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孟庎壺(禺邗王壺),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出土于河南輝縣,現藏于大英博物館。與其同時出土之物已經不可考。自趙孟庎壺(禺邗王壺)出土以來,長期漂泊於海外。作為春秋晚期的青銅重器,其與黃池之會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時至今日,距趙孟庎壺(禺邗王壺)的出土已有近乎百年,重新審視百年來諸家研究,對厘清思路、溫故知新定有所裨益。 趙孟庎壺(禺邗王壺)為一對青銅圓壺,壺蓋外緣刻有銘文,記載了吳晉黃池之會,共有十九字,其文如下: “禺(遇)邗王于黃池,為趙孟庎(介)邗王之惖(賜)金,台(以)為祠器。” 自銅器出土以來,已有數名學者對於此器進行探討,無論是對其器物形式還是銘文釋讀,學界中的意見各不相同。為更好地理清趙孟庎壺(禺邗王壺)中所蘊含的有關於黃池之會的歷史資訊,在此將學界對其的研究梳理如下,以作參考。 一、器形特徵 從器形特徵上來講,趙孟庎壺(禺邗王壺)為晉式銅器,已基本上成為各家共識。最早提出這種說法的是陳夢家先生,先生指出“與吳壺同形勢中之諸器,惟晉器之嗣子壺及李峪村出土者於之最近,華蓋獸耳綯紋皆其同點,而高度亦相仿;果此三器之無浮蓋立鳥,乃原無而非失去者,則又其同點;又其壺形略同,花紋皆分五層”[1],且此壺與同晉器嗣子壺同出土的羌鐘之銘文相近,故“疑此壺之鑄作者乃晉工也。”[2] 後謝堯亭先生補證,此壺形式與上馬M15出土的銅壺及《美劫》中著錄的A707號銅壺、下平望M6出土的陶壺等相同;且該壺紋飾與《美劫》A842號銅鑒、渾源李峪牛尊、長子縣東周墓出土銅器及侯馬鑄銅陶範花紋等相似,而與吳器的器形、紋飾皆不相同,故為晉式銅器。[3] 吳毅強先生也認為,“從器形、紋飾方面綜合分析,認為該壺器形、紋飾組合完全是春秋後期到戰國早期晉式銅器的典型風格……是春秋後期典型的晉國銅器。”[4] 吳聿明先生則從銘文書法風格的角度,對其歸屬進行論述。先生經過觀察,指出趙孟庎壺(禺邗王壺)在書法風格上呈現出典型的三晉風度,字體端正工整,用筆細膩纖巧,章法循矩合度,行筆一絲不苟,與晉器“羌鐘”銘文相似,故“由此可證禺邗王壺是在黃池由晉工所制。”[5]但同時吳聿明先生也說到:“三晉兵器的銘文在書體上與禮器銘文迥然不同,趙孟庎壺(禺邗王壺)銘文的書體風格雖與三晉書風吻合,然而與吳器書體風格又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字形修長,結體嚴整,筆劃纖巧,風格秀逸。另外,吳方言和山西部分地區方言在語言上也有某些相似之處。”[6]故吳晉兩國在諸方面的交流與滲透問題仍值得深入探討。 與一致認同是晉器的觀點不同的是,董楚平先生亦從書法風格角度來論證,“本銘字體修長,線條宛轉柔和,完全是南方畫風,與中原晉器迥異。”以證趙孟庎壺(禺邗王壺)為吳器。[7] 二、銘文釋讀 對於趙孟庎壺(禺邗王壺)銘文的釋讀,主要爭議集中在“禺”、“庎”、“惖”三個字上。針對銘文的解讀問題,學界有多種說法。 最早提出對於趙孟庎壺(禺邗王壺)銘文釋義的是葉慈先生。葉慈先生在《柏林敦雜誌》中將“禺”單獨理解為人名,將“為”解讀為“捍衛”。現如今這種解讀方式已不常見。 (一)釋“” 1937年,陳夢家先生于第二十一期《燕京學報》上發表《禺邗王壺跋》。在此篇文章中,陳夢家先生認為,“禺”字當解讀為“吳”,先生指出,“金文吳或稱‘攻吳’或稱‘工䲣’或稱‘工敔’……禺與吳䲣敔古音並近,廣韻虞部‘虞’‘禺’‘愚’‘隅’等字同在遇居切下,證禺虞同音。”[8]故銘文“禺邗王”為“吳邗王”,依此將受金者認為吳邗王,即吳王夫差。[9]因此,器主為吳王夫差。而之所以稱夫差為“邗王”或是“吳邗王”,是因為“吳晉爭長,其時所爭者為欲吳稱公而不稱吳王”,“故疑特為避吳王之稱。”[10] 容庚先生同樣認為,“禺和吳同在虞韻,禺邗即吳幹,禺邗王邗王及吳王也。”[11] 聞一多先生亦贊同這種說法,認為“讀禺邗與吳幹同,禺邗王即吳王夫差。案陳說得之。”[12] 董楚平先生引:《山海經·大荒北經》中“誇父不自量力,欲追日景,逮之于禺谷”,郭璞注:“禺穀,禺淵,日所入也,今作虞。”《列子·湯問》“逐之于隅谷之際”,張湛注:“隅穀,禺淵也”,可知禺虞(吳)古通。邗(幹)王本越族一個邦國。吳滅幹後,襲其國號,或單稱邗,或後稱吳邗,本銘始稱禺邗,後稱邗,不足怪。[13] 童書業先生在《釋“攻吳”與“禺邗”》一文中說到:“吳據幹地後遂稱‘幹吳’(攻吳),到夫差遷幹,又單稱‘邯’(幹),或稱‘禺邗’(吳幹)了。”進一步解釋了吳王與“禺邗”之間的關係。[14] 吳聿明先生從陳夢家先生之觀點,並補充道因避“吳王”之稱而稱為“禺邗王”應為吳國于黃池會盟是用以與晉國談判的外交策略。