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加拿大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留下了值得思考的教训。 从经验方面来看,首先,加拿大成熟的宪政体制和相应的机制,使得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纠纷、冲突的解决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安全性。其次,司法部门在解决民族问题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其“不偏不倚”的裁决不仅有效地约束了行政部门,阻止其权力的滥用,而且也将少数民族(族群)的诉求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仅如此,司法裁决还在少数民族(族群)权利保护的标准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原住民和新移民少数族裔的许多权利诉求都是由司法裁决“盖棺定论”的。此外,司法机关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加拿大宪法的适用,使得宪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少数民族权利方面成为一种“活”的力量。第三,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联邦和省级政府善用协商、谈判、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具体的权利争议,表现出很高的务实性和灵活性。例如,在原住民的自治问题上,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没有明确裁决的情况下,联邦政府率先以协商谈判的形式解决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第四,在协商解决民族问题或少数民族(族群)权利诉求的过程中,包括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都善于妥协、善用妥协。可以说,妥协精神是加拿大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维护联邦统一的重要法宝。第五,整个社会形成了浓厚的包容氛围,表现为主流社会对少数民族(族群)的包容;非原住民对原住民的包容;英裔民族对法裔民族的包容,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尤其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实施以来,加拿大主流社会始终保持着比较理性和清醒的头脑,人们一般不会为所谓的“国家整合”“民族精神”而去支持缺乏包容力的政策或立法。这种普遍包容或宽容的氛围对于加拿大民族问题的和谐、和平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上述经验,使得加拿大在国内复杂的民族(族群)关系与格局中,保持了长期的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发展。 就教训或不足而言,第一,主权观念的“三元化”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国家一开始就形成了一种三元化的民族结构,这种民族结构不同于一般的主权框架下的亚民族结构,它是一种三个“Nation”的三元结构,即原住民、英裔民族和法裔民族,其中英裔民族和法裔民族又可以并称为“双头民族主义”。在长期的博弈中,加拿大先后出现了三个“建国民族”。三个“建国民族”的并存和英裔、法裔“双头民族主义”的相互激烈竞争,导致加拿大国家始终难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主体性文化,联邦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其次,国家结构制度设计的模糊性。虽然在加拿大建国时,宪法基本明确了国家的联邦性质,并且联邦的国父们(不论是英裔还是法裔)都清楚无误地表示他们所建立的是“一个新的国家(nation)”“一个新的政治民族(a new political nationality)”“一个单一的大国(a single great power)”“一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的国家”,但是由于加拿大国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联邦(中央)政府与各省(地方)的权力关系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一些西部省尤其是魁北克省在某些特殊历史时刻,为了扩大自身权益,有意将加拿大解释成“邦联”而不是联邦。当然,这种国家结构制度解释上的随意性也与加拿大历史上对“confederation”的使用和理解有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