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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日译书纷争看晚清中国的版权保护

http://www.newdu.com 2018-01-19 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 佚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晚清时期,中日之间因译书纷争激发了一场两国关于版权保护的讨论。日本以文明优越者的姿态,要求“布版权于中国”,期望通过版权攫取在中国的商权利益。而晚清的国人,从官僚阶层到民间知识分子,几乎一致反对日本要求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主张。中日之间的版权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律问题,更深层次上看,其实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和外交问题。中日之间的译书纷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晚清中国的版权觉醒,为《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发行提供了条件。
     关 键 词:中日译书 晚清 版权保护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ZZ031)。
        作者简介:黄明涛(1984- ),男,广东始兴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生,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法史学,重庆 400044
    我国早在宋代就产生了版权的观念,然而古代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权利保护意识不被重视,人们对权利保护的欲求亦不如欧美国家强烈,故在版权立法上落后甚远。直至鸦片战争,英国用船坚炮利率先叩开了大清的国门,中国人如梦初醒,这时才意识到外部世界并非皆文明落后之“蛮夷”,天朝大国已然落后于时代。为了学习西方,以图富强,晚清的国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天朝”之外的世界。翻译西书,尤其是翻译同属中华文化圈,而且通过学习西方实现富强的日本翻译的西方书籍,成为了解和学习西方的重要窗口。当国人在大量翻译日本书籍之时,日本社会以及官方都对清政府不保护日本人的版权表达了不满。中日之间因译书纷争产生的版权保护交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版权意识的觉醒,同时也体现了清政府在版权问题上对内与对外的不同态度,即呈现出对外的政治性与对内的法律性的矛盾。
    一、日本对晚清中国翻译日书和版权保护的观点
    晚清时期,在内外交困的背景下,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想方设法了解西方世界。了解西方学习西方,不管是“技艺”还是“制度”,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翻译西书。梁启超在1897年所写的《变法通议·论译书》中说:“居今日之天下,而欲参西法以救中国……苟其处今日之天下,则必以译书为强国第一要义,昭昭然也。”[1]44-45该文还提到日本明治维新与译书的关系:“日本自彬田翼等,始以和文译荷兰书,洎尼虚曼子身逃美,归而大畅其旨,至今日本书会,凡西人致用之籍,靡不有译本,故其变法灼见本原,一发即中,遂成强国。”[1]45梁启超看到了翻译西书与国家富强的关系,他的译书主张在晚清的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明治维新前后,日本翻译了大量的欧美书籍,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和科技等诸多方面,其中还包括种类繁多的教科书,为日本的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日本三十年之文明进步,得益于福泽谕吉氏所著之西洋事情、世界国史等书非浅”[2]45。甲午战争之后的十几年间,中国人更是将目光瞄准了日本,通过日本译介西书和教科书成了最便捷的方法。
