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滕县也是一个小南京 有关滕县保卫战(1938年3月16-18日),国内通说川军守军3000名壮烈殉国。日军第十联队战斗详报中也记载“给与敌之损害为敌遗弃死尸三千百具”[1]。师团情报记录『矶情』中的滕县战果初报,也记录了“敌遗弃死尸2688具”。此数绝不是估算,而是战斗结束后清扫战场时日军清点计算的结果。所以可能有统计上的小误,但不会有大差。即尸体数为3100具前后肯定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此3100具尸体,是否都是在正常战斗行为中的军人战死亡者。首先应该怀疑。 1.“遗弃死尸”数中难道没有民间人的被害者? 2.一般常识下为死者2-3倍的负伤者,都去向何方,是被如何处置的? 3.有没有放弃武器降伏乞命的士兵,对这部分俘虏又是如何处置的? 从战斗详报统计看,俘虏总数记录仅为23人。而负伤者记録全无。缴获的各种武器数计445件,笔者略算,从此求出的持武器者最多千人。与3100具尸体数相比,可以考虑其中包括了对大量俘虏,降服者,伤病兵和民间人的杀害数字。 若川军守城部队有准确的死亡统计,掌握3100具尸体身分的分析作业并不困难。问题是川军作成的各种损失统计中,可信度较高的只有孙震的《第二十二集团军战斗详报》中出示的“是役…我阵亡官兵3000余人,负伤官兵4000余人,四十一军占伤亡总数四分之三”一个数据(18页)。这是一个第二十二集团军四个师在滕县战役五日间的全体死伤总数。至少半数左右出现在界河,南沙河,官桥,临城等滕县城以外战场。 和滕县保卫战有关的第川军一二二师,一二四师(第四十一军)的战斗详报中也留下了死伤统计,但死亡总数(按笔者精算)仅记录了783名。若信以为真,3100具尸体到底是谁,实在不可解释。考虑第一二二师,一二四师的统计并不完全,肯定存在问题。笔者推断滕县战斗中川军全体的死亡数应在2000名左右。其中包括被虐杀的大量俘虏,伤兵。此外至少应有1000名以上是被卷入战斗中丧生的民间人。也就是说3100具尸体中,有半数前后,应属于战争犯罪范围内的,于对民间人,伤兵,俘虏的虐杀。 以下出示的记录,是第十联队第二大队士兵在战后的证言,虽没有提到滕县,但从中可看到日军内部对战俘的处置方法 在第一线捕捉敌兵并不容易。因为战斗双方都是你死我活的争斗。好容易捉到的俘虏,在第一线部队中也绝不会得到的好待遇(结果),这不管在哪一个国家都同样。战斗消耗巨大的第一线的部队,绝不愿意分出一兵一卒去照看俘虏。除非上级有特别指示要活捉俘虏。若没有这种特别指示,不管其知道多少重要情报,大多就地被处决。特别是日军自己内部有“决不能求生负辱”的精神教育,所以对待敌军俘虏,也总觉得这种人没有生存价值。不知是为了对部下实行这种精神教育,还是真觉得俘虏没有生存价值,捉到的俘虏大多数都要遭到斩首或刺杀的待遇。尽管俘虏们拼命巴结日军,显示服从归顺之意,但结局之路也总躲不开可悲的坟场[2]。 可以推测,步兵第十联队在落城后的滕县城内外扫荡中、采取了以下战法 1.不问军人,民间人只要见到生存男子立即作为“敌兵”射杀。 2.对所有的伤兵和表示投降归顺者不予受降保护,全部处死。 3.除了高级将领和有提供情报能力的部分俘虏外,其余不予留生,就地处分。 落城后的“扫荡”“战场整理”,可以说即是对伤兵、俘虏,和民间人男子的现地处分,残杀。 日军18日在东关屠杀平民的理由之一,是战斗后的报复行为。17日在东关苦战的第一大队中,有三名士兵失踪,最终也没有寻找到遗体。推测是战斗中被自卫的居民杀害后隐藏。找不到死者遗体,应是日军对居民报复的理由之一。 东关地区的民间人中出现大量死亡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卷入16-17日的激战。若提前不逃,战斗开始后想逃也无处可逃。多数未出城的居民应死于日军的猛烈炮击,和战斗扫荡中不分军民的屠杀中。两天攻城战斗中使日军最为恼火的就是东关市街地的巷战。赤柴联队长亲临第一线督负伤的地点也在东关。川军设在街巷内的隐蔽阵地,墙壁上的狙击射孔,手榴弹的接近投弹等完全封锁了道路使日军不能向城墙推进。市街地内前进中的恐怖,身边战友的不断伤亡,川军执拗的抵抗都是增加日军对周围一切的产生敌意,对所有活人进行报复残杀时的心理要素。两天战斗中,仅任世淦资料中记载的居民被害者就达91名。