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为作者所著《民间记忆的体制建构----文史制度与征集实践》(西安出版社 2013年5月)的第二章。本文将出版时删节的词句用粗体标明。注释在文末。 一、序论 指导思想贯穿文史资料的所有环节。“明确的指导思想,是编辑专辑史料的灵魂。正确的指导思想要贯穿于编辑的始终。”[1]编纂原则主要表现在文史资料的整理、编辑和出版。二者完全一致。只是编纂原则更为具体,更具技术性和可操作性。“选编活动本身就是编辑意图的体现:选什么,不选什么;何者为主,何者为辅;何者在前,何者在后……都是受编辑意图支配的。所以说《文史资料选辑》的功夫主要应该花在‘选编’上。当然,编者也有向读者直接交流思想的途径,这主要是靠撰写前言、后记。此外,撰写编者按语、内容提要、作者简介和注释说明等等,也是编者与读者交流的方式。”[2] 至于文史资料编辑的职业素质,比如,“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与方法;弄懂我党对待祖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的方针政策,尤其是统一战线的各项政策。……按照近现代历史演变发展的客观规律、基本脉络、实情真况和党对我国近现代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编辑专业的要求,”进行编辑工作,[3]这些也都属于编纂原则的应有之义。制订和规范史料编纂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对发表的史料进行必要的剪裁和取舍,”就能够把“反映事物本质的史料”提炼出来,公之于世。[4]对史料赋予某种历史本质性的要求,是文史资料官修性质的理论体现和实践要求。所以,编辑史料的过程就是使史料达到官方标准的过程。 按照官方的区分,指导思想主要有两条,这就是征集组稿中,要求文史资料作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历史原则和爱国主义的政治原则。编纂原则就是要求编辑人员必须把好“三关”,即政治关、史料关和文字关。“特别要注意从近现代史料的总体中体现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历史必然性。”[5]有时,它也被规定为三个统一。“即统战性与真实性的统一,文与史的统一,教育性与可读性的统一。”[6]有时,它还被表述为“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7] 应该说,文史资料的编纂原则同指导思想一样,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语体系。而且这个庞杂的话语体系在前后数十年的过程中充满诸多微妙变化。所以,文史资料的编纂原则所展示出来的具体规定往往有着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内涵和要求。比如,“不问世界观”、“不一律骂倒”、“不穿鞋戴帽”等显然只是文革后才出现的新说法,而且在绝大部分时候都只是说说而已,并未真正得到落实。 总之,文史资料的编纂体例既有一以贯之的东西,也有删减修补的东西。前后当然不乏某些宽严变化和收放迹象,但作为官方野史,规矩越多,真相越少;规则越密,真相越远,则是铁定无疑。 二、政治 文史资料的编纂原则,是一个庞杂而又井然的话语体系。每个原则之间都能相互交叉和重叠。这使得它成为一个类似于城市道路式的网络,以城市主干道为中心而建立起相互联系的复杂交通网。政治原则在文史资料的编纂体系中就起到这样一种中心纲领的作用。所有的文史资料都贯穿有官方的政治立场。“公开发行的资料书刊,选稿更要着重从政治影响方面来考虑取舍。”[8] 政治原则在文史资料术语中通常被称作“政治关”。政治关有多重含义。(1)“用客观的眼光,看待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对其作出历史的、公正的记述,不能随意褒贬,混淆是非。对于文中褒贬性的文字要字斟句酌,拿不准的宁可删掉。”(2)“对历史发展的描写和叙述符合历史自身发展的规律,有利于读者能从中得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的结论。史料作者由于自身的立场、观点和自身经历、视野的局限,难免会写出一些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的文稿,作为编辑人员就要敏锐地发现这些问题,或作删节,或要求作者修改,或干脆不予登载。”总之,绝不能借“文责自负”发表这些东西。比如,有部记述日军占领山西时期伪省政府的大事记,“作者依据日伪档案资料,原文照抄,不作褒贬,为伪政府称作‘政府’,把伪省长称作‘省长’,将一个应该站在批判立场上写出的大事记写成了纯客观乃至歌颂性的大事记。”此类文稿,绝对不能发表。[9]不过也有文史官员承认,确曾出现过类似失误。比如,“在处理某些敌伪历史文献时有欠考虑。”[10](3)“出版的文史书刊要符合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4)“维护民族团结和党的宗教政策。”(5)“公开出版的文史书刊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不能公开发表的内容坚决不发表,有违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党际关系的文稿坚决不予刊登。”(6)“编审稿件时清除受极‘左’思潮影响的内容和受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内容,删除评论性的偏激言论和违心的自我批判之词。”全国文史委在清理库存文史资料时,专门印发过一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稿件复审与编辑要求》,在“编辑加工时要注意政治把关”一项中规定:一是“删除随便给人戴帽子、揭隐私的段落和词句。”二是“删除带有谩骂色彩的词句,如‘走狗’、‘恶棍’、‘喽罗’之类。”三是“删除违背现行政策、宗教政策,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内容,如‘满清’、‘满清政府’,除档案、文献等引文之外,均应改为‘清’、‘清政府’。”[11]此外,称国民党政府就不能叫“伪政府”,也不宜写成“蒋政权”或“蒋家王朝”;“日寇”一词也不宜再用,可改成“日军”或“侵华日军”。[12](7)“社会关注的敏感稿件,要注意集体讨论,请有关领导把关。”[13] 把好政治关,“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编辑、出版史料,“虽不同于史书,但却是经过鉴别、考订、校勘过的史料,”所以必须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14]具体做法是,其一,文史编辑给史料作者设定主题。比如,一位文史官员介绍说,“有一位老干部回忆了他在西藏的工作经历,文中处处彰显自己,着眼点也不符合编辑意图。我建议要突出藏汉和睦这一主题,弱化个人作用,重新修改。但遭到他的拒绝和不满,他甚至要用行政干预来左右文史的真实性。他是我的领导,给了我很大的压力。”但文史干部坚持“做耐心的解释工作,直到合乎要求为止”。[15]其二,政治观点与历史决议严格保持一致。以山西文史委征编“农业学大寨”史料为例。按照全国文史委的布置,“‘农业学大寨运动’本属建国50周年献礼图书项目,但从我们征集到的书稿看,其政治观点显然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在农业战线上所奉行的路线相悖离。