    晚清国人译介日本人所著典籍和教科书,日本由此提出了版权保护要求。对于中国人翻译日本书籍,日本国内出现了多种声音,主流看法即是要求清政府保护版权,维护日本著者之利益,这一点从1899年春发表在日本《东洋经济新报》上一篇题为《论布版权制度于支那》①的文章可以看出。该文在当时的日本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文章发表后不久即被梁启超主编的《清议报》②全文译出。文章说道:“支那改善之策,不一而足,然其中最急要者,则在以经世实用之智识,供给支那四万万人也。夫经世实用之智识,改善之基础也。一切文物之改良,制度之革新,及其他可以增国家进步之速率者,皆以人民经世实用之智识为之基。民若无此种知识,则改善之策,无山而施,而进步之计,亦无可错尽。故谋支那之改善,一面行种种之方法,一面当专力以西洋之新知识供给之。其法云何,则为之译出良教科书,为我辈之一大急务矣。而供给良教科书,必自布版权制度始。供给智识之原动力所藉以保护者也。”[3]789-790在这里,作者认为中国人缺少“经世致用之智识”、没有“良教科书”,不可能实现国家的进步,要想改变现状就应该施行版权保护制度。在当时中国大量翻译日本书籍的情况下,作者认为:“移版权制度于支那,保护著述者之权利,以酬其著辑之劳,为最要矣。支那人近来喜言维新,欲求西洋之新知识者渐多,争购读西书者不少……而佳书之供给如此其少,何也?无他,支那无版权之例故耳。若能定版权,禁翻印,使著书者有专卖书籍之权利,吾知支那人必多能自辑佳书。”[3]790-791表面上看,作者是希望中国建立版权制度,保护著作者的版权,实际上注重的是当时被翻译的日本著作者的权益。对于积贫积弱的中国,绝大多数国人没有条件获取“西洋之新知识”,能够“自辑佳书”者更是凤毛麟角。作为西学东渐“中转站”的日本,是中国翻译西书的重要桥梁和来源地,如果在“初言维新”的中国“布版权制度”,日本将是最大赢家。反之,中国受版权制度的拘束,除了支出大量版权费用之外,还会阻碍西洋知识的传播。此外,该文作者还以一种文明优越者的姿态看待中国,认为中国人需要日本的扶持和帮助。“今我日本得文明之智识,先于支那一着,今日以日本所得之文明,分布于支那,而为供给之,亦同洲同文之国所当尽之职分也”[3]791。天野在《东洋经济新报》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布版权制度于支那之策》的文章亦持同样的观点,“欲进于文明之域,非有新书不为功。而有著作新书之技能者,非支那人,亦非欧美人,则我日本人是也。故日本书籍之输出,正所以补此缺乏,而助成支那文明之运也”[2]18。作为邻国的日本,对中国极为了解,其国内有很多知识分子精通汉语,作者期望所有教科书应该由日本人翻译成中文,然后在中国销售,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今支那无版权,故日本人虽欲为之译辑良教科书以供给之,而功劳不能相偿,故惮于从事,一旦与支那更订条约,布以版权,则我国著述家权利可以保护,报酬可以相当”[3]791。作者排除中国人译日本教科书的想法,让很多国人不能接受。
    日本知识界除了从著者权益、文明优越和所谓促进中国文明进步等方面思考中日版权问题之外,还从两国经贸问题入手,思考如何借助版权保护进而要求外交部门介入,由此扩张日本在中国的商权。“今日各国,所以不求此(指版权)于支那者,以于彼无大利益也。日本不然,精通支那人情风俗,善作支那文章者,各国举莫若也,然则版权同盟之事,非日本扩张商权之一大机会呼!……窃愿外务当局者,以扩张商权为要诀,而一省及之也”[2]19。可见,作者认为日本与欧美国家不同,日本精于中国事务,非欧美国家能比,保护日本之版权,有利于日本商业利益的扩张。维新思想在甲午之后的中国广为传播,日本国内时刻关注中国情势的变化,日本人认为照此发展,中国必定废除八股和科举,施行新式教育,日本在行销书籍方面有巨大优势,如果版权问题得以解决,日本将会获益不浅。“今时势一变,八股全废,取士之资以经济实学为准,后之读书者必群起研究有用之学,如经济、财政、法律、历史、地理等类。此等书籍,或以汉文,或以日文印行运销,日本于支那之贸易,必可得一大进步”[4]13。此文发表之时,日本施行明治维新已有三十多年,日本在经济发展、自由贸易和法制建设上已然与西方接轨,无处不充满着资本主义逐利之精神。
