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一書中公佈了263枚從9口古井發掘的東漢簡牘(包括殘片),其中自482號井發現、整理號爲212和254的兩塊木牘殘片,内容密切相關,都是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條文的摘錄。[1]殘片雖然來自482號井的第2、3不同地層,但筆者認爲,根據形制和書寫風格,可以綴合此兩塊殘片。另外,里耶秦簡中也有殘片屬於不同地層而當綴合的例證。[2]復原的結果如圖1、2。 圖1:212正+254正綴合示意圖 圖2:212背+254背綴合示意圖 從斷口來看,254號牘上端似乎完全吻合212號牘下端的右側。綴合時兩塊殘片稍微重疊(參圖3、4)。 圖3:212正和254正斷口 圖4:212背和254背斷口 原來,212正下端右側的“益”字的“皿”部分有缺,下面有另一字的殘筆。另外,254正上端的“賦”字也不完整,前面的殘筆整理者認爲是“以”字。綴合後發現,212正下端右側殘筆其實是254正上端“賦”字的左上部分,而原來釋爲“以”的筆畫是212正下端“益”字的右下部分(參圖5)。 圖5:綴合後的“益”、“賦”字 復原後212+254正第2欄第一行的文字將變成:“臧(贓)錢三百,鬼新(薪)、白粲。・擅加益賦,還臧(贓)卑〈畀〉[3]主。”此“賦”應爲官吏要收取的“賦稅”。官吏如果擅自多收取賦稅,他們不僅需受處罰,這筆錢也要還給付稅的人。[4] 不過,此則綴合還有一個問題:按照《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中的統計表,212和254號牘從尺寸來看好像不能綴合。據是表,212號牘長10.5釐米、寬2.6釐米而254號牘長5.8釐米、寬2釐米。[5]換言之,254號牘不可能比212號牘長,並且寬度不可能只有212號牘寬度的小半(參圖1、2)。檢圖版,212號牘的寬度大概是長度的四分之一,長度和寬度的比例符合統計表所記的尺寸,但254號牘的比例絕不符合表中的數字:據統計表,254號牘的寬度大概是長度的三分之一,但圖版顯示,其寬度實際是長度的十二分之一。統計表中254號牘的信息好像不確。[6]爲確認212和254號殘片的尺寸,筆者曾聯繫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羅小華先生,承他告知統計表中212號牘的尺寸正確無誤,但254號牘其實長13.4、寬1.1釐米,表中信息確實有誤。[7]可見,從尺寸看,綴合方案似乎也能成立,兩塊殘片的長度一共23.9釐米,考慮到綴合時兩塊殘片重疊(參圖3、4),原來的木牘應稍短,估計大致符合漢代一尺的標準長度;又212號牘的一側明顯殘損,所以原來的寬度應多於2.6釐米。 綴合後的釋文如下。 212+254正: [第1欄] 列侯相遺書以侯印封,完城旦。 鬬刃傷人,完城旦。 ・人妻事□禾□接夫婦道父母。 嫁爲人妻,減死罪一等,完城旦。 棄書官印以上,司寇。 非縱火時擅縱火,燒山林□司寇。 □□節□□吏不□□〼 … [第2欄] 臧(贓)錢三百,鬼新(薪)、白粲。・擅加益賦,還臧(贓)卑〈畀〉主。 □闕上百者不上,鬼新(薪)。 上書言變事不如式,爲不敬。 天下有服禁不得屠沽,吏犯,不敬〼 □□官府寺舍民廬,臧(贓)不滿千〼 僕□當僕,坐臧(贓)爲盜。 □□坐臧(贓)爲盜。 … [第3欄] 僞[8]寫皇帝信爾(璽):要(腰)斬。 謀反者,要(腰)斬。 大逆無道□□□□□□ … [第4欄] 與伯季父子奸,右止(趾)。 發遷衛土〈士〉[9]不得令相冒代,棄市。 傷兄姊,加罪二等。 … 212+254背: [第1欄] … 妻淫失煞(殺)[10]夫,不道。 奸人母子旁,不道。 對悍使者無人臣禮,大不敬。 驚動鬼神,大不敬。 上書絕[11]匿其名,大不敬。 漏泄省中語,大不敬。 [第2欄] … □□□□□棄市。 以人罪爲罪,當斬。非犯軍中,棄市。 盜變事書,棄市。 留變事書當上不上滿半日,棄〼 吏留難變事滿半日,棄市。 發視變事,棄市。 同產相奸,棄市。 [第3欄] … 受□□□書而亡之,髡鉗。 詐命□所及詐復,免死,髡鉗。 [第4欄] … 謀盜復,完城旦。 臧(贓)四百,完城旦。 附記:本文受海德堡大學漢學系《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研讀班的啓發。參加者如下:紀安諾(Enno GIELE)、李峰、馬增榮、馬碩(Maxim KOROLKOV)、唐俊峰、孫慧、瞿見、Egas MONIZ-BANDEIRA。寫作過程中承好友唐俊峰、馬增榮提供寶貴意見,並得羅小華先生幫忙核對原件的尺寸,謹致謝忱! 本文寫作得到德意志研究協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附屬海德堡大學933號特別研究中心(Sonderforschungsbereich)“Materiale Textkulturen”的資助。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長沙:嶽麓書社,2016年。212號牘(出土編號爲2011CSCJ482(2):25-2)見頁117-118(彩色圖版),頁170-171(黑白圖版),頁221-223(釋文注釋);254號牘(出土編號爲2011CSCJ482(3):3-5)見頁119(彩色圖版),頁172(黑白圖版),頁223-225(釋文注釋)。 [2] 比如里耶秦簡8-2265+12-1786(出土登記號)。參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頁136、202。 [3] 周海鋒疑“卑”爲“畀”之訛字,今從。見氏《〈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校讀記(一)》,簡帛網,2017年2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6)。 [4] 參張家山《二年律令》簡185:“擅賦歛者,罰金四兩,責所賦歛償主。”(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頁164);居延新簡EPT43:55:“坐簿書貴直爲擅賦臧二百五十以上……”(見張德芳主編;楊眉著:《居延新簡集釋(二)》,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頁355);《漢書·萬石衛直周張傳》:“今君上書言倉庫城郭不充實,民多貧,盜賊衆,請入粟爲庶人。夫懷知民貧而請益賦,動危之而辭位,欲安歸難乎?君其反室!”(【漢】班固撰:《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2198)。 [5] 參《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附表二(頁88-101)。 [6] 水間大輔已指出縱、橫比例不一致的現象,見氏《長沙尚德街出土簡牘法律條文雜考》,載《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7會議論文集》,頁289。 [7] 羅小華2018年5月11日發送的郵件。 [8] 李洪財將原來的“爲”改釋爲“僞”,今從。見氏《〈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補釋》,簡帛網,2017年2月2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7)。 [9] 周海鋒疑“土”爲“士”之訛字,今從。見氏《〈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校讀記(一)》,簡帛網,2017年2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6)。 [10] 吳雪飛讀爲“殺”,今從。見氏《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補釋兩則》,簡帛網,2017年3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42)。 [11] 周海鋒將原來的“紀”改釋爲“絕”,今從。見氏《〈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校讀記(一)》,簡帛網,2017年2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6)。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12日02:4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