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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话语与概念的初现:法国旧制度末期关于税收特权问题的论辩(3)

http://www.newdu.com 2019-10-17 《世界历史》 黄艳红 参加讨论

    三、话语冲突的发展
    前文提到,国王在1763年决定对法院贵族开放其财政秘密,但对于正在形成气候的公共舆论而言,这等于打开了一扇闸门。有评论说,财政管理的秘密从此向公众开放,因为国王的特许状邀请并鼓励人们对财政问题进行思考。而同年问世的《国家财富》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小册子表达了“民族的意愿”,它掀起了一个“小册子浪潮”。(54)《国家财富》的作者卢塞尔设计了一个类似于人头税(55)(capitation)的课税方式:将全国的纳税人分为20个级别,分级课税。但他认为,该方案与人头税的最大区别是,人头税的级别区分依据的是身份(dignité),而他的方案依据的是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因而能达到人们向往的比例制平等。卢塞尔还强调,该税的普遍性也意味着它能实现城市与城市之间、教区与教区之间的平等。以财产状况为基础的税收平等成为其计划的核心。(56)显然,这个计划有抹平现有税收体制中的等级差别的意向:导致人与人之间产生纳税差异的唯一原因是财产的多寡,而非财产的性质和个人的身份或地区归属的不同,这是一种普遍性的义务。由此,普遍性的话语现在化为了具体的税收方案。
    特权制度的辩护者对此甚为敏感。题为《爱国财政家》的匿名小册子批评《国家财富》的方案不可行,宣称唯一的出路就是回到过去的老路:“普遍接受的风俗就是必须维持的法律,良好的意识根本不会去标新立异(innover)。”根据这种传统意识,以财产为依据的课税方法是“对所有土地不加区分地课税”,生来就是为国王服务的贵族应该得到赔偿,这样才叫公正合理。(57)在特权制度的辩护者之中,王家史官雅各布-尼古拉·莫罗最为知名。(58)《国家财富》出版后不久,他发表数篇檄文反驳这个计划。他希望“所有人都缴纳税收,但又不取消特权:因为特权现在还存在,我还看不到任何应该摧毁它的证据”。接着他在一个虚拟对话中阐发了关于税收特权的看法。对话中的修士认为,卢塞尔的计划是对特权这一“野蛮偏见”的攻击,“所有人都受到国家对他的保护;捐税是这种保护的代价:所以应该平等地纳税”。代表贵族的骑士反驳说:
    所有人都应该提供捐助,但不是所有人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捐助。在法国,贵族从来都不是豁免义务的,但它豁免军役税。法官同样提供服务……但贵族和法官从来都只缴纳特别捐税。您认为所有这些非常尊贵的先生都应该降低地位吗?……有人竟让我与我的修鞋匠在同一个等级级别中交钱……贵族在丧失了所有他从前引以为荣的荣誉之后,贵族还应该放弃贵族称号吗?我还是希望人们坚持曾经坚持的原则……我的一个同事竟建议去除对抗权力滥用的一个堡垒,因为他建议确立所有人之间完全的平等。我且问您,当荣誉的层次只以财富来确定时,您把我们的领主大人置于哪个级别呢?(59)
    在这里,为贵族特权辩护的话语逻辑与1750年教会特权的辩护者们并无二致,即特权涉及根本的身份问题。但这位作者还强调,特权是对抗“权力滥用”的堡垒,是自由的保障。1776年初,卢塞尔计划中体现的普遍性税收理念体现在政府政策中,贵族特权的辩护者们也将特权话语的逻辑阐发得更为完整。当年,财政总监杜尔哥试图让所有公民而非主要由交通干道附近的农民来负担道路劳役捐(corvées)。(60)巴黎高等法院对正义、公平、自然法等启蒙时代常见的概念做了如下阐释:
    正义的首要准则是维持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是自然法、人类法律和政治法律的基本准则,这一法则不仅在于维护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与个人紧密相连、源自其出身和地位的事物。根据这个正义和公平(équité)的规则,任何……试图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君主制国家建立某种义务上的平等、摧毁必要的差异的制度体系之做法,都会很快导致混乱——这是绝对平等的必然结果——将会颠覆文明社会,而文明社会的和谐只有通过权力、权威、优越性和荣誉的等级差异才能维持……不致产生身份地位之混淆。这一秩序……起源于神的制度;宇宙秩序中无限的永不更易的智慧体现在力量和才智的不平等分配上,而其结果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状况(conditions)的不平等……这个由不可接受的平等体系产生的计划,其首要后果就是通过强加一个统一的土地税的枷锁来混淆国家的所有等级……(61)
