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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视角下的明清基层社会及其权力网络

http://www.newdu.com 2018-02-26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 胡铁球 参加讨论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与运作及其权力结构、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反思等问题,成为史学界讨论交流的热点。本刊近期围绕这些话题开展学术争鸣,引起明清史及社会史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刊发了一系列文章,包括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胡铁球《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范金民《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兼评〈明清歇家研究〉》、高寿仙《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为例》、王一胜《历史的大视野与小细节——双重性公共组织与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等。上述文章不仅对如何准确评判歇家在明清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其与官府及基层百姓关系如何,这一研究方法与以往宗族、士绅等研究有何异同等各抒己见,也对传统的乡绅社会说、宗族社会说以及乡村自治论等不同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启发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揭示更为全面、客观、生动的传统社会面相。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学者之间的往复论辩、争鸣商榷,是推动学术研究不断走向深入、彼此共同进步的重要途径,许多真知灼见和思想的火花正是在相互交流、相互论难中碰撞产生的。我们期待大家就各种学术热点各抒己见、惠赐佳作。
    《光明日报》史学版围绕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研究开展的学术争鸣在学界产生了重要反响。诸位先生的文章读后让我受益匪浅,很多评价与论述十分中肯,如我将丝绸业纳入“布行业”论述,为了论述“碾坊”具有提供住宿的功能,将不同行业的“碾坊”捆在一起研究等。不过,对于其中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组织方式等问题,我感觉还需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歇家视角下明清基层社会势力及其运行途径
    传统中国多是以地缘、血缘、人缘(人情)等要素来构建社会关系网络,经营歇家也绕不开这些要素,故其包揽词讼钱粮主要以“主户、主家”的方式展开。“主户”“主家”的历史概念非常复杂,但在歇家的视域下,其特指“主交纳钱粮、词讼等服务之家(户)”。在州县,歇家为主乡民交纳钱粮或主原被告打官司之家;在各级仓场,歇家为主纳户(包括解户、解役、解官、运官、粮长、大户等)上纳钱粮之家;在税关,歇家为主商人交纳关税之家。正因为如此,谈到歇家与乡民、纳户、商人的关系时,一般会用“投”“主”“户”“家”等字眼。在山东,明嘉靖时就有“歇家,俗名主户”之说,为此我在《明清歇家研究》中用了3200余字详细考释了“主户、主家”为歇家的异名之一(见第一章第二节《保歇制度的建立与歇家异名考》)。
    范金民教授因没有注意到歇家包揽钱粮组织方式,误认为明嘉靖时期罗洪先所说的“主家”是“士绅之家”而非“歇家”。罗洪先言吉水的漕仓在县城,乡民因运纳漕粮各环节困难重重,故多是到县城买粮上纳:“兑漕一事……致市猾为奸,阴结硙户,交关相倚……敝邑巨室环城,乡户寄食,咸有定主,父祖子孙,传承不易,乡户入市,睢睢盱盱,不识公门,进退咸听主家。”据此,前者是“歇家与硙户表里为奸”,后者是“市猾与硙户”表里为奸,显然这里的“市猾”指称的是“歇家”。用“市猾”指称“歇家”比较多见,而“巨室”未必指的就是“士绅”,如江苏地方志中是如此描述保歇的:“高门大第,巍然焕然,厨饫甘脆,口厌鯹羴”,这还不算“巨室”吗?
