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 ![]() ![]() 本簡上、下殘,檄書通報式政令文書,自名“條”,要求文書傳達到的地方準備物資,嚴明守邊紀律。《集釋》“候”與“□”原本未釋,它字同(“蓬”原字下有“灬”,改通用字)。今案補釋“□”,可從;“候”字應釋作“條”。 簡2.當曲隧戎謂登弘尚㒼 ![]() 本簡下殘,官文書的具體性質不明。《集釋》“㒼”字原本未釋,應釋作“病”。 簡3. ![]() 本簡右、上殘,病死爰書。字迹殘泐、漫漶,《集釋》較原本改進較多。姑可從者外,“其後𣪠”三字,應釋作“覆診”;“死”字應是死者人名,可釋為“章”字。 簡4. ![]() ![]() 本簡上、下、左殘,或為詔書文字,要求各部做好邊境巡邏的日常事務。《集釋》之“□”原本釋作“清”,應從原釋。“明蓬火”“謹迹候”或與“清塞下”一同出現,屬於“清塞下”詔書的一部分。如舊簡12·1有“ ![]() 簡5.兩行百札二百繩十枚 建昭二年二月癸酉卒反傅付第廿二隧 EPT59:154A 本簡完整,字迹漫漶,與邊塞書寫材料使用管理有關。“兩行”、“札”是書寫材料,釋文的“繩”可以理解為書繩。《集釋》釋文“卒反傅”三字,原本釋文作“尉史□”。今案“傅”字可從,“卒反”二字,應釋為“車父”;“繩”的單位數詞一般使用長度“丈”,本簡稱“枚”,“繩”字釋讀不妥,應釋作“檄”字。書寫材料自名“檄”者它簡可證(略)。 簡6. ![]() ![]() 本簡上殘,王莽時詔書。釋文無異議,簡文的理解除《集釋》外,比較早的收錄在李均明《新莽簡輯證》,有意者可參見。有意思的是“卿”字圖版作“ ![]() ![]() ![]() ![]() 簡7.其一封詣居延騎千人五月戊寅下餔推木隧卒勝有受三十井誠 北書二封一封厚□鄧監縣掾將治所敖隧卒樊隆己卯蚤食五分當曲隧卒蔡崇付居延收降亭卒尹馮界 EPT59:156 本簡基本完整,屬於郵書傳遞記錄的“過書刺”或可稱作“郵書課”。字迹漫漶處的釋文《集釋》與原本有異。《集釋》補“馮界”二字,可從;“厚□鄧監縣掾將”,原本作“章破詣□□趙卿”。今案“厚”字作為地名,一定有誤,可存疑待定作“□”,其後面的幾個字應釋作“州部監賊捕”。 簡8. ![]() 本簡上殘,字迹殘損、漫漶多不可釋讀。原本釋文作“ ![]() 簡9.不侵隧卒射勇五月食二斛二斗二升少五月甲子自取 EPT59:179 本簡字迹稍有殘損,《集釋》改“□傷”作“不侵”可從。案“射”作為戍卒姓氏,應釋為“謝”。 簡10. ![]() ![]() 本簡上、下殘,戍卒稟名籍。《集釋》之“□”原本未釋,應釋為“隧”。 簡11. ![]() 本簡上殘,屬於與錢出入有關的文書。《集釋》釋文“□”與第一個“奉”字原本未釋。今案,“□”可從,唯應該與“負”字之間保留空格;補釋“奉”字不妥,應釋作“年”。 簡12. ![]() ![]() ![]() ![]() 本簡上、下殘,私人書信。《集釋》釋文“甚”字,原本未釋讀,應釋作“願”。 簡13. ![]() ![]() ![]() ![]() 作為私人書信的B面文字,《集釋》較原本有很多補釋。原本作“ ![]() ![]() ![]() ![]() 簡14.北候史尚以月旦封移迹簿候官遠者 ![]() 本簡下殘,與漢代邊塞部吏日迹簿管理有關。《集釋》“北”字原本未釋讀,應釋作“長”;“尚”《集釋》與原本同,應釋作“當”。候長、候史作為部中小吏,其日迹的文書應該在月旦時送往候官處,距離遠的可以稍稍變通。 簡15. ![]() 本簡上殘,屬於甲溝候官吏奉祿簿。《集釋》改原本“桐”字作“相”字,可從;改原本“士吏”作“候史”有誤,“候”應釋作“令”。 2018年3月21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1日21:5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