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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及当代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8-01-18 中国民族报 方铁 参加讨论

    开栏的话
    中国的边疆是统一多民族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边疆地区始终深刻地参与到国家的建构当中;历朝历代政府都高度重视边疆的经营与治理,维护国家统一与边疆的发展。
    边疆既是一条线,也是一块地;是国家安危所系,是中华生命活力的来源之一,更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家园。中国的历朝历代经营边疆的历史,也是各族人民捍卫边疆、建设国家的历史。正是在疆域的形成、发展、互动、互相成就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国历代政府在边疆治理方面发展出了深刻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这些都成为了现代中国可以借鉴的历史资源。梳理历史上的疆域治理过程,是对历史的回顾、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对边疆卓越贡献的再现,更有着启迪今天的意义。为此我们邀请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政治学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地域呈现我国历史上的疆域治理进程,以此推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的疆域治理》专栏,敬请关注。
    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广受学术界重视。近十余年来,一些学者将土司制度置于历朝治边、边疆与历史疆域的形成等新的视域,采用历史时段、整体史、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探讨土司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土司制度的形成、演变与终结的过程,土司制度与历朝治边的关系等问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与借鉴价值。
    一 土官土司制度的兴起和发展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统治制度。土司制度经历了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朝的土司制度、清朝对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等三个发展阶段。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朝廷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各级土司,其职位大小视其所辖民众的多寡而定。土司须向朝廷缴纳规定数额的贡赋,并可统辖一定数量的土军。土司属于朝廷的正式官吏,官职不可随意废除,经批准允许世袭。若履职不善或相互兼并,由朝廷免、降土司之职或予以治罪。一些地区的土司被罢免后,朝廷改派流官管辖,史称“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治策。元代以前的中原王朝,认为边疆及其以远地区与王朝的腹地存在明显差别,对之须以相对宽松、灵活的方法管辖。古人称“羁縻”的本意,在于朝廷掌握要害,便能有效控制边疆少数民族而又较宽松随意。在施行羁縻治策的地区,朝廷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势力的强弱,分别赐其首领以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封号,允许世袭其职,世率其民,但并不属于朝廷的正式官吏。朝廷对王、侯等土职的约束相当松弛,并未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问题亦表现出明显的随意性。此外,朝廷施行羁縻治策通常不指望经济回报,在此类地区仅象征性地征收少量贡纳。
    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地区,大都持有“内诸夏而外夷狄”的观点,认为腹地得到保障王朝才能生存,明确区分“守中”地区与“四夷”之地,恪守“守在四夷”的原则。朝廷治边的目标是实现腹地的安定繁荣,在边陲体现“守在四夷”,做到“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因此,中原王朝实行羁縻治策有其重要意义。在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稳定,边疆、邻邦的界限有时含糊难辨的情形下,中原王朝采用较宽松灵活、在边陲及其以远地区均能适用的应对方式,能在保障腹地安全的前提之下,相对有效地控制或维系边陲及其以远地区,并为双方增进了解创造有利条件,其存在有其合理性。
