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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颖:评《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2)

http://www.newdu.com 2018-03-19 中国社会科学网 冯秋颖 参加讨论


    通读此书,纵观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的发展长河,可以感受到一些内在规律。
    监察机构的改革从未止步,围绕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完善机构设置等主题,发生了三次大变革。第一次是秦汉时期,组建和完善以御史大夫(中丞)为长官、以诸侍御史为专职官员的中央监察机关,以及司隶校尉、丞相司直等其他监察机关,另外,还囊括了监御史、刺史、郡守、督邮等地方专兼职监察官员,共同构成了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司法和军事机关的监察机构。然而,由于监察机关分属不同系统,职权往往有交叉,权责不统一现象比较多。于是第二次变革出现在了隋唐时期,整合中央监察机关,组建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台是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机构分为台院、殿院、察院,号称“三院”,台院监察京官,殿院纠弹朝仪,察院监察地方官吏,职能分工更为明确。第三次变革则出现在明清时期,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还存在“科道”监察系统,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等中央机关,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巡视地方,“道”只是名义上隶属都察院,实际独立运作,“科”在形式和实际上均是独立设置,依旧存在监察权力交叉,后来进一步实现“科道合一”,所有职权均收归都察院,从此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效率。三次变革的总趋势是,提高监察机关的机构规格,增强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系统,确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察法规逐步完善,西汉初年即出现了《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两部监察法规,曹魏《察吏六条》,西晋《察长吏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等亦同此类。唐代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则从法理上为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提供了法律根据。元代《风宪宏纲》,则收录了自元世祖到仁宗时的监察法令汇编,内容丰富,法条细密。明代《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通政使司典章》《出巡事宜》《巡抚六察》《责任条例》等监察法规,更是体现了古代监察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问责意识更为强烈。比如《宪纲总例》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障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监察官员巡视地方,如果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会被流放,收受财物则从重处理。清代乾隆年间编纂的《钦定台规》,则成为中国古代第一部监察法典,标志古代监察法的完备程度达到顶峰。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这本书修订再版,或许更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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