     二、晚清中国在译书所涉版权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
    日本国内对中国翻译日本书籍涉及版权之事多有讨论,矢野文雄、郑永昌、加藤义三和天野等日本有名望有影响之士纷纷发表言论,舆论界的主流主张即是要求清政府加入版权同盟,实施版权制度,保护日本著作者的利益,其中天野的主张最具代表性。日本国内因中日版权问题激发的讨论被国人所关注,包括朝廷官员在内的很多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以寻求中日版权问题的解决之道。1902年,创刊不久的《外交报》在第2期译报第一类栏目刊登了《中日版权同盟问题》的译文。译文作者在该文前附上一段“驳文”,“驳文”主要从政治和开启民智方面进行反驳,认为《中日版权同盟问题》的作者天野是在挑拨中日关系,必将引起两国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纷争,也无益于中国的进步。“驳文”说道:“吾国当务之急,莫如开民智,开民智莫如译书,译书莫如日本文之便捷,人人共知。……若他人为之而又设为限制,本国人反不得自由经营,则于吾国开民智之事,必大受阻碍。若吾国政府许以版权同盟,则日本新著之书,必由日本人自译之,而自售于吾国,吾国不得任意翻译。……假令各国起而效尤,要求同盟,则吾国译书之事可费而吾国开民智之权大半操诸他人之手,受害将无穷矣。故版权同盟,虽文明之国应有之举,然在发达幼稚之国,则务必稍后。”[2]16作者承认国人译书译日本文最为便捷,但对日本人将日文书籍翻译成中文再销往中国,而且禁止中国人翻印观点极为反对,认为这样会阻碍开民智,日本人也未必了解中国人对知识的需求,所译之书未必合适,而且译书之事如果掌握在日本人手里将会贻害无穷。再者,日本明治维新已经三十多年,在很多方面领先中国甚多,称得上是“文明之国”,在版权问题上不能要求中国和日本保持同一水准,中国作为“发达幼稚之国”,加入版权同盟务必稍后。这一观点,避开了对著作者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而是从国家利益,开启民智,以及国家未来的长远发展考虑,论述国人自行翻译日本书籍的“现实性”和当下中国不宜加入版权同盟的“合理性”。
    1902年,《浙江新政交儆报》发表关于中日版权问题的评论文章,作者一语道破日本之伎俩,当年日本被德国邀请加入万国版权同盟,实际上对日本而言是外交上的失策,文明孱弱之国,不宜加入该同盟。作者写道:“(加入版权同盟)于吾国文明之途必大受其限制矣……虽版权同盟为文明国应有之事,然日本前数年从德意志之请而入会,当时有他交涉,势不获已。且以维新三十余年,多通西书之国而近时论者尚叹失策,何况受其遏抑而关碍发达之机,使本国有志者译书之事几于或熄耶。”[5]8作者认为,在版权问题上,日本曾经失策,既然日本自身都认为加入万国版权同盟是一种错误,那么日本就应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实在更早之前,国人就已经将日本盗版美国书籍的劣迹曝光③,可见,日本在版权保护上的历史并不光彩。
    前面提到天野“窃愿外务当局者,以扩张商权为要诀”,其目的就是希望日本政府介入中日版权纷争,扩张日本在华利益。后中日续订商约,日本果然向中国提出版权要求。1903年,《外交报》刊登了一篇《驳美日两国商约要索版权》的论说,论说写道:“日本维新之初,崇尚西学,需西籍甚多,岁翻印美国伦曼公司者百万册,值赀数十万。外人寓其国著书者,亦已禁翻印矣。大隈重信掌外部,废之。公使据成例争,大隈谓事非约许,理当废,公使无言。版权同盟,举行者三是余年,美国至今独未与约。英国出一新著,美辄翻印,廉价鬻售……信乎二国之善自为谋也。而熟料彼竟反其道以施诸我国也。”[6]2作者将日本维新之初翻印美国伦曼公司书籍的历史和盘托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反驳日本在版权问题上对中国的刁难。日本如此,美国在处理版权这一问题上也“半斤八两”。可见,版权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场合,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特别是在国际间的版权保护上,各国更多的将版权问题视为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将国家利益放置首位。