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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视角下的明清基层社会及其权力网络

http://www.newdu.com 2018-02-26 光明日报 胡铁球 参加讨论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与运作及其权力结构、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反思等问题,成为史学界讨论交流的热点。本刊近期围绕这些话题开展学术争鸣,引起明清史及社会史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刊发了一系列文章,包括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胡铁球《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范金民《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兼评〈明清歇家研究〉》、高寿仙《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为例》、王一胜《历史的大视野与小细节——双重性公共组织与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等。上述文章不仅对如何准确评判歇家在明清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其与官府及基层百姓关系如何,这一研究方法与以往宗族、士绅等研究有何异同等各抒己见,也对传统的乡绅社会说、宗族社会说以及乡村自治论等不同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启发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揭示更为全面、客观、生动的传统社会面相。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学者之间的往复论辩、争鸣商榷,是推动学术研究不断走向深入、彼此共同进步的重要途径,许多真知灼见和思想的火花正是在相互交流、相互论难中碰撞产生的。我们期待大家就各种学术热点各抒己见、惠赐佳作。
     
    《光明日报》史学版围绕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研究开展的学术争鸣在学界产生了重要反响。诸位先生的文章读后让我受益匪浅,很多评价与论述十分中肯,如我将丝绸业纳入“布行业”论述,为了论述“碾坊”具有提供住宿的功能,将不同行业的“碾坊”捆在一起研究等。不过,对于其中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组织方式等问题,我感觉还需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歇家视角下明清基层社会势力及其运行途径
    传统中国多是以地缘、血缘、人缘(人情)等要素来构建社会关系网络,经营歇家也绕不开这些要素,故其包揽词讼钱粮主要以“主户、主家”的方式展开。“主户”“主家”的历史概念非常复杂,但在歇家的视域下,其特指“主交纳钱粮、词讼等服务之家(户)”。在州县,歇家为主乡民交纳钱粮或主原被告打官司之家;在各级仓场,歇家为主纳户(包括解户、解役、解官、运官、粮长、大户等)上纳钱粮之家;在税关,歇家为主商人交纳关税之家。正因为如此,谈到歇家与乡民、纳户、商人的关系时,一般会用“投”“主”“户”“家”等字眼。在山东,明嘉靖时就有“歇家,俗名主户”之说,为此我在《明清歇家研究》中用了3200余字详细考释了“主户、主家”为歇家的异名之一(见第一章第二节《保歇制度的建立与歇家异名考》)。
    范金民教授因没有注意到歇家包揽钱粮组织方式,误认为明嘉靖时期罗洪先所说的“主家”是“士绅之家”而非“歇家”。罗洪先言吉水的漕仓在县城,乡民因运纳漕粮各环节困难重重,故多是到县城买粮上纳:“兑漕一事……致市猾为奸,阴结硙户,交关相倚……敝邑巨室环城,乡户寄食,咸有定主,父祖子孙,传承不易,乡户入市,睢睢盱盱,不识公门,进退咸听主家。”据此,前者是“歇家与硙户表里为奸”,后者是“市猾与硙户”表里为奸,显然这里的“市猾”指称的是“歇家”。用“市猾”指称“歇家”比较多见,而“巨室”未必指的就是“士绅”,如江苏地方志中是如此描述保歇的:“高门大第,巍然焕然,厨饫甘脆,口厌鯹羴”,这还不算“巨室”吗?
