与政党的斗争高度重合,而且民族的区别同时也是宗教区别,两族都以各自的宗教信仰为纽带,动员本民族的信徒追求以本民族为中心的政治目标。在多数制的选举制度下,凭借人口基数获胜的僧伽罗人的政党长期推动国家的僧伽罗化,对泰米尔人实行歧视政策,泰米尔人同时也高度警惕僧伽罗人的排斥性民族政策对本民族造成的危害,导致两族矛盾迅速激化升级。1976年,泰米尔人建立了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正式提出独立目标。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还出现了更为激进的泰米尔猛虎组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发动内战,开启了长达30年的战争冲突,在给各族人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之后,政府军剿灭猛虎组织,为斯里兰卡的内战拉下了帷幕。 斯里兰卡内战冲突的主要诱因之一,正是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带来的不平等的两族权力分配。僧伽罗人的人口比例超过了国家总人口的74%,这意味着僧族可能在未获得泰米尔人的选票下仍然能够掌握政权,因英国分而治之策略而形成的民族主义使得僧族两大政党争相用民族主义动员争取选票,哪一个政党都不敢对泰米尔人采取温和态度,即使出现妥协政策也难以持续,而泰族也同样只能用民族主义动员才能团结本民族,通过选举获得一定的议会席位。在两族的民族政治下,各主要政党都没有站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角度思考问题,以民族为中心的利益博弈促使僧族执政党实施压迫性的民族政策,人口比例的现实导致斯里兰卡的国家政治对泰族而言变成了重复发生的零和博弈,处于劣势的泰族在这样的局面下无法扭转局势,结果只能越发极端化,最终走向用暴力手段争取民族利益的道路。 三、比例代表制对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作用 鉴于特定选举制度对于多民族国家民族政治与民族关系的影响,选择适宜的选举制度就成为了必须。将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进行对比后,不同学者站在各自的角度分析了两种制度的各自优势。可以说,并不是多数制就必然造成像斯里兰卡曾发生过的多数对于少数的压制,但具体到促进少数民族群体的政治参与问题上,比例代表制确实更具备积极的效果。简单地说,比例代表制就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这样票数少的政党也能凭借所占比例分得席位。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和谐需要在政治上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这就需要避免少数民族在政治上遭受边缘化,以增进他们的政治参与来增加他们对国家和政治制度的认同。比例代表制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参政权,减少各民族的疏离和冲突。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严庆在《比例代表制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分析》一文中提出,当前国际上主要通过预留席位和政党竞选这两种方式来保障少数群体的政治权利,预留席位就是指在选举制度中直接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社会少数群体保留一定的政治代表席位,就像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也会确保少数民族代表占有一定的名额一样,保障这些群体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具体设计上,不同国家在预留席位对应的身份与预留标准方面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比如印度、新西兰、卢旺达等国家是按照种族或族裔身份预留席位,比利时、波斯尼亚、英国等国家按照语言或民族身份预留席位,而伊朗、坦桑尼亚、巴基斯坦则是按照宗教身份预留席位。在预留席位的标准问题上,有的国家,如新西兰、克罗地亚等是直接为少数群体保留了5%的席位,而比利时则是直接按照各民族的人口占比来分配各民族的代表席位。 政党选举方式是指少数民族作为政党代表赢得选举、获得政治参与的机会,根据政党与民族利益的结合程度的不同,完全的民族政党只推举本民族代表竞争选举,而整合性的少数民族政党或者适应性的多数民族政党则倾向于吸收少数民族代表加入本党来扩大自身在不同民族选民中的影响力,从而增加选票来源。此外也会有一些原本的排他性民族政党为了扩大选民基础,将维护其他民族的利益纳入政党目标,从而转型为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的政党。 少数民族代表无论是通过选举制度中的预留席位还是凭借参加不同类型的政党获得政治参与的机会,都让他们作为代表,有机会在国家政治中争取本民族的利益。这有助于将他们的政治参与限定在现行政治框架之内,避免他们采取极端手段参与政治,甚至试图摆脱统一国家而追求独立。同时,少数民族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能够向其他民族表达本民族的理念和诉求,在各民族的共同协商中形成共识,促使少数民族增加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实现族际的一体化。(编辑:程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