如果我们迁就作者的观点,对农业学大寨运动全盘加以肯定,这实质上就无异于对现行家庭联家承包责任制的否定。为了从政治上与作者沟通认识,我们特地把作者请到编辑部,面对面交换看法和意见,要求作者能以《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站在政治的高度,对农业学大寨运动历史地客观地予以审视,肯定其正确的方面,否定其畸型的作法。由于编者与作者双方未能在认识上求得一致,我们只好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为保证图书质量,放弃了该书的出版计划。”[16]其三,根据中共标准,删除一切违碍之处。比如,有文史官员介绍说,他审稿时,“文中有些吹捧过誉之处,我删掉一些。”[17]这暗示出文史资料的逻辑是,吹捧中共不论多肉麻,也是正常;评价民国政府或北洋政府,哪怕中肯也是吹捧。其四,人物评价恪守国共分际,严禁美化国民党人物。比如,株洲市文史官员介绍,原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将主任王芃生在抗战中,“为国家为民族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为我党我军提供了一些情报,但他毕竟是国民党的高级官员。他自己虽已去世,但他还有不少亲友、同事和部下在台港澳和海外,这些过分溢美之词,很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于是我们将‘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改为‘爱国主义战士’,将‘忠肝义胆,气贯千秋’的标题改为‘回忆王芃生在抗日战争中的贡献’。”[18]其五,一分为二,政治否定,业务肯定。比如,河南鲁山县文史官员说,李炳泽在民国时期是县中学校长,“国民党和三青团骨干,解放后被人民政府镇压;但他担任鲁阳中学校长期间治学严谨,治校有方,口碑不错。……这个人属于负面人物,这一点应当首先肯定;但他在鲁山历史上有一定的影响,应该予以记载。”《李炳泽反对共产党十事例》为首篇,“与几篇回忆他任校长时情况的稿件编为一组,”一并刊登在《鲁山文史资料》上。[19] 政治关既是第一关,也是最后一关。但这不是重复,而是需要过两次。因为过了三道关,最后还得回到政治关。“终审工作的重点是把好政治关。对某些有政治性错误或不宜见刊的稿件,有权予以撤换。”[20]严把政治质量关,“不仅适用于一般作者,也适用于某些有资历、有地位的老作者。”据文史编辑说,他们在编辑一本史学文集时,“发现有位老先生的观点和提法有失稳妥。他称‘俄罗斯民族是个好战成性的民族’,称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军征战路过山西,是‘扰境乱民’。……经过多方交涉,使这位老先生终于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并对有关提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从而保证了该书的政治质量。”[21]严把政治关还包括相应的经济惩罚。“主编在通校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校中错别字超过万分之一者,每错一字扣校对费1元,如发现有政治性、关键性的错误处,每字扣校对费10元。”“如书刊稿未经主编审校而因政治性失误招致重印者,由责任人承担政治责任和排印费。主编审校不细而招致重印者,由主编承担全部政治责任和排印费。其赔偿金额由本人在半年内分批交清,或从工资或奖金中逐月扣除。”[22] 在这套制度设计中,“编辑工作最重要的,就是把好政治关,避免出现政治性差错。”[23]为此之故,官方反复强调,政治关是“三关”中“最重要、最基本、带有决定意义的一关”。因为,“政治上错了,文字越华美就越糟糕。所以要把它提到编审工作的首位,高度重视,严格审核,”绝不允许在文史出版物上出现政治性错误。把好政治关的出发点是,“文史出版物必须有利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四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把好政治关的基本原则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同党中央两个‘历史决议’和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资料。”[24]概言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资料一律不能刊登发表。”[25]如果仔细推敲,我们发现官方对二者的表述很有意味。四项基本原则“违背”不行,统一战线“不利于”不行。触犯二者都是大错,但违背四项基本原则错更大。不过,“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稿件,毕竟是少见的。”所以,把好政治关“主要就是把统战政策关”。[26]基于这个考量,文史官员便将“政治关”分为两个层面。“其最高要求是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是不影响和损害统一战线内部的关系,而必须有利于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进而承认,“最高要求一般都能够达到,实践中也没有在这方面出现过问题。而在后一点上,我们时常不自觉地出了问题,这方面的例子较多。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由于主客观原因,有些发表的稿件内容可能有偏差,一些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后代看后意很见大,甚至到处告状、申诉,这就是影响了统一战线内部的关系,所以政治关一定要把好。问题不出则已,一出往往就是大问题。”所谓“三关”,从纵的方面看就是三审。“三审可由主管文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席来承担,着重在政治上把关,一般不进行审读,大致看看没有明显的政治问题就行了,最后签发。总之,坚持三审制度是为了提高质量,保证质量,并非繁琐哲学。”[27]所谓三审制,本质上就是中共习惯的相互陪绑式的集体负责制。其目的是保证政治关万无一失。 在文史资料中, 政治关起到的作用就是“一夫当关,万夫莫摧”。政治不过关,一切全白搭。政治犯错,一笔勾销。官场中人,深知利害。几乎没有一个文史官员敢掉以轻心。无不谨小慎微,戒备森严。比如,河南鲁山县文史干部宣称自己“从未刊登过政治倾向错误”的文章。[28]政治关的重要性使得文史官员往往把政治过硬当作首要条件。比如,西藏文史官员表扬自己“政治上没有出现过任何失误,在为维护祖国统一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反映了编辑人员过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29] 政治在中共话语中基本等同于立场、观点、原则、理论,同时它又是个万能词汇。它可以包容一切,任何东西随时都可以被纳入政治;同时,随着形势变化,政治又不断改变腔调,突出某些东西。比如,文革前,“左”就是政治立场。不“左”等于不革命。编辑在史料取舍上明显受到极左思潮的左右。比如,山西文史干部承认,“正面反映阎锡山参加辛亥革命活动的资料很少。……但不利于阎锡山的资料却发表了。”[30]因为极左原则就是揭露旧的,歌颂新的;不能说“旧社会”一句好话,不能说“新社会”一句坏话。当然对比着说最好。总之,以“解放”划界,以前都是罪,以后都是功。