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 ![]() 本簡上殘,文書性質不明。釋文《集釋》比原本多出一個不釋字“□”,但是根據圖版這個字並不存在,“□”應刪除。 簡2. ![]() ![]() 本簡上下殘,日迹簿類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此類文書格式比較固定,根據其中的“萬歲隧”應該是萬歲部候長或、候史的日迹簿。一般是一個月日迹記錄。“北”字前“隧”字殘筆尚存,應補。 簡3.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謹移吏負卒 貲自證已畢爰書一編敢言之 EPT56:275 本簡較完整,屬於自證爰書的轉移公文用語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貲”或作“訾”,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資產,用在小吏與戍卒之間的債務文書中,顯然與文義不符。細審圖版此字的中間一橫比較長,應釋作“責”通“債”,舊簡274·3有“負卒責錢”可證。 簡4.四升 ![]() 本簡上殘,具體糧食名稱不明,可以看作是糧食出入簿。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卌”字前應補釋“百”,圖版可見。 簡5.神爵二年五月乙巳朔乙巳甲渠候官尉史勝之謹移 ![]() 衣錢財物及毋責爰書一編敢言之 EPT56:283A 本簡下殘,文書性質與簡3同屬轉移公文用語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可以與293綴合(見林宏明《漢簡試綴》〉。只是“移”字在本簡尚未出現,所釋“移”字實為陰影,此處正好是書繩所在的空格,先編後書所致。且與簡293綴合之後亦可證明。 簡6. ![]() ![]() ![]() ![]() 此二簡均殘,文書性質與簡2同,屬於部內小吏“候長”、“候史”的日迹簿。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二簡可綴合,前簡最後二字“北界”的殘筆,在後簡的上端可尋,綴合可以成立。按照已有研究,本簡的紀年是甘露四年;第十隧南界到第十六隧北界,屬於甲渠第十部的管轄範圍;再檢討下去,就會發現本簡與EPT56:22日迹時間、範圍同,則本簡應該是候長壽候史勝之的日迹簡。 簡7.所吏聽受□毋過□三百予當得舍人家以自□庸得使舍人令三輔大常郡國卒為舍人欲取庸者□□使 ![]() 本簡下殘,官文書,與當時取庸管理有關。字迹殘泐、漫漶,釋文《集釋》較原本略作修改,“大常”原本未釋,可從。通過圖版還可以補釋前面的兩個未釋字,第一個“□”應釋作“錢”,第二個“□”應釋作“月”。 簡8. ![]() ![]() ![]() ![]() 本簡上,下殘,詔書散簡,或為“詔書行下之辭”。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既為詔書散簡,按照文書格式“□”應釋為“詔”。所載部分文字與簡300“所下官”相合,二簡約為同一冊書。 簡9. ![]() ![]() 本簡上下殘,約為債務追討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細審圖版“府”字有問題,應釋為“日”。 簡10.候候候長□足下足下良苦候長 EPT56:305 本簡右殘,殘存半字。文字多以習字形式出現,可以看作是習字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良”字應釋作“善”。 簡11. ![]() 本簡上殘,約為制度文書,與吏員俸祿增減有關。文字速草,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是感覺圖版“計”字左右結構有點不協調, ![]() 簡12. ![]() ![]() ![]() 本簡上殘,文字約與“功令第卌五”同。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唯按照功令文字,“弩”前之字當為“發”與“弩”後之“發”字形不同,類射,應釋作“射”。 簡13. ![]() ![]() 本簡下殘,管理類官文書,約是有規定戍卒不得替小官吏辦私事“私歸”,右側一行是制度,左側一行文字是檢查結果。《集釋》釋文之“三”原作“二”,按照字形應釋作“二”。“領”字釋文不妥,實為“隧”字,應釋作“隧”。 簡14.忠頃伏地再拜請 尊長定足下善毋恙良苦事宜當伏前謝逢將吏嚴急不得左右死罪死罪因□ ![]() 長定忠欲有所道叩頭願尊幸步足下之道上見忠報事叩頭幸甚謝 ![]() 張次倩▲因為館陶東扈游公多謝東扈不䊼言游公從史 ![]() □ 來言毋它急惟䊼步足來至道上見□ ![]() ……幸甚□急□□之□ ![]() 本簡下殘,為私人書信。釋文《集釋》較原本略有改進,可從。但仍意猶未盡。如A面之“頃”應釋作“謹”,“長定”作為人名疑為“長賓”;B面“䊼”可釋為“細”,“史”應釋作“丈”,“□”應釋作“進”,“……”應釋作“□尊□長賓足下”。 簡15.迹從南方來到虞□問憲曰 ![]() 本簡下殘,日迹文書。《集釋》釋文作“迹”、“問憲曰”可從。而“虞□”,應釋作“塞外”。由是文義方明,此乃邊塞巡邏發現可疑“迹”,文書是關於“迹”之來去與驗案情況的記錄。 2018年2月6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2月7日08:4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