    人生来就不平等:这是整个特权制度和“个别性”的话语的哲学前提。这段辩词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它以最生动的方式表明,在为特权辩护的话语中——尽管它有时打着“民族”等旗号——自由、正义、自然权利之类的概念,统统与“平等”不兼容。上文主要依据的是官方的和公开发表的文献,但另一个话语领域同样应该关注,这就是当时未曾公开发表的文字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思考,这或许更能反映公共舆论对特权问题看法的变化。本文选取两个例证:巴尔比埃和维里修士。
    巴尔比埃律师出生于巴黎的律师世家,(62)他的日记从摄政时期一直写到七年战争结束。莫尔奈说他为人虔诚,在政治上非常胆小。(63)但是,从他有关税收问题的评论来看,这个胆小的市民了解国家生活的所有重大事务,并且有自己的思考——或者说,受到了某些时髦思想的影响。虽然他是个虔诚的信徒,但是当得知财政总监马肖准备对教会财产采取措施时,他觉得这个计划可以让教士像其他臣民一样纳税,“这是非常正确的”。他了解1750年教士大会之际关于教会特权的辩论,但他显然不赞成教会的辩解:所有这类特权“纯粹是一种想象物(vision)”,税负应该依据财产状况,“按比例均等地”在所有臣民中间分摊。他还认为,英国“三个等级”的土地都平等地纳税,“没有比这更公正的了”。(64)这些看法与伏尔泰、肖伟兰形成了呼应,因为“公正”概念与普遍性结合在了一起。可见,早在1750年,比例和平等的税收原则在法国文化阶层中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意识。
    巴尔比埃赞赏巩固王权的改革行动,认为马肖计划让王国的所有等级负担税收“这对国王的力量而言十分重要”。教会的抵制“使得人民和公众反感教士,并追随高等法院”(65)。七年战争期间,他对政府的政策采取了批判立场,这与1750年时有所不同。1756年秋天,各地高等法院的反税收诤谏书在公开出售,其中包括“一些最激烈的反对王权的原则,这在公众中产生了持续的影响”,这些诤谏书“写得很好”。(66)1763年5月底,当国王前往高等法院宣布强制登记清点财产的法令时,“国王进去和出来的时候,没有听到任何‘国王万岁’的喊声,而这本来是应该有的”。高等法院在这次会议之后的诤谏书被禁止印刷,因为它对财政管理、大臣及国王的亲信的批评非常猛烈;有人出版了国王的回复,但“很短,无非是些套话”。(67)作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巴尔比埃详细记载了1760-1763年各高等法院与政府的冲突,反复提到前者的抵制和诤谏书的发表在公众中造成的“巨大震荡”,“所有人都知道财政中有严重的不法行为……人们也认为高等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68)。他也了解《国家财富》的意义,“我看到了好几种小册子,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内阁对此似乎根本不感兴趣”。他认为,法国“一个很大的难题是设立单一税(impot unique)和取缔总包税以及各种征收,看来这是高等法院和公众的愿望”(69)。
    旧制度的税制因为各种特权的存在而显得纷繁复杂,巴尔比埃所指的单数的“单一税”显然是对这一现存制度的超越:从复数的税制中产生单数的也即统一的、普遍的税制。卢塞尔的方案正是“单一税”的样板。稍后,重农学派的勒·特罗内也提到,要用“单一税”取代“所有间接税”(tous les  indirects),以规范“各种个别利益”(les intérêts particuliers),税收制度应该是“简单而统一的”,应超越“多重的社会身份”(les conditions sociales);(70)而且,这种单一税应该在各地按“同等的比例”征收。(71)这些概念中的复数形态与单一税之间的对立,其背后隐藏的是不同的社会理念之争。不过巴尔比埃还没有意识到,高等法院的税收话语是站在复数的、个别性的税制一边的。稍后的维里修士与之则明显不同。
    维里出身上流社会,与杜尔哥、马勒泽尔布、内克等人交往频繁,是个洞悉宫廷政治的旁观者。(72)他的日记涉及的时段主要是从七年战争到18世纪80年代初。与巴尔比埃的日记相比,维里能让人更加清晰地感受到革命的脚步愈来愈近。维里非常不喜欢高等法院,认为这些贵族团体“对于税收、人民的权益和公民的幸福,它们不闻不问。它们在所有抵制行动中都借用公共福利的名义,其实都只是为了团体的特权,为了个别的管辖权和出于对外省官员的特别的怨恨”(73)。法院贵族每每以“民族”的名义言说,但维里看穿了这种看似具有普遍意义的话语背后的个体主义的本质。