由于滕县城市人口流动变化大,所以任世淦采访的事例,仅仅应是有调查线索的一小部分。最近出版的《抗日战争时期全国重大惨案5》《滕县惨案》173-199页中[3],也记录了滕县城关镇王永川等13件日军残杀民间人的实名调查事例,可作为本论的补充参考。 二、维护第三国权益/滕县作战中日军严格遵守的纪律 比起无视战争国际法,战斗中大量杀害一般居民、伤病者,战俘等犯罪惯行,日军中也有受到上级教育,严格执行遵守的纪律。即不侵犯欧美等第三国权益,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 滕县城附近有两处属于这种第三国权益的设施。一为德国天主教会(天主堂),位置与激战地的南门里附近。另一处为美国基督教会(长老会派),位置于北城外。滕县攻城战中,第十联队严格遵守上级命令,在攻城的激战中,指示炮兵,步兵等尽最大可能保障其设施安全。甚至不惜付出自己部队的牺牲,和作战中的不利。《步兵第十联队战斗详报》记载,16日的攻城中 特别是上司再三要求的注意保护第三国权益的指示,对我方攻击造成不少阻力。因为敌军总是巧妙地将抵抗据点布设于城内外国建筑物付近。虽然部队有义务对外国建筑尽量给予保护,尽力防止战火对其损害,但过度顾虑会造成我方作战失利,消减我军的士气和战斗意志…(1472页)。 吸取了16日战斗中的教训,翌日17日,为促进战斗迅速结束,赤柴联队长独断指示部队放宽了对第三国权益保护的顾虑,下决心以联队长来个人名义承担作战中的破坏责任。对作战造成的必要损失以战后补偿的方法谋求解决。战斗详报记载 战斗过程中担当各部队对诸第三国権益,尽最大努力进行了保护。为此我方在战斗中付出了巨大代价。不否认为了完成战斗任务,不得已给其建筑带来部分损失,但问题可以经过善后对策得到缓解,对此我方也作出了最大努力。滕县城内有德国人教会一处,北门外有米国人教会,各自在门口悬挂国旗标志,之后得知各教会区内战斗中都收容了大量支那人信者。部队在攻城作战中,极力注意对此教区加以保护。对炮击地域,进击路线都有过明确指示。…其建筑物附近存有敌主要阵地,在敌方察觉我顾虑后,反将其恶用,以工事作为隐身据点,屡屡造成我攻击面的困难…。 这次攻击中,给其(建筑)造成的部分损失,多亏我方联队本部属冈崎少尉的诚意交涉,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迫使其教会出示了附属的和解声明。同少尉通晓英语,德语亦为基督教信徒,性情温和笃实,为最适合此类交涉的人才[4]。 如此,战斗一结束,联队立即派出了专门人员组织被害调查。确定了教会建筑被害程度,并进行了解释,道歉。之后,还以战斗中掠夺,缴获的民间人的物资对教会损失进行“赔偿”“捐赠”。并对上级及时提出了善后处理报告。以下是第十联队长向“军司令官、师团长,旅团长”提出的《有关对滕县德国基督教会之件的报告》 3月18日滕县城内扫荡结束后,本职立即派出冈崎少尉赴位置于城内南门附近的德国天主教教会,及北门外郊区美国长老教会视察损失情况。发现德国教会礼拝堂墙壁、传教士住宅仓库,厨房房顶部有炮弹片痕迹。两名德国人传教士健在无伤。米国教会仅传教士住宅的玻璃窗约百枚被炮火震碎,其余没有受到任何损坏。…对此,我部队立即对两教会进行保护处置,并说明日军作战目的,指出损失责任完全在中国军方面,经过不少波折,经数次解释说明,终于和教会方面达成如附件内容的另《和解声明》,使教会承认了我日本皇军曾为保护两教会的生命财产作出了最大努力等。 3月20日,我方对德国教会捐赠了建筑物修缮费用千元,……对美国教会赔偿慰问金百元,由于损害轻微,美国教会辞退了此慰问金。之后21日,又向两教会的避难民交付了“缴获”小麦各50袋(价值约500元)。对此两教会深表感谢,于21日午后派传教士专程到联队本部来向小职表示敬意… 至此,所有问题圆满解决,小职认为绝不会对今后的日美,日德外交面产生任何障碍,影响[5]。 日军善后中的低姿态道歉,赔偿的目的,是敦促教会出示和解文件,以作为一旦成为外交纷争时所需要的物证。其结果,德国天主教会和美国基督教长老派教会,双双提出了书面和解声明。德国教会的声明文中记载了教会对日军“周到的保护政策表示了深切的感谢”, 战斗后日军 “派出两名军医对教会内支那人信徒进行了治疗”,并“努力协助教会修缮房屋”的事实,并承认了“造成被害的原因是支那兵将机枪架在我教会屋顶和大门附近…”等内容(1577页)。