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辰生先生曾多次对媒体谈:文物不是摇钱树,反对把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曾致信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至今这一观点,一以贯之。 《中国文物报》2018年5月4日第3版刊登马自树先生《文物不得作为资产来经营》文章,对该报4月3日署名文章(简称《资产》)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我认真阅读了马自树先生的文章,完全赞同他的深刻分析和重要结论。这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指导,法律为依据,简单谈几点: 第一,其实,《资产》一文的观点,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是对被历史否定的旧调的重提。二十多年前,一些地方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其中门票收入好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旅游公司,或与某公司捆绑上市,造成了许多重要文物遭到破坏,直到“水洗三孔”,全国震惊,影响很坏。那个时期,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明确反对这种错误做法。在全国人大会议、全国政协会议上,上百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别或联名提出建议、提出提案,要求国家坚决制止,并做出相应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对那些年违背文物特点和文物保护规律的错误做法从法律上做出了否定;这是历史做出的结论。历史是面镜子,应当以史为鉴。 第二,在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势下,有人重弹旧调,这一现象值得重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文物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文物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是见证物,是中国历史的根,中华民族的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内容。因此,把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当作摇钱树发展经济,不符合党中央“五体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相悖的。 第三,马自树先生文章中写道,不懂如何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价格,举了韶山冲毛泽东旧居、天安门等。这里以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为例,其中有:三元里平英团遗址(1841年)、韶山冲毛泽东旧居、江孜宗山抗英遗址、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北京大学红楼、上海孙中山故居、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井冈山革命遗址、古田会议会址、中山陵、瑞金革命遗址、遵义会议会址、延安革命遗址、卢沟桥、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新四军军部旧址、天安门、鲁迅墓、人民英雄纪念碑等。它们承载着中国人民一百多年革命斗争光辉的历史,体现着不同时期的革命精神,是中国革命史的灵魂,亟须保护传承,发扬光大。 如果加上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还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则数量巨大。它们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而决不是将它们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从而改变弘扬革命传统的方向,将之引入歧途!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第四,文物工作应一如既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坚持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这些规定,是根据文物不可再生的特性,根据文物保护规律和总结文物保护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作出的科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每年九月三十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何等庄严,何等神圣! 从革命立场出发,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如果把上述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变成公司的摇钱树,那还有什么革命、正义可言?而是对英雄烈士精神的否定,是对英烈的亵渎,是对革命的背叛!这不是学术观点争鸣问题,而应当恪守法律、伸张正义。 第五,我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已有一些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周口店遗址、秦始皇陵、长城、莫高窟、故宫、天坛、颐和园、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明十三陵、清东陵和清西陵,等等。我们还应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做好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单位保护工作。《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没有对世界文化遗产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的规定。我们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履行承担的保护义务。这才是保护的正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