[15]從語法角度上,吳聿明先生指出“如果按照陳夢家先生對‘禺’、‘庎’二字的解釋,全句文意可暢達無滯地通讀……如果主語為趙孟介,則上半句主謂倒裝尚可理解;而下半句‘邗王之惕金,以為祠器’,‘邗王’之前缺動詞或介詞,與上半句脫節,無法讀通。”[16] 然而,與陳夢家先生的解釋不同,唐蘭先生將“禺”解釋為動詞“遇”,並在《趙孟庎壺跋》一文中引道“馬叔平先生衡云:‘禺,當讀為遇。’”[17] 楊樹達先生同唐蘭先生的解讀相同,亦將“禺”解讀為“遇”,並解釋道“邗王及吳王。經傳多稱吳為幹。”且證明道“銘文首句無動詞,不成文理,又與下稱邗王者不合。”[18] 王文清先生認為,將“禺”讀作“吳”,則“禺邗王”即“吳邗王”是不符合吳王稱謂的,因為吳滅幹前,吳的國號為“句吳”,在文獻記載中“句吳”或作“故吳”,或簡作“吳”;吳滅幹後,吳國之王除稱為“工䲣王”、“攻敔王”或“吳王”等,也或稱“邗王”;且春秋戰國時期少有兩國合稱的例子,例如韓滅鄭後韓王並未稱為“韓鄭王”,因此王文清先生認為將“禺邗王”之“禺”字讀作“吳”字,是不恰切的。[19] 謝堯亭先生補證道,禺、遇音可通,《侯馬盟書》有借遇作禺者。《玉篇》:“遇,見也。”盟書“遇之行道而弗伐”,亦作“見之行道而弗伐”。且吳邗王之稱實屬罕見[20]。故應將“禺”讀為“遇”。 吳毅強先生從“于”字的用法切入,來解釋“禺”的讀法。吳毅強先生認為:“‘禺邗王于黃池’中的‘於’用作介詞,用來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這個句子中必須有動詞或謂語。如果將禺邗王當做一個名詞‘吳幹王’解,那麼‘禺邗王于黃池’這句話不符合同時代的語言習慣。再者……銅器中吳多稱‘工䲣’、‘吳’、未見稱‘禺邗王’。很明顯,這句話中的‘禺’只能當動詞‘遇’解。”[21]近年,劉玉斌先生亦從同樣的語法角度解釋了‘禺’解讀為‘遇’的原因,劉玉斌先生指出,“于的用法僅限於‘動+名+於+名’或‘動+於+名’兩種,即‘於’字之前必有一動詞方能成句,因‘邗王’定為名詞,故‘禺’只能為動詞。”[22] (二)釋“” 對於“庎”字,最早葉慈教授疑“庎”字為“陰謀”“詭計”一類的名詞。[23]陳夢家先生認為,“趙孟”為趙鞅,“‘庎’為介之孳乳字,賜予也”,故“庎”應解釋為“賜予”。[24]聞一多先生從之,並引《小明·既醉》中的“介爾景福”、“介爾昭明”、《雝》中的“介以繁祉”、《酌》中的“是用大介”,以作證明。[25] 吳聿明先生從陳夢家先生的觀點,且從事理的角度補充道:“吳王從千里之遙的邗地吧製作祠器的青銅帶到黃池送給趙孟介,這在事理上似乎難以理解。相反地倒是吳王在黃池接受趙孟介贈予的青銅就地鑄造,比較順理成章。” 不同的是,唐蘭先生將“為趙孟介”理解為是作器者的自述,“庎”理解為“擯介之介”,即趙孟(趙鞅)的助手。“惕”為賞錫之錫,“台”為“以”[26]。故整段銘文解讀為“趙孟之介以見吳王,吳王錫之金,因以為祠器也。”[27]作器之人為趙孟之介,器主亦為趙孟之介。楊樹達、王文清、謝堯亭、吳毅強等先生從之。 王文清先生引《左傳》宣公十八年記載魯大夫公孫歸父自晉還魯時“覆命于介”,杜預注曰:“介,副也。將去使介反命於君。”此“趙孟介”,當即晉大夫董褐、司馬寅。[28] 謝堯亭先生引《禮記·聘義》:“上公七介,侯伯九介,子男三介,所以名貴賤也,介紹而傳命。”並解釋道,古者主有擯,客有介。關於介,《左傳》例證很多,黃池會為吳所召集,吳為主,晉為客。《左傳》哀公十三年:“子服景伯對使者曰‘王合諸侯……且執事以伯召諸侯,而以侯終之,何利之有焉?’”故庎應解釋為擯介之介。[29] 吳毅強先生亦補充道,“介”當賜予解,春秋以來已很少有這種用法,且《左傳》《禮記》中多將“介”作“擯介之介”。[30] 而之所以銘文中只寫到“趙孟介”而未寫到其名字,唐蘭先生的解釋是:“作器者不見,見主名,于商或周初,時或見之。此春秋時器不稱名,實變例也。”[31] 對於未作鑄器者名字的原因,楊樹達先生的解釋為:“此制器者自明其職位,然不具名氏,古人淳樸不尚名如此。”[32] 陳夢家先生反駁道:“作器者無主名,西周以下,決無其例,故唐氏不得不以變例說之。”[33] 董楚平先生亦對此持相反態度,認為唐蘭先生與楊樹達先生的兩種說法難以服人。[34] 而對於“介”字的理解,除了陳夢家先生理解為“賜予”、唐蘭先生理解為“擯介”之外,祝振雷先生提出,介字當理解為“求取”之求的意思[35],即“晉臣趙孟向吳王求金”。祝振雷先生贊同將《豳風·七月》中的“以介眉壽”釋作“求取”之意,這種情況的釋讀在許多金文中屢見不鮮,且綜合黃池之會時各方勢力的比較,晉國勢力衰微,吳國實力強大,因此晉之重臣趙鞅向吳王求金也顯得合情合理。[36] (三)釋“” 對於“惕”字,容庚先生[37]、陳夢家先生均解釋“惕金”為“敬金”。故整段銘文解讀為“吳邗王(夫差)于黃池,為(以)趙孟介(予),邗王之惕金(賜金),以為(作)祠器”,譯為“吳王夫差與晉定公午黃池之會,晉正卿趙鞅與其事,鞅以敬金奉吳王,吳王以之作為祠器。”