不是罪也要写成罪,务必写出罪恶感;没有功也要写成功,务必写出自豪感。比如,四川文史委就要求出版文史资料时,“以一九四九年国民党崩溃前夕四川政治经济军事等史实概况为主,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方面,揭露蒋家王朝垂死挣扎,抗拒解放大军胜利挺进的反革命罪行,歌颂人民群众迎接解放大军入川的盛况。”[31]把历史写成罪行,不新鲜。因为这取决于写史者的特定视角和价值取向。同样,把这作为一种编写史料的原则,使其具有行政强制性,也不新鲜,因为古代官修国史也这么干过。但用这种观点,用这种方式来编写野史,则就匪夷所思了。而这恰是文史资料的本质。究其实质,问题不在左右。换言之,不是极左,而是极权支配着文史资料的正常运作。这点文革前后一以贯之,毫无改变。 当然,表面上看,文革后强调反左,政治标准变了。审阅和决定稿件取舍的最主要的政治观点和立场就是,“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为实现新时期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具体地说,一是要清除‘左’的影响,凡是带有‘左’的倾向的稿件一律不予采用。”[32]但实际并非如此。以《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为例。该书虽然出版于文革之后,“由于写此书原是以揭露阎锡山的罪恶为主题的,拨乱反正又刚开始,所以‘左’的影响并未消除。”比如,辛亥太原起义后,清军反扑,阎锡山率部北上,温寿泉率部南下。二人同在山西境内,又同样和清军作战,但写两人的标题却大不相同。写温是《娘子关失守后晋南革命的发展》,写阎是《阎锡山在晋北的徘徊》。又如,“阎锡山于1917年开始推行六政三事:水利、种树、蚕桑、剪发、禁烟、天足、种棉、造林、畜牧。在当时的北洋军阀统治下,山西能够从发展生产着眼,提出这些兴利除弊的举措,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罪恶史》不从正面加以肯定,却指责‘只花钱不办事,毫无成绩可言’。”类似很多问题,本应在修订中改正,但实际并未更改。因为,受到极左思想的多年影响,“看不到这些内容的‘左’,而认为应该如此来写。”首尾两章同样充斥左的痕迹。比如,末章标题《逃出太原后的垂死挣扎和叫嚣》显然不是“史家写人物传记的笔法,字里行间也不乏讽刺挖苦之词”。虽然后来经过修订,还是一派左腔。“如同一座建筑物一样,质量不行,再修补也改变不了原来的整体面貌。”所以左的倾向“仍然存在”。比如,《阎锡山在晋北的徘徊》再版仅改为《晋北与绥包的形势》,“仍不敢像对待南下民军那样,在形势之前加上革命二字。”又如,《攫取山西都督和军政府的部署》“标题上的攫取二字显然是作者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加上去的”。但两次修订,都没有改正。[33] 尽管如此,文史官员仍不忘提醒,审稿时,既要注意检查“受极‘左’思想影响的内容”,还要注意鉴别“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的内容”。[34]所以,左右开弓是政治关的必然规定。它明确规定,“坚持不乱点名、不扣帽子、不揭隐私、不讽刺挖苦、不搞低级趣味。要注意政策,做到内外有别。例如不可对外公开的人名、地名、数字等,就不借口‘保持史料的真实性’而随便泄漏。出了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诿过于人。不借口‘多说并存’而使矛盾激化。要善于分析,区别对待,不轻率地下政治结论。”[35] 总之,政治性是审稿的首要标准,审稿必须要“鉴定稿件的思想政治水平”,它具体包括,“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教育意义,是否符合党的统战政策等。”这种政治性标准也可以理解为,“稿件总的倾向与局部的关系;稿件原则性问题与枝节性问题的关系。”[36]这也由此确定了史料的质量等级。“内容充实、丰富,政治观点、阶级观点正确,是第一类稿子”;“有参考价值”是第二类稿子;“无参考价值,”观点不明确,是第三类稿子。[37]比如,溥杰在《记我父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狱》的审稿单上写道,“确是一篇有史料价值的资料,尤其对于揭露封建统治集团的反动嘴脸是一个有力的武器。”[38]显然属于第一类稿件。 三、历史决议 撰写和编辑文史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历史决议。“改正涉及思想观点、方针政策方面不确切或有错误的地方。”[39]“在史实的记述上,要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文件精神和有关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相对照,凡有不符之处,编辑要进行处理,能改则改,不便改的则删,或暂不发表。”[40]“该送审的,就要送审;该修改的,就要商诸作者修改;该删除的,就坚决删除。必须保证选刊的史料不违背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并且要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41]“凡政治上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不符合党的两次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方针政策的,不利于开创统一战线大团结、大统一局面,对祖国统一事业可能起到不好作用的,”都不应任其出现在文史资料出版物中。[42]“涉及历次政治运动”的回忆录,发表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43] 由于中共统治意图和政治策略(发表改为“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政治策略”)不断处于变化之中,相关文件就常常前后矛盾,顾此失彼。这样,及时领会和掌握中共中央最新精神,就变得非常重要。比如,1990年是中共统一战线工作文件比较多的一年,年初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意见》,6月召开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江泽民作了讲话,9月杨尚昆就对台工作和统一问题发表了谈话。这就要求文史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在工作中具体落实”,[44]务必做到时时处处与中央调门保持一致。 至于为什么要求“出版的史料,必须同党中央两个‘历史决议’精神保持一致,这是因为两个‘历史决议’是符合历史面目的。……从根本上说,贯彻实事求是精神,就是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45]保持一致就是实事求是,反之,实事求是就是保持一致。在这里,它首先独断地假定了历史决议与历史真相必然一致。服从决议,就能获悉真相。要想获取真相,必须依靠决议。但它有意回避了一个致命问题,历史决议与历史真相不一致怎么办?它的回避隐含着一个答案,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出现。可万一出现了怎么办?它的解释是,这是一种偶然,这种偶然出现的不一致说明它是一种历史表象或历史现象,而非历史本质。中共作出的历史决议恰恰是揭示了真正的历史本质。