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簡律令中,有幾處“財”字,整理者讀爲“裁”。相關簡文是: (1)●内史襍律曰:芻稾廥、倉、庫實官積,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牆)財(裁)爲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備火,財(裁)爲池169/1413□水官中,不可爲池者財(裁)爲池官旁。170/1297 (2)●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當奔敬(警)者,爲五寸符,人一,右在〖□〗,左在黔首,黔首佩之。節(即)奔敬(警),諸挾符者皆奔敬(警)故177/1252徼外盜徹所,合符焉以譔(選)伍之。黔首老弱及𤵸(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書署其故,勿予符。其故徼縣道178/1253各令,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財(裁)爲置將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節(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將吏善辦治179/1369之。老弱𤵸(癃)病不足以守,豫遺重卒期足,以益守,令先智(知)所主。180/1383 (3)其可爲傳者,爲傳,財(裁)期之……376/0658 (4)【●諸】吏有案行官,官而獨有令曰“有問其官必先請之”者,令案行其官者,盡先封閉;其所當案行085/2155+C8-1-2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裁)令人謹守衞。須其官自請,請報到乃以從事。 ·十八086/1103 例(1)中的三處“財”,整理者雖然讀爲“裁”,却未給出注釋。這或許跟當時未能通讀這條律文有關。例(2)中的“財”,原注釋云:“通‘裁’,裁度。”例(3)中“財”,原注釋云:“財通‘裁’。裁期即裁定日期,也就是限定日期的意思。”例(4)“財”,原釋文讀爲“裁”,無注釋。 黃浩波君對這些文例加以討論,認爲均應讀爲“才”,表示在一定條件下,才如何如何。[1] 我們對于例(1)(2)(4)三條簡文斷讀調整時,均延用整理者讀爲“裁”的意見,而未加多說。[2]看到浩波的意見,感到這個問題還有推敲的餘地。 在我們看來,這四條律令中的六處“財”,均應如整理者釋文讀爲“裁”。《韓非子·初見秦》“唯大王裁其罪”,王先慎集解引《爾雅》云:“裁,度也。”《淮南子·主術訓》:“及至亂主,取民,則不裁其力。”高誘注亦云:“裁,度。”《資治通鑑·漢紀三十六》“願復裁賜”,胡三省注云:“賢曰:‘言更請裁賜也。’余謂裁量也,量多少以賜也。”岳麓秦簡律令中的“財(裁)”應該都是裁度一類意思,但具體用法則應如“願復裁賜”的“裁”那様,用作狀語,大致是酌情以定的意思。具體說,例(1)(2)的四個“財(裁)爲”指酌情設置、修建,例(3)“財(裁)期”指酌情設定期限,例(4)“財(裁)令”指酌情指派(人)。《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323/1182云:“【郡】守及縣官各以其事難昜<易>、道里遠近,善爲期。”大致可與例(3)“財(裁)期之”對讀,有助于對這種用法之“財(裁)”字的理解。 秦律令規定通常嚴格而具體。但在某些特別場合,也給主事者留有一定的裁定權,以便因地制宜。秦律令中這些“財(裁)”字正是表逹了這様的立法精神。 [1] 黄浩波:《說嶽麓秦簡律文中的幾個“財”字》,簡帛網2018年3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7。 [2] 分別見小書《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42、289-295頁;小文《〈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對例(4)的斷讀本文再有改動。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4日07: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