[38]。董楚平先生從之,認為“此釋甚確”,並補充道“是趙孟贈‘金’給‘邗王’作壺,而不是‘邗王’贈金給趙孟或其他一般官員作壺。”[39] 唐蘭先生將“惕”解釋為賞錫之錫,作“賜”解釋,故整段銘文解讀為“趙孟之介以見吳王,吳王錫之金,因以為祠器也。”[40]作器之人為趙孟之介,器主亦為趙孟之介。近人吳毅強先生、劉玉斌先生從之。 楊樹達先生將“惕假為賜。”[41]王文清先生認為應釋為“賜金”,即夫差予趙孟介的賜金。[42]謝堯亭先生亦贊同此種說法,認為“介之受邗王之賜金較解釋為‘趙孟予邗王之敬金’合理地多。”[43]皆從唐蘭先生說。 聞一多先生認為錫當用本意,“錫金”謂錫與金也,金即銅,銅中加錫,是為青銅,即鑄器所用矣。先生引多數東周青銅器之銘文,以述東周器銘每詳載所用金質之成分,證“‘化錫金’者,化合錫與黃銅,使成青銅也。”[44] 祝振雷先生從之,認為趙孟庎壺銘文可以解釋為:會見邗王(吳王)于黃池,為趙孟求邗王(吳王)賞賜青銅,用它做祭祀之器。[45] 綜上所述,由於對於銘文的釋讀不同,學界各方對於其歸屬以及命名亦不相同。學界對於其命名的爭論,大約分為以下幾種: 認為應將此壺命名為“禺邗王壺”。持此觀點者,多數從陳夢家先生之“禺”當譯為“吳”的釋讀,認為此壺為夫差用晉臣趙鞅所奉之敬金鑄造的祠器,故禺邗王壺的所有者為禺邗王即吳王夫差。因此,將其命名為“禺邗王壺”。 認為應將此壺命名為“趙孟介壺”。持此觀點者,多數從唐蘭先生之將“禺”譯為“遇”的釋讀。此壺為趙孟之介用吳王夫差所賜的錫金鑄造的祠器,故趙孟介壺所有者應為趙孟之介。因此,將其命名為“趙孟介壺”。 近年來,在除了以上兩種相對典型的觀點以外,也出現了新的命名方式。有部分學者認為,應將此壺命名為“趙孟壺”。在劉玉斌先生的解讀中,“禺”字與“介”字的解讀與唐蘭先生相同,“惕”字解讀為“賜”。然而,劉玉斌先生認為,該銘文的主幹為“為金”,“禺邗王于黃池”為狀語,“趙孟介邗王”作定語,交代金的來源;“以為祠器”作補語,交代“為金”的結果或目的,整段話翻譯為:“晉侯與邗王夫差遇于黃池,趙孟為介,邗王賜之金。冶賜金鑄為壺,用作祠器。”[46]故應命名為“趙孟壺”。 結語 通過對於銘文的釋讀,我們可以瞭解到黃池之會這件在春秋歷史上舉足輕重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相關人員。從對於銘文釋讀不同的看法上來看,無論是解讀為“禺”還是“遇”,抑或是“敬金”還是“賜金”,這都可以引導我們將問題衍生到對於春秋時期吳晉霸業史實的探討上。歸根到底,從客觀事實的角度來看,無論銘文如何釋讀,都不妨礙趙孟庎壺(禺邗王壺)向我們詮釋了這樣一件歷史事件: 春秋時期,吳王、趙孟(介)等人相會于黃池,用青銅鑄造了這樣一對銅壺來作為祠器。 [1]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2頁。 [2]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2頁。 [3] 謝堯亭:《談趙孟庎壺與黃池之會》,《文物世界》1995年第2期,第55頁。 [4] 吳毅强:《趙孟介壺新研》,《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1期,第67頁。 [5] 吳聿明:《禺邗王壺銘再辨》,《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97頁。 [6] 吳聿明:《禺邗王壺銘再辨》,《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97頁。 [7] 董楚平:《吳越徐舒金文集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8頁。 [8]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5頁。 [9]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5頁。 [10]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5頁。 [11] 容庚:《商周彝器通考 上》,哈佛燕京學社,1941年,第61頁。 [12] 聞一多:《古典新義》,中華書局,1956年,第612頁。 [13] 董楚平:《吳越徐舒金文集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8頁。 [14] 童書業:《釋“攻吳”與“禺邗”》,載《童書業歷史地理論集》,中華書局,2004年,第235-238頁。 [15] 吳聿明:《禺邗王壺銘再辨》,《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96頁。 [16] 吳聿明:《禺邗王壺銘再辨》,《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96頁。 [17] 唐蘭:《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43頁。 [18]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 增訂本》,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04頁。 [19] 王文清:《“禺邗王”銘辯》,《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60頁。 [20] 謝堯亭:《談趙孟庎壺與黃池之會》,《文物世界》1995年第2期,第56頁。 [21] 吳毅强:《趙孟介壺新研》,《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1期,第64頁。 [22] 劉玉斌:《趙孟壺新探》,《文物春秋》2017年第1期,第30頁。 [23]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5頁。 [24]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15頁。 [25] 聞一多:《古典新義》,中華書局,1956年,第609頁。 [26] 唐蘭:《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43頁。 [27] 唐蘭:《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44頁。 [28] 王文清:《“禺邗王”銘辯》,《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61頁。 [29] 謝堯亭:《談趙孟庎壺與黃池之會》,《文物世界》1995年第2期,第56頁。 [30] 吳毅强:《趙孟介壺新研》,《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1期,第69頁。 [31] 唐蘭:《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44頁。 [32]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 增訂本》,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04頁。 [33]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27頁。 [34] 董楚平:《吳越徐舒金文集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8頁。 [35] 祝振雷:《趙孟庎壺銘文補釋》,《遼寧省博物館館刊》,2009年,第188頁。 [36] 祝振雷:《趙孟庎壺銘文補釋》,《遼寧省博物館館刊》,2009年,第188頁。 [37] 聞一多:《古典新義》,中華書局,1956年,第610頁。 [38] 陳夢家:《禺邗王壺考釋》,《燕京學報》1937年第21期,第226頁。 [39] 董楚平:《吳越徐舒金文集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7頁。 [40] 唐蘭:《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44頁。 [41]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 增訂本》,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04頁。 [42] 王文清:《“禺邗王”銘辯》,《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第161頁。 [43] 謝堯亭:《談趙孟庎壺與黃池之會》,《文物世界》1995年第2期,第56頁。 [44] 聞一多:《古典新義》,中華書局,1956年,第610頁。 [45] 祝振雷:《趙孟庎壺銘文補釋》,《遼寧省博物館館刊》,2009年,第189頁。 [46] 劉玉斌:《趙孟壺新探》,《文物春秋》2017年第1期,第29-3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25日08:0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