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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贰)》初讀(一)

http://www.newdu.com 2018-05-1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周海鋒 参加讨论
(湖南大學)
    

    學界翹首以盼的《里耶秦簡》第二卷終於出版了,雖然以斷牘殘簡居多,但隻字片語亦彌足珍貴。草草翻閱一遍,有些不成熟的想法,記錄下來,希望能引起同道的進一步思考。
    

    卅六年五月庚戌舍守歐佐秦出秶粟粟四斗一升泰半升以食者居貣士五 二三〇三
    按:簡首數字漫漶難辨,整理者據殘存筆跡補釋“卅”,不妥。簡首之字應釋為“廿”。理由如下:首先,舍守歐、佐秦二人數見于《里耶秦簡(貳)》,均活動于廿六年:
     廿六年五月庚戌舍守歐佐秦出稻粟粟四斗(二三〇三)
    廿六年七月庚戌舍守歐佐秦出稻粟粟二斗以貸居貣士五巫霈留利□(一九〇三)
    廿六年七月庚戌舍守歐佐秦出稻粟粟一石一斗半斗以貸居貣士五朐忍(一五二六)
    其次,嶽麓秦簡2026號令文規定“黔首、徒隸名爲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貲二甲”,雖然此則令文確切的制定時間不詳,但晚至秦始皇卅六年以後的可能性極小。反之,據里耶秦簡可推測2026號簡所存令文必定在秦統一以後制定。又《里耶秦簡(貳)》一一五九號簡“年更名曰殷”,可能與秦令更名規定有關。
    秦漢時稱呼服雜役者為“廝”,《史記·蘇秦列傳》:“廝徒十萬”《索引》:“廝音斯。謂廝養之卒。斯,養馬之賤者,今起為之卒。”
    《漢書·陳餘張耳傳》:“有廝養卒謝其舍曰”,顏師古注引蘇林曰:“廝,取薪者也。養,養人者也。舍謂所舍宿主人也。”“廝養卒”當指負責雜役的士卒。里耶秦簡中“舍”似為負責管理雜役的機構,此雜役為自由民,多為居貲贖債者,與由徒隸充任的雜役不同。
    

    二人有律(一〇七八)
    按:此為司空守兹作徒簿,字跡較模糊,但釋為“有律”似乎不妥,當釋為“有逮”。如里耶秦簡8-697“一人有逮”,《里耶秦簡(貳)》“四人有逮”(二二八九)。
    

    “三族從人”見於嶽麓秦簡第五卷:
     從人家吏、舍人可(何)以□三族從人者?·議:令縣治三族從人者,必(0912)
    “三族從人”在嶽麓秦簡中僅見於此令條,其為從人一種無疑,但我們在整理時未能知曉其確切所指,故沒有加以注釋。不曾想《里耶秦簡(貳)》也出現此稱謂:
    主三族從人讂
    主□賊閗讂(一七〇一)
    “讂”出現在嶽麓秦簡令條中,我們認為是一種通緝文書:
    ●諸治從人者,具書未得者名族、年、長、物色、疵瑕,移讂縣道,縣道官謹以讂窮求,得輒以智巧(潛)(1021)訊。其所智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1019)
    “主三族從人讂”指負責治理被通緝的三族從人案子的,“主□賊閗讂”,□內之字應為“盜”,指負責治理被通緝的盜竊犯、謀反者、傷人者和鬥毆者等案件的。秦代在縣一級行政單位安排人手(甚至設置機構),專門負責抓捕、審理通緝犯,《里耶秦簡(貳)》一二二七有“廷主讂”。
    見於嶽麓秦簡的的從人類別還有“魏荊從人” 、“代齊從人”,魏、荊、代、齊均是國名,而未見以“三族”名國者。此“三族”或是“夷三族”之省,“三族從人”指那些罪大惡極當夷三族的從人。
    “三族從人”這一稱謂不見于任何傳世文獻,我們從嶽麓秦簡中始知其存在,萬幸能得到里耶秦簡的佐證。此再度證明嶽麓秦簡律令條文是墓主身前使用之物,是切于實用的,並非為了葬禮而隨意摘抄,臨時製作的明器。
    又從人確為從事反秦活動的六國貴族階層,其大都“四體不勤,五穀不分”,故《里耶秦簡(貳)》云:“從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當可作治縣官府,謁令從人作官府及負土佐鄄(甄)”。“從人城旦”指判處城旦刑的從人,“田”在這裡可能不僅僅指一種存在于南方的特殊的耕種方式,而指代耕田一類的勞作。“田”或作“槎田”:
    〼【黔】首習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習俗槎田歲更,以異中縣。(里耶秦簡8-355)
    “槎田”確為一種輪作的耕種方式,但從人之中定有楚人,他們不至於完全不知此事。故文書以“田”指代田作,因遷陵所在的南方盛行“槎田”,異于關中地區。
    

    □年四月丁未御史丞去疾請史
    發徵律曰戍去其宿宿去它□宿及不〼(七三二+六四四,此為整理者綴合)
    據此可知“發徵”為秦律篇名之一,先前有此篇名見於嶽麓秦簡第五卷令文,然因孤證,不敢確定:
    ●令曰:吏徙官而當論者,故官寫劾,上屬所執灋,執灋令新官亟論之。執灋【課其留者,以】發徵律論之。【不】(1661)上屬所執灋而徑告縣官者,貲一甲。以爲恒。      □□□第廿二(1760)
    上引令文中的“以發徵律論之”,指按照《發徵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論處。當然並非所有出現在律令條文中的“發徵律”都作如是解,如《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令曰:縣官相付受,道遠不能以付受之,歲計而隤計者,屬所執灋輒劾窮問,以留乏發徵律論坐者。(1915)
    “以留乏發徵律論坐者”,因為耽擱、攪黃了發徵之事,要按照相關法律論處犯罪者。
    《二年律令》一則歸入《戍律》的條文,與上引里耶簡《發徵律》類似:
    當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贖耐;過七日,贖爲隸臣;過三月〖日〗,完爲城旦。(三九八
    據此可知《發徵律》與《戍律》所規範的對象當有重合。
    又《發徵律》與《徭律》所規範的區域,界限並非很分明,甚至有交叉,例如《秦律十八種·徭律》:“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
    漢律中暫未見《發徵律》,或許對律篇進行過整合,將秦代歸入《發徵律》的條文調整到《徭律》《戍律》《興律》等律篇下。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14日22: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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