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新簡集釋》第七冊著錄簡EPF22:112“第七候長馬建”[1],此“七”字,有釋作“十”字者,如文物本、中華本、《中國簡牘集成》本、馬怡《校釋》本釋文並作“第十候長”。[2]筆者以為作“十”為是。無論就簡文字形文例或當日居延甲渠塞實際所置“部”而言,皆當釋作“第十候長”。漢簡“七”字、“十”字訛混習見,為研習漢簡者所熟知;漢代居延甲渠塞下轄約八十餘所烽燧,若干烽燧組成一個“部”,“部”置候長,下置屬吏候史。而甲渠候官所轄十部中有“第十部”而無“第七部”,便無“第七候長”。筆者不敏,不知四編著者卓裁旨意為何,然其釋文並作“第十候長”乃為塙釋。 簡EPF22:112“第七候長”之“七”字,簡文作,字形較近于“七”字,但釋作“十”字亦無不可。漢簡“七”字、“十”字每多訛混,或書寫不夠規範,所在多有。如簡EPF22:110“十一月”、簡EPF22:119“第十亖隧”,“十”字分別作 ,字形更近似于“七”字,但依文例必然釋作“十”字。簡EPT49: 43B“巳朔七日丙”,該簡殘斷泰甚,朔日地支巳以上,該月某日天干丙以下皆已殘佚。僅就其殘存曆日,即可斷其必誤,以陰柔巳日朔,必不得七日陽剛丙日。《淮南子‧天文》:“凡日,甲剛乙柔,丙剛丁柔,以至於壬癸。”六十甲子天干地支必然陽剛或陰柔相配,六甲中五巳:己巳、辛巳、癸巳、乙巳、丁巳朔日,七日必不得丙日,簡文“七”字作,字形更為典型“七”字,但依文例,必為 “十”字之誤書。丁巳朔,十日丙寅,可合于簡文。其正面簡EPT49: 43A“□□四年二月十六[日]”,十六日之“十”字作亦更近于“七”字,然依文例必當釋作“十”。惜乎十六日下失却干支,否則即可攷定其年屬。漢簡曆日,于序數下著干支紀日方式,已見于宣帝年間。簡文年號殘泐不清,作 ,或可釋作“元康”。元康四年二月己未朔,十六日甲戌。六月丁巳朔,十日丙寅。可與簡文相合。漢簡字形訛混,非僅七之與十,他如正之與五,子之與午,乙之與己,戊之與戌,……例非一二,俯拾可得。由此亦可窺覘文字釋讀對出土文獻整理重要性之一斑,整理、校釋者已作出有益貢獻,筆者拾慧先進時賢,敬陳一得蒭見,或有小助簡EPF22:112釋讀焉耳。簡EPF22:112當釋作“第十候長”,不僅著眼于字形,其碻證在甲渠候官所轄十部中有“第十部”而無“第七部”。 甲渠候官隷屬居延都尉,駐地今破城子,攷古遺址編號A8。其下轄十部:河北塞萬歲部、第四部、第十部、第十七部、第廿三部、鉼庭部;河南道上不侵部、吞遠部、城北部、臨木部、。[3]候部下轄若干烽燧,由南向北設置備防候望,烽燧命名有序數燧及實名燧,候部命名則以合署烽燧名命之。甲渠候官戍防轄區為西南東北走向之伊肯河分成南北兩部。簡EPF16:2“匈人奴晝甲渠河北塞”簡EPF16:3“匈奴人晝甲渠河南道上塞”,簡文顯示當日屯戍吏卒對烽燧配置地理方位之認識。河北塞即甲渠候官伊肯河西北西岸戍防轄區,河南道上塞即甲渠候官伊肯河東南東岸戍防轄區。簡EPF22:112所謂“第七候部”(實為第十候部),在河北塞。河北塞六候部三十八個序數燧及若干實名燧,由南向北設置戍防候望。序數燧編序由南向北,有趣的是攷古遺址編號由北向南。最南萬歲部,其南則為卅井候官戍防轄區,其下轄萬歲燧(攷古遺址編號T21)、却敵燧(T20)、臨之燧(T19)、第一燧(T18)、第二燧(T17)、第三燧(A9),最北鉼庭候部下轄第三十燧、第卅一燧、第卅二燧、第卅三燧、第卅四燧、第卅五燧(A2)、第卅六燧、第卅七燧、第卅八燧、鉼庭燧(A1a)。一部駐所多設于所轄南端烽燧,獨鉼庭部設于北端鉼庭燧,其北及東已屬殄北候官防區。如有所謂“第七部”,則其戍防轄區同于第四部,第四候部下轄第四燧(P1)、第五燧(T16)、第六燧(T15)、第七燧(T14)、第八燧(A8)、第九燧(A7)、臨桐燧。論其實,簡EPF22:112當釋作“第十候長”,第十部下轄第十燧(T13)、第十一燧(在T13、T12之間,無遺迹)、第十二燧(T12)、第十三燧(A6)、第十四燧(T11)、第十五燧(T10)、第十六燧(A5)。[4] 第十部下轄第十燧至第十六燧,駐防轄域自第十燧南界盡第十六燧北界,可由以下兩枚日迹簿簡證實。 1.