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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8-03-31 武汉大学简帛网 温玉冰 参加讨论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本文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的簡例55為中心,嘗試探討其中意義不明之處,以求教於方家。
    
    (例55) CWJ1③:325-2-5木兩行
    盛、关、值各病物故。今关子男汎、朗、調、羊等五人,今年不處月日,墨(默)盜賣樂所得界內三畝與男子昴、愔。復從男子廖光豢買所有參田、山藍一分,[1]
    
      此簡上下文皆缺,存有兩道編痕,應為冊書中間之一枚。具體內容不明,或與土地交易或遺產紛爭有關。簡文提及盛、关、值各自患病物故,因此「樂所得界內三畝」可能是樂所繼承的其中三畝田產。樂的身份不明,應該與盛、关、值有關,可能是盛或值的兒子,所以要陳述盛、关、值身故的背景。而关的兒子有汎、朗、調、羊等五人,他們在今年某月某日私自盜賣樂所得的田產範圍內的三畝田給昂與愔。但後文尚有幾處較難釋讀,茲討論如下。
    
    一、豢買
    豢,《說文》曰:「以穀圈養豕也」,即指豢養[2]。《左傳·哀十一年》記:「吳將伐齊,越子率其衆以朝,王及列士皆有餽賂,子胥懼曰:是豢吳也夫。」故《康熙字典》亦解為「餌之以利」[3],利誘他人之意。「豢」一字似乎較少出現在漢簡中,僅見數例。
    
    1)  《五一簡》例110 (CWJ1③:325-1-58)
    各異。會計,蕭察舉孝廉。永元七年十一月中,蕭迎綏之雒。其月卅日通豢僦綏宅,約四歲
    直錢五萬,交付,率歲直萬二千五百。時充送綏,證見通以錢付綏,綏去後,通、良自還歸。
    2)  《敦煌漢簡》簡285[4]
    入麥小石十三石五升P  居攝三年三月戊辰大煎都士吏牛
    黨候史尹欽受就人效谷益壽里鄧尊少不滿車兩未豢
    
    3)  又簡306[5]
    4)  ■右己豢未豢定入麥小石三百𠦜四石七斗
    
    5)  阜陽漢簡《倉頡篇》C004[6]
    絕;冢棺匛。巴蜀筡竹,筐篋籢笥。厨宰犓豢
    
    6)  水泉子漢簡《蒼頡篇》(暫編號036)[7]
    廚宰犓豢肥突突,甘酸羹胾〼
    
    阜陽漢簡和水泉子漢簡《蒼頡篇》的「豢」乃「犓豢」,即飼養牲畜,並不適用。而裘錫圭先生認為敦煌簡中的「豢」應讀為「帣」,帣大約是可盛三石糧食的囊,簡中意為用帣裝糧食[8]。《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等簡中不時將「帣」寫作「券」、「卷」、「豢」,這些字皆為「龹」字頭,即卷字聲系[9]。《說文》中「豢」為「從豕𢍏聲」、「券」為「從刀𢍏聲」、「帣」為「從巾𢍏聲」、「卷」為「從卪𢍏聲」,可見聲符皆從「𢍏聲」。李建平先生指出上古音中「豢」為匣母元部、「帣」為見母元部,聲近韻同故可相通。[10]
    
例55 「豢」 例110 敦煌漢簡 285 [11] 阜陽漢簡《蒼頡篇》[12]
例136 武威簡《儀禮·泰射》97 肩水金關73EJT4:56 隸辨
益陽兔子山簡J3:1 馬王堆《老子甲》85 睡虎地秦簡8.6(4) 隸辨
五一簡例51 「券」 五一簡例51 「券」 五一簡例128「券」 睡虎地秦簡14.80(4)
東牌樓簡100「券」 東牌樓簡105「券」 東牌樓簡105「券」 尚德街簡118「券」