美国基督教会的声明文,也记载了否认“日军飞机轰炸,并彻底摧毁了教会”的谣言,“感谢作战中日军对教会生命财产的保护努力”,战斗后“在冈崎少尉协助下,城内的十名基督教徒在日军保护下安全避难”等内容(1580页)。 Figure 1 3月19日和解成立后,德国天主教会提出的书面声明 日军对教会捐赠的资金和小麦,不用说都是滕县战斗中得到的战利品。不是日军,而是中国人民的财产。以上可见,日军一面违反国际法(日内瓦条约)对中国的百姓,伤病者、捕虏进行残酷屠杀, 一面细心保障战争中欧美人的利益,安全,极力不使战争行为影响到与欧美的外交关系。此两种态度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保护第三国人的权益,是军上层部教育、指导的结果,并赋予部下监督,报告义务。说明日军内部并不是没有军纪,而是在某些方面无视军纪,故意放纵下级违反军纪。所以应认识到,战争犯罪应属于日军军内的体质,构造面的问题。下面再从体制面进一步分析一下日军犯罪的根本原因。 三、从日内瓦公约看日軍犯罪体質問題 以上叙述的战争中日军的犯罪行为根源到底在何处?如今,国内经長年政治宣传和感情色彩浓厚的民族怨恨教育的结果,产生出一种把军国主义侵略体质下的国家犯罪责任,推诿,转移给日本人民族性(残忍)和个人(日本鬼子,鬼子兵)的倾向。其结果加深了现在第四代人间并不需要再继续的,普通民众间,年轻人间,民族之间的历史怨恨。在此,战争犯罪成为了个人,民族的行为,而使发动侵略战争,纵使国民犯罪,并表彰其为护国“英灵”的国家,军部逃之夭夭。与称侵略战争死者为护国“英灵”的政治家间握手言和,却鼓励,教育国民间,民族间互相仇恨。据笔者的调查,接触发现,特别是知识人阶层,比如大学生,媒体,教师等,多存在从“日本人的民族性”“武士道”“天皇制”等文化层面来摸索,解释日军残酷,犯罪的倾向。 战争和屠杀发生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个人,民族性。若没有国家的忠君爱国教育,没有 军队的“以作俘虏为耻”的殉国思想灌输,普通人绝不会自动变为残酷的杀人机器。 笔者认为,犯罪原因来自于国家,军部的战争体质面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三点: 1.以少数精锐部队强行大规模,广范围作战,致使日军缺乏对俘虏的收容,处置能力。 2.軍上层部无视日内瓦公约等战争国際法,对士兵不进行国际法规教育,反而灌输忠君爱国的殉国思想,轻视俘虏人格。 3.在外交面,政府将“战争”行为故意小化,改称为“事变”想方设法使犯罪行为回避,逃脱战争国际法的义务约束。 以下,通过战争中日本政府,军部对《日内瓦公约》的处置,解释的档案资料,分析一下日军之所以残杀伤兵,俘虏的根本原因。 日内瓦公约也称红十字会条约,是战斗行为中保护伤病者及战俘的战争国际法。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12国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成为战争国际法发端的第一步。日本于1886年6月6日,申请加入了此公约。1900年11月21日,又参加,批准了包括优待战俘内容的战争国际法《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899 年 7 月 29 日签约 ) 。 1906年日内瓦条约第一回改正(7月6日签约)时,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中添加了优待战俘的内容(病者和伤者作为战俘,适用于《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保护)。日本此时成为1906年改正条约的签约国之一,并在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率先做出过优待俄国,德国战俘的模范榜样。 但在日中戦争开始前192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回改定过程中、日本的态度却消极起来。此次条约改定的特征,是将“战俘优待”的内容独立出来,形成单独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作为签约(7月27日)国成员之一,外务省意图促使条约在国内得到政府批准,可是在协商中遭到军部的反对。