候長壽候史勝之 七月丙午日迹盡乙亥積卅日從第十隧南界盡第十六隧北界毋越塞天田出入[迹] EP T56:22 2.第十候長壽甘露四年九月迹簿 E.P.T56:282 第1枚簡可推定宣帝甘露四年,為第十部每月呈報候官日迹簿正文簡。第2枚簡為第十部月報候官日迹簿篇題簡,其年屬同于第1枚,又可證候長壽確為第十部候長,此二者繋聯證實第十部所轄烽燧及其戍防轄域。假令果有“第七部”,則與第十部全然無關,而涉及第四部。 第四候部下轄第四燧至第九燧,其中包含第七燧,駐防轄域自第四燧南界盡第九燧北界,可由以下日迹簿簡證實。 1.候長充 六月甲子盡癸巳積卅日=迹從第四隧南界北盡第九隧北界毋越塞蘭出入天田迹 居延漢簡6.7 2.候長充候史誼 三月戊申尽丁丑積卅日=迹從第四隧南界北盡第九隧北界毋蘭越塞出入天田迹 E.P.T56:25 3.閏月己卯盡丁未積廿九日=迹從第九隧北界盡第四隧南界毋越塞蘭出入天田迹 E.P.T56:26 三枚簡亦為部所月報候官迹簿正文。第1枚簡可推定其年屬宣帝甘露元年,第2、3枚為甘露四年。居延漢簡173.7“□尉謂士吏親、候長誼、壽等寫移” 候長誼與候長壽任職年代相近,其人或為第3枚“候史誼”而升遷第四部長,[5]繋聯簡EPS4T2:63“□第四部候長誼敢言之謹移(A面) 候史勝之(B面)”證實第四部所轄烽燧及其戍防轄域,而第七燧在其中。 日本學者吉村昌之先生以為第七燧地位重要及負有特別任務,故“可能有一時期‘第四部’ 被稱作‘第七部’”其理據有二:其一,燧長可兼行候事,如: 1.候詣府謂第七隧長由兼行候事•一事一封” 居延漢簡214.35 2.候行塞謂第七隧長由兼行候事 居延漢簡264.1 其次,執行郵書傳遞任務,一般不由候部內相鄰烽燧担任,而第七燧卻與甲渠候官相鄰。吉昌先生以為乃因第七燧可能負有特別任務。如: 1. 居延農令印 受甲渠官亭次行甲渠官以 十二月丁酉第七卒財以來 願來先 E.P.T50:207A 2. 居延倉長 甲渠候官以亭行 九月辛未第七卒欣以來 E.P.T51:140 3. 張肩塞尉 甲渠候官以郵行 四月庚午第七卒通以來 E.P.T51:143 4. 居延都尉章 即日行事發 甲渠 九月辛未第七卒便以來 E.P.T50:16B 由上列簡牘吉田先生以為:從居延農官、居延倉長、張掖肩水塞尉、居延都尉向甲渠候官傳遞郵書之最後一站為第七燧,其責任包括亭與郵。又舉下列二簡推知甲渠東部塞(引案:即河南道上塞)向西部塞(引案:即河北塞)甲渠候官傳遞文書,非直接送達候官,乃通過第七燧中轉。 5. 東門輔 甲渠官 五月甲辰第七卒□以來E.P.T50:146 6. 東門輔 甲渠官 閏月乙亥第七卒以來 誠北部迹簿E.P.T51:129 吉田先生又揭舉三枚簡牘明白顯示“第七部”。如下: 1.五月癸巳甲渠鄣候喜告尉謂第七部士吏候長[等]寫移檄到士吏候長候史循行 居延漢簡159.17+283.46 2.初元四年二月壬午甲渠鄣候喜謂第七士吏第四萬歲部候長等辛巳移檄召 居延漢簡267.10 3.今調守第七候長真官到若有代罷 EPF22:481 基于上述簡牘,吉田先生以為甲渠候官曾有“第七部”。[6]然其所緣理據固足以明“第七燧”地位重要及承担特殊任務,而不足以證實“第七部”塙然存在。所揭舉明白顯示“第七部”三枚簡牘,則有可論說者。三枚簡“七”字分別作、、,字形皆為“七”字,釋文作“七”,不誤。已刊居延、肩水地區出土漢簡明白顯示“第七部”除此三枚外,尚有一枚即上文簡EPF22:112。然所謂“第七部”不可信。第1、2枚簡同屬書檄類文書,年代相同,發文者同為甲渠障候喜,受文者同有第七士吏,第1枚且明載第七部候長。比類合觀,甲渠候官似曾設置“第七部”,然經不起推敲,請陳鄙見,敬祈垂教。 第1枚明言第七部士吏、候長,第2枚雖未明言第七部,然第七士吏必然指涉第七部,兩枚簡共同顯示此時期甲渠候官建置第七部。然而第2枚所顯示“第七部”、“第四候部”同時存在,理所不容,嚴重違反上文所言甲渠候官所轄候官建置常制。考古發掘所見,甲渠候官障(A8)之南第四座烽燧(P1)為第四部治所,烽燧次第設置,甲渠障在第四候部戍防轄域之內;第七燧在甲渠障南第一座烽燧(T14),再北則為第十候部戍防轄域,其間不容再有一部建置,故第七部作為專名候部即令確實存在過,亦不得與第四、第十候部同時存在。[7]以是,兩簡所謂“第七部士吏、候長” “第七士吏”,乃刀筆吏隨意率性為之,訛混“七”字、“十”字所致,七”字當校正作“十”字。