    根據圖版,《五一簡》例55和例110的「豢」大概是上「」下「㒸」,
    與敦煌簡及阜陽簡的寫法略有不同。然而,與例136 「勝」字右方的「劵」基本一樣,其他幾例「勝」字亦有相似之處,或可證時人會將「豢」與「券」、「劵」等字的寫法混淆,也許是 寫成了類似,甚至兩者可相通。《五一簡》例128、《東牌樓簡》例105、《尚德街簡》例118的「券」字似乎皆寫為「」而非一捺,未知是俗寫還是誤筆。但篆書的「券」寫作,而睡虎地秦簡中寫作「」,「」也許是這個部份。以上列出所有長沙東漢簡牘中的「券」字寫法各異,與例55和例110的「豢」亦不完全相似,不能斷言兩例中「豢」通「券」。
    
    若「豢」不通「券」,比之「豢養」,「餌之以利」似乎更為合理,大概是五人利誘廖光賣「參田山藍」給他們。《五一簡》例110 中有「通豢僦綏宅」一句,整理者亦解釋「豢」為利誘,可能是指通以高於市價的價錢租賃綏宅[13]。這是一說。
    
    如「豢」通「券」,或與例128相仿。CWJ1③:325-3-47(例128)記:「惠鄉(?)女子王頃自言,以延平元年四月不處日券貸廣樂亭□〼」。整理者釋「券貸」為借貸並立券書。「券貸」、「豢買」、「豢僦」三例詞性、結構相近,皆與一些商業行為有關,前面貫以「券(豢)」字,是否也可釋為買賣、租賃並立券書的情況?如此的話,例55 當釋讀為五人從男子廖光處買了「參田山藍」並立了券書為證。而例110便是指永元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向綏租借其宅,亦立了券書,租金約五萬錢四年,一年約一萬二千五百錢。當時充送綏來或送綏離去,目睹通付租金給綏的情況,可以做證。
    
    
    二、參田山藍
    
    參田大約是種植參的田,參可以是指人參、玄參、苦參、丹參等等。《說文》云:「薓(蔘),人薓,藥艸,出上黨」[14],即東漢時期人參大多產於上黨。且野生人參主要採集於東北地區的山林地帶,湖南的氣候並不適合栽種人參。[15]因此,參田應該不是指人參田。而馬王堆出土的古醫書中記苦參為「駱阮」、「白苦」、「苦浸」[16],故長沙也許不稱苦參為「參」,因而亦非指苦參田。《尚德街簡》例181 (2011CSCJ482②:20-3)的藥方上有記「玄參三分」,表示長沙地區有使用玄參入藥的情況。參考《長沙縣志》,其中長沙野生的藥用植物包括玄參、丹參、苦參等[17],故玄參、丹參等應亦適合於長沙地區種植。
    
    雖然種參之說似乎不見於漢代文獻,但亦不乏種植藥用植物的情況。例如張騫從西域帶回紅花等種子,紅花可入藥、染布、製造胭脂,李時珍引晉人張華《博物志》,云:「張騫得種於西域。今魏地亦種之。今處處有之。人家場圃所種,冬月布子於熟地,至春生苗,夏乃有花。花下作梂猬多刺,花出梂上。圃人乘露采之。采已復出,至盡而罷。[18]」即西漢已有移種的技術。崔寔的《四民月令》提及:「(二月)可種地黃;及采桃花、茜及栝樓、土瓜根;其濱山可采烏頭、天雄、天門冬。[19]」這些植物皆能入藥,地黃、栝樓、土瓜根、烏頭等基本都是純藥用植物,「種」、「采」之異可以反映漢代時期烏頭等藥材需要出外採集,一部分藥材如地黃、紅花可人工種植。因此,種植玄參、丹參等或非難事。
    
    至於山藍,《清稗類鈔》云:「山藍為常綠多年生草,自生於陰地,莖高一二尺,葉橢圓形,有長柄。初夏開花,成穗狀,色黃綠,雌雄異株。取莖、葉絞汁,可為染料。[20]」可知山藍乃藍草其中一種,藍草能提取名為「靛藍」的藍色染料,用作染布之用。
    
