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一組簡文收入了原先排入《嶽麓書院藏簡(肆)》第三組的“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篇題簡。針對這个調整及1918號簡从《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中剔除的理據,整理者之一的周海峰先生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所收令文淺析》一文[1]之“一、誤入卷冊与偏連有誤的簡”標題下有云: 其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令卷冊共收簡108枚,整理者認為這些令文都屬于“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相對于前兩个律卷冊而言。此卷冊所收簡多殘缺,故給編連增加了難度。另一个讓人困惑的地方在于簡背划綫大都不能支持正面簡文的系連。“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不宜收入此卷冊的理由,除了史達博士依据的背划綫依据以外,筆者認為還可以从以下幾个方面來考量。首先从字體來判斷,這三枚簡與其他簡迥異。其次見于該卷冊的篇文,大部分為“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與“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所涵括的范圍卻有大小之分,甚至有某些本質性的差异。最后,嶽麓秦簡中尚可見“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丙” 和“口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兩个篇名,這兩个篇名下的令條抄錄形式有一个顯著特點:均不以令言起首,一則令文抄完后,只標記數字序號,并不冠以任何令名。“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丙”統轄下的簡有100枚左右,無論是竹簡尺寸還是字體特征,与其他律令簡均有极大差异。這些簡應屬于一个簡冊,可簡稱其為“廷令丙”卷首,巧合的是“[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這一篇名下的令文,其書體也是极為獨特的,這為編連提供了极大便利。以此推論,所有以單枚簡書寫的“廷令”篇名,其所屬的令條都應該只是數字序號標序,而嶽麓簡肆所見令文,均是沒有數字序號的。由此也可証明三枚“廷令”篇名簡不應收入。 其二,1662簡(內史官共令)、0668(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簡簡文內容重复的回題。這是因為“內史官共令”与“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所規范的對象有交叉。“內史官共令”是適用于內史所有官吏的令條,這其中自然包括二千石官。 受以上宏論啟發,結合筆者本人一年多來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所收一組令文、《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所收三組令文的研讀,引發我們對嶽麓秦簡中的秦令做以下八點推測: 一、秦內史的律令當相完備。秦領土壙張后在新設郡縣适用的律令均以內史律令為基礎移植或重新滙編。 二、《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均為重新滙編,除以干支分篇外并直接編有數字序號,這與張家山247號漢墓《津関令》、336號漢墓《功令》相類似,不過前者數字序號在每條令文尾部;后者則在每條令文起首。 三、《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篇題簡有“第甲戊己庚四篇”,收入《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一組的有“第己今辛”、“第庚今壬”;收入《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的有“第甲”、“第丙”。 四、嶽麓秦簡《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恐怕亦為令集條文摘抄而非令集全部。 五、《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二組“卒令”有“尉郡卒令”兩條,一條為“尉郡卒令乙七十六”,一條為“尉郡卒令乙”,但“尉郡卒令”單行令名簡有甲、乙、丙、丁、戊。這可能説明既有獨立存在的《尉郡卒令》;此外還有就是《卒令》卷冊与《尉郡卒令》卷冊滙編時條文內容則有交叉。 六、《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二組最后有一條関于懲治官吏“治獄受財枉事”的令文共22枚。整理者指出:《嶽麓書院藏秦簡(陸)》有一條類似的令文,令文最未有“廷甲”的編號。[2]這可能也説明《卒令》與《廷內史郡二千官共令第甲》在滙編時內容條文有交叉。 七、《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三組所收“內史官共令”只有兩條,一條無編號,一條編號為戊卌一,可見“內史官共令”的編次浩繁,第三組卷冊所收可能只是條文摘抄。 八、《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三組由1668、1665、1660三枚簡綴合而成的一條令文末尾署”令辛”是否也説明“遷吏令”滙編的浩繁,第三組所收只是摘抄滙編。 本文承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與中國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17FXB005)資助 [1]周海峰《〈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所收令文淺析》,《第七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学術研討會論文集》,2017年11月,中國長沙,第411一414頁。 [2]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的內容及分組略説》,《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六輯,中西書局2017年,第9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12日16:5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