    考察歇家的构成人员,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里役类等十几种构成。这种构成是由当地实际社会力量决定。
    在士绅势力强的地区,士绅便成为歇家主要构成人员。如“州县歇家……尽系积棍并贡监劣衿、豪绅家仆”;“各县收粮……有衿棍积歇包揽折干,上庄代纳”;“乡人讼事入城,必投歇家……乃为有势绅衿所开”;“城中不肖生监,包揽词讼,号为歇家”。此类史料难以枚举。
    胥吏衙役势力强的地区,胥吏衙役则成为歇家主要构成人员。如“该州(郴州)向设歇户二十家,择诚实有身家之书役充当……此等歇户各州县衙门皆沿用之”;“乡民离城窎远,势必投寓歇家,歇家多系衙役积蠹”;“今访得尚有不法经胥,违禁招留四乡有事人犯,或原呈或被告,在家保歇”;“往往衙役革退,即窜当保歇,保歇事败并钻充衙役”。此类史料也数不胜数。
    在宗族势力强的地区,以宗族为单位开设歇家的也很多,要么是合族公举一人做歇保,要么是各族在县城建“祠堂”以作歇家。前者如在湖南桃源县,“该县向有催粮差役,名曰经制,今已成废,应每柜派差数名,又由团族公举歇保一名,协同专催粮户”。后者如湖北都昌县:“一个仅3000人口的县城,开设保歇的高峰时就有60来户,54栋祠堂,既是各族姓氏打官司的会馆,也是保歇之家……斗星街开保歇的人员,有姜家祠堂邵同和,李氏宗祠查英,沈氏宗祠先后有沈孝国、沈光毛……还有北门内石家祠堂石尊松。”据此,都昌县以宗族为单位开设歇家有54家,占其整个保歇总数约50%,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充当宗族式歇家的,未必是族人,也可能是该家族雇佣而来的。
    至于商人、地棍土豪、册书等歇家的构成人员皆与上述情况类似,其记载广泛性也不亚于士绅、胥吏衙役。若从时段上来考察,在万历以前,歇家主要由商人、土豪地棍、册书等构成,万历以后,士绅、胥吏衙役、宗族等开始成为歇家的主要构成力量,这反映了明清基层社会的实际支配力量有一个变化过程。通过考察歇家的构成,我们可以认识到,明清基层社会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社会,不仅仅有士绅、宗族,还有商人、土豪地棍、胥吏衙役等众多势力,不能仅用乡绅、宗族来分析当时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
    歇家构成人员的复杂性从某种角度反映了当时基层社会势力构成的复杂性,绝大多数并不存在彼此之间的附庸关系。如歇家非绅权的附庸,这一点有许多案例可说明。如在青海,歇家势力往往大过士绅,如“歇家乃得居间取利,遂多因此致富,往往拥资巨万,交结官府,齿于缙绅,有左右金融之势力”;在湖北崇阳县,在“钟九闹漕”以前,该县主要由“书差类歇家”与“非书差类歇家”控制,而士绅势力很弱,如“绅士大户,懦弱之民,改为见厘纳厘……绅士薄敛与柜书(书差类歇家),厚输与逆众(非书差类歇家),重复受累”,当上述两类歇家衰落之后,士绅势力随之增长。上述情况说明,歇家并非依附或寄生于绅权之下,但往往要与政府签订“保状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歇家是依附于政权之下。从湖北崇阳县的案例来看,并非有政治身份就有实际势力,如士绅如果不涉足商业和地方事务,尤其是刑名钱谷中,其影响就十分有限。其他群体也是如此,若不参与刑名钱谷等主要地方事务中来,其社会支配力非常有限。
    总之,不管是士绅、书吏还是宗族等社会势力,在明末清初时,需要用歇家这种经营方式来运作“刑名钱谷”,并以此来组织社会关系。他们或以国家地方基层组织为单位重新构建社会组织关系,如在州县,歇家多以“里”“都图”等为单位设置:“凡乡民入城,各投其各里之歇家”;“各衙门书役保歇,皆有坐管之里”;“在州县则有各里之歇”,故出现专门词汇“里歇”,或以宗族为单位构建,如上述都昌县之例。
    正因为如此,与士绅、书吏甚至宗族势力相比,歇家类群体皆有与之相同的表现,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整治县官、组织乡民暴动(《明清歇家研究》第473—480页)。从纵向看,歇家已经形成完整的序列,有“京歇”“省歇”“府歇”“县歇”“里歇”;从横向看,歇家自内地至沿边各地皆有,且介入领域十分广泛,有商贸、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众多领域。不仅内地“凡词讼钱粮,事在官司,权柄执于歇家”,就连边远的青海地区歇家势力也大得惊人。他们垄断边贸、征收赋役、插手词讼,甚至有史料记载:“为此仰歇役前赴加咱等四族会同隆务寺昂锁、加咱等族千户红布人等上紧开导弹压该族番子,务须安静住坐,……倘有不遵者,着该歇役等即将该管千户等押令来辕听候本分府严加究办。”(《循化厅为不准隆务四族渡河抢劫的谕》,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663)