“第七部”校正作“第十部”,則釋讀第2枚簡“第十士吏、第四、萬歲部候長等”,文從理順。三候部由北而南依次排序,第十部在北,第四部地跨甲渠障南北,其南為萬歲候部。私議如為可信,則第3枚簡亦可作如是觀,當校正作“第十候長”。 其次,攷古發掘出土簡牘,可證實第四部長期存在,而全然無第七部建置迹象。1973、1974年間,嘗攷古發掘甲渠候官第四燧(EPS4;攷古遺址編號P1),出土簡牘195枚。簡文載有第四部、候長、候史24枚;可塙知為第四部、第四候長、第四候史13枚,由是可證實漢代甲渠塞轄下設有第四部。2000年曾攷古發掘甲渠候官第七燧(ES7S;攷古遺址編號T14),出土簡牘219枚,無一能證實此地嘗設第七部。已刊居延漢簡、甲渠漢簡、金關漢簡、額濟納漢簡三萬餘枚,在在證實漢代甲渠塞轄下長期設有第四部。其始建至遲在宣帝甘露年間,居延漢簡6.7“候長充 六月甲子盡癸巳積卅日=迹從第四隧南界北盡第九隧北界毋越塞蘭出入天田迹”,下延至光武帝建年間,甲渠簡EPF22:166“建武桼年六月庚午領甲渠候職門下督盜賊鳳謂第四守候長恭等”。其間雖未能年年相屬,簡文顯示中闕年代皆不長。以漢代西北邊地物質條件及環境艱難,其間不容短時部燧建置迭相更替,輕易改置。 由此而論,所謂“第七部”,不可信,七”字當校正作“十”字。 [1] 請見張德芳:《居延新簡集釋》第七冊(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圖版第327頁,集釋第461頁。 [2] 請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84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上冊第214頁;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中國簡牘集成》(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十二冊第67頁;馬怡、張榮強:《居延新簡釋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64頁。 [3] 請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下)》,《文史》(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34輯第25~45頁、第35輯第81~92頁;宋會群、李振宏:《漢代居延甲渠候官部燧考》,《史學月刊》1994年第3期第14~20頁,收入李振宏;《居延漢簡與漢代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149~165頁。[日]吉村昌之著 楊振紅譯:《居延甲渠塞的部隧設置》,《簡帛研究二00一》(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709~723頁。 [4] 遺址編號請參邢義田:《全球定位系統(GPS)、3D衛星影像導覽系統(Google Earth)與古代邊塞遺址研究----以額濟納河烽隧及古城遺址為例(增補稿)》,《地不愛寳----漢代的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02~257頁。 [5] 請參李振宏:《居延漢簡人名編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75頁。 [6] [日]吉村昌之著 楊振紅譯:《居延甲渠塞的部隧設置》,《簡帛研究二00一》第714頁。 [7] 請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34輯第3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2月12日22:0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