    羁縻治策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易造成边疆少数民族治策与邻邦应对政策的混淆。二是历朝奉羁縻治策为亘古不变之策。从秦汉至唐代,基本上看不出因南北部边疆的差异和不同时期变化而调整羁縻治策的情形。三是羁縻治策源自中原王朝经营北部边陲的经验,未能反映南方少数民族的特点。元以前的中原王朝为防范北方游牧势力南下骚扰与掠夺,驻兵、屯田的重点多在北方,由此形成“重北轻南”的传统。四是未能解决经营边疆地区长期存在的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古代用兵在交通、军粮供应、劳役等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元代以前未形成汲取边疆资源以裨国用的传统,致使朝廷在边疆驻守和用兵上耗费巨大。此外,出任边疆的官吏多数来自内地,这些官吏或不愿赴边疆任职,边疆官吏的来源历来是老大难问题。五是羁縻治策未能实现朝廷“以夷治夷”的设想。中原王朝很早便认识到“以夷治夷”的重要。元以前历朝治边的重点在北方,“以夷治夷”的策略主要体现在利用游牧势力的矛盾使之相攻。但游牧势力崛起及灭亡十分迅速,草原的局势复杂多变,原先亲近朝廷的游牧势力,可能随即转变为对头。南宋先后与金、蒙古联手对付宿敌,以后却吃盟友之亏即为一例。
    元朝统一云南地区后,推行蒙古草原流行的万户统治制度,但政局动荡不定。至元十一年(1274年),重臣赛典赤受命在云南建行省,乃置路府州县取代万户和千户,并仿照南宋治理广西之法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迅速收到成效。数年后赛典赤去世,忽必烈诏云南省臣尽守其成规。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的政策在湖广行省等地推广,也取得良好效果,进而形成土官制度。土官制度的特点,是元朝将任用土官与设置统治机构相结合,土官任职的统治机构虽仍有羁縻性质,但纳入国家官吏的体系管理。一定级别的土官可统领土军,增强了朝廷维持地方治安和征伐的军事力量。元朝广泛任用边疆少数首领为土官,对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数量之多及予权之重均十分突出。凡南方少数民族来降,朝廷视其势力大小,授予首领不同的官职。以后若反叛,平定后仍可官复原职。甚至有多次反叛、多次复职的记载。各级土官也不负期望,对元朝表现出极大的忠诚。
    土官制度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与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的特点暗合。南方少数民族长期居于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存在紧密联系,诸族之间为资源占有和恩怨相报进行激烈争斗,内部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数千年间外地移民不断迁入,与土著民族逐渐融合,使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的类型类似内地,与中原王朝易建立起相互信任。元朝通过委任少数民族首领为国家官吏,授予其占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合法性,使土官在与其他势力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朝廷掌握收回其资源占有合法性的权力,迫使土官奔走效忠,较好地体现了中原王朝“以夷治夷”的策略。土官制度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元朝的统治也深入到此前鞭长莫及的地区。
    明朝统治277年。在南部边疆诸省的农业地区,明朝以卫所的形式大量驻扎军队;在边疆与少数民族聚集区,则普遍推行由土官制度发展而来的土司制度。明朝将土官与流官分开,并严格规定土司的职衔与品级,在基层还设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职。明廷将土官、土司分为文职与武职,在省和中央的隶属关系不同。若经朝廷授职,即颁发诰敕、印章、冠带和符牌等信物,质地与式样依据级别有区分。对土司的考核、升迁、处罚等管理,朝廷也有严格规定。明朝不仅在南部边疆实行土司制度,还将之推广到湖广地区、东部藏区、甘青地区等社会状况与南部边疆类似的区域,对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
    与羁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一、开启明确区别边疆地区与邻邦、以不同政策分别应对的时期。羁縻治策为根据北方游牧民族的特点制定,中原王朝将之兼用于其他的边疆及徼外地区。与中唐及宋代诸多边疆势力崛起相伴,东亚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华夏的周边区域逐渐成为中原王朝疆域的组成部分,外邦的国家形态渐趋明显。继起的元朝从全国统一的高度,明确新的天下格局,对边疆与邻邦施以不同的应对之策。从《元史》的记载来看,在云南实行土官制度并推广儒学教育的地区,均属云南行省管辖的范围;而对安南、缅国、占城等邻邦,元朝制定按期纳质朝贡、君王亲自入朝觐见等规定。元朝对安南数次用兵,起因便是安南君王不愿亲自入朝,元朝据此认为安南拒绝承认其藩属国的地位。明清两朝对边疆与徼外地区,在应对方面的差异更为明显。纵观《旧唐书》《新唐书》《宋史》等史籍,唐宋两朝对边疆与徼外地区,大体上不存在如同元朝制订完整制度分别应对的情形。