    歇家视角下的明清基层社会组织系统的构成及其特点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明中期至清初期基层社会存在着三大系统,即以粮里制度为核心的国家组织系统,以乡绅、宗族等为核心的民间组织系统,以歇家类为中心的市场组织系统。国家组织系统的完整性、严密性及稳定性,只到州县一级,从州县到乡村各户之间的基层组织系统,虽然看起来有粮里等制度系统,但这个制度是以户役的方式构建起来的,故粮长、里长等常因负担过重或难以适应赋役货币化而不断破产、逃亡。不仅如此,粮长、里长大量破产、逃亡,连带了普通民户不断破产、逃亡,加之社会人口的流动,致使以粮里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基层组织系统逐渐被消解、破坏以至于崩溃,故自明代中期至清初,地方政府依靠其自身基层组织系统很难完成刑名钱谷等任务。
    乡绅社会组织系统因科举名额的限制,实际上成点缀分布状态,无法构成完整的民间组织系统。科举士绅,除了进士、举人因进入官府任职,利用行政、司法等组织系统而统摄全国外,没有在官府任职的生员、举人以及个别进士,则是以个体身份分散点缀于各个城乡之中,这些“点”如何发展为“线”以至于“网”的权力结构,需要自身的成长,官府从来没有设计过相关组织系统。从歇家的视角来看,他们往往通过开设歇家来包揽钱粮词讼而得以实现其势力的扩张,不过这种扩张也需借助自身所在乡村的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并且许多宗族、乡村没有士绅,故所谓的乡绅社会,缺位或断层的情况是普遍性的,很难出现连续性且稳定的乡绅社会结构。
    宗族社会组织系统因受自身传统、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在各地发展情况很不一致,势力强弱迥异,其组织系统不仅有严密与松散之别,且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且不说全国各地不同,就是同一县内也是差异甚大,如我家乡湖南茶陵县,无祠堂的姓氏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没有祠堂,说明这个宗族组织一般不会太强有力,很难与宗族社会挂起钩来。总之,宗族强的乡村与宗族弱的乡村的势力构成不同,同理,商人势力强的乡村与商人势力弱的乡村也往往不是同一种社会权力结构,其他皆可类推。
    不管从士绅还是宗族角度来考察传统社会,民间组织系统是处于发育不全的状态,缺位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形成完整且具有独立运作的系统功能。在国家组织系统失效,民间组织系统发育不完全,加上赋役货币化需要市场运作能力的大环境下,以歇家类经营为核心的市场组织系统逐渐形成,并发展为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考察州县歇家在赋役领域兴起的原因,最核心的原因是粮里制度的失效,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周忱等认为税粮大规模逋负,核心原因在于粮长、里长权力过大而地方政府在刑名钱谷方面的权力过小,于是采取把“就乡聚粮”改为“就县城或水次总仓聚粮”等改革措施来削弱基层职役在刑名钱谷方面的权限,即把粮长、里长、老人等役的权力收归于地方政府。这个改革改变了乡民交纳钱粮的流程,增加了乡民在运输、守候、买卖、上纳等各环节的成本和时间。乡民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和减少成本,采取认歇家为主家(主户)的方式,让歇家代为交纳钱粮或居中贸易,于是歇家逐渐成为乡民的依靠,史称“私则籍为居停,公则赖为打点一切”。
    其二,自明代中期以来,因政府不断加征加耗,粮长、里长负担过重,又随着赋役货币化不断推进,最终导致大规模破产或逃亡,出现了无人承担粮长、里长职责的局面,于是歇家采取包当粮里等方式来填充该制度的缺位;又因粮长、里长等乡民不习书算、不谙承应、畏入公门、不熟衙门规则等,难以有效承担相应职责,粮里制度逐步失效,于是歇家取而代之。歇家包当里役之所以能够成功,除了他们善于运用市场减少成本外,最核心原因在于他们变里役单独负担役费为所有纳户共同负担里役之费,即按亩或按石平均摊派充役的各类费用,为政府大规模推行赋役货币化以及推行均摊费用的赋役制度变革提供了经验。
