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6世纪的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问题是政治史的核心问题之一。与此问题相关的两个重要因素是皇帝权威类型的变化和皇位继承主导权的不确定性。皇帝权威类型经历了从法理型权威向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的转变过程。受此影响,皇帝继承制度也从养子继承制为主导向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制转变。同时,皇位继承主导权的不确定性导致皇位继承秩序探索的种种困难。 关 键 词: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制度 作者简介:马锋,男,安徽阜阳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讲师,从事拜占庭帝国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B061)子课题;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6H006);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15JK1722) 1-6世纪是罗马—拜占庭帝国君主制的确立时期,也是帝国皇位继承制度的变革时期。在君主制形成的过程中,皇位继承问题始终是困扰罗马—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政治问题。因此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甚至影响到学界对帝国的态度。其中,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为这种观点作出了注脚[1](P134)。本研究以陈志强《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特点研究》①为基础,侧重将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的皇位继承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一、皇帝、军队和元老院角力下的1-6世纪皇位继承的特征 1-6世纪的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并不是完全无序,而是在不断探索中。这一时期的皇位继承同样体现了多样性、不稳定性和激烈性三大特点,同时又体现了探索性的特征。 皇权是影响皇位继承的最重要因素,罗马帝国的皇权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元首的权力最初只具有法理型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民众对官僚体制和法律信任、服从的基础之上。其权威来源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忠于非人格化的机构与制度规范。元首作为公民团体受委托人的角色体现出这种法理型权威。在罗马帝国法学家有关自然法的论述中已经出现了探讨社会契约精神的问题,罗马人甚至把这种契约精神延伸到人与国家的关系[2](P84-85)。元首作为公民社团受委托人的角色就暗含着这种契约精神,元首通过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拥有了传统型权威。元首的权力获得了人民的绝对服从,皇权发展为一种家长制的专制主义[3](P75)。传统型权威是个人化的,服从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忠诚。罗马帝国的元首获得传统型权威后,他与臣民的关系就发展为主仆关系;神化元首使元首具有了超凡魅力型的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非人格的基础上,它来自于对领袖人格魅力的崇拜。超凡魅力型权威具有非理性化倾向,不受任何规则的制约。元首获得超凡魅力型权威后,他与臣民的关系就发展为神与信徒的关系。屋大维(Octavianus)不仅希望臣民把他当做神,甚至企图掩盖诸神的光辉[4](P10)。元首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神化元首的趋势。其中屋大维、卡里古拉(Caligula)、图密善(Domitianus)和戴克里先(Diocletianus)在位期间是皇权神化的加剧时期。但是由于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形成过程中受各种要素的制约,卡里古拉和图密善的措施不仅没有能够达到神化皇权的目的,甚至成为了共和派笔下的暴政案例。 皇帝权威类型转变的过程伴随着皇帝、军队和元老院三者对皇位继承主导权的角力。皇帝与军队、元老院的角力都影响了皇位继承秩序。罗马帝国早期占主导性的养子继承制无法稳定发挥效力,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制度在大变革的背景下逐渐显现,并日益居于主导地位。同时,皇帝权威成为皇权继承的主导因素,元老院和军人的因素受到削弱。 在皇帝、军人、元老院三者角力的影响下,1-6世纪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的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3世纪的皇位继承体现出养子继承制为主导,并与亲子继承制不断竞争的特征。其中皇帝的权威、军队和元老院都影响了皇位的继承秩序。第二阶段即4-6世纪的皇位继承突显出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的特征。元老院被排除出皇位继承问题之外,而军队对继承问题的影响力也逐渐被削弱。在4-6世纪,皇位继承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皇帝的权威,既有皇帝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父死子继原则,也有超凡魅力型权威赋予皇室的独特影响力。拜占庭帝国的皇帝制度逐渐呈现出家天下和专制的特性。戴克里先建立君主专制制度后,罗马—拜占庭帝国的皇位继承制度逐渐从养子继承制发展为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制。此后,养子继承制逐渐失去了作用,只是作为皇位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存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