所以,历史决议永远都与历史真相相一致。 显然,这是一种过于精致的反历史主义。它面对“衡量历史人物是功是过的标准,是看他推动还是阻碍历史前进,而不是以对某个政党的态度,反共的不一定是反面人物”以及“党的历史结论也要受实践检验,历史决议也不一定完全正确,也要按照实际情况修正”这种接近理性的客观判断,固执认为“在学术会议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一切意见均可以发表;但我们执行的是党中央规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历史决议点了名的历史人物,一方面我们在经过请示批准之后,适当发表一些史料,使人物评介得以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又充分尊重历史决议作出的基本结论,防止以‘树木’代替‘森林’,以个别史料否定党中央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的科学结论。”[46] 通过一种近乎虚构的“树木”与“森林”的对立,文史资料中的反历史主义显得有理有据。比如,1984年3月16日中宣部发出《关于严肃注意防止发生不妥当地宣传陈独秀问题的通知》,“指出陈‘在建党时期有其不可否认的功绩’,但是后来有严重错误,因此,‘不能为他被开除出党和进行托派活动翻案’,‘有些报刊发表为他错误辩护的文章,是很不妥当的,以后要防止发生同类事情’。有些稿件提供了一些同中央两个‘历史决议’不相吻合的个别史实,可以保存起来,或转给有关史学研究部门参考,但决不能以‘树木’代替‘森林’,用来否定党中央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正确结论。”[47] 概言之,遵守中共历史决议来编写文史资料,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自觉与中央历史决议保持一致,不能用个别史实否定中共作出的“正确结论”;二是对于历史人物,“在中央没有改变原决议以前,仍应按原决议宣传,不应标新立异,违背中央决议精神。”[48] 四、政治形势 文史资料“在征集与公开出版的问题上,如何做到历史真实与当前政治任务的统一”,[49]是一个关键问题。文史资料中如果“涉及现实的有关政治问题,要切实遵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作主”。[50]所以,一定“要有政策观点,发表的稿件要符合中央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并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51] 按照官方说法,“由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分阶段的具体目标逐步实现的,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主题任务。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一点,认为凡是征集到手的史料只要是真实的,都可以公之于众,就有可能出现发表的史料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主题精神不一致,甚至干扰、冲击了主题精神,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52]一般说,官史与私史的最大区别就是,官史的意图要更为复杂而多变,即它从来不是单一,而是复合的。既然是官方野史,所以必须在野史中彻底消除不利于官方的因素。既然是官方野史,就不可能只有单一的求真原则,甚至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求真原则,而只能有与政治结合起来的所谓“相统一”的真实性要求,只能有依附官方利益并依据官方标准无关宏旨的历史真实。 征集建国后史料,由于更为敏感,政治性更强,“更要有明细、具体的题目。有了大纲,每年的工作计划就可以排定了,然后按计划开展工作。在定选题时要严格把好政治关,要讲政治,要从多方面考虑选题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不宜出版的史料,即使是‘名人大事’也坚决不出,不要因小失大。”[53] 五、统战 改革开放以后,官方非常强调文史资料要有统战意识。“不利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资料一律不能刊登发表。涉及对台关系和台湾国民党上层人物的资料,要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区别对待,以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54] 采用发表的史料,“要有利于扩大对内对外影响,壮大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比如,淮南市文史部门收到一篇介绍本市民盟组织发展简史的稿子,该稿在民盟市委内部分歧较大,数易其稿,意见仍不能统一,决定暂不发表。“有的来稿指名道姓说某篇史料的作者‘仍站在国民党立场上’,‘胡说八道’;有一个解放前任淮南某矿矿长的工程技术人员, 曾与我地下党联系护矿迎解放事宜,为淮南的和平解放做出过贡献,现任某矿务局高级工程师、顾问,而个别来稿却把他的历史描写得非常反动。”文史人员认为,“这些稿件所提供的情况,不尽符合历史的真实,基本观点也是错误的,发表以后将会产生不良影响和消极后果,决定均不予采用。有些稿件基本内容是好的,但个别地方提法不妥,用词不当,”需要适当删削和或尚请原作者加以修改,“去掉一些有刺激性的内容、字句,再予发表。这样,使发表的稿件基本作到了不乱点名,不扣帽子,不搞人身攻击,不揭短,对尚无定评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不下政治结论。”[55]还有些史稿,“内容完全真实,可是揭了某个统战人物的疮疤,如果发表出来,难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有碍团结。对这类稿件的处理,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以不发表为宜,如定要发表,也须在保留基本史实的前提下作必要的删修。”[56] 至于发表溥仪的史料更需慎重。因为,“发表有关溥仪的文章政策性很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特别对溥仪早年的宫廷生活不可随意渲染。涉及溥仪的评价、统战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谈话,须送中央有关部门审阅。”至于其他统战对象的上层人物的文章、书稿,“也要按照同样精神办理。”[57] 按照官方要求,对一些爱国名士,“写他们的功绩不要一味拔高,对他们的问题不要一笔勾销,更不能用一个人建国后的政治地位去评介他几十年以前的作用。”[58]不能为了讲“团结”就对其“无原则地美化”;同时,对反面人物也不能把他们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的某些积极作用“都当作伪装,一律加以骂倒”。[59]至于对那些有影响的统战对象的评价,更要“特别慎重,不宜揭短。在史料中要充分反映他们进步的、爱国的和革命的活动,对他们历史上曾经做过的一些错事,也不应回避,要坚持历史真实,但在发表时,宜粗不宜细,问题点到即可,对他们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则不宜渲染,以利团结。