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两年,安徽省地方文物立法的速度明显加快,一方面得益于省人大决定将行政立法权下移至市一级人大;另一方面,也凸现出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与法制部门加强合作,重视地方有特质与稀缺文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纷纷起草制定一大批文物保护条例,形成相继出台、你追我赶的火热景象。如省人大颁布了《含山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淮南市人大制订了《寿县古城墙保护条例》,黄山市人大制订了《黄山徽州古建筑保护与利用条例》和《歙县古城墙保护条例》,铜陵市人大制订了《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上述条例都已经省人大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充分显示出,在安徽省各级人大的关心重视下,安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走上了依法保护的快车道。 二 安徽省一直以农业大省著称,也是中国农村改革“大包干”的发源地。该省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文化发达,人文荟萃。自古以来,对自然矿藏的发现与利用,即是古代安徽先民们的重要生产与经济生活内容。从商周时代开始,即已在皖南区域的南陵、繁昌、铜陵、池州一带,进行古铜矿带的采矿与冶炼活动,先秦古文献记载众多的“大赂南金”、征伐淮夷或南淮夷的战争,也主要是为了掠夺人口与铜矿等战略资源。考古发现已经判明,在淮河流域的皖北阜南县,已经发现商代的青铜治铸遗址(上世纪50年代还发现过著名的“龙虎尊”等一批商代青铜器);在长江南岸的铜陵市发现了商代铜爵及石质铸范工具,还有大量的青铜采矿遗址矿坑及唐宋时期的重达几吨的大炼渣遗存;在繁昌县不仅发现了数以千计的土墩墓,可能为当时采矿工人的墓地,还发现2块铸造楚贝币的“蚁鼻钱”青铜范;在安徽萧县发现了西汉铸钱遗址;在池州市贵池区发现了宋代的钱监遗址;而文献上著名的“梅根冶”,一直为唐代大诗人李白所歌咏“炉火照天地”,就在东至县的秋浦河畔。 安徽省历史上还是陶瓷生产中心,是中国最有特色的轻工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产品。全省已发现隋代至明代几十处生产瓷器的窑址,遍布大江南北,淮河两岸。对瓷土的开发、利用,是仅次于铜铁矿开采重工业领域的轻工生产,代表着安徽省历史“以农为本”的同时,多业并举,共同前进,相互支撑的发展特点,代表着早期工业文明与工业遗产发展的路径与脉络。 三 铜陵市人大根据该市工业遗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的特点,不仅有生产性设施、设备、建筑,也有配套的附属和生活设施,能全面展示工业发展历史的现状,认为对工业遗产加大保护力度,可以彰显城市文化底蕴和特色,突出铜陵因铜得名、以铜兴盛的历史地位,结合民众希望和本市实际,于2016年初把《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各项准备、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完善,制定方案,考察学习,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召开十次会议,进行九轮修改,借鉴了湖北黄石、湖南长沙等市的工业遗产的条例规定,最终于2017年8月获得市人大通过,9月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40会议批准,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计有五章36条。第一章总则9条,分别为立法宗旨、管理范围、释名、原则、职责划分、权属划分、宣传研究及检举。本章第三条释名很有创新,特别指出“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的工业遗存”,五大价值的提法,是对原先流行的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普查与认定6条,规定了普查、推荐建议、认定范围、报批、文保单位等方面的程序,并对“工业遗产保护区”的申报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保护与利用13条,其中保护方面9条:包括规划与方案、树立标识及界桩时限、保护协议、建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可与不可、异地保护及拆除、修缮及改造、风貌保护、禁止等,利用方面对可移动工业遗产的征集捐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利用方式及开放等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7条,对改正、罚款5万至20万四种情况、罚款200—1000元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与犯罪的处罚。第五章附则1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从上述内容看,《条例》具有结构紧密、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互支撑的特点,既符合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又结合本地的实际与工业城市的发展方向相兼容。因此,《条例》的制订与实施,将对铜陵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起到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对突显彰里铜陵市的城市形象的煅造形成,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