继而,作者认为在修改商约过程中增加版权条约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并列举了不可在商约中增加版权条款的三条理由,其中一条写道:“修改商约,本于庚子和约第十一款,原文仅曰通商行船各条约,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试问版权与通商行船有何关涉?是欲于原约之外,别增一利益也,不可许者一。……我国权利,所失已多,区区版权,争亦何益,不知外交政策,得尺则尺,得寸则寸,事虽微末,一有退让,贻祸无穷。”[6]3作者在这里同样不把版权视为法律问题,他将版权问题作为国家间政治和外交问题加以论述,认为版权是国家利益之一,在国力衰弱,国权丧失甚多的情形之下,版权之事虽小,但是牵涉甚广,如果步步退让,于国不利,故应当尽可能多的挽回损失,可见作者是一个深谋远虑之人。
    对于日本在版权上的要求,管学大臣张百熙在争论版权函电中,致日本使臣内田康哉道:“敝国则讲求外国学问者人数尚少,能精通外国文字者甚鲜,每译一书,非用重金不能译就……故翻译外书以图利为敝国卖书人必不能办之事。近年,敝国考求世界公学,皆赖官家之力及二三深识时务之人设译局,用多金以广为劝诱,今日学堂甫立,才有萌芽,各国既深望敝国变法,维新相期,共进文明之化,无端又生此一大阻塞,殊属无益。夫使敝国多译数种外国书,使国人读之,通外事者较多,将来各种商务大与中外共受其利。”[7]1-2张百熙作为朝廷官员,支持维新,倡导新学,他认为中国情形有别于西方,国人少有精通外文者,不可能通过翻译西书来牟利;再者,当时译局很多为官方出资设立,如果在版权问题上同意日本的要求,必定损害朝廷利益,故在致函日本使臣时以一种请求的语气,希望日本不要在中国“考求世界公学”之初进行为难,等中国“通外事者较多”之日,各国都会从中受益。
    三、中日版权纷争对晚清版权发展的促进
    对于国内著作者的版权保护,当时的国人同样大声疾呼,希望清政府参照西法,制定自己的版权律。在得不到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出版行业自行组织出版业的公会,以实现版权自保的目的,然而民间的保护行为效果极为有限,未能震慑盗版行为。面对国内版权保护公权力缺位的状况,有识之士在报章媒体发表评论,意在促进中国的版权立法。1901年《南洋七日报》第14期刊发的《版权宜归重公会说》一文大致介绍了版权在英国的发展史④,认为保护版权是西方国家得以强大的重要因素,中国应该在版权上“明订章程”。“吾闻泰西(西方)各国,启维新之秘钥,植开化之始基,印文明之迹于脑筋,除锢闭之萌于脏腑,而版权之例,与有功焉。……故夫版权者,国民所赖以自立,国家所恃以自强者也。……我中国于版权之例,向未明订章程,志士或著一新书,译一新籍,甫经出版,翻者踵起,甚至改头换面,错讹百出,徒求有利于己,罔顾有害于人,其贻误学者,正匪浅鲜也”[8]86。户部郎中廉泉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要求朝廷尽快制定版权条规:“为书局扩充,出书日广,恳请严定规条,申明版权,并咨行各省,学堂局所,一体遵行,以杜伪乱而维学界事。”[9]3-4同一时期,严复亦对版权问题发表议论,他说道:“是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希且绝之害于教育……争翻刻以毁版权,版权则固毁矣,然恐不出旬月必至无书之可翻也。”[10]35-37
    中日之间关于版权的交锋,促进了晚清中国版权观念的进步。在当时的官僚阶层和民间士人当中,版权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1905年《广益丛报》刊登的《速订版权》的短文验证了当时版权保护的情形⑤。清政府逐渐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版权问题不仅是外交问题也是国内政治问题,应尽快着手解决。1903年9月,清政府自设立商部开始便筹划版权立法,以保护国内著作者之权益。“国家自建立商部以来,一切保商新政无不亟图兴办,版权专利之律,闻亦摄参订章程,次第颁行,吾知此后新学之勃兴固可以翘楚俟也。我中国硕彦鸿儒尚其传名山之绝业,发经济为文章,以媲美文明各国也可”[11]24。1905年,商部参照西方各国和日本的版权立法,拟订出版权律初稿,当时有报刊对版权立法进展情况进行了报道,“商部所订之版权律及出版条例现已拟订妥善,探闻学务处准核,该部咨送到处请为核查,一俟核定即可颁发通行矣”[12]5。