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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伯和”不是卫武公

http://www.newdu.com 2018-04-18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卓异 参加讨论

    “共和行政”是西周时期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根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人们一般认为“共和行政”是周公、召公共同执政。但近代以来,结合《竹书纪年》和其他文献中的蛛丝马迹,“共和”是一个名号为“共伯和”的人逐渐成为主流观点。
    “共和行政”是西周时期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根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人们一般认为“共和行政”是周公、召公共同执政。但近代以来,结合《竹书纪年》和其他文献中的蛛丝马迹,“共和”是一个名号为“共伯和”的人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为我们还不知道“共伯和”究竟是谁。“共伯和”是游离在已知历史人物体系之外的人,其国、族、爵、姓以及生平都完全空白。经过众多学者的长期研究,目前已形成若干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以“共伯和为卫武公”说最具影响。然而勾稽诸多文献信息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说法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先来看支持“共伯和为卫武公”说的主要证据。该说始见于张守节《史记正义》。证据有二:1.《史记正义》引《鲁连子》云“共伯复归国于卫也”,可知共伯和之母国为卫国;2.《史记·卫康叔世家》载卫武公名“和”,而其兄称“共伯余”,由此可推知卫武公也可称“共伯和”。
    近代以来,多有学者支持此说。然而此说成立的困难之处也十分明显,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共和元年是公元前841年,卫武公去世时间为公元前758年,相隔83年,跨度之大超出古人的正常寿命。若认可《年表》的记载,则很难解释这一巨大的时间跨度。
    不过史书确载卫武公年寿特高,似乎又为解释这一问题留下了空间。如《国语·楚语上》载:“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据此可知卫武公年寿在95以上,甚至很可能到百岁左右。顾颉刚先生在《史林杂识》(《顾颉刚读书笔记》,中华书局,2011年)“共和”条中提出,如卫武公高寿至百岁,则共和元年卫武公已经成年,青年鞭笞一世并非不可能,项羽、李世民皆如此。顾先生以降,持此说的学者不少,此处不再一一列举。直到近年王红亮在《由清华简〈系年〉论“共和行政”的相关问题》(《史学史研究》,2016年第3期)一文中也力主此说。从目前的材料看,共伯和为卫武公之说似乎确有诸多证据。
    事实上,“共伯和为卫武公”说有不少证据,又有一些难以解释的逻辑困难。要坐实此说,还需合理解释两个问题。首先,如果认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的记载,共和行政在前841年开始,持续了14年,在前828年就已结束。而卫武公元年为前812年,比共和行政结束的前828年还晚十余年。也就是说,如果共伯和是卫武公,在他进入周王朝代行王政之时,他只是卫国的公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书中载:“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其中明言“诸侯释位”,进入王朝参与行政。卫武公当时只是卫国的公子,不能算是“诸侯”。而且,从情理上讲,在礼法等级森严的西周,在国人暴动的混乱情势下,即使需要外服力量进入王室平定局面,也应当是大国诸侯才有资格有能力承担,诸侯之公子恐怕在名分和实力上都不具备直接干预王朝政治的可能。纵然国人暴动之后代行王政之人出自卫国,应当是当时在位的卫僖侯,而非卫国公子。其次,“卫武公说”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在共和行政结束后,卫僖公仍然在位。共伯和回到了卫国,也还只是公子。如果一位曾经安定王朝、代行王政、号令天下的公子返回卫国,这让依然在位的卫侯何以自处?这种政治和宗法的错位,在西周时期是难以想象的。
    由此可见,要辨明这一问题,应当回归史料,重新审视与共伯和、卫武公相关的记载。首先,各类典籍中被前人认为可以证明共伯和出自卫国的材料,实际上都有可以再思考的余地。譬如明确记载“共伯复归国于卫也”的《鲁连子》,是战国子书。其所载“共伯复归国于卫”的“卫”,当是战国的地域概念。即此“卫”非西周晚期的卫国,而是战国时人认识中的卫地。战国时人头脑中的卫地,应当是春秋以后卫国疆域的大致范围。而这片区域在西周晚期并非都归属于卫国,《左传》隐公七年杜注云:“凡,国……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由此知凡国与共地相近。共在春秋早期已属于卫国,但此时凡国仍然存在,而且与卫国的疆土呈毗邻交错之态。也就是说,在战国时卫地的范围内,上溯至西周晚期,是卫、凡并存的状态。如果依据《鲁连子》的材料判断西周晚期的共伯和只能是卫国人,就过于武断了。收录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的《系年》载“共伯和归于宋(宗)”,《庄子·让王》载“共伯得乎共首”,也都没有明言共伯和回到了卫国。其次,“共伯和”和“卫武公”这两个名号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史记·卫康叔世家》中关于“共伯余”和“卫武公和”的材料,不仅不能证明卫武公就是共伯和,相反说明二者绝不可能是同一个人。据《卫康叔世家》:
    四十二年,僖侯卒,太子共伯余立为君。共伯弟和有宠于僖侯,多予之赂;和以其赂赂士,以袭攻共伯于墓上,共伯入僖侯羡,自杀。卫人因葬之僖侯旁,谥曰共伯,而立和为卫侯,是为武公。
    “共伯余”这个名号是非常特殊的。《世家》明确记载“谥曰共伯”,说明“共”是其谥号;“伯”既表示排行,也表明其嫡长子宗法地位,这与《世家》记载他是“太子”相合。在卫国,确有为未即位太子上谥号并称“某伯”的惯例。譬如《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卫庄公的长子早死,称“孝伯”,这与卫僖侯太子称“共伯”是一个道理。
    那么,卫武公作为一个非长子即位且得善终、谥号为“武”的国君,既不可能沿用其兄长的排行“伯”,也不可能沿用其兄长的谥号“共”,更不可能沿用“某伯”这种对早死太子的称谓方式。卫武公可能会有其他称号,但不可能称“共伯”。“卫武公和”与“共伯和”这两个名号,虽然名都是“和”,但其他部分都是不可并存于一人的。根据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共伯和”不是卫武公。换言之,关于“共和行政”的讨论目前仍未达成共识,还需学界作出进一步努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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