    早於春秋戰國時期,人民已會利用藍草染布,甚至是普遍的行為。《夏小正》曰:「五月啟灌藍蓼,藍之叢生者,啟之則易滋茂,而啟之有餘科,足以染矣。[21]」《呂氏春秋》云:「(仲夏)令民無刈藍以染,無燒炭,無暴布。」。《禮記·月令》[22]、《淮南子》[23]、敦煌懸泉置的《四時月令詔條》[24]也有相似的月令。崔寔之《四民月令》亦表示:「榆莢落時,可種藍。五月,可別藍。六月,可種冬藍。」《齊民要術》亦專門說明種藍和製靛染青方法[25],可見先秦乃至秦漢魏晉都十分重視種藍草的自然規律及生產活動。東漢時臣子楊賢少曾種藍「以給供養」[26];趙歧路過陳留時,更作《藍賦》,曰:「道經陳留,此境人皆以種藍染紺為業,藍田彌望,黍稷不殖,慨其遺本,遂作賦一章。」[27]這就說明東漢時期藍草已是重要的農業經濟作物,不同地方都有種藍為業的情況[28]
    
    《本草綱目》形容:「藍凡五種,各有主治……諸藍形雖不同,而性味不遠,故能解毒除熱,惟木藍藥力似少劣[29]」,其中所指的藍草包括蓼藍、木藍、菘藍、馬藍、吳藍。簡而言之,李時珍認為所有藍草皆有清熱解毒等藥用價值,例如馬藍俗稱板藍,其根亦可入藥。大約成書於秦漢時期的《神農本草經》中亦記有「藍實:味苦,寒。主解諸毒,殺蟲蚑、注鬼、螫毒。久服,頭不白,輕身。生平澤。[30]」藍實乃蓼藍的果實,反映秦漢時期已知曉藍草的藥用價值。
    
    但因不同地區、不同古籍對這些藍染植物的命名及認知不一,張冠李戴的情況很多。李時珍曾嘗試整理前人醫書,指「蘇宮以馬蘭為木蘭,蘇頌以菘藍為馬藍,宗奭以藍實為大葉藍之實,皆非矣。[31]」現今學者依然就古籍中山藍、馬藍、菘藍的身份爭論不休。「山藍」一名僅見於清代的《清稗類鈔》以及《中外農學合編》,後者記「琉球藍又曰山藍,禹域稱馬藍或稱板藍。[32]」這與台灣學者的說法一致,台灣至今依然慣稱馬藍為山藍,指馬藍種於山區而俗名「山藍」[33]。但馬藍本來就與菘藍、板藍等混淆不清,而板藍根實際是現在被稱為菘藍的根,故有學者指山藍是板藍者,亦有馬藍、木藍、菘藍之說。[34] 因此之故,難以斷言山藍到底是指現在或漢代那一種藍草,也許在這個朝代被稱作馬藍,那個朝代是木藍。但不論那一種藍草,皆可作染料及藥材。是以《齊民要術》形容「種藍十畝,敵穀田一頃。」[35]
    
    又,馬王堆一號墓出土的絲織品較多應用了藍色染料,包括以藍草染成的青蘿,其他藏青、藏青黑色的絲織品亦是以靛藍作底,再逐步加染其他顏色,另有二十多種顏色,可見染色工藝成熟[36]。鑑於這些馬王堆漢墓出土的絲織繡品與湖北江陵出土的戰國楚繡在風格、技藝、題材上非常接近,皆帶有楚文化特色,可以相信是出產自湖南一帶[37]。而現今湖南境內仍大量種植藍草,如蓼藍、馬藍等來染布[38],說明湖南的環境氣候適合藍草生長。
    
