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 ![]() ![]() ![]() 本簡上、左殘,殘存為戍卒名籍,具體文書性質不明。《集釋》釋文與原本同。按照隧的排名方式與殘存筆跡,“□□”應釋作“十一”。 簡2. ![]() ![]() ![]() 本簡上殘,屬於調查隧長武擅離職守的官文書。釋文《集釋》補充“坐”字外,與原本同。今案簡牘中“坐”字的用法,除了“坐前之外”,多以“連坐”、“坐罪”形式出現,本簡之“坐”顯然與上述二義不同,隧長武不可能因為部候長的折磨“苦毒”而坐罪,釋文應存疑作“□”;“□致白”三字,墨迹淺淡,屬於二次後書,考慮到字體的大小,“致”字左半太小,應釋作“復”字。 簡3. ![]() ![]() ![]() ![]() 本簡上殘,與守禦器檢查有關的文書。達不到要求者負“算”,檢查時完備者得“算”,以算之多寡評定吏員政績的優劣。《集釋》釋文與原本略有出入。“西”原本作“一西”,圖版可見“一”字,應從原釋。“算”字前,筆迹尚存,應補“□”。 簡4. ![]() ![]() ![]() ![]() 本簡上、下殘,約是甲渠候放對政令文書的轉述。上部字迹漫漶,《集釋》“防”字,原本未釋讀,但從字形上觀察,應存疑保險。 簡5. ![]() 本簡上殘,剩餘文字是官文書“署書”部分。釋文《集釋》比原本多“□”與“詡”。今案“□”處並沒有墨迹,而是殘缺的陰影,當刪除;“詡”字,筆畫有問題,似為墨迹所致,應刪。原本釋文可從。 簡6. ![]() ![]() 本簡上、下殘,粟出入簿。《集釋》改原本釋文“令史三人”為“小史亖人”可從,“□月”應從原釋作“一月”,“佐”字應存疑。 簡7. ![]() 本簡上殘,約為私人書信。《集釋》改原本釋文作“令取”作“頃願”,“願”字可從,“頃”字,可為“卿”字;“須”原本未釋,應釋作“治”;“莫旦”不妥,約為“真旦”;且“治”、“真”之間的右側似有一小添補字“今”。原本約是書者讓受書者趕緊製作“真”,“今旦”派人送來。 簡8. ![]() 本簡上殘,屬於案驗某人勞作的官文書,勞作時間從何日開始到何日止。釋文《集釋》與原本同。“譚”字可從,“謹”字應作“辭”。圓點以後約是“譚”的解釋部分文字。 簡9.五月十八日出兵關食莫當因宿十九日發宿□□□□至二十一日發至二十一日 莫至守望隧東石上至二十二日莫因宿守望隧隧長 陳黨卒徐同 EPT59:262 本簡完整,字迹漫漶、殘泐,屬於行程日記。《集釋》釋文藉助紅外圖版較原本有很多補充,大體可從,唯“兵”字應從原釋,作“今”。“今”約為“金”之訛。 簡10.甲渠官楊裦印 十二月甲子□□□卒 EPT59:263 本簡下殘,文字完整,屬於郵書封檢。“甲渠官”為原封檢文字,其它字為甲渠官收到文書時的記錄文字,隨手寫在封檢上備查驗。“甲子”、“卒”原本未釋,《集釋》補。今案“甲子”之“甲”明顯有四橫筆,應釋作“辛”,即“甲子”應釋作“辛巳”;“卒”字距離干支日較遠,按照此類文書格式約為“來”字。 簡11. ![]() 本簡上殘,應是“記”“教”類文書,要求所屬部隧在官員“循行”之前做好準備。“□”原本未釋讀,《集釋》補,根據文義可作“卒”。 簡12. ![]() 本簡上殘,戍卒名籍簡。二簡綴合由林宏明完成,可從。已有釋文無異議。今案,作為戍卒的人名姓氏“奇”字不妥,應有它釋,可作“商”。 簡13.·甲溝候官始建國天鳳一年五月癸 ![]() 本簡下殘,官文書名稱簡,惜書名不存。“癸”字原未釋讀,《集釋》補。今案,“癸”字左上一筆與右下一筆連通,與“癸”字形有別。簡牘文書中有“×月戍卒”類文書,本簡“癸”應釋作“戍”。 簡14.粟大石廿五石 ![]() 本簡下殘,“粟出入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細審圖版,“粟”上應補釋“入”字。 簡15. ![]() ![]() 本簡上、下殘,應為士吏祿簿。釋文《集釋》省原本下端的未釋字“□”一。今案“祿布”,史語所檢索僅此一見,“祿布”應是“祿大黃布”。按照祿大黃布領取記錄,其下應有具體的領取時間與經手人,本簡下端祗少有字二,應補“□□”。 簡16. ![]() 本簡上殘,已有釋文無爭議,唯本簡可與簡321綴合,綴合之後“□”字為“庚”。綴合後的簡文為“ ![]() 2018年3月29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9日15: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