    维里还揭示了旧制度在政治体制和思想基础方面的全面衰败。“财政因为战争狂热而搞得一团糟,税收资源因为各管理部门的浪费、宫廷可笑的排场和大笔的年金赏赐而搞得一团糟。”在宗教领域,“教会在人民之中的威信已经大为降低”。在军队中,“士兵也在推理,不愿像机器一样服从。平等与共和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开始悄悄滋长”(74)。维里对凡尔赛的宫廷政治和权贵们的傲慢深感憎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共和主义思想”(75)。甚至在遥远的贝里地区,他也能觉察到共和主义的种子在发芽,他在贝里省议会的活动让他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设立地方议会的目的,某种意义上说是旧制度为了解决税收问题上的争吵、回避高等法院干涉的一个尝试。1778年,内克就此事给国王的报告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内克的目标很有限,新的省级议会中仍存在等级之分,它的主要职责是分摊税收。(76)维里因为自己在贝里省的产业而成为省议会第一等级的代表,并经历了议会内部的争吵。根据他的记述,特权问题一度成为议会争论的焦点。像巴尔比埃一样,维里也认为特权是个“纯粹的想象物”(77)。像杜尔哥一样,他也觉得“所有有钱人都在特权阶层之中了”,而且贵族免税特权的那种古老依据已经站不住脚:“因为现在在军队中服役的贵族像没有特权的平民军人一样,都是领薪的。”(78)但在贝里省议会,“特权”一词还是让那些特权者“头脑发热”(79)。争吵的起因是道路劳役捐,议会中的教士和贵族成员极力为特权辩护,甚至要挟议会主席。维里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在省议会中,“第三等级成员几乎也都因为其职位而豁免道路劳役,但他们被几个贵族和教士的虚荣的话语激怒,因此他们希望人人都负担而不承认任何豁免。争吵导致互不信任,谁都想占上风”(80)。维里本人不赞成特权等级的豁免权,因为道路维护“惠及所有人”。“但特权的拥护者根本不愿这样看问题。他们认为道路劳役是人民固有的负担,而贵族和教士从君主制奠基之日起就豁免了这些负担。”(81)这是普遍性话语与特权话语在实际政治层面的一次交锋。而且,这次交锋还揭示了旧制度末期法国精英阶层潜在的分裂和冲突:这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特权的维护者与第三等级上层关于社会—政治秩序的不同理解和构想造成的,“虚荣的话语”与“平等的话语”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差异的真实呈现。
    有人强调,在旧制度后期,资产阶级与贵族本来正在形成一个统一的精英阶层。1788年9月24日,巴黎高等法院关于三级会议议事方式的决议才是导致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分裂的重要诱因,由此引发的反贵族运动是“意外、失算和误解”造成的。(82)但根据维里的日记,贵族与第三等级的冲突在革命前十年就已经出现在贝里省议会中。而且,关于等级制度有效性的思考在这之前就已出现。当贝里省议会决定由高级教士担任主席时,他曾指出巴黎已经有人在质疑等级制区分,在政治生活中只考虑财产状况,“不考虑上座权(préséance)及财产性质……但新的观念与教士不可撼动的优先权相对立”(83)。一些改革派大臣也在考虑取消等级区分。根据维里的记载,内克曾透露,其地方改革计划“根本不是在每个省设立单独的议会,更不是分为三个等级……我不承认等级层次区分。唯一的身份是财产所有者身份,我将排斥一切团体特权和等级观念”(84)。如果联系1775年杜尔哥关于市政会议的报告,可以认为这种看法在当时绝非孤立的现象。杜尔哥在评论三级会议地区的旧式代表机构时说,组成这种机构的各个等级彼此之间“利益极为分裂,与民族的利益也极为分裂”,因此他希望赋予其他省更优良的宪法制度,以培养真正的“公共精神”。(85)
    不考虑财产性质,排除等级划分,这些观念是1750以来的税收普遍性话语的社会表现,即抹平一切因为历史传统造成的个别性的差异,将分散在不同的等级、团体和地区的法国人整合到单数的“民族”概念(Nation)中,这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政治话语和文化的诞生:即《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公共捐税应在“所有公民”之中按能力“平等地”承担。
    结论:概念的单数化与一种新型政治话语的初创
