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秦漢簡牘集釋》,張德芳主編,2016年甘肅文化出版社出版。該書佔盡得天獨厚優勢,在充分擁有甘肅簡牘實物地利,又得到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華夏文明創新傳承區古(典)籍整理出版項目支持。全書容彩色圖版、紅外圖版與集釋于一體,可謂是目前最新技術手段下的最新產物。為學術界整理與研究西北漢簡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其中的釋文部分,雖在前人的基礎上有很多改進,但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僅以《居延新簡集釋(五)》釋文為準,就其中可商榷之處加以檢討。錯誤之處,敬請指教。 簡1.第桼隧長孫級□ EPT59:531 本簡上、下殘,殘存文字僅僅是文書的名籍部分,具體性質不明。字迹漫漶、殘泐,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據圖版“桼”應釋作“二十”。 簡2.為掾譚知並不日迹 EPT59:533 本簡上殘,行政管理類官文書。釋文除《集釋》補“為”外與原本同,“為”字可從。“掾”字形不准,常見者有“為職”一詞,此字可釋作“職”。 簡3.□中 □等等等再拜子子迺癸卯卯 EPT59:535A 本簡上殘,通簡文字屬於習字所書,即“習字簡”。“等”前之“□”原本作“煩”,此字應釋作“積”。 簡4.長秩官吏員丞相請許臣收罷官印上御史見罔自詷臣昧死以聞 制曰 可 EPT59:536 本簡完整,詔書散簡,與官印的管理有關。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罔”字圖版作“”形,應釋作“國”字。 簡5.·一張掖居延都尉豐言願入一月奉泉萬二千 EPT59:539 本簡右下微殘,文字完整。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泉”應為王莽時始用字,其使用的時間稍有延後,簡牘時間可視作王莽及王莽以後簡。“願”或“愿”字與圖版不符,圖版左部的兩點與一撇很清楚,應釋作“減”字。 簡6.北舍捕得盡三月亖日甲午積二月六日詣 EPT59:545 本簡上、下殘,約為王莽時捕亡文書。《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釋“北”與“詣”,二字釋讀均有問題。“北”字儘管是左右殘,但是右側字有三橫筆應該是清晰的,雖不能釋作“日”但一定不是“北”,所以原釋作“□”還是比較有道理的。“詣”字,原本未釋讀,應釋作“詔”字。摹寫字“”,如何參考簡EPT65:8B之“竇”字形,可釋作“竇”。 簡7.元壽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張掖居延都尉博庫守丞賢兼行丞事謂甲渠鄣候言候長楊裦私使卒並積 一日賣羊部吏故貴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隧長張譚毋狀請斥免府書案裦私使卒並積一日隧長張 EPT59:548A 本簡完整,為都尉府發給甲渠候官的官文書。《集釋》本簡釋文採用了原中華書局本,只是在“集釋”時加註文物出版社本作“有”。但二字不可並存,細審圖版,此字應釋作“有”。“有書”例,在居延漢簡中是存在的。 簡8.等以縣官事公白晝攻牢獄入殺故縣長斷頭投入眾中所 敗俗傷化漸不可長當以時伏誅如惲言罪可誅臣請□ EPT59:551 本簡下殘,如《集釋》所言為詔書文字。字迹漫漶、殘泐,釋文《集釋》所補,可從。唯“所”字後殘筆可見,應補“□”;簡文中“□”,應釋作“有”字。此外,第一個“入”字,文義不好理解,應是釋文礙滯所致,可作“略”字,絕非“入”字。第二個“入”字,原本與其“集釋”均作“人”字,當為點校不精所致。 簡9.□其方各六百皆畢已吏卒具敢言之 EPT59:552 本簡下殘,約與債務有關的官文書。上端文字殘泐,原文物本“各”字前作“□□□等”,中華書局本“各”字為“□”作“□□□□”,《集釋》之“其方”不妥。據圖版“等各”字可從,其上還有二字不可釋。 簡10.第十候長相等寫移書到趣作治毋出 □如律令/掾□令史誼尉史譚 EPT59:553 本簡上殘,用材“兩行”,約為候官下發督治某事的官文書。《集釋》釋文二字未釋,與原本同。今案第一個“□”,應釋作“日”字。候官督治某事要求在某日結束、完成,一般是“會某日”,下接如律令。第二個“□”,應釋作“昌”字。 簡11.□國農都尉 麥禾苗頗欲死甚可憂懼咎在州牧承宣 EPT59:556 本簡上殘,用材“兩行”,約為州牧下發的官文書。字迹殘泐,釋文《集釋》在原本基礎上補釋“欲”字,不妥,應釋作“枯”字。未釋字“□”,應釋作“屬”字。 簡12.三月庚子甲溝鄣守候敢 □敢言之尉 EPT59:557 本簡左上、下殘,約為甲溝候官上報文書副本。