当然,如果有人要找点‘材料’来美化他们经历中有错误的一段,以致是非颠倒,那也是不能允许的,编辑应把住这个关。有些稿件经常点到统战对象的名,我们在审稿中都把握‘不要揭短’的精神,有的略去,有的简化,有的点事不点名,以利于团结他们自己及其后裔。”[60] 所谓对爱国名士不揭短,是指不渲染,甚至略而不提他们那些“无关重要的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61]理由是,“有些爱国人士,一生中为祖国的独立和富强作了许多贡献,但在当时复杂的政治斗争中也做过一些错事,我们发表的史料,就要如实地反映历史的本来面目。对他确实做过的错事,既不回避,也不夸张,恰当反映。如果将其缺点渲染夸张,既违背了统战政策,也歪曲了历史真实,就会犯原则性错误。”[62]其逻辑是,“从局部看,生活中的短处删去了,政治上的失误没有充分展开,似乎是没有如实反映历史;但是从全局看,爱国民主人士的主流是爱国,是倾向革命,他们生活上的短处或政治上的失误仅是支流,是非本质的东西。在他们的传记中,突出他们热爱祖国、倾向革命的美德,正是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反之,如果热衷于写他们的小错,因而掩盖了他们的大德,那倒正是违背了历史的真实,背离了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63] 大体说来,对爱国名士的历史“阴暗面”的处理应该遵守四条规则:(1)“无关重要的可以略而不提”;(2)“只提事情,不提姓名”;(3)“一些重大历史事实又无法回避的,还是要提,但只摆事实,不扣帽子”;(4)“一些有价值的史料稿,目前发表不利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可以征而不发,留作内部参考”。[64]文史人员这里需要做的只是,删去“私生活”和“品质问题”的内容描述,“去掉渲染之辞”,“不加评论”。比如,“程潜任第一战区司令长官时,黄河花园口被炸一事,客观叙述一下就可以了。”即使发表“反面人物”的史料,也应该删去那些“不必要的批判之辞”。另外,也不允许爱国名士之间相互攻讦。比如,“作者本人是爱国民主人士,但在稿件中却抵毁另一些爱国民主人士,这肯定应该删去,因为会影响统一战线内部的关系。”[65] 和爱国名士相关的是所谓“中间性人物”。官方的认定标准是,“这些人物历史上往往走过曲折的道路,但他们的基本思想是爱国的。”写中间性人物要求,不溢美,不抹煞。[66]但关键是“切忌写成天生的完人”。[67]中间人物当然不会是完人。因为只有中共才是完人。[68]至于所谓“反面人物”也可以写,“主要是把他们作为反面教员,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69]相较而言,文史资料反映和宣传国民党上层历史人物,或许更为敏感和棘手。官方也针对性地制定了四条原则:(1)“正确反映历史发展的道路和方向”;(2)“高举爱国主义旗帜”;(3)“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实事求是原则”;(4)“区别对待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政治态度的国民党历史人物”。[70] 中共中央出版领导部门于1982年和1984年“一再重申文史出版物如果涉及对台关系的内容必须慎重,重大题材和重要人物的作品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服从中央对台工作的总的方针和政策”。[71]这就要求,对于港、澳、台及海外人士来稿,必须以爱国主义为政治标准,“对其中不宜发表的部分,采取整段整节删掉的办法。”[72]台湾国民党人士的回忆录,“只要不是骂共产党、八路军、新四军,只要实事求是讲历史经过的,我们就可以把它引用过来,补充不足。”[73]只要不骂中共,只要实事求是,在文史资料语境中虽是一个意思,但二者并非并列关系。不骂中共是前提,实事求是是结论。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否则就会违反文史资料的基本逻辑。如果将二者拆开理解,反而不明底细。文史资料中的这两个“只要”固然虚伪和做作,却非常符合文史资料的固有性质。本质上,它是一种反客观主义的政治实用主义。“我们不是客观主义者,不能愿怎么说就怎么说。”[74]在文史资料逻辑中,客观主义是一个必须被否定的贬义词。它与中共所谓的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完全是两码事。“讲尊重历史事实,绝不是说,出版的史料可以不加区别地有闻必录,来稿必发,而是要经过必要的校订、选择和剪裁,把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的史料提炼出来加以发表,这种选择和剪裁又必须坚持爱国主义方向,采取严格的科学态度。”[75]足见尊重历史只是一种服务于特定政治立场的学术修辞。 文史资料作为统战史料,其价值在于是否合乎中共现实政治中的统战需要。“有的东西可能是真实的,但不能出版,因为这些东西不能为统一战线服务,不能为团结大多数人建设四化服务。……特别不能随意贬损,随便评论。”[76]“选编史料要以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为原则。”[77]选用每篇文章,“都要考虑到它对发展统一战线、对人民群众是否有积极的作用。”[78] 六、社会主义形象 编纂文史资料“要确保对历史发展的叙述合乎历史自身的规律,不能违背‘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历史结论。对个别文稿中出现的以偏概全,有损于社会主义制度形象的写法,应该认真分析研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找作者谈谈,如果确属作者对某个地方和单位具体问题有意见,出于激愤言过其实,可以商诸作者实事求是地加以修改,而不能以‘文责自负’为词而原文照登。”[79] 七、民族和宗教 在处理民族宗教史料时,“总的原则是符合马列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做到各民族平等和不伤害民族感情,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1)“在历史上,各民族间的友好交往是主流,但在统治阶级的欺骗和煽动下也发生了一些令人痛心的民族间的互相仇杀事件,对于这类史料的采用一定要慎之又慎。”(2)“在历史上曾参与或直接镇压少数民族的人所撰写的‘三亲’史料,因被镇压少数民族对此记忆犹新,容易引起反感,发表此类稿件要特别慎重。”(3)“对民族历史人物,正面的可只褒其功不贬其过。反面的忠于史实,客观叙述,不扣任何政治帽子。”(4)“各民族风俗习惯的介绍,一是要准确,二是不要渲染落后的和有伤民族自尊心的东西,三是这方面的材料要由本民族的作者撰写。”[80] 编纂文史资料“要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和有关的宗教政策”。“有些文稿在述及边疆少数民族时,出于猎奇,着意渲染其落后方面;有的则沿用旧时代有损民族感情的用语,”[81]都是不允许的。“对一些民族历史人物和群众,如马仲英、麻木提、乌斯曼·艾力和迁往甘肃、青海的哈萨克族群众,在一些历史记述和资料中经常称他们为‘匪’,”应该将“‘匪’字去掉,改成‘×××部’或‘哈萨克族的×××’”。[82]另外,“要严格区分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那种将宗教史料与反动会道门史料相提并论的做法,更是极其错误的。”