    对比特权辩护者的话语,法国大革命一大“创新”(这也是特权的话语曾驳斥的概念)在于将“自由”和“平等”概念放在了一起。在特权者那里,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无法兼容。但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自由,是一种他人可以共享的普遍权利。(86)科泽勒克则把这种从多样和具体的自由中抽象出来的自由称为“总而言之的自由”或“自由本身”(Freiheit überhaupt)。对于作为特权的自由,其援引者只能是特权的持有者,而对于自由本身,每个人都可以援引。(87)从哲学基础上说,这种新的“自由”概念是以个人的自治为基础的,它可以撇开具体实际。个别化的复数的自由(Freiheiten)与这种抽象并不兼容。(88)随之而来的是概念关系的变化。当自由与平等并置时,它便与特权脱钩了。西耶斯的《论特权》把特权和自由对立了起来:任何排他性的权利(droit exclusif),即特权,都是对公民自由的剥夺。(89)在这篇檄文中,特权几乎全都是复数(90)(les privilèges),“自由”(liberté)出现8次,全都为单数,因为西耶斯对这个概念做了抽象的定义: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属于公民自由的范围。(91)
    前文的描绘已经可以看到这种抽象“自由”概念的析出。所有为税收特权辩护的话语,都旨在维护一种具体的、个体化的、与他者的自由难以通约的自由。但到1776年,维里修士提到了另一种思潮在法国的发展,这就是关于“人与人的平等”(l’égalité des hommes)、关于“每个个体的自然自由”(la liberté naturelle de chaque individu)的思考,以及英属美洲殖民地的榜样作用。(92)从各个方面看,这种思潮与特权的话语均呈对立关系。首先是强调平等;其次是作为抽象的个体生而具有的自由,而非因为从属于某个等级或团体而得来的自由。
    再就是关于自然法的新理解。特权辩护者的话语中的自然是与历史结合在一起的,1750年时伏尔泰等人已经开始把自然、理性与普遍性放在了一起。在美国,《独立宣言》则把生而平等表述为“自然法则”之后,西耶斯也强调自然法是母法,大自然“决定只以平等为原则赐人以幸福”,(93)这就把特权者们话语中的“自然”的政治意味颠倒过来。同时被颠倒的还有特权者们强调的历史的意义:“过去的拥有并不表示永久拥有的权利,否则,任何事物都不能改变。”(94)这种革命话语意味着对自然法和历史价值的重新定义,新定义至少从18世纪50年代有关税收特权的公共舆论中就已初露端倪,并且一开始就是作为特权话语的对立面而出现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旧制度国家和特权体制的辩护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公共舆论以及革命话语和概念的塑造,但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都暴露出了无法克服的矛盾。绝对主义本身是一种有普遍主义趋向的体制,1/20税和它的改革派大臣们的努力都体现了这一点,但它又一直强调维持旧的特权,并在开放“政治秘密”的同时坚持财政事务不可进入公共舆论。另外,以高等法院为代表的特权辩护者,的确以他们对新税制的抗议推动了政治事务的公开化,但也引发了一场话语之争。他们频频援引“民族”“自然法”“自由”等概念虽然有抵制专制主义的意图,但这些概念全都植根于个体主义的特权制社会结构,而当他们以历史、以哲学和神学上的原初不平等公设为这套复数和个别化的概念辩护时,作为一种对抗性的话语,一种非历史的、关于原初平等的新公设也随之浮现。这种对抗性的新话语,在《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最坚定的表述:人生而自由,并且在权利上始终是平等的。
    这种话语和概念的转变,以基思·贝克的话来说,意味着“关于政治及政治中的个人与群体的生存状态的重新表述”,因此法国大革命意味着一场政治文化的变革。(95)在话语和概念层面,这场变革表现为个别性的、复数的、差异性的权利表述,转向了单数的、抽象的、普遍性的表述。但这种转变并非仅仅是很多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法国人喜欢抽象的结果;而是一个内嵌于旧制度末期的政治史和社会史的进程。到1780年左右,新的话语和概念体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意蕴都已表达出来,1789年的思想武器已经准备就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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