其过程如下: Figure 2 1935年3月,日本政府在军部反对下,仅批准了 “优待伤病者”的第一公约,还带有保留条件。否定了战俘公约,成为军队犯罪的隐患 1934年8月,外务省为了奏请批准该条约生效,8月9日向各关系省厅征求对新条约的意见。此时陆军省和海军省对其中“优待战俘”的第二公约出示了反对意见,最终导致此条项奏请的流产。结果政府于1934年底,以“附加保留意见”为条件,仅通过了其中优待伤病者的第一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没有得到批准[6]。此时,签约的62个国家中,以日本为首有9个国家未以批准。(此件中国也为签约国之一,于1935年11月19日批准生效)。反对者之一海军省,1934年11月15日对外务省作出的回答意见中,出示了以下四点反对理由: 1.帝国軍人的観念中未有作囚俘之意识,相反外国軍人的観念中对此点并无心理抵抗。所以此条项表面上为双务平等,实际上对我国是片面义务。 2.若对俘虜进行优待保证其安全,…会导致敌军扩大飞机轰炸半径,使帝国增大空袭危险,对我海军作战会招致不利结果。 3.若按第八十六條規定,承认第三国代表监督俘虜会談事项,会给军事行动带来不利。 4.本条约中…俘虏优待程度超出本帝国军人待遇,有待海军处罚令,海军刑法,海军军事法庭,海军监狱令等诸法规等同时修正调整。为达到维持军纪目的,此类法规修正不能予以承认[7]。 条约文词句晦涩难解,若简明解释,第一条的主旨为日军教育中没有鼓励军人作俘虏的内容(宁死殉国不作俘虏),所以若只优待敌方俘虏,条约成为片务。第二条主旨是优待敌俘虏会给战斗带来不利。第三条是遵守优待俘虏规则请第三国介入监督时容易产生军事行动泄密结果。第四条则为过分优待俘虏会影响,破坏本国军队的军纪。 若以上述理由来解释,抵制国际法,在军内拒绝战俘教育,宣传“殉国”思想的话,下级部队当然不会理解优待战俘的国际法内容,也不会主动去保护敌方战俘。此外,战斗行为中俘虏的大量发生,还会增加,带来管理面和物质供给面的负担,影响战斗任务的完成。特别是在日军处于绝对优势,以少数精锐部队快速进军,大规模作战的日中战争初期,战斗人员,物资极端紧缺,不足(与国军作战兵力比约1对7)。此兵源,补给力的不足,也必然促使下级作战部队杀害俘虏的现象发生。可以说在此种客观条件下,若没有法律和上级直接命令(如前述保护第三国权益的指示)约束,第一线部队对战俘进行残杀、虐待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结果[8]。所以必须认识到,日中战争初期,日军大量杀害战俘,伤病者的现象并不只是南京惨案一处,从滕县作战中也可看到同样行为,是一个军队战争体制上的问题,属于国家犯罪。 还应指出的一个问题是日本遵循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动机。如前所述,日本早在1886年即加入了日内瓦公约,1900年又批准了《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还堪称日内瓦公约执行的模范。其中日俄战争中松山(爱媛)收容所对俄国战俘的保护,优待(1904~1905),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板东收容所(徳島)对德国战俘的保护,优待(1917~1920)至今仍留下很多故事美谈,成为地方自治体和日本国政府引为自豪的过去。可是此时日本政府遵循日内瓦公约的动机,并不是来自西洋的人道,博爱精神,而是一种为了列伍于列强国家的模仿,和为维护天皇荣誉,提高国家品位的政治演出。 Figure 3松山收容所的俄国人战俘,残酷的日俄战争中“去松山”是俄军将兵的最大精神安慰 Figure 4德岛县板东战俘收容所被称为战俘的乐园,是贝多芬第九的在日本最早演奏的场所 日本政府批准改定的第二回红十字会条約时(1906年7月6日,35国签约,52国最终参加,日本于1908年4月23日批准承认),1908年6月18日,曾以陸軍大臣寺内正毅的名义发布了「陸訓第十号」文件,附加了一个有关条约内容的通俗解释文,要求包括在乡軍人会的陆军上下全体人员对此条约内容“熟読恪守”“作实行之模范”。