[83] 八、外交 把握好政策审查关。“要慎重处理文稿中的涉外内容,不得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党际关系的四项原则。”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一定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请示报批。[84]有个作者写了一篇“九一八”事变的稿件,“其中说事变所以发生,是因为中国守军杀了日本人,这和日本帝国主义者所制造的口实如出一辙。”《文史资料选辑》发表这篇文章被视作一个政治错误。“在审稿把关时,一定要做到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外交政策保持一致。”[85]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作者说的是否合乎事实,而在于和敌人的说法一致,不利于官方立场,自然也就违背了中共的大政方针和对外政策。更致命的是,这种蛮横逻辑根本不考虑,敌人的说法是否有可能合乎事实。其潜台词是,敌人的说法即便合乎事实,也绝不能认定为事实。 九、称谓 文史编辑要求,“注意对不同政治类型人物的描写和恰当使用政治术语。”一是“注意对起义和被俘后接受改造人员的用语”,对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二是“对已平反、改正的曾划为‘右派’的人士不可称‘老右派’、‘摘帽右派’等。”三是“除‘汪伪’、‘伪满’、‘伪国大’之外,对国民党政府及其重要官员,一般不冠以‘伪’、‘匪’、‘贼’之类字样,如为表达我们不予承认的态度,可在名称上加引号。”[86]总之,在叙述和称谓那些“非‘伪’非‘匪’的敌手时”,尽管属于“敌对营垒”,也不宜随便使用“伪”、“匪”、“贼”等,可以加引号以示不予承认。[87]“如‘阎匪’、‘蒋介石之类’、‘日寇’中的‘匪’、‘类’、‘寇’等用词均不当,应当纠正。”[88]四是“对国民党军队和国民党政府称号,要分历史时期。如北伐、抗日时期(即第一、二次国共合作时期)可称国民革命军、国民政府;十年内战(1927—1937年)、解放战争时期则称国民党军队(不要称‘蒋军’、‘蒋匪军’)、国民党政府。”[89]另外,“国民党标榜司法独立,法院只受垂直领导,故在写国民时期法院时,各省的法院名称都没有‘省’字。”[90]这些都要尽量符合历史名号。 十、史料 文史编辑编的是史料,不是文学作品或理论文章。所以,除了核对史实和疏通文字,别的一概不应插手。即便核实史实,也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作者的回忆和叙述,而不应妄加删改。即便作者所说有误,也不应随意改动。只能加以适当注明。 但文史编辑所谓把好史料关却另有含义。“史料应是有利于革命、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教育后代的。 ”同时,“注意依靠群众核实史料。”[91]比如,“广西有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为了得到点稿费,不断来稿,自称是80多岁老人。开始我们还没警觉,只觉得资料价值不高,还鼓励他继续写稿,给几元资料费,但越来越发现稿件有问题,什么红军用狗血对付敌军飞机等。我们马上发函向有关方面调查,终于弄清了真相,于是除了将稿件退还,还在《文史通讯》上揭穿,以后再也没发现类似的情况。”[92]另外,“在组稿过程中即可与撰稿人进行思想交流,坚持历史资料的真实性,又考虑由于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统一战线出现新特点、新格局的需要,对史料进行筛选。”[93]尤其是那些政治气候异常年代写出的史料更是缺乏可信度。“对于那浮夸风中的虚假数字,那些迫于政治压力而说出的违心话语,”文史资料都需要予以“尽可能彻底的分辨与澄清”。[94] 另外,对一些明显的错误回忆,也需尽量加以核实。比如,某名人在一篇回忆叶挺的文章中,“说自己曾任南昌起义军的总政治部主任,和叶挺视察前线;又说叶挺被捕被送往重庆时,在上厕所时给他写信等,明显不符合实际。因为时任起义军政治部主任的陈某还活着,是政协文史专员,他看了这篇文章后感到太不符合实际了。”于是,在《文史通讯》上刊发文章,澄清了此事。[95] 十一、文字 文史人员承认,“文史资料的最大特点就是一个‘亲’字。它是当代人回忆自己的亲身经历,亲见亲闻,以再现历史的本面来目,以特有的手段带领我们去经历过去的生活图景,认识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考虑到文史资料这个特点,“编辑应该尊重原作,不应该轻易动笔修改。”因为,“口述人的记忆可能有误差,编辑者的判断更容易出偏差。”[96]表面看,这种理解大体不差。但实质上它仍然肯定了修改文字的必要性。这使得我们根本不能把文史资料同口述史学画等号。实际上,由于文史资料所拥有的这种删改文字的荒唐权力,已经使得文史资料性质有别于一般史料。 正常意义上,文史资料中的文字,除了通常的语法毛病和明显的错字、衍字、漏字,文中的习惯用语和语气一律不能删改。因为保持原有文风是一种负责任的起码要求。文史干部自己也认为,编辑文史资料“一定要尽可能地保持原文的风格及文稿的语言、文稿中谓宾词的置放位置、文体的特殊性,作者的观点等,所有这些都是编辑在审改加工文稿中需要用心体会,并在了解和掌握各方史料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编者决不能自以为是,而无视文体多元变化的五彩纷呈。”[97]说到底,编者对稿件进行“炉锤”,“即考证、核对和作文字推敲。”只是个“二传手”。[98]但在百分之百的情况下,这二传手却常常肆无忌惮地越位犯规,并且振振有词地视之为理所当然。 所谓“不违背作者原意”的修改,在文史官员看来,只是一个技术性或细节问题。“有时为了改好一篇稿件,我们反复推敲,数易其稿,甚至把改好的稿件再返回作者审核。……对一些重点稿件,我们修改后都寄给作者审查签字。”[99]这种貌似规范的做法,其实与强盗行径无异。因为它并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这是一种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文史编辑所做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无不都是毫无妥协余地且不打折扣地被史料作者自愿接受。理由很简单,不接受就不予发表或出版。 形式上,文字关是最容易过的一道关。因为它只要求文从字顺。所以,删改文字在文史资料话语中属于“理发、刮胡子”一类的打扫卫生或整理仪表式的过程。[100]但实际上,问题要复杂得多。它至少包含以下几种做法。 (一)修改文字 (1)注意修辞的政治性。“注意对文字的推敲,避免产生歧义,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改正对人物或组织不切实际的褒贬之词或不符史实的评价。”[101]同时,“还要注意史料撰写者个人不够严肃或不够审慎的写法。”“对于那些褒贬论断不当之词,要严肃对待,仔细斟酌修正,不能听之任之。”[102](2)注意修辞的语法性。“修改的语病主要有:一是用词不当;二是用现在的语言记述过去的史实;三是冷僻词语,即仅仅流行于一地(一时)的方言土语或使用频率很低的专业性用语。”[103](3)注意修辞的作者身份。一是“充分了解作者写作的背景。考核其中是否有因恩怨而混淆是非,因考虑个人得失而掩饰其事实真象,或者因崇拜而任意渲染等等。”[104]因为,“作者站在个人立场上,以自己的亲疏恩怨为标准来记述人物事件。在这类稿件中,主观色彩特别强烈,褒贬非常突出,或溢美,或贬低,其虚假失实是必然的。”