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古城遺址一號井第九層除出土大量的秦代文書類簡牘外,也包含有部分醫方簡牘。根據學者及我們的考察,這些醫方見於如下簡牘:簡9-244、簡9-1569、簡9-1590、簡9-1630、簡9-1633、簡9-1954、簡9-2097、簡9-2296。上述醫方簡牘皆殘折。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一文對幾枚醫方簡牘文字進行過校讀,[1]有不少好的意見。我們在研讀上述醫方簡牘的過程中,陸續也有一些看法,提出來供方家批評指正。 里耶秦簡(貳)簡9-1590原釋文: 〼□□〼┗藥□更暴如此□可廿日Ⅰ 〼□□Ⅱ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一文將原釋文改釋為“〼□□藥□更爲如此,爲可廿日Ⅰ〼□□Ⅱ”,並且指出,此簡牘“疑與醫藥有關”。 按從此簡牘內容來看,應為醫方無疑。校釋小組將“更”後一字改釋為“為”,可從。“藥”後一字,原皆未釋,我們認為從字形及辭例來看,此字可釋為“盡”。此字圖版作 ![]() ![]() “此”後一字,原釋文未釋,校釋小組將之釋為“為”。此字圖版作 ![]() ![]() “盡”、“藥”二字即釋出,則里耶秦簡(貳)9-1590首行釋文當斷讀作“〼□□┗藥盡,更爲如此藥,可廿(二十)日”。“藥盡,更爲如此藥”指藥用完後,繼續按上法制藥。《五十二病方》云“藥盡更爲”,其後省略了“如此藥”一類的話,辭例雖有別,意思則是相同的。 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404-405行:“巳(已)去藥,即以彘【□□□□□□□□】□【□】疕瘳而止。【□】三日而肉產,可八九日而傷=平=(傷平,傷平)【□□□□□□,可】十餘日而瘳如故。”《五十二病方》“可八九日”、 “【可】十餘日”可與里耶秦簡(貳)9-1590“可廿(二十)日”相參看,也可證“可”當與下文“廿(二十)日”連讀。《五十二病方》的“可八九日而傷平”,馬繼興先生《马王堆古医书考释》“語釋”謂:“約八九日傷口就可以平復。”[2]應可信。“可”,約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御可數百步,以馬爲不進,盡釋車而走。”《漢書·天文志》:“五星殘,其狀類辰,去地可六丈。”又《漢書·王章傳》:“章小女,年可十二。” “可廿日”後應有“病已”、“病愈”一類的話。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251行:“恆服藥廿(二十)日,雖久病必巳(已)。”又里耶簡8-1290:“恆波<服>藥廿(二十)日,雖久病必巳(已)。”[3]又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122行:“雖俞(愈)而毋去其藥=(藥,藥)○自【□】盡而自□殹,施(㾷)即巳(已)□。”176-177行:“壹㱃(飲),病俞(愈)。日壹【飲】,三日,病=巳=(病已。病已),類石如沙從前出。”均可以參看。 里耶秦簡(貳)簡9-1590第二行兩字圖版分別作 ![]() ![]() ![]() ![]() ![]() ![]() ![]() 里耶秦簡(貳)簡9-1633原釋文: 〼□藥必先 ![]() ![]() 〼嘗 ![]() 按第一行所謂“傳”字圖版作 ![]() ![]() ![]() ![]() ![]() ![]() “傳”即改釋為“傅”,可知第一行起首原缺釋之字也應釋為“傅”。此字圖版作 ![]() ![]() ![]() 原整理者認為第一行“六十”後再無文字。不過“十”後圖版作 ![]() 根據上文補釋、改釋意見,我們認為原釋文第一行“□藥必先 ![]() ![]() ![]() ![]() ![]() ![]() ![]() ![]() ![]() “洗、傅藥六十日”後應有“必已”、“病已”、“知”一類的話。《五十二病方》251行:“恆服藥廿(二十)日,雖久病必巳(已)。”又里耶秦簡(壹)簡8-1290:“恆波<服>藥廿(二十)日,雖久病必巳(已)。”[7]《五十二病方》122行:“雖俞(愈)而毋去其藥=(藥,藥)○自【□】盡而自□殹,施(㾷)即巳(已)□。”176-177行:“壹㱃(飲),病俞(愈)。日壹【飲】,三日,病=巳=(病已。病已),類石如沙從前出。”《武威漢代醫簡》簡30:“六十日知,百日已。”皆可以參看。 第二行“嘗”後一字原整理者釋為“ ![]() ![]() ![]() 里耶秦簡(貳)簡9-2097原釋文: ·□析令如茇菅三韋東□尺積以水□〼Ⅰ 卒時没水盡孰□而以布繳□取□ 〼Ⅱ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將原釋文改釋為“·□析令如髮管三,韋束一,□尺,漬以水□□〼Ⅰ卒(淬)時没水盡,孰(熟)摶而以布繳之,取汁〼Ⅱ”。 校釋小組“髮管”、“束”、“漬”、“之”、“汁”之釋,皆可信。“析”前一字字跡磨泐,或為藥物名。“□析令如髮管三”指取剖析如髮管某物三份。 “束”後一字,原整理者缺釋,校釋小組以為兩字,且斷讀作“韋束一,□尺”。