《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釋“敢”字,可從。細審圖版,其上的“□”,應釋作“編”字。 簡13.止害隧卒李易 六石一斗一升 三月 食二石二斗二升少 EPT59:559 本簡下殘,戍卒稟食簿。字迹殘泐、漫漶,中間一行小字原本未釋讀,《集釋》添補。“易”字原本作“賜”,均不妥,應釋作“房”。“六”字,應釋作“又”。釋作“又”恰好與戍卒月食口糧三石三斗三升少相符。 簡14.西行塞壹宿北 EPT59:562 本簡上、下殘,官員行塞的記錄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西”字不妥,應釋作“□匹”。 簡15.詔書薄□ ·□ 年三十三歲長桼尺五寸 EPT59:563 本簡下殘,“功勞案”文書。字迹漫漶,《集釋》之“詔書薄”三字原本未釋讀,“詔書”二字可從;“薄”字,應作“增”字;接其後的“□”,應釋作“勞”字。末端“□”,應釋作“應令”二字。 簡16.二十九隧長兒成□□正月食 EPT59:569 本簡下殘,戍卒稟食簿。已有學者將之與它簡綴合,綴合之後的簡是569+465+383。《集釋》釋文之“成□□”原本釋作“□”。今案“成”字應釋作“戎”字,二“□”不存在,應刪除。綴合後的簡文是“二十九隧長兒戎 正月是三斛 二月辛巳自取”。 簡17.右部從吏孟倉建武五年桼月丙申假濟南劍一今倉徙補甲渠第七隧長 EPT59:574+575+576 本簡三簡綴合後基本完整,吏遷補牒。簡上端字迹殘泐,《集釋》之“部”原本未釋讀作“□”。今案圖版是有點不是十分清楚,但是絕不是“部”,可釋作“尉”字。 簡18.為它事以故乏告 EPT59:583 本簡上、下殘,約為教敕官文書。簡上端字迹殘泐,《集釋》之“”“它”原本未釋讀,今案二字可從;“告”字不妥,應釋作“失”字。 簡19.出粟一斛 給食□□子傳馬五匹 始建國五年二月乙亥第二十三候長□EPT59:587+585+589 本簡下殘,屬於“粟出入簿”。字迹殘泐、漫漶,《集釋》“給食□□子”原本釋作“□以食□□子”。據文義與圖版,可釋作“給食良家子”。 簡20.得得幸賜書教告厚厚幸 EPT59:642 本簡下殘,書信類習字簡。《集釋》釋文與原本差異比較大,原本作“當得幸賜書數告厚厚□”。今案《集釋》補釋大體可從,唯“得得”應釋作“厚厚”。 簡21.却適隧長立行檄詣官九丁未再□□□九月丁卯丁卯令史育再拜請 EPT59:643 本簡基本完整,上段有點官文書感覺,下半段又是習字內容。《集釋》補釋“檄”、“再”可從,唯“再”後三“□”據圖版應刪除。“請”字,應釋作“謁”字。 簡22.伐胡卒彭憙責北界布袍一領直千八十……已得錢二百少八百八十 責廣地次累隧長陶子賜練襦一領直八百三十今為居延市吏 伐胡卒□□責破胡…… EPT59:645 本簡左、右殘,簿計文書。字迹殘缺、漫漶,《集釋》補釋“彭憙”二字可從,而“北界”二字不妥,應存疑。 簡23.史 史 啟 負百桼十一 EPT59:659 本簡上、下殘,效驗記錄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二“史”字上部均有陰刻線,應釋作“夬”字。 簡24.第十七隧長東郭章召 EPT59:666 本簡下殘,可以看作是隧長東郭章的勞作簿。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召”字應釋作“省”字。 簡25.且得二百卌四三月得 EPT59:672 本簡上、下殘,約為債務文書。字迹殘缺、漫漶,原本釋文作“廼得二百卌四三月得”,《集釋》之“且”可從;“二百”,應釋為“三日”;“四”字,中間為一橫筆,與上“日”字迥異,可釋作“曰”。 簡26.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十二月壬戌甲溝 過所 守候長移過所……奈□□ 部卒……掾尋 EPT59:677 本簡基本完整,如其名為“過所”文書。字迹殘缺,釋文《集釋》之“長移”原本作“長魏移”、“奈”原本作“秦”、“掾尋”原本作“□□□”。今案“掾尋”可從,“奈”字應從原釋作“秦”(EPT65:5作“秦”)。“長”字應該是守候之人名,字形外輪廓類“匚”,且與右側“國”字有異,中間部分也不太清晰。甲溝守候也就是甲溝守鄣候,新簡之中守鄣候者或名“長”,即簡EPT10:5所記“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十一月己丑朔丁未甲溝守鄣候長敢言之府下詔書”。“長”之圖版字形作“”,其外形輪廓類“匚”,中間似有三橫筆,非“長”類“匡”。由是懷疑二字應該是一個字,即“匡”字。又二簡時間同是“地皇上戊二年”非常接近,一個是十一月丁未(十九日),一個是十二月壬戌(五日)。