    其二、土司制度开创了中原王朝因地制宜制定边疆统治制度的先河。元朝实行土官制度的初衷,是争取边疆少数民族的支持,建立对西南边疆的有效统治。后因土官制度及其后的土司制度适用于南方少数民族社会,实行后取得显著成效,明朝乃将土司制度广为推广,普遍施用于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少数民族地区。至于在其他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少数民族地区,朝廷则实行不同的制度。如清朝在北部草原实行万户制度,在新疆施行伯克制度,在青藏高原施用金瓶掣签制度。因与施行地区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大致吻合,这些制度实行后也取得良好效果,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其三、土司制度为朝廷管理和开发少数民族地区创造了有利条件。实行土司制度后,元明两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明显深入。各级土官、土司较具威信并熟悉情况,酌参旧俗进行管理,施法也较为简便,对朝廷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是有利的,内地的经济、文化因素也随之传入。明朝还将土司子弟入学就读规定为制度,企望通过兴办少数民族子弟参加的儒学教育,提高新任土司的文化素质。南方民族地区合格官吏欠缺的难题,因此得到初步解决。土司地区的土军就地戍守或受命出征,减少了朝廷在用兵方面付出的成本。因朝廷加强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获取的税收、有色金属大量增加,朝野关于经营边疆得不偿失的议论逐渐减少。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存在软肋,并因明朝的统治腐败、施政低效而日趋严重。《明史·土司传》说:土司“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调遣繁多,则“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除朝廷征调易导致反抗外,土司还逐渐掌握了与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赋税以自肥,条件具备时逐渐坐大,甚至凭借土军分裂割据。明代中期云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动军队镇压;其后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彦又发动大规模叛乱,均与上述原因有关。明朝一些皇帝疏于问政,朝政委靡拖沓,吏治腐败,严重影响了土司制度的施行。土司办理承袭手续,官府经常拖沓推诿,致使一些土司愤而反叛。隆庆年间云南土司莽瑞体等作乱边陲,便有此类原因。
    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吴三桂率军平定云贵两省,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被平定,吴三桂专制云贵地区21年。吴三桂发动叛乱前后,肆意封赏土司结以为援,违法的土司气焰万丈。三藩之乱平定后,土司严重违法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雍正帝继位,面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百业凋零、土司与“恶夷”横行的局面。另一方面,朝廷也面临内地人口膨胀、大量人口向边疆等地分流的巨大压力。开发边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实现社会安定、缓解内地人口膨胀的有效途径,而南方土司与“恶夷”违法等严重的问题,成为制约少数民族聚集区发展的瓶颈。雍正帝发现鄂尔泰这一理想人才,决心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彻底解决违法土司及“恶夷”危害社会,并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阻挠外来人口进入的痼疾。
    以惩治违法的土司及“恶夷”、健全改土归流地区法治、为经济建设开路为目标,雍正朝在改土归流之前进行深入调研,制定可行的谋略与方案,提出对违法的土司及“恶夷”,区分良恶与违法情节轻重,以计擒为上、令自投献为上,先怀以德、继施以威的原则。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朝廷又顺时应变调整策略,以较小的代价完成改土归流。改土归流遍及云贵、川西南、广西、湖广等地,改土归流区域包括土司的辖地以及未设土司但治安较差的边僻地区。在澜沧江以南的边疆地区清朝保留土司制度,以发挥土司治疆和守疆的作用。在完成改土归流的地区,官府吸收一些尚存威信的下级土司和头人,充当保甲制度下基层的保甲长,说明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并非是彻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对其进行必要改革。
    抗战爆发后,云南边疆的一些土司组织游击队抗御日军,受到国民政府褒奖。新中国成立后,上世纪五十年代,人民政府在南部边疆实行民主改革,最终废除了残余的土司。
    从元代起土司制度延续了五六百年,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于实行土司制度,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明显加强,甚至深入前代难以企及的偏僻之地。通过大量兴办学校和批准土司职位传承等途径,朝廷培养了土司及所辖民众对国家的忠诚,为土司地区成为国家有效管控的区域奠定了基础;也为全面开发土司地区创造条件,元明清时期成为土司地区发展最快的时期。
    二 对土司制度研究的思考
    土司制度延续的时间长,施行的范围大,施治效果显著。研究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同时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了解中原王朝尤其是元明清王朝的统治逻辑