    考察歇家的构成人员,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里役类等十几种构成。这种构成是由当地实际社会力量决定。
    在士绅势力强的地区,士绅便成为歇家主要构成人员。如“州县歇家……尽系积棍并贡监劣衿、豪绅家仆”;“各县收粮……有衿棍积歇包揽折干,上庄代纳”;“乡人讼事入城,必投歇家……乃为有势绅衿所开”;“城中不肖生监,包揽词讼,号为歇家”。此类史料难以枚举。
    胥吏衙役势力强的地区,胥吏衙役则成为歇家主要构成人员。如“该州(郴州)向设歇户二十家,择诚实有身家之书役充当……此等歇户各州县衙门皆沿用之”;“乡民离城窎远,势必投寓歇家,歇家多系衙役积蠹”;“今访得尚有不法经胥,违禁招留四乡有事人犯,或原呈或被告,在家保歇”;“往往衙役革退,即窜当保歇,保歇事败并钻充衙役”。此类史料也数不胜数。
    在宗族势力强的地区,以宗族为单位开设歇家的也很多,要么是合族公举一人做歇保,要么是各族在县城建“祠堂”以作歇家。前者如在湖南桃源县,“该县向有催粮差役,名曰经制,今已成废,应每柜派差数名,又由团族公举歇保一名,协同专催粮户”。后者如湖北都昌县:“一个仅3000人口的县城,开设保歇的高峰时就有60来户,54栋祠堂,既是各族姓氏打官司的会馆,也是保歇之家……斗星街开保歇的人员,有姜家祠堂邵同和,李氏宗祠查英,沈氏宗祠先后有沈孝国、沈光毛……还有北门内石家祠堂石尊松。”据此,都昌县以宗族为单位开设歇家有54家,占其整个保歇总数约50%,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充当宗族式歇家的,未必是族人,也可能是该家族雇佣而来的。
    至于商人、地棍土豪、册书等歇家的构成人员皆与上述情况类似,其记载广泛性也不亚于士绅、胥吏衙役。若从时段上来考察,在万历以前,歇家主要由商人、土豪地棍、册书等构成,万历以后,士绅、胥吏衙役、宗族等开始成为歇家的主要构成力量,这反映了明清基层社会的实际支配力量有一个变化过程。通过考察歇家的构成,我们可以认识到,明清基层社会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社会,不仅仅有士绅、宗族,还有商人、土豪地棍、胥吏衙役等众多势力,不能仅用乡绅、宗族来分析当时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
    歇家构成人员的复杂性从某种角度反映了当时基层社会势力构成的复杂性,绝大多数并不存在彼此之间的附庸关系。如歇家非绅权的附庸,这一点有许多案例可说明。如在青海,歇家势力往往大过士绅,如“歇家乃得居间取利,遂多因此致富,往往拥资巨万,交结官府,齿于缙绅,有左右金融之势力”;在湖北崇阳县,在“钟九闹漕”以前,该县主要由“书差类歇家”与“非书差类歇家”控制,而士绅势力很弱,如“绅士大户,懦弱之民,改为见厘纳厘……绅士薄敛与柜书(书差类歇家),厚输与逆众(非书差类歇家),重复受累”,当上述两类歇家衰落之后,士绅势力随之增长。上述情况说明,歇家并非依附或寄生于绅权之下,但往往要与政府签订“保状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歇家是依附于政权之下。从湖北崇阳县的案例来看,并非有政治身份就有实际势力,如士绅如果不涉足商业和地方事务,尤其是刑名钱谷中,其影响就十分有限。其他群体也是如此,若不参与刑名钱谷等主要地方事务中来,其社会支配力非常有限。
    总之,不管是士绅、书吏还是宗族等社会势力,在明末清初时,需要用歇家这种经营方式来运作“刑名钱谷”,并以此来组织社会关系。他们或以国家地方基层组织为单位重新构建社会组织关系,如在州县,歇家多以“里”“都图”等为单位设置:“凡乡民入城,各投其各里之歇家”;“各衙门书役保歇,皆有坐管之里”;“在州县则有各里之歇”,故出现专门词汇“里歇”,或以宗族为单位构建,如上述都昌县之例。
    正因为如此,与士绅、书吏甚至宗族势力相比,歇家类群体皆有与之相同的表现,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整治县官、组织乡民暴动(《明清歇家研究》第473—480页)。从纵向看,歇家已经形成完整的序列,有“京歇”“省歇”“府歇”“县歇”“里歇”;从横向看,歇家自内地至沿边各地皆有,且介入领域十分广泛,有商贸、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众多领域。不仅内地“凡词讼钱粮,事在官司,权柄执于歇家”,就连边远的青海地区歇家势力也大得惊人。他们垄断边贸、征收赋役、插手词讼,甚至有史料记载:“为此仰歇役前赴加咱等四族会同隆务寺昂锁、加咱等族千户红布人等上紧开导弹压该族番子,务须安静住坐,……倘有不遵者,着该歇役等即将该管千户等押令来辕听候本分府严加究办。”(《循化厅为不准隆务四族渡河抢劫的谕》,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66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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