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国国制》是朝鲜半岛历史上的一部早期宪法,由此可知其在朝韩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大韩国国制》虽然具有宪法的性质,但其内容根本上和一般的宪法还是有本质的差别的。究竟《大韩国国制》的性质和内容全文是怎样的呢? 大韩国国制的性质 《大韩国国制》,又称大韩帝国宪法,是大韩帝国于1899年8月17日颁布的一项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由韩国法规校正所制定,并经过大韩帝国高宗皇帝李熙的敕裁而通过。《大韩国国制》虽然援引《万国公法》作为依据,并披着“宪法”的外衣,其内容却规定韩国实行“专制政治”、“无限君权”,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和君主的义务,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大韩国国制》作为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早期宪法,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大韩国国制的内容全文 第一条 大韩国乃世界万国所公认之自主独立之帝国。 第二条 大韩帝国之政治为由前则五百年传来、由后则亘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 第三条 大韩国大皇帝享有无限之君权,公法谓之自立政体。 第四条 大韩国臣民若有侵损大皇帝享有之君权之行为,勿论其已行、未行,均认失臣民之道理者。 第五条 大韩国大皇帝统率国内陆海军,定其编制,命其戒严、解严。 第六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颁布与执行,效仿万国之公共法律以改正国内法律,命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公法谓之自定律例。 第七条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与文武官之俸给,发行政上必要之各项敕令,公法谓之自行治理。 第八条 大韩国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予或褫夺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公法谓之自选臣工。 第九条 大韩国大皇帝派送驻扎使臣于各有约国,宣战、讲和及缔结诸般约条,公法谓之自遣使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