    土司制度、羁縻治策经历了初创、繁荣到衰落的变化,反映出中原王朝治边的思想、方略与措施演变的过程,我们可借此了解历朝的统治及历史地位,以及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巩固的过程。中原王朝的边疆制度出现重大改变,并明确区分统治边疆制度与应对邻邦的藩属国制度,以土司制度为肇始,开创了中央王朝分别治理或应对边疆与邻邦的时期。另一方面,实行土司制度有特定的条件,即施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及其首领与土地、山林等资源紧密结合,三者的依附关系世代相传形成了特殊的社会结构。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元明清统治者分别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以清朝最为成功。因此,土司制度还是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以不同方式统治全国边疆地区的源头。较之前代的羁縻治策笼统施用于边陲,元明清通过土司制度等不同类型的边疆制度深入治理边疆,堪称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通过研究元明清时期治边制度形成演变的过程,还有助于我们了解北部草原、新疆绿洲、西藏高原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社会与文化传统,研究中央王朝的边疆治策与当地社情逐渐磨合的过程,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元清两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实行和改革土司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研究土司制度,也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元清两朝在治边方面的贡献,以及元清两朝治边具有的独特的思路与方略。
    元明清三朝实行土司制度,在目标、方略、措施、成效方面存在差异。比较而言,清朝最为重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相关经营也颇具成效。随着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国家的意志与相关法令贯彻到基层,新的矛盾凸现,激烈纷争由此而起。清廷顺时应变,统治土司地区的制度与措施均有变通,大都取得积极的效果。清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与管理,有不少行之有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治理思路与方略,这些都是重要的历史遗产,应认真进行研究,选择合理的部分继承。有待探讨的问题有如:雍正朝改土归流的策略及相应调整;改土归流后当地社会的重构与社会矛盾的改变;改土归流后外来移民进入与民族关系的变化,朝廷相关的应对之策;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矛盾及其兼容与变通的问题;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彻底改土归流地区实行的保甲制度;清朝应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等。
    (二)研究土司地区的社会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长期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地区的社会趋于成熟。在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社会习尚等方面,土司社会都表现出不同于前土司社会的特点。“社会结构”包括阶层的划分、阶层的变动及相关力量的消长。“利益格局”包括经济利益、社会权益的分配,资源占有及其变动;参与权益分配的,既有土司及所辖民众,也有朝廷、官府与驻军差役。“社会关系”主要指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社会成员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宏观上还包括阶级划分与阶级关系。社会关系调控始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规范”指为维护土司社会稳定所形成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某些规范带有强制的性质,如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社会习尚”包括土司社会通行的喜恶、流行的嗜好,以及表现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喜好。土司社会上层与中下层的习尚具有共性,但也存在差别。云贵川桂、湘粤、西康、甘青等地的土司社会,彼此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可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研究。
    迄今我们对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的了解仍较有限。凭借土司制度这把钥匙,可以打开南方民族社会史研究之门。实行土司制度后,土司地区的利益与资源分配的格局、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关系、民族之间与民族内部的关系、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改变。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政府组织过对少数民族社会的调查。由于调查主要是为民族识别服务,同时受时代影响,调查的重点是阶级关系、经济生活与民族类别,对社会生活的其他内容了解有限。以后历经多次政治运动,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及其文化遭受严重冲击,不少内容损失殆尽。近年学术界对南方少数民族社会及其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衣食住行与习惯法等方面。研究结构的严重失衡,对我们全面了解少数民族数百年来的传统社会,深入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显然是不利的。建议以土司制度为突破口,对南方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及其变迁做系统深入的研究。
