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韩国近代史上的其他条约不同,《中韩通商条约》是一个平等的条约。一直被视为中国附属国家的韩国通过这份条约成为一个和中国地位平等的国家。那么,《中韩通商条约》中究竟写了什么?《中韩通商条约》的全文又是怎样的呢?
《中韩通商条约》条约全文 大清国、大韩国切欲敦崇和好,惠顾彼此人民。是以大韩国大皇帝特派全权大臣从二品议政府赞政外部大臣朴齐纯、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全权大臣二品衔太仆寺卿徐寿朋,各将所奉全权字据,互相校阅,俱属妥善,订立通商约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大韩国永远和好,两国商民人等彼此侨居,皆全获保护优待利益。若他国遇有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均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 自此次订立通商和好之约后,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等官,均可听便。此等官员与本地方官交涉往来,俱用品级相当之礼。两国秉权大臣与领事等官,享获种种恩施,与彼此相待最优之国官员无异。领事官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可视事。使署人员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不得留难阻滞。惟所派领事等官,必须真正官员,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倘各口未设领事官,或请别国领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若两国所派领事官办事不合可知,照驻京公使,撤回更换。 第三款 韩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中国通商口岸贸易,凡应完进出口货税、船钞并一切各费,悉照中国海关章程,与征收相待最优之国商民税钞相同。中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韩国通商口岸贸易,应完进出口货税、船钞并一切各费,亦悉照韩国海关章程,与征收相待最优之国商民税钞相同。凡两国已开口岸,均准彼此商民前往贸易,其一切章程税则,悉照相待最优之国订定章程、税则相同。 第四款 一、韩国商民前往中国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内赁房居住,或租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应许售卖。中国商民,前往韩国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内赁房居住,或租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售卖。在彼此通商口岸租地盖房、修建坟茔及交完地租地税等事,均应遵守该租界章程及绅董公司章程办理,不得违越。 二、两国通商口岸,除各外国公同租界外,如有一外国专管之租界,则租地、赁房等事,一遵该租界章程,不得违越。 三、在韩国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准外国人永租或暂租地段、赁购房屋之处,中国商民亦应享获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项地段之人,于居住、纳税各事,应行一律遵守韩国自定地方税课章程。在中国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准外国人永租或暂租地段、赁购房屋之处,韩国商民亦应享获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项地段之人,于居住、纳税各事,应行遵守中国自定地方税课章程。 四、两国商民在两国口岸通商界限外,不得租地、赁房、开栈。违者将地段、房、栈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 五、凡在各口租地时,均不得租有勒逼。其出租之地,仍归各本国版图。 六、两国商民,由货物所在之国内此通商口岸输运彼通商口岸,一遵相待最优之国民人所纳之税钞及章程禁例。 第五款 一、中国民人在韩国者,如有犯法之事,中国领事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在中国者,如有犯法之事,韩国领事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性命、财产在中国者被中国民人损伤,中国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中国民人性命、财产在韩国者被韩国民人损伤,韩国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两国民人如有涉讼,该案应由被告所属之国官员按照本国律例审断,原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承审官当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询证见,亦听其便。如以承审官所断为不公,犹许详细驳辩。 二、两国民人,或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国商民行栈及船上者,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领事官,一面派差协同设法拘拿,听凭本国官惩办,不得隐匿袒庇。 三、两国民人,或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国地方者,一经此国官员知照应即査明交出,押归本国惩办,不得隐匿袒庇。 四、日后两国政府整顿、改变律例及审案办法,视以为现在难服之处俱已革除,即可将两国官员在彼国审理己国民人之权收回。 第六款 中国向不准将米谷运出外洋。韩国虽无此禁,如或因事恐致境内缺食,暂禁米粮出口,经地方官知照后,自应由中国官转饬在各口贸易商民,一体遵办。 第七款 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第八款 中国民人准领护照,前往韩国内地游历、通商,但不准座肆卖买。违者将所有货物入官,接原价加倍施罚。韩国民人亦准请领执照,前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照相待最优之国民人游历章程一律办理。 第九款 一、凡兵器各项军物,如大小炮位及炮子、开花弹子、各种火枪、装枪药筒、附枪刀刺、佩带腰刀等、札枪、硝火药、棉花药、烈火药及他轰烈各药等,应由两国官员自行采办,或商人领有进口之国官员准买明文,方许进口。如有私贩运售者,査拿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 二、鸦片在韩国系禁运之物。中国人如有将洋药、土药运进韩国地方者,査拿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 三、红参一项,韩国旧禁出口。中国人如有潜买及出口未经政府特允者,均査拿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款 两国船只在彼此附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应许其收进口内,避风购粮,修理船只。所有经费,均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援助,供其所需。如该船在不通商口岸及禁往处所私行贸易,不论已行未行,由地方官及附近海关官员拿获船只货物入官。违犯之人,按原价加倍施罚。如两国船只在彼此海岸破坏,地方官一经闻知,即应饬令将水手先行救护,供其粮食,一面设法保护船只、货物,并行知照领事官,俾将水手送回本国,并将船、货捞起。一切费用,或由船主,或由本国认还。 第十一款 凡两国官员、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请各色人等,襄执分内工艺。第十二款 两国陆路交界处所,边民向来互市。此次应于订约后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生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开市应在何处,俟议章时会同商定。 第十三款 两国师船,无论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许驶往,船上不准私带货物。惟有时买取船上食用各物,均准免税。其船上水手人等,准听随时登岸,但非请领护照,不准前往内地。如有因事将船上所用杂物转售,则由买客将应完税项补交。 第十四款 此次所立条约,俟两国御笔批准,至迟以一年为期,在韩国都城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商,俾得咸知遵守。 第十五款 中、韩两国本属同文,此次立约及日后公牍往来,自应均用华文,以归简易。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 大清帝国钦差议约全权大臣二品衔太仆寺卿徐寿朋。 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 大韩帝国特命议约全权大臣从二品议政府赞政外部大臣朴齐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