    另外,五一廣場簡及尚德街簡中都提及很多有關布匹的交易,布的種類繁多,包括普通布、白絹、鮮支、縑、早(皂)、黃布襦、(綈)等,如《尚德街簡》例085 (2011CSCJ4822: 1-2)、例101 (2011CSCJ4822:7-1)、113 (2011CSCJ482②:8-4)等雜帳簡[39]。《五一簡》例46(CWJ1③:325-2-9)中提及桑鄉佐盰欠女子張罷布錢萬九千三百五十。例52(CWJ1③:325-1-125)中次房為達售賣布、白絹來準備喪葬服務,最後剩餘了八十錢、十匹白絹及七匹鮮支。這裏的「鮮支」當為絹、縞等織物。師古注曰:「縞,鮮支也,今之所謂素者也。」[40] 整理者認為鮮支不一定是白絹,應該是指未經練染的本色織物。例如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了一些用梔子染製的絲綢繡品,與遺策中的「鮮支襌衣」相符,因為鮮支也是梔子的別名[41]。因而可推測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紡織業甚為發達,亦不乏各種用植物染料染製的織物,應該也有種植藍草來染布的情況。相信簡中的山藍便是其中一種藍草,加上提及「參田」,更可能是種植山藍兼作藥材。
    
    按照簡文,汎、朗、調、羊等五人「復從男子廖光豢買所有參田山藍一分」。「所有」可釋為「所擁有的」或「全部」,例如CWJ1①:89-1(例5)中的「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便是指詳用自己所擁有的刀去斫男子。而「一分」乃藥方常見的重量單位,但一分山藍與參田並列買賣似乎有點奇怪;「分」亦可作計算土地的面積單位,十分為一畝[42]。因此之故,汎、朗、調、羊等五人也許是從男子廖光處買了其所擁有的一分參田和山藍地,並立下券書。抑或是斷作「復從男子廖光豢買所有參田、山藍一分」,指五人從男子廖光處買下所有的參田以及一分山藍地。
    