從時間上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這樣的話,我們就可以添補曾任甲溝守候一職的人名,此人名“匡”,在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前後任職。 簡27.第四隧長婦六石具弩一傷一淵一□ EPT59:680 本簡下殘,屬於兵器完備狀況的檢查文書。釋文《集釋》“婦”,原本作“奴”,二字均不妥,屬於“清清楚楚不認識者”。 簡28.令夫子便前它實善為乞去不一二叩頭數 EPT59:689A 本簡上、下殘,私人書信。《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便前它實”不准,應釋作“復苛也審”。 簡29.□欠□再拜言吏受 EPT59:694A 本簡左、右殘,習字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言”字應釋作“為”字。 簡30.□從縣宜尋□□□大司空府□□□推州牧曲敢□告西河□□上郡□武張 □□辰大尹詔書□□□之界且元□□河竟城以西至于張掖後部澤城以屬內郡EPT59:697 本簡上殘,王莽時詔書文字。字迹殘缺、漫漶,多不可釋,原本作: □□宜……西□□□□河西□□上郡□武張 □□□……城以西至于張掖後部澤□以□內郡 兩者相較可見紅外圖版雖有改進,但仍存疑問。今參照圖版與文義,《集釋》釋文與簡牘還有很大的差距。右行的上半部應該是轉發詔書的官名與人名,“尋”、“大司空”確如。“尋”之上應是“(王)尋”的官職名,“□從縣宜”釋作“司徒將軍”;“尋”後的三個“□”,應釋作“隆新公”;“府□□□推”,應釋作“將軍邑移雍”;“西河”後二“□”應釋作“武威”;“上郡”之後的不釋字應有二作“□□”。左行文字,可能與王莽的地理劃界有關。“屬”字應釋作“為”。 簡31.掾崇敢言之教記 EPT59:698 本簡基本完整,字迹漫漶。原本釋文“教記”未釋,《集釋》補。今案“教”字應釋作“府”字。 簡32.□□欲事□ □□□□為白●夫子可知終白 EPT59:699A 本簡左、右殘,私人書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終”字應釋作“復”字。 簡33.□壁□奪持之邸□去□ EPT59:714 本簡上、下殘,文書性質不明。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此“□”應釋作“獲”。 簡34.□□有 EPT59:732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此字應釋作“書”字,約為詔書用語殘簡。 簡35.□薄少 EPT59:748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之“薄”應從原釋作“簿”。 簡36.□□臨木候長 EPT59:755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原本作“居延”,今案應釋作“隧適”。 簡37.充它意 EPT59:756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充它”文物本作“都地”,中華本作“迹它”。今案“它”字可從,其前的字應釋作“有”。類似文例如“得毋有它”等。 簡38.令掌內與佐掾史□ EPT59:764 本簡上、下、左、右殘,字殘半。《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佐”應釋作“獄”。 簡39.第七隊長豐□□□ EPT59:776 本簡上、下、右殘,字存左半。《集釋》釋文除改“豐”後二字“校兵”為“□□”外與原本。今案“隊”字應釋作“”,可統一釐定“隧”;“校兵”,應釋作“持兵”;最後一個“□”應釋作“詣”字。 簡40.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二年二月 治所移甲□□□□不報□得 EPT59:883 本簡下、右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較原本有很大進步,右行文字可從,左行問題較多。據圖版前四個“□□□□”應釋作“溝收責”三字,“報”字應釋作“服”字,“□得”應存疑。全文應是與債務討收的有關文書,移書讓甲溝代為收取債務,但是當事人不承認有此事“不服”。 簡41.□白綸請宋充何立 EPT59:904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釋文原本僅釋“白綸”“充”三字,餘字《集釋》補。今案原有釋文除“請”可從者,均不妥,應釋為“自給請免補卒”。 2018年5月22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23日16:4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