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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视角下的明清基层社会及其权力网络(2)

http://www.newdu.com 2018-02-26 光明日报 胡铁球 参加讨论

    歇家视角下的明清基层社会组织系统的构成及其特点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明中期至清初期基层社会存在着三大系统,即以粮里制度为核心的国家组织系统,以乡绅、宗族等为核心的民间组织系统,以歇家类为中心的市场组织系统。国家组织系统的完整性、严密性及稳定性,只到州县一级,从州县到乡村各户之间的基层组织系统,虽然看起来有粮里等制度系统,但这个制度是以户役的方式构建起来的,故粮长、里长等常因负担过重或难以适应赋役货币化而不断破产、逃亡。不仅如此,粮长、里长大量破产、逃亡,连带了普通民户不断破产、逃亡,加之社会人口的流动,致使以粮里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基层组织系统逐渐被消解、破坏以至于崩溃,故自明代中期至清初,地方政府依靠其自身基层组织系统很难完成刑名钱谷等任务。
    乡绅社会组织系统因科举名额的限制,实际上成点缀分布状态,无法构成完整的民间组织系统。科举士绅,除了进士、举人因进入官府任职,利用行政、司法等组织系统而统摄全国外,没有在官府任职的生员、举人以及个别进士,则是以个体身份分散点缀于各个城乡之中,这些“点”如何发展为“线”以至于“网”的权力结构,需要自身的成长,官府从来没有设计过相关组织系统。从歇家的视角来看,他们往往通过开设歇家来包揽钱粮词讼而得以实现其势力的扩张,不过这种扩张也需借助自身所在乡村的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并且许多宗族、乡村没有士绅,故所谓的乡绅社会,缺位或断层的情况是普遍性的,很难出现连续性且稳定的乡绅社会结构。
    宗族社会组织系统因受自身传统、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在各地发展情况很不一致,势力强弱迥异,其组织系统不仅有严密与松散之别,且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且不说全国各地不同,就是同一县内也是差异甚大,如我家乡湖南茶陵县,无祠堂的姓氏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没有祠堂,说明这个宗族组织一般不会太强有力,很难与宗族社会挂起钩来。总之,宗族强的乡村与宗族弱的乡村的势力构成不同,同理,商人势力强的乡村与商人势力弱的乡村也往往不是同一种社会权力结构,其他皆可类推。
    不管从士绅还是宗族角度来考察传统社会,民间组织系统是处于发育不全的状态,缺位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形成完整且具有独立运作的系统功能。在国家组织系统失效,民间组织系统发育不完全,加上赋役货币化需要市场运作能力的大环境下,以歇家类经营为核心的市场组织系统逐渐形成,并发展为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考察州县歇家在赋役领域兴起的原因,最核心的原因是粮里制度的失效,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周忱等认为税粮大规模逋负,核心原因在于粮长、里长权力过大而地方政府在刑名钱谷方面的权力过小,于是采取把“就乡聚粮”改为“就县城或水次总仓聚粮”等改革措施来削弱基层职役在刑名钱谷方面的权限,即把粮长、里长、老人等役的权力收归于地方政府。这个改革改变了乡民交纳钱粮的流程,增加了乡民在运输、守候、买卖、上纳等各环节的成本和时间。乡民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和减少成本,采取认歇家为主家(主户)的方式,让歇家代为交纳钱粮或居中贸易,于是歇家逐渐成为乡民的依靠,史称“私则籍为居停,公则赖为打点一切”。
    其二,自明代中期以来,因政府不断加征加耗,粮长、里长负担过重,又随着赋役货币化不断推进,最终导致大规模破产或逃亡,出现了无人承担粮长、里长职责的局面,于是歇家采取包当粮里等方式来填充该制度的缺位;又因粮长、里长等乡民不习书算、不谙承应、畏入公门、不熟衙门规则等,难以有效承担相应职责,粮里制度逐步失效,于是歇家取而代之。歇家包当里役之所以能够成功,除了他们善于运用市场减少成本外,最核心原因在于他们变里役单独负担役费为所有纳户共同负担里役之费,即按亩或按石平均摊派充役的各类费用,为政府大规模推行赋役货币化以及推行均摊费用的赋役制度变革提供了经验。