    本文啟發自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簡牘研讀班的一次討論,多承黎明釗教授、邢義田教授以及簡牘研讀班的各位同學不吝賜教,謹此致謝!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163。
    [2] 【東漢】許慎著;湯可敬撰:《說文解字今釋》,(長沙:嶽麓書社,1997),〈豖部〉,頁1298-1299。
    [3] 【清】張玉書、陳廷敬等編:《康熙字典》,(中華書局據同文書局原版影印本,1958),〈豖部〉,頁1196。
    [4] 吳礽驤等校釋:《敦煌漢簡釋文》(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頁29。
    [5] 吳礽驤等校釋:《敦煌漢簡釋文》,頁31。
    [6] 釋文據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安徽省阜陽地區博物館;阜陽漢簡整理組:〈阜陽漢簡《蒼頡篇》〉,《文物》,1983年第2期,頁24。
    [7] 原釋文據張存良:〈水泉子漢簡七言本《蒼頡篇》蠡測〉,《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2010年,頁68;訂正參考張存良:〈《蒼頡篇》研讀獻芹(二)——漢代改编本《蒼頡篇》一、三、四、五、六章文本復原〉,《簡帛網》,2015年11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78
    [8] 裘錫圭:〈讀漢簡札記〉,《簡帛研究》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1996),頁211-224。
    [9] 高亨、董治安編纂:《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97),〈卷字聲系〉,頁193-194。
    [10] 李建平:〈漢代「帣」之制度補正〉,《農業考古》,2010年01期,頁221-222;另外雷黎明先生指「豢」古音在匣紐元部,「帣」古音在見紐元部。見其作〈敦煌馬圈灣漢簡新見通假字通釋〉,《西部學刊》,2017年07期,頁36。
    [11] 〈漢代簡牘草字彙編〉,收入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及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頁430,總頁970。
    [12] 漢語大字典字形組編:《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頁1084。
    [13] 《五一簡》例110乃由讀簡班謝雅妍同學負責釋讀,她認為若按「豢」為利誘之說,通可能以高於市價的價錢租賃綏宅,以此賄賂綏。
    [14] 【東漢】許慎著:《說文解字今釋》,〈艸部〉,頁79。
    [15] 參考張樹臣:《中國人參》(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
    [16] 馬繼興:《馬王堆古醫書考釋》(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頁1084。
    [17] 湖南省長沙縣誌編纂委員會編:《長沙縣誌》(北京:三聯書店,1995),頁638-640。
    [18] 【明】李時珍著:《本草綱目》(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75),〈草部.隰草類.紅藍花〉,頁966。
    [19]【漢】崔寔原著;石聲漢校注:《四民月令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65),頁22-23。
    [20]【清】徐珂撰:《清稗類鈔》(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5789。
    [21] 【清】吳其浚著:《植物名實圖考》,(北京:中華書局,1963),〈卷十一.濕草類.藍〉,頁259。
    [22]「令民毋艾藍以染,毋燒灰,毋暴布。」,【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卷十六.月令〉,頁316。
    [23] 「禁民無刈藍以染,毋燒灰,毋暴布。」,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卷五.時則訓〉,頁169。
    [24].毋刈 [藍] 以染。          . 謂□…… (四四行)
     .毋燒灰□。              .謂□…… (四五行)
    參見謝繼忠:〈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釋文補證〉,(《河西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25] 【後魏】賈思勰原著:。《齊民要術校釋》,頁270。
    [26] 【南朝宋】范曄(撰)、【西晉】司馬彪(撰志)、【南梁】劉昭(註志)、【唐】李賢(註):《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卷五十四,〈楊震列傳〉,頁1759。。
    [27]【宋】李昉等奉敕編:《太平御覽》,收入《四部叢刊三編.子部》,(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卷九百九十六,〈百卉部三.藍〉,頁4542-1。
    [28] 《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紡織品的研究》認為古代崇尚青藍色的服色,故藍草的種植幾乎遍及全國各地,包括廣西、福建、貴州、湖南、江西、河南、浙江、廣東、山東、山西、江蘇等地,但文中沒有具體說明遍及各地的時期及資料來源。參考上海市紡織科學研究院,上海絲綢工業公司文物研究組:《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紡織品的研究》(北京,文物出版,1980),頁85-86。
    [29]【明】李時珍著:《本草綱目》,〈草部.隰草類.藍〉,頁1085。
    [30] 《神農本草經》(北京:學苑出版社,1995),〈卷一.上經〉,頁282。
    [31]【明】李時珍著:《本草綱目》,頁1085。
    [32]【清】楊鞏:《中外農學合編》,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四輯第二十三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據清光緖三十四年刻本,卷八,〈林類植物.藍〉,頁57。
    [33] 馬芬妹,《臺灣藍草木情―植物藍靛染色技藝手冊》(臺北: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2007)。
    [34] 張海超、張軒萌:〈中國古代藍染植物考辨及相關問題研究〉,《自然科學史研究》2015年第3期,頁330-41;王宗訓:〈染料植物利用古今考〉,《中國科技史料》,1986年06期,頁31-34;喬傳卓;崔熙:〈大青葉類藥材的研究概況〉,《中藥材》,1986年05期,頁41-44;榕嘉:〈我國古代的制靛之藍〉,《江蘇絲綢》,1990年05期,頁29-31。
    [35] 【後魏】賈思勰原著;繆啟愉校釋;繆桂龍參校:。《齊民要術校釋》(北京:農業出版社,1982),〈卷五.種藍〉,頁270。
    [36] 孫機:《漢代物質文化圖說》(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頁70-71。
    [37] 李湘樹:《湘繡史話》(北京:海洋出版社,1988),頁29-38。
    [38] 參照祁承經:《湖南植物名錄》(湖南: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87),頁98、345。
    [3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長沙:岳麓書社,2016),頁227-232。
    [40] 【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五十七,〈司馬相如傳上〉,頁2541。
    [41]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61-162。
    [42] 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頁9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9日20:4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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