此處圖版作 ![]() ![]() ![]() ![]() “兩”、“三”二字即釋出,可知此處釋文當斷讀作“韋束兩,三尺”。“韋”,或讀為“葦”,“韋(葦)束”指捆縛成束之葦草。“韋(葦)束兩”之“兩”與前“三”相對,當用為數詞,這裡指二束。《五十二病方》189行云:“一,𤵸,取景天長尺、大圍束一,……”以之相參,里耶秦簡(貳)9-2097 “韋束兩,三尺”當指葦束二束,長三尺。 “水”後一字圖版作 ![]() ![]() ![]() 據上文,里耶秦簡(貳)簡9-2097第一行原釋文當斷讀作“·□析令如髮管三,韋束兩,三尺,漬以水,巳(已)〼” 。 里耶秦簡(貳)簡9-2097第二行“卒”,校釋小組讀為“淬”。注云:“卒,讀爲‘淬’。馬王堆漢帛書《五十二病方·伤痙》云:‘卒(淬)醇酒中’,周家臺秦簡323號簡云:‘卒(淬)之醇酒中’,可參看。”此說恐不可信。 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養生方》有“卒其時”。《養生方》88行:“【一曰】:【取】萩莢二,冶之,以水一參沃之,善挑,即漬巾中,卒其時而𢩭之,【□□□】乾,輒復漬。”《五十二病方》347行:“加(痂):以少(小)嬰兒弱(溺)漬羖羊矢,卒其時,以傅之。”原整理者注云:“卒其時,即晬時,一晝夜。”其說可從。古書常見“晬時”、“周時”。 《齊民要術·煮膠》:“經宿晬時,勿令絶火。”《傷寒論》卷一《辨太陽病脈證並治》:“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本草綱目·序例》:“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泄。云晬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壹宿。”又《集韻·隊韻》:“晬時者,周時也。”古醫書又有“晬其日”。《靈樞經·壽夭剛柔》:“黃帝曰:‘藥熨奈何?’伯高答曰:‘用淳酒二十斤,蜀椒一斤,乾薑一斤,桂心一斤,凡四種,皆嚼咀,漬酒中,用綿絮一斤,細白布四丈,並內酒中,置酒馬矢熅中,封塗封,勿使泄。五日五夜,出綿絮曝乾之,乾復漬,以盡其汁。每漬必晬其日,乃出乾。乾,並用滓與綿絮,復布為復巾,長六七尺,為六七巾,則用之生桑炭炙巾,以熨寒痹所刺之處,令熱入至於病所,寒復炙巾以熨之,三十遍而止。汗出以巾拭身,亦三十遍而止。起步內中,無見風。每刺必熨,如此病已矣。’”此段文字可與上引《養生方》相參看。由此可知,“卒其時”即“晬時”、“周時”、“晬其日”,指一整天。 里耶秦簡(貳)簡9-2097第二行“孰”字,校釋小組。注云:“讀爲‘熟’,表示程度深。”可從。“孰”後一字,原整理者缺釋,校釋小組改釋為“摶”。其注云:“摶,原釋文未釋,指捏聚成團。《説文》:‘摶,團也。’《廣雅·釋詁三》:‘摶,著也。’王念孫《疏證》:‘摶者,聚之著也。’”其說恐不可信。 按“孰”後一字圖版作 ![]() ![]() ![]() ![]() 據上文,里耶秦簡(貳)簡9-2097第二行原釋文當斷讀作“卒時没水盡,孰(熟)捉而以布繳之,取汁 〼”。“卒時没水盡”指經一整天後所浸之藥水吸收完。“繳”當讀為“絞”,擰也。“敫”、“交”常相通假,如“皎”或書作“皦”。《備急千金要方》卷二《婦人方》:“膏成,新布絞去滓,每日取如棗許,內酒中服之。”《醫方類聚》卷二百四十一《小兒門三》:“以醇苦酒五升漬之晬時,煮三沸,絞去滓,以綿一片,浸藥中,適寒溫以熨囟上,冷更溫之,復熨如前,朝暮各三四熨乃止,二十日可愈。”《齊民要術·八和齏》:“生薑,削去皮,細切以冷水和之,生布絞去苦汁。”均可以參看。據上引醫書,“以布繳(絞)之,取汁〼”即用布絞去渣滓而取汁。 [1]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簡帛網,2018年5月17日。下所引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意見皆出此文,不另注。 [2] 馬繼興:《馬王堆古醫書考釋》第607頁,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 [3] “波”,《里耶秦簡〔壹〕》釋文作“汲”,《校釋》作“ ![]() [4] “榖”,原釋文作“穀字”,此從李零說。參李零《中國方術考》(修訂本)第461頁,東方出版社,2000年。 [5]“漬善白布二尺中,陰乾”,原釋文作“漬善白布二尺,□□烝(蒸)”。此處釋讀參周波:《馬王堆漢墓帛書〔肆〕》整理札記(一)》,《古文字研究》第30輯第444頁,中華書局,2014年。 [6] 劉釗:《馬王堆漢墓帛書〈雜療方〉校釋札記》,《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輯第581頁,中華書局,2010年。 [7]“波”,《里耶秦簡〔壹〕》釋文作“汲”,《校釋》作“ ![]()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23日13:4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