    研究土司地区的管理十分重要。由于实行土司制度,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得以深入,实现有效管理便提上日程。朝廷施行土司制度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把握土司与所辖民众、自然资源之间的紧密关系,注重土司社会由上而下的复杂结构,举措之一是大量任命土司,土司的层次、分布既多,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二是极为重视土司职位的承袭,朝廷视为控制土司的要害,清人称其法可“慑部落而长子孙”。三是积极发展儒学教育,致力于培养土司的合格接班人,同时改变南方少数民族好斗等习俗。四是允许一些土司统率土军,负责维持治安并可由国家调用。既可解决朝廷军队不足的问题,又有利于土司相互间的监督与牵制。五是在土司地区征收赋税,既是土司的重要职责,亦可为惩罚乃至撤免土司的依据。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校教育十分重要。元代以前,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虽有一些儒学教育,但大都是地方官吏或贬居其地的士人兴办,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兴办教育并未成为正式制度。元明清三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兴办儒学教育。元明两朝兴办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土官土司的接班人,清朝则有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培养其国家意识与爱国观念的考量。清代土司地区的儒学教育,官学经费由财政开支,社会力量可以兴办私学,学校有府学、县学、书院、义学、私塾等多种。对少数民族考生,政府在名额、录取、待遇等方面有所照顾。清末废除科举,官府在各地设新学堂,一些地方新学与私塾并存。元明清三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兴办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土司地区各民族较早接受了内地文化,增强了国家意识与爱国观念。辛亥革命发生后,一些土司子弟积极相应。抗战爆发后,云南边疆的一些土司积极组织抗日队伍,均与长期接受政府倡导的教育有关。
    (三)有助于了解南方少数民族群体性格的形成及演变
    土司制度深刻影响了南方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一方面,土司制度培养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祖国的情感。另一方面,衡量各级土司的标准是忠诚乃至愚忠,朝廷为此使用多种手段,致使各级土司循规蹈矩,普遍惧怕朝廷、官府与汉官。乾隆七年(1742年),云南总督张允随的奏疏称:云南东川、昭通一带的夷人,自雍正九年(1731年)改土归流后,“咸知凛畏天威,无复曩时桀骜之习。”张允随巡行经过其地,“各寨土目头人皆于道旁叩接,”张允随酌加犒赏,晓示以顺逆利害,土目头人“莫不欢欣感动”。土司倾慕并热衷仿效内地的习尚,但也出现鄙视地方传统文化的情形。一些胆大妄为的土司,则利用朝廷授予的职权搪塞或欺骗官府,甚至形成割据一方的势力。还有一些土司头人既畏官畏上、唯命是从,又长于敷衍官府,在管辖范围内擅权自肥,视所管辖的财物、人口为私产而随意支配,土司违法擅为屡见不鲜。总体来看,土司制度的管理方式陈旧落后,大部分土司习惯于因循守旧、封闭自守;虽然普遍胆小听话,但罕有进取心与创造性。至于少数自恃精明的土司,则经常欺骗官府并鱼肉百姓。很多少数民族百姓因惧怕官府和获得官府撑腰的土司,逐渐养成恭顺怕事、因循自保的习惯。一些南方少数民族群众因其性格中消极的一面,在改革开放时代显得很不适应,亟待积极改变。
    不同时期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存在差异。元代、明代、清初、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所具有的群体性格便有差别。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与内地以及其他边疆地区的民族,在群体性格方面的差异也很明显。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以及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至今仍产生广泛的影响。现代心理学是西方开创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个体的试验与测量,研究少数民族的群体性格问题,不能拘泥于现代心理学的传统方法,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广阔的扩展空间。
    【作者系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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