    其三,粮长、里长大规模破产的后果是赋税的大规模亏欠,为了追征亏空,于是各地政府开始推行“比限制度”,严加比责纳户,出现了“三日一比”“五日一输”的情形,迫使粮长、里长等一月数次进城应比。这不仅大大提高他们交纳成本,而且还误工废农,容易遭受官吏盘剥,于是他们开始雇佣城居的歇家代比,以节省成本和避免各种应比之苦,歇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比限制度”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
    其四,当粮长、里长等各役雇募歇家以及歇家直接包当各役成为风气后,政府因势利导建立“保歇制度”,让歇家充当各役或纳户的保户。所谓“保歇”,就是“保户歇家”一词的缩称,是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的一种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相应的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保歇制度的建立意味歇家成为明清地方赋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特点是政府按额定单位设置歇家,并与歇家签订“保状合同”,这一方面便于政府控制,另一方面便于追征亏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歇家包揽钱粮可以与各种制度兼容。在明代,不管粮长、里长雇佣歇家还是歇家包当、顶替、承充、买充粮长、里长以及担当其保户,歇家包揽皆是在粮里制度内的包揽。而到了清初,地方官急于完成赋役征纳,各地便兴起了“坐催制”,即派衙役到各图(里)坐地督催各役或花户,当时多称“图差”,“保歇图差”四字屡见于各种文献,且他们的分工可做到兼行互补;雍正以后,取消粮里制度的改革纷纷推出,便有义图等各种催征方式的诞生,但歇家依然能够生存,如“无论义图、差缴、各图地保,必择城中熟悉公事与书差联络之人,以为居停主,名曰歇家。每年粮差提若干,歇家若干,先行议价而后许充”。显然,在州县赋役征收系统中,曾存在着在乡在城两个层级,在乡系统,是由粮里、宗族、义图等组织来完成初步征收,但从乡村到城市或水次仓则由歇家为核心的中介系统来完成。且从整个征纳流程来看,在乡系统显然受制于在城系统,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在城系统而进一步控制在乡系统,从而实际支配着两个系统。
    歇家在司法领域的兴起,主要通过其赋役征收功能、提供食宿服务及保人等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司法领域。其中歇家的“保人身份”尤为重要,自嘉靖年间开始设立“委保人制度”,“委保人”例由歇家担任,其核心功能有五,即确保原被告的真实身份、代替政府收取各类打官司的费用、在原被告之间居中调解、担当原被告的保户、履行保释的职责。因“委保人制度”的存在,在明清司法领域,“保人”渐渐成了“歇家”的另一种称呼,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虽然各地“呈状”格式不同,但总有“歇家”一栏,并规定:“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这说明歇家在明清时,已正式进入法定程序,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歇家实际上还是税关、仓场制度的组成部分。明中期至清初,各类社会势力之所以多借助歇家这一经营方式来发挥作用或构建组织系统,最核心的原因是歇家曾是明清税关、仓场、司法、赋役等众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环节。
    综上所述,以歇家为核心的市场系统,不管是赋役还是词讼,皆是为了弥补、修复、填充国家基层组织系统的缺陷。也就是说,在国家基层组织系统完善时,歇家没有机会参与到刑名钱谷的系统中来,而当粮里制度不断瓦解、失效甚至崩溃后,各种势力开始介入“刑名钱谷”的运作。也就是说,国家组织系统的失效,不仅是歇家类群体兴起的原因,也是士绅、宗族等民间组织系统以及各类社会势力兴起的背景。总的来看,以歇家为核心的市场组织系统,在弥补、修复国家基层组织系统缺陷的同时,又将商人、册书、土豪积棍、士绅、胥吏衙役、仓夫、讼师、里役等十几种社会精英皆纳入到自己的运作系统中,再通过其“主户、主家”的经营方式,不断地整合社会各种势力与资源,以至于能将国家、民间各种力量重新连接成一个以市场为中介的社会系统。
    (作者:胡铁球,系浙江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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