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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九

http://www.newdu.com 2018-02-28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吞遠候長候史安世     正月 EPT58:5
    本簡下殘,文書為“部”候長、候史日迹簿。釋文“威”原本釋作“臧”字,《集釋》作“威”可從。“候長威”又見簡EPT58:44A,只是本簡的字形,左側多了兩筆。多筆、減筆簡牘文書中因為書寫者自身問題可以忽略不計。“正月”後的“□”應釋為“丙”。
    簡2.木魯三發所去居延澤城七十里 EPT58:16
    本簡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字草,依照原有釋文,文義晦澀不明。釋作“虜”字的下部寫法有點怪異,“”也許是“處”之別體;“盡”字為“”,應釋作“書”。
    簡3.神爵三年閏月丙申朔己未甲渠候長□□敢言之□
    第廿三隧長張德自言閏月丁未未得□□□□                  EPT58:23
    本簡下端左右兩側殘,字存半邊,屬於與俸錢領取與否的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是,按照類似的官文書與字形,“奉”字應釋作“除”字。
    簡4.士吏輔、安候長充□等寫移如府 EPT58:24
    本簡上、下殘,官文書。“安主”應釋作“安生”,詳見《校釋之十七》,“安生”與“輔”俱是士吏,“充”下“□”也是一個與“充”並列的人名,存疑可。
    簡5. 福、禹、賞、遂昌、等府移檄重追乘隧戍卒 EPT58:25
    本簡完整,作為官文書,用字急、速、草、省筆皆有。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其中釋作“炘”字與字形“”不符,應該是本探方中出現的候長“威”,此字的寫法與EPT58:5比較接近。“哀”字,用作人名恐不妥,如果將“賞”、“遂昌”等均作候長理解,“哀”可釋作“寬”。“桼”字,應釋為“裘”。
    簡6. ·□榮小未為譯騎皆小家子貧急不能自給實 EPT58:30
    本簡上、下殘,所言為驛騎家產事,作為官文書無疑。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其中的第二個“□”,可釋作“故”。“傳”應釋為“傅”字,詳見《隴右文博》2004年第2期《<二年律令>與甘肅漢簡——讀<二年律令>札記》。
    簡7.尺下廣丈二尺深四尺積卅二萬一千卌八尺程土並出入功四百卌一尺六寸用積徒七百廿七人人受                                         EPT58:37
    本簡上殘,與T57:73、74及EPT58:39、40同為“度亭周袤”事。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所記土功斷面是一個梯形,上、下的廣度若干尺加深度若干尺,還有長度,約為漕渠。以圖版而言,“四”之前,可補“丈”;釋文“秩”字作“”形,應存疑,屬於清清楚楚不認識者。
    簡8.甲渠候長賀伏地再拜□
    君卿、君御者 EPT58:42A
    本簡下殘,從殘存文字來看,屬於候長賀給君卿等人的書信。釋文之“”字與EPT58:94A作“舒”之字實為一字。一書之中,不當並現,應從原本作“舒”。
    簡9.地節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
    □庫守丞漢書言戍卒且罷當豫繕治車毋材木 EPT58:43
    本簡下殘,為居延都尉所發官文書。已有釋文無疑。但是細審圖版會發現,“尉”之下尚有殘筆。按照“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存在的時間,參照EPT57:10A殘筆應釋作“章”。本簡可見居延地區的屯田組織與肩水地區田官單單從名字的命名來看是不同的,肩水都尉的田官自名“骍馬田官”,而在居延都尉轄區的田官只是稱“將兵護民田官”之名,且與居延都尉一起出現稱作“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簡10. 破胡佐護充光                               EPT58:45B
    本簡上殘,作為轉移公文用語簡的背面文書吏署名,簡牘自身殘斷與之無關,但是作為屬吏應該與A面所言吏員相聯係。《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釋文作“掾”的圖版實際上有兩個字,即應釋作“嗇夫”。“嗇夫”作為庫中小吏是合理的。
    簡11.𤟹□□猥移缺 EPT58:66
    本簡上、下殘,文義不明。所書七字兩字似是而非,值得懷疑;兩字不識,缺如。“受□”原本作“受證”。今案“𤟹”同“禺”,但是字形與EPT58:94B釋作“獨”字類似,可作“獨”;釋作“猥”字者,右下部不符。“□□”,應釋作“為言”。
    簡12.□□皆徙家屬邊
    □臣昧死 EPT58:80
    本簡上下殘,以“臣昧死”等字判斷為上書用語,在邊塞出土,約為上書得到皇上許可後,詔書下行頒發的轉引詞。簡殘甚,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應釋為“已論”。
    簡13.十二月行事 EPT58:85
    本簡右殘,頂端有花頭,屬於楬。“算”應釋作“真”,詳見鄔文玲《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簡帛》第15輯)。此種有花頭的楬,一般正背面所書文字相同。本簡另一面不知是否有字。“算”應作“真”者,不再一一列舉。
    簡14.誤以百卅四石八斗二升大為粟禹為書誤              EPT58:91
    本簡上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糜”應釋作“穈”。
    簡15.候長壽等寫移檄到                                EPT58:95
    本簡上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按照已有檢討,釋文“主”完整者應該是“士吏安主”,作為人名應釋作“生”。詳見《校釋》之十七。
    簡16.□之府 EPT58:96
    本簡上、下殘,文義不明。《集釋》釋文在原本的基礎上補釋“張”字,應釋作“假”。
    簡17.   昭武長印
    居延甲渠候官以郵行
    閏月甲 EPT58:111
    本簡下端微殘,郵書封檢。《集釋》在原基礎上補釋“閏月甲午”,可從。而實際上其下仍有筆迹,釋文應作“閏月甲午……”,類似的下文有“(隧、門、鄣)卒某某以來”。
    
    2018年2月28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2月28日11: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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