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国名很早就存在,它既是一种中国人延续下来的国家称谓习惯,更蕴含着丰富深厚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意义。以往学界以“中国”作为“中华民国”的“简称”而成为正式的现代国名的观点,现在看来未必靠得住。据笔者考察,民国以来,并没有哪个正式颁发的宪法乃至草案型的宪法,有过类似的“简称”规定。其实它是数千年王朝国家通称“中国”的某种历史延续。这一点从1911年11月11日武昌起义的革命党人成立谋略处后,公开声明的五项决定中“称中国为中华民国”的说法(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见《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选辑》,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9页)可以得到集中体现。由于辛亥革命时,王朝国家因“中华民国”的建立而根本转型,“中国”或“中华”也就从王朝通称转而变成与新建的“中华民国”可对等互换的另一个习惯性国名。笔者以为,与其说“中国”是“中华民国”的简称,不如说“中华民国”是以否定帝制之王朝国家的新的形式,再次确认了“中国”这个历代王朝共享之通用国名,从而实现了一种独特的历史延续。 一 实际上,作为各朝代通称的传统国名之“中国”,不仅被入关后的清朝统治者和一般臣民用为与“大清”对等的习惯性国名,明末清初以降也得到西方列强的了解和使用。应该指出,China、Chine和Cina等成为欧美流传至今的对应汉字“中国”国名的相对固定称谓,有一个历史过程。早在明末清初,这一过程实际上就已逐渐开始。明末时,法国传教士金尼阁将《利玛窦中国札记》一书整理后在欧洲出版,风行一时。书中明确告知欧洲人:这个古老的帝国曾以各种名称为欧人所知悉,最古老的名称是Sina,马可波罗称之为Cathay,“最为人所知的名称China则是葡萄牙人起的”,而葡萄牙人之所以称之为China,则是由交趾人和暹罗人称这个帝国为Cin而来。利玛窦还告诉欧洲人,“除了新王朝一来就取一个名字以外,这个国家还有一个各个时代一直沿用的称号,有时候别的名字就和这个称号连用。今天我们通常称呼这个国家为中国(Ciumquo)或中华(Ciumhoa),第一个词表示王国,另一个词表示花园。两个词放在一起就被翻译为‘位于中央’。我听说之所以叫这个名称是因为中国人认为天圆地方,而中国则位于这块平原的中央”(利玛窦、金尼阁著,何高济等译:《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页)。 在当时通行的汉语词汇中,作为人们熟知的国名,唯有“中国”或“中华”具有可与China(Chinese Empire)、Chine、Cina等古今相续之内容相互对应的历史纵深。各具体王朝之名如汉、唐、明、清等,均无一能够胜任。事实上,明清以降的中西历史上,可以说China、Chine、Cina 等与“中国”或“中华”的国名之间,具有某种相互对应、规约、彼此互动的特性。无论中国是改朝换代还是建立民国,西方都仍习惯保持不变地称之为China、Chine、Cina,与此同时,“中国”或“中华”的贯通性国名,在国际舞台沿用并实现其一定程度的意义转换,最终成为通用的现代国家名称。 正如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康熙时代开始,“中国”作为与“大清”同义且更为西方人所熟悉的延续性国名开始进入近代国际条约(如《尼布楚条约》)。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中国”或“中华”作为与“大清国”含义相同并可互换的另一个主权国家国名,更是直接与China等词对应,与西方列国在表面对等的主权条约国意义上使用,并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中外对照本之习惯性运用与“承认”。如1842年中英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宁(南京)条约”的汉文文本中,就是“中国”和“大清”混用不分的;中法“黄埔条约”亦然。而中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的汉文文本开头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结尾签字处则注明“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盛”。十余年后的中美“天津条约”里,也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称大清皇帝为“中华大皇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最主要的西方强国在与中国签署条约的本国文字条约文本中,有时干脆就直接将“大清”二字译成China。如前面提到的中英“南京条约”的英文本里,大清皇帝的对应词就写作Emperor of China;大清国也直接写作Chinese Empire。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以1868年《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又称“蒲安臣条约”)中首次涉及中外“国籍”问题的条款文字,来进一步加以说明,因为现代“国籍”问题通常都与“国名”称谓紧密相关。该条约汉文版的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为了显示其有别于其他西方列强,美国还在条约第八条中特别表示:“凡无故干预代谋别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至于中国之内治,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该条约的英文版,无论是“大清大皇帝”还是“中国大皇帝”,一律都译成Emperor of China,完全不加区分。 1869年,特别看重《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在中美关系史上之重要地位的美国传教士倪维斯(John Livingston Nevius),特将该条约作为附录收进其英文名著《中国与中国人》一书。同时,该书关于中国的国名部分明确指出:“中国人讲起自己的国名,最常用的是‘中国’(Chung Kwoh)Middle Kingdom;另一个名字是‘中华国’(Chung Hua-Kwoh)Middle Flowery Kingdom;……此外,统治王朝的各朝代名称也经常被用,比如目前就又称作‘大清国’(Ta Tsing-Kwoh)。”可见,当年美国人对于中国的王朝名和历朝通称国名的混用,就已然十分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汉字文化圈内野心勃勃的东亚国家,日本对作为国名的汉字词“中国”和“中华”字面上体现的某些内涵十分敏感和反感。1871年,中日两国在商讨立约标题时,日方就认为题头与日本并称的“中国”称谓有失妥当,“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强硬地回应道:“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显然,中方认为“中国”乃是与“大清”对等、对外亦可使用的国号,不能改变。但深谋远虑的日方却并未就此罢休,在条约付署之际,又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国”作为条约起首处国家之称的理由:“中国,东起满洲、朝鲜,西至西藏、后藏、昆仑山,若将其域内称作中国,那么其域外之地岂不是要被视作外夷?说到底就是要以‘中国’自居。”最后,主持中方修约的李鸿章作出让步,商定条约起首处以“大清(国)”和“大日本(国)”并称,而中文文本内是否与“大清”同等使用“中国”之称,则随中国之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