[105]二是贴近作者身份,模仿其语气说话。[106](4)注意修辞的标题规范。尤其要防止在“未成文之前”,就先给所写的人或事,写上评论式的标题,“或戴上一顶政治帽子,或在标题上用轻蔑敌对的词句,以表示自我的政治立场。”遇到这种自我保护性的左式语句,“编者就要对史料的标题重新加以审定,该改的要改,该换的要换。史料中记载的人和事,如果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只需说清事实就行了,不必先定调子后唱歌;如果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或者还有点争议的,也只需说清事实,戴个帽也无用。所以文史资料的标题,切忌戴帽子。”[107](5)注意引语。“沿用旧词语的,则应分清两种情况:如果是引用,可不改,必要时加注释;如果是作者自己的记述,则必须加以改正。”[108] (二)修改内容 (1)“明显的事实错误。”[109](2)对于“旧社会”和“旧人物”(最初也叫“反动派”、“反动人物”、“反面人物”),长期以来的做法就是“骂倒一切,否定一切,对它曾经做过的一些好事,对其中一些倾向进步的人物,只字不提,只讲他们的劣迹和罪过”。[110]只是后来才渐渐有了些局部纠偏和有限求真。甚至有人认为,这些“贬损过多”的做法“已基本上得到了纠正”。现在需要注意克服的是对他们历史的“文过饰非、拔高溢美的倾向”。[111]一些稿件“说什么‘李德公的宽厚仁义,白健公的英明机智’,宣扬安徽曾有人向他们‘送万民伞’,‘摆香案’。把新桂系统治的社会变成了人间乐园,这当然说不上真实。编辑要把住这个关。”[112]“有的文稿在忆述旧中国工商经济管理的经验时,以偏概全,搞‘今昔对比’,客观上贬损了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类稿件,应该认真分析研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绝不可以‘文责自负’为词而听之任之,原文照登。”[113](3)对于那些“由于政治上的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于披露的某些情节”,而又“内容重要、史料价值较高而文字组织紊乱的稿件,可代为修改,但内容事实不能走样。”[114](4)在发表民族史料时,“尽可能征得作者同意,修改互相攻讦、不利团结的部分。”[115] (三)删除文字 (1)一篇史料即便整体上没有政治问题,如果其中有“与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相悖的议论,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即便只是“个别段落或语句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当之处”,也都必须删掉。[116](2)“对某些与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有违背之词或其他明显错误,应该加以删改。”[117](3)编辑文史资料时,“坚决删去那种‘穿靴戴帽’的文字,纠正那种‘骂倒一切’的倾向。”[118](4)删掉“热衷于披露个人隐私,猎奇揭秘。……造成精神污染,甚至会损害历史人物的名誉”的文稿。[119](5)删除“单纯追求可读性、迎合低级趣味的文字”。[120](6)对于史料中“有不利于团结的语句”,予以删除。[121](7)有些文稿在记述统战人物的历史时,“妄加评论,”应予删除。[122](8)“删掉不属本题史事的叙述和不属于史料的议论,特别是要把那些尖刻的谩骂之词和不切实际的溢美之语删掉。”[123](9)删除胡乱吹捧传主的“随意抬高的词句”。[124](10)必须删除“贬低他人,吹嘘自我,夸大自己在历史上的作用”的语句。[125](11)删掉那些空泛的颂扬之词、多余的景物描写、虚夸的心理叙述、冗繁的评论和抒情、千篇一律的前言后语、人云亦云或是照抄史书的形势概述,以及全无必要的大段引文,还有那些不具有实质内容的套话、空话、大话、罗嗦话以及重复的记述、节外生枝的文字。[126](12)文史资料中“有关民族仇杀的部分,尽管是真实的,但如实发表不利于民族团结”,必须删除,或者删掉细节;“有些历史人物的历史劣迹,也予删去。”[127](13)“对于不符合民族团结精神的带有歧视性描写的东西,必须坚决删掉。”[128](14)有些影响很大的帮会史料,不能片面追求趣味或编辑不慎,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特别是误导青年。这就要求必须遵守“二不”、“三略”:“不给一些涉及的人物戴帽子;不加附带形容词;略帮会里黑话和香堂仪式;略帮会人物私生活;略无关的轶事传闻。”特别是涉及中共领导人与帮会的接触,以及利用帮会开展工作的描述,“都逐字逐句推敲。”[129]“凡与政治无关的轶事传闻也尽可能删掉。”[130](15)对港台征集来的资料,“删其政治观点和溢美、贬损之类的词语。”[131](16)文章标题应与文章内容符合,“删除标题中空洞、抽象的词语,不用或少用副标题。”[132] (四)警惕对话 一些史料中“有很多很长引用语或引用极机密谈话的字句,这应予注意。人的一般记忆,不可能准确记住若干年前的对话。经过研究,多属主观杜撰,似非事实,不能轻信。”[133] 十二、刊用的标准 一般说来,约稿比来稿可信度高,采用的可能性也大。对那些自然来稿,“若要采用,必须认真加以鉴别。”[134]除了这些技术要求,文史官员特别强调,选登文史资料必须“要讲功利”。意思是,“在处理编辑出版的许多问题时,只要用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这根尺子量一量,原来觉得难以处理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因为,并不是有史料价值的稿件都适合刊发在文史资料选辑上,并不是所有有史料价值的稿件“都有益于统一战线工作”。[135] 原则上说,“凡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稿件就应多登、早登。”[136]它要求,在选用和处理文史稿件时,“应掌握‘四个有利’、‘三个维护’、‘一个服务’的原则,即: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调动各界人士建设四化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137] 具体说,“坚持史料的爱国主义思想价值与史学价值兼顾,两种价值均有的史稿必用,前者价值大而后者价值小的也用,后者价值大又不损害前者的史稿也用。”[138]进言之,“选用稿件的内容、意义、性质、影响、作用以及作者和内容的关系(是否‘三亲’),事先都要全盘考虑;对文稿的时间性、政治性、政策性、可靠性要反复研究核实,不能滥竽充数。在每一辑编辑过程中,篇目的安排上,既要有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骨干文章,也要有相应的短文来陪衬,既要有大人物的大块文章,也不可忽视小人物的点点滴滴,既要充分体现大团结、大统一的精神,”更要有本地的“地方特色”。[139]另外,从题材看,“对于专题征集的史料,《选集》将优先刊用。”[140] 十三、不能刊用的标准 基本原则是:“凡政治上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不符合党的两次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方针政策的,不利于开创统一战线大团结、大统一局面,对祖国统一事业可能起到不好作用的,”都不应出现在文史出版物中。