但其动机,理由被解释为以此来维护“天皇陛下至仁至慈的尊严”和“显示皇国之品位”[9]。这种动机不纯的国际法投机,在日本成长为列强国一员,或在其侵略的利益与日内瓦公约的条约规定发生抵触时,不免要出现质的变化。 此外,日中战争期间的日军,对已经批准的“优待伤病者”的日内瓦第一公约,也从未有过认真遵守的态度表示。强调“支那事变”并不是战争,不能适用于战争国际法。下面再看一看条约生效后,日本陆军省对履行此条约所持的态度。 日中戦争(支那事変)爆发后,如何履行二年前政府批准的第一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被提到议事日程。为此1937年11月9日,陆军省颁布了一个以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之名发表的文件(陸普第六七六〇号)。内容是通知陆军所管各部,1935年日本政府批准了日内瓦第一公约,文件内容如下: 文章第一句内容为,“政府最近批准了别册内容《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昭和十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号》,特此依命頒发”。紧接下来的文章后半为追加解释,云:“追申,当前的支那事变并不是本条约中规定的战争,所以(日本)并没有履行此条约之义务(条约内容并不能适用于日本),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希望了解此件并尽量遵守条约内容”[10]。 主旨很明白,即通知部队,由于“支那事変”不是“战争”,所以日軍并没有履行此条约的“义务”。从此文面,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1931年9月18日挑起占领中国东三省的侵略战争后,为什么一直使用“满洲事变”“支那事变”用语。其意图之一即在于回避战争国际法的约束,使日军在“事变”中的残酷行为合法化。 对日本政府的此意图,至今中国国内的有关人士和学者不仅不加警惕,分析用语中的含义,反而沿用“事变”之语至今,并将“满洲事变”的修正语 “9.18事变” 不换汤药导入史书,课本,使其在国内也正统化。此举,不能不说是历史学界的重大过失。 Figure 5 文件强调“支那事变不是战争”,所以不适用日内瓦公约。成文过程中还进行了“降格和非义务”表现的处理。 若对比此通知文件和作成中的修改稿件(审案文订正件),还能进一步看到陆军省在公布此文件时故做手脚,将文件格式降低,并将履行“义务”化小化了的痕迹。防衛省的原史料(如图)中,可看到最终颁发件(左)前的修改稿原件(右)。对比其中的修正之处,会发现修改过程中一,陆军一般下达的命令(達),被改为通知(通牒)[11](取消约束性)。二,以“陆军大臣杉山元名义的颁布”方法,被改为“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依命颁布”(重要性降格),三,条約遵守的义务(準拠スベシ)被改为“希望周知其内容”(準拠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取消遵循义务)[12]。 从添附件的决策过程还可看出,“决裁指定”者为陆军次官梅津美治郎(中将,有印),“决行指定”者(经手人)为櫛淵鍹一大佐(高级副官,有印),而原先预定为颁布者的陆军大臣杉山元(大将,无印)却变成了“委托者”,实际上并没参与和过目此文件。 总之,对陸軍首脳部来说,日内瓦公约的規定,在“支那事変”中对日本的军事行动并明没有任何约束能力,各战斗部队仅需在“有条件情况下”给与其留意即可。战场上日军屠杀俘虏,伤病者的习惯性犯罪行为,既是在此种无视,轻视国际法的軍队体質的土壌中被培养起来的。 四、对日军犯罪行为的研究方法的建议 和南京事件一样,由于证据史料面的局限,日军的滕县作战中,到底有多少平民,伤兵,俘虏遭到杀害是一个不可得到准确数字的难题。在没有可靠的史料证据情况下罗列数字,使用不确实的记忆,积累怨恨感情等是国家政治,教育的手段,不应是研究者的治学方法。在本考察结束之际,筆者希望国内有学术良心的历史研究者在今后的研究中注意以下几点: 1.要区分学术研究和政治运动的领域,将研究从政治中独立出来。利用政治方法,培养,刺激国民感情只会激起民族间,国民间的历史怨恨继续,妨碍学术研究的开展。