“北京商部所定之版权律亦将告成,惟所定版权年限一仿日本现行之章程”[13]61。然而,商部1905年拟订的版权律,学部审核时极为谨慎,迟迟未能颁布施行。版权问题不仅涉及国家利益,还涉及政府官僚系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学部先是咨询各驻外使节,调查版权立法和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事宜,“闻学部各堂官对于著作版权一事最为慎重,拟将中国人著作权版权加入万国版权同盟及保护美术会著作会之内,已电致使法大臣调查此项保护版权条约,详细咨部,以备考核”[14]1。又“日前电咨出使各国大臣调查版权同盟条约,电复以凭查核。后据驻扎德国公使复称,略谓万国同盟保护文学美术著作条约系于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在伯尔尼,由德、瑞、比、西、法、英、美、义(意大利)各国派遣全权委员订立章程二十一条,后迭续订章程,至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日本亦续入盟,现在我国尚多不以此为要务,其实关系学界著作,实非浅鲜,宜速决计,加入同盟为要”[15]1-2。可见,学部在版权立法和加入版权同盟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获取充分的决策信息。总而言之,驻外使节在“入盟”问题上主流意见较为开放,不少人建议加入版权同盟,国内官僚却多有阻挠,民间亦多持反对态度⑥,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即反对加入版权同盟,但是对国内的版权保护,却表现出较为积极的一面⑦。“学部拟将中国著作版权加入万国同盟会为鄂督张所闻,特发电至外部阻止,略谓我国民智尚在幼稚时代,全恃翻译各国新书以输入新智识,一入此会,外人有用之书即不能译,大足阻文明进步,应请会商学部,速将前议作废”[16]28。张之洞的意见不无道理,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之事基本搁置了下来,但是国内版权律却是由于官僚系统不同部门间的权力和利益问题而拖延。“兹因版权允许之权究应归于学部,而保护稽查版权之责又在警部,故已议定此项新律归商、学、警三部合订。……并闻政府以法律大臣所修新律尚未能告竣,已于日前商请该大臣速为修纂,以便改良邢政云”[17]1。1908年8月,清廷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立宪的各项事务不断向前推进,版权律仍旧没有颁行,有舆论指出:“犹于关系教育前途最为密切之著作权法与出版法两者竟阙而不举,不知各衙门未知此项法律执掌所归耶,抑以为不妨迟至九年后始行厘定颁布行耶,第按之今日情形,二法之颁布,实为万不容缓者。”[18]1-3最后,在中外舆论的压力之下,《大清著作权律》至1910年1月1日才颁布。
    晚清时期,西学东渐,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和冲突逐渐增多。中日版权问题,表面上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看,其实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和政治问题,版权不仅涉及到西学的传播,而且涉及商贸利益,日本试图通过版权交涉实现政治目的。国人在认清日本的面目之后加以驳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国家利益。中日的版权纷争,让国人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众多有识之士呼吁清政府制定中国的版权律。中日之间因译书纷争激发的关于版权保护的讨论,促进了中国版权意识的觉醒。
           注释:
    ①支那一词是当时日本对中国的蔑称。
    ②《清议报》1898年12月23日创办于日本横滨,主编梁启超,是立宪派所创办的第一份宣传立宪的刊物,于1901年12月21日停刊,共出100期。