[141] 具体标准是:(1)“对一些虽真实但不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稿件坚决不发。”[142](2)有某种史学价值但损害“爱国主义思想价值”的史稿“坚决不用”。[143](3)对违背“有理有利有节”原则的统战资料,“发表后可能不利于国共第三次合作的,要严格把关,不予发表。”[144](4)“有些从根本上颠倒了历史是非的稿件不能刊用。”[145](5)“对一些在社会上有争议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不要轻易发表。”[146](6)“揭露不够,不能刊用。”[147](7)有的稿件“引用了有些人在历史上曾经发表过的错误的甚至反动的言论,而且比较完整、系统,又未作有力的批驳”,不能发表。[148](8)文史资料中有关民族仇杀的部分,尽管真实,也不能发表。[149](9)涉及民族纠纷或敏感性强的文章,“把握不准的不发表。”[150](10)“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坚决不登。”[151](11)记述“民族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的械斗”的稿件,“不宜编辑出版。”[152](12)“借写史之名行攻击之实的材料不宜发表。”[153](13)“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以及有关地下斗争方法、策略问题的资料,不能选。”(14)涉及外交问题,如果“有碍国际影响或当今改革开放的”,不用。(15)有关人事改革方面的资料“与党的指示、决定有抵触的”,不用。(16)民主名士的功过问题,“与史实有重大出入的,不选。”(17)“涉及国共两党合作和分裂”的文稿,如果不利于合作、统一,不选。(18)“涉及重大政治运动或某一历史事件的评价,”与中共有关决议不尽一致的,不用。(19)“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没有益处的,或有明显副作用的,”不用。(20)“对历史研究、学术研究没有参考价值的,尽量不选。”[154](21)一些反映旧时生活和描写色情场面的稿件虽有史料价值,但不宜发表。[155](22)“对个别热中于披露个人隐私,探奇揭秘的来稿,无论如何引人入胜,也不宜原文照用。”[156](23)如果作者坚持不做修改,不予发表。[157] 十四、文史资料不搞百家争鸣 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在中央没有作出正式结论以前,不宜公开在报刊上展开争论,注意防止日后可能产生的政治反应和不良后果。”[158]撰写或发表“三亲”史料可以“多说并存”,但这并不是要开展“百家争鸣”,“不可把二者混为一谈。同时也不可随意扩大‘多说并存’的涵义,把一些编辑工作中的疏漏牵强地以‘多说并存’来解释。”[159]一般来说,“编辑文史资料不宜多搞多说并存,这会影响它的史料价值。……对那些通过分析判断仍把握不准,也查找不到,可又言之成理,持之有据,能自圆其说的说法,那就只能让它多说并存了。”[160]所以,有人以“口述资料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为由,认为“应该提倡争鸣,及时刊登有不同意见的来信来稿。”[161]但在官方看来这属于“多说并存”,而非百家争鸣。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多说并存不等于百家争鸣;第二,多说并存有具体规定,主要限于史料层面。官方刻意区分百家争鸣和多说并存,显有深意。一是将政协文史资料与高校历史研究拉开距离。至少表面上,史学界还是提倡和允许百家争鸣的。就此而言,文史资料的言论空间更为逼窄。二是字面意义上,百家争鸣似乎比多说并存层次更高一些,具有某种理论探索价值。而文史资料仅仅是史料,显然不宜言论尺度过大。因为,百家争鸣给人的感觉是,指导思想可以多元。这恰为官方所忌。显然,文史资料搞百家争鸣,很容易搞出另一套指导思想,颠覆中共宣传的基本历史定论,从而改变文史资料体制的官家性质。 十五、文史资料原则不点名 在审稿时,应该注意不要把事件的政治责任,“归到个人身上,而是归咎于当时发生的事件背景与时代。又如当时作者所接触人物中,有的是地下党员,有的是进步人士,但是也有些是中间和反面人物,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目前都有子女在为祖国工作,因此,这些人即使当时做了些不利于人民的事,我们原则上不点名。”[162]不点名就是不计较,给面子。其潜台词是,既往不咎,手下留情,放你一马。统战双方由此达到双赢。名人有面子,中共有里子。在这种文史资料的统战互动中,主动权始终在中共手里。现在不点名不等于将来不追究。这一切都取决于中共的政治走向和统战需要。 十六、文史资料不为罪犯翻案 有人过去犯过罪,事过境迁,当事人去世,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写一篇“虚构的文章”送到文史部门,“希望刊登选辑为其翻案。例如,某市法院检察官,犯有贪污罪,在国民党中央派来监察团到达之前逃走,当时闹得满城风雨。30多年之后,这位贪污犯写了一篇资料,伪称如何被人陷害(所说陷害他的人已亡故,死无对证),当时为避免吃眼前亏自行出走。企图借文史资料选辑为其翻案,恢复名誉。这种材料在不同程度上屡有发现。遇有此种稿件,应予退稿。”[163] 十七、文史资料不能泄密 文史资料涉及“历史上情报工作和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64]注意保密,“认真掌握内部发行和公开出版的界线。”[165]“在史料的征集、研究和使用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特别是按照密级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坚决防止和克服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封锁资料的不良风气,去掉本位思想和门户之见,确立一切史料都归党和人民所有的观念。”[166]史料是党的财富,垄断史料是党的权力。史书官修的本意就是垄断历史秘密,就是为了保证统治者发家的秘密不被暴露。文史资料作为官修野史,自然不能破坏这个规矩。由此产生一个怪诞的悖论,史料越多,秘密越多。 十八、“征集无禁区”不宜见诸文件 所谓禁区大多是“过去‘左’的产物”,现在形势变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禁区’要拆除,把路子走宽。”但编辑出版时,“则要考虑社会的政治效果,不能说有什么出什么。”[167]因为社会有各种人群。“它会产生许多好的稿件,也会出现有毒的、有害的、无益的、容易引起人际关系纠葛的稿件。如果我们在文件中出现了‘无禁区’之类的提法,诬之者就会说出现这些稿件是由于我们的鼓励。”[168] 十九、抓大放小 征集撰写史料时,“要着重弄清大事大非,不纠缠枝节问题。”[169]同时,“核实史料要抓住主要问题,而不是在无关宏旨的细枝末节上作烦琐的考证。”[170] 二十、所选稿件应符合文史资料特征 尽量选用“三亲”史料,“党史、地方志、考古、诗词等类稿件不宜编入。当然,整理稿和文献资料适当选用一些也是允许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但决不能喧宾夺主。”因为把党史、方志等内容过多编入文史资料选辑,就会丧失文史资料的独特意义。[17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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