史学研究所需要的并不是继续历史怨恨,而是为历史留下确凿的证据,正确记录国家,国际间能相互接受的,公允的历史事实。 2.要去掉宣传英雄事迹的色彩,认识到滕县保卫战绝不都是抗战胜利的記憶、英雄们的史詩,“3000名川军将士壮烈殉国,誓死不作俘虜”的美谈之背后,隐藏着同南京事件一样的,日军杀害平民,战俘,伤病者的犯罪事实。 3.研究中要出示可靠的证据,从各体事例开始研究,学术研究不是法庭诉讼,不能在研究论文中掺入被害者的控诉感情,滥用褒贬的形容词,以保持学问的严谨。 4.研究目的并不是罗列,渲染日军犯罪时的残忍手法,屠杀过程,而是要注重研究,分析导致日军战争犯罪的国家,军队的体质面问题,指出其犯罪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并且要依法(日内瓦条约)分类,集中加强日军杀害平民,俘虏,伤病者的犯罪行为研究,追究国家的战争责任。 战后进入第四代人的今天,作为学问所需要的并不是怨恨感情的传宗接代而是为历史留下可靠的证据和事实。将学术研究与政治运动区分,将研究从屠杀的感情记忆中解放出来的科学方法,不仅能从根本上分析掌握日军犯罪的组织构造,且能通过研究的国际化,专业化获得更多国外研究者的协力和支持,包括加害国的构成员。使一个民族自己的怨恨记忆,变为具有普遍性的,维护世界和平,杜绝所有战争犯罪的推动力。此方法比设立几个纪念碑,组织几个纪念的活动的普遍意义,历史效果要大得多。 注释: [1] 前出「歩兵第10聯隊滕縣附近戦闘詳報(第11号)」JACAR:Ref.C11111170200.1499頁。 [2] 「捕らえられた敵兵」、『白い星』央巧友の会、一九七三年、非売品、三〇八頁。 [3]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丛书》(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中共党史出版社)《抗日战争时期全国重大惨案5》173-199页。 [4] 「歩兵第十聯隊戦闘詳報第十一号」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11111170200.1500-1501頁。 [5]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11111170600.1573,1574頁。 [6] 「御署名原本/昭和十年/条約第一号/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状態改善ニ関スル「ジュネーヴ」条約」Ref.A03022010600.。 [7] 「俘虜条約ニ対スル意見」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122508600.338-339頁。 [8] 日俄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軍对俄国,德国战俘的优遇理由,一为人数不多,二为此类战俘都属于“文明国”“开化人”的自我劣等感意识。但最重要的理由还应是俘虏政策,军纪面教育的结果。 [9] 「赤十字条約(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状態改善ニ関スル条約)解釋」陸軍省-大日記乙輯-S6-8-21,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1962100. 2頁,6頁。 [10] 原文为「追テ今回ノ支那事変ハ本条約ニ謂フ戦争ニ非ザルヲ以テ其ノ当然ノ適用ハ之ヲ生ゼザルモ事情ノ許ス範囲ニ於テ本条約ニ準拠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5048800.454頁。 [11] 在日语中两者意思相近,但“逹”还有有命令之意,而“通牒”只是出于一方立场的客观通知。 [12] 「赤十字条約(戦地軍隊に於ける傷病者の状態改善に関する1929年ジュネーブ条約)頒布の件」 陸軍省-大日記甲輯-S12-8-30 JACAR:Ref.C01001535900. 1178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