    ③1899年《东亚时报》一篇《论宜盛翻译翻印西书》写道:“日本仿行西法以来,不惟翻译西书者众,即竟将西书而翻印之亦甚多,至于美国伦曼公司所发兑之书,每岁翻印上于数百万本,其价不下数十万,公司以其侵夺利权为病,请公使与日本外部商量,外部官以冷语答之。其言云:鄙官游学贵国,病英书价昂,因购求贵国翻印之英书而读之,未闻贵国保护英商而禁我之购翻印之书也,今独责敝国以保护贵国之商,未知何故,公使辞屈,置竟之不问。盖美国不入列国之盟,固不禁美国人翻印他国人之书。有时英国所刊之书,不旬日,翻印于美,以贱价卖出,转估英国,英人莫不诟厉愤慨焉。”论说:《论宜盛翻译翻印西书》,载《亚东时报》1899年第13期,第1-2页。
    ④“泰西(指西方)之版权要旨,不外二端,一曰编辑专利,一曰考定有章。其在英国,久定专利章程,当中国康熙三十年,英廷恐销路不广,驰其禁令,一时射利之徒,竞相翻印,鲁鱼亥豕,流弊滋多,议院以有碍文明,无裨学业,仍颁专利十四年之令。及嘉庆十九年,重订新章,准专利二十八年,旋复展限终身,殁后及其子孙七年方准翻印。道光二十二年,改为专利四十二年后,复定考校章程。书肆毋得妄行纂辑必呈请考定,验明无误始许发行,其法可谓密矣。”
    ⑤“专卖之法,所以劝兴艺业,乃五洲各国公例,至于著作者之有版权,尤为文明之要点,非他商业可比,是以各国出版律例,至繁极密,翻版与代售科以同罪,故新书日出不穷,版权所有莫敢侵夺,富强渊源实基于此。……此次美日商约皆订版权专条,日本书肆咸思编译汉文书籍贩运来华,夺我利权,且以资我开化为词,吾之版权不能自保,而外人之著作吾官长必遵约为之保护,严禁翻印,主客之情,颠倒若此。吾恐有志之士从此焚笔……此于文化进退,社会消长所关匪细。”载《广益丛报》1905年第93-94期,83-84页。
    ⑥对于中国当时是否应该加入版权同盟问题,民间多有讨论,时报发表的《入万国版权同盟会问题》一文具有代表性:“我国著作者寥寥如数星,全恃外来之新学为输入文明之资料,不有译本焉能普及,若但慕此虚名而受实害,诚非胜算,非我国不可加人同盟会,特今非其时尔,迨我国学界发达,著作如林,然后入会,彼此互相保守,名实相符,未为晚也。”杂录:《入万国版权同盟会问题(录时报)》,载《图书月报(上海书业商会)》,1906年第2期,第40-42页。
    ⑦有例为证:“顷南京学宫旁,有鸠集股本翻印清议报者,张之洞闻之,札上元江宁两县,拿人搜书,严禁翻刻。”杂评:《张之洞保护报馆版权》,载《新民丛报》1903年汇编,第886页。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变法通议”[M]//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一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中日版权同盟问题[N].外交报,1902(2).
    [3]外论汇译:论布版权制度于支那[N].清议报,1899(13).
    [4]译各国新闻:版权同盟[N].浙江新政交儆报:壬寅春季信集,1902.
    [5]交涉刍言:版权平议[N].浙江新政交儆报:壬寅春季信集,1902.
    [6]论说:驳美日两国商约要索版权[N].外交报,1903(2).
    [7]皇朝外交政史卷四(光绪二十八年):管学大臣争论版权函电汇录[N].政艺通报,1902(20).
    [8]汇论:版权宜归重公会说(录苏报)[N].南洋七日报,1901(14).
    [9]上筦学大臣论版权书[C]//经济丛编,1903(26).
    [10]严复.管学大臣论版权书[C]//国闻报汇编:下卷,1903.
    [11]中国时事:争论版权[N].商务报(北京),1904(23).
    [12]纪事:内国之部:商部咨核拟订版权律[J].大陆(上海1902),1905(18).
    [13]选报:內政要志:版权律亦将告成(录山东官报)[N].江西官报,1905(29).
    [14]时闻:学部电嘱使法大臣调查版权条约[J].直隶教育杂志,1906(14).
    [15]纪闻:中国部:京师:公使查复版权条约[N].广益丛报,1907(128).
    [16]时事新闻:电阻入万国版权同盟会[N].真光报,1907(1).
    [17]纪闻:中国部:京师:商订版权律并催订新律[N].广益丛报,1906(107).
    (本文原载于《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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