    其三,粮长、里长大规模破产的后果是赋税的大规模亏欠,为了追征亏空,于是各地政府开始推行“比限制度”,严加比责纳户,出现了“三日一比”“五日一输”的情形,迫使粮长、里长等一月数次进城应比。这不仅大大提高他们交纳成本,而且还误工废农,容易遭受官吏盘剥,于是他们开始雇佣城居的歇家代比,以节省成本和避免各种应比之苦,歇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比限制度”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
    其四,当粮长、里长等各役雇募歇家以及歇家直接包当各役成为风气后,政府因势利导建立“保歇制度”,让歇家充当各役或纳户的保户。所谓“保歇”,就是“保户歇家”一词的缩称,是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的一种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相应的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保歇制度的建立意味歇家成为明清地方赋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特点是政府按额定单位设置歇家,并与歇家签订“保状合同”,这一方面便于政府控制,另一方面便于追征亏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歇家包揽钱粮可以与各种制度兼容。在明代,不管粮长、里长雇佣歇家还是歇家包当、顶替、承充、买充粮长、里长以及担当其保户,歇家包揽皆是在粮里制度内的包揽。而到了清初,地方官急于完成赋役征纳,各地便兴起了“坐催制”,即派衙役到各图(里)坐地督催各役或花户,当时多称“图差”,“保歇图差”四字屡见于各种文献,且他们的分工可做到兼行互补;雍正以后,取消粮里制度的改革纷纷推出,便有义图等各种催征方式的诞生,但歇家依然能够生存,如“无论义图、差缴、各图地保,必择城中熟悉公事与书差联络之人,以为居停主,名曰歇家。每年粮差提若干,歇家若干,先行议价而后许充”。显然,在州县赋役征收系统中,曾存在着在乡在城两个层级,在乡系统,是由粮里、宗族、义图等组织来完成初步征收,但从乡村到城市或水次仓则由歇家为核心的中介系统来完成。且从整个征纳流程来看,在乡系统显然受制于在城系统,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在城系统而进一步控制在乡系统,从而实际支配着两个系统。
    歇家在司法领域的兴起,主要通过其赋役征收功能、提供食宿服务及保人等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司法领域。其中歇家的“保人身份”尤为重要,自嘉靖年间开始设立“委保人制度”,“委保人”例由歇家担任,其核心功能有五,即确保原被告的真实身份、代替政府收取各类打官司的费用、在原被告之间居中调解、担当原被告的保户、履行保释的职责。因“委保人制度”的存在,在明清司法领域,“保人”渐渐成了“歇家”的另一种称呼,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虽然各地“呈状”格式不同,但总有“歇家”一栏,并规定:“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这说明歇家在明清时,已正式进入法定程序,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歇家实际上还是税关、仓场制度的组成部分。明中期至清初,各类社会势力之所以多借助歇家这一经营方式来发挥作用或构建组织系统,最核心的原因是歇家曾是明清税关、仓场、司法、赋役等众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环节。
    综上所述,以歇家为核心的市场系统,不管是赋役还是词讼,皆是为了弥补、修复、填充国家基层组织系统的缺陷。也就是说,在国家基层组织系统完善时,歇家没有机会参与到刑名钱谷的系统中来,而当粮里制度不断瓦解、失效甚至崩溃后,各种势力开始介入“刑名钱谷”的运作。也就是说,国家组织系统的失效,不仅是歇家类群体兴起的原因,也是士绅、宗族等民间组织系统以及各类社会势力兴起的背景。总的来看,以歇家为核心的市场组织系统,在弥补、修复国家基层组织系统缺陷的同时,又将商人、册书、土豪积棍、士绅、胥吏衙役、仓夫、讼师、里役等十几种社会精英皆纳入到自己的运作系统中,再通过其“主户、主家”的经营方式,不断地整合社会各种势力与资源,以至于能将国家、民间各种力量重新连接成一个以市场为中介的社会系统。
    (作者:胡铁球,系浙江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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