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宪法中的分离权问题。英属北美时期的三个宪法性文件(即1763年《皇室公告》、1774年《魁北克法案》、1791年《宪法法案》)以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即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及现行的1982年宪法,均未能有效解决省权与联邦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没有规定省脱离联邦的程序与合法性问题的有关内容。虽然,1995年在魁北克第二次公投后出台的《清晰法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对魁北克分离权的实现进行了设定并提出了条件,但由于魁北克的分离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而现行的加拿大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组成加拿大的各省的分离权问题,导致魁北克问题的解决始终缺乏宪法依据。退一步来说,即使是现行宪法规定了各省包括魁北克的分离权问题,但由于魁北克省迟迟未加入加拿大联邦宪法,使得通过宪法解决魁北克分离问题的行动一直缺乏正当性(legitimacy)。 第四,政党制度的地区化、民族化影响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整合。像许多西方民主国家一样,加拿大的自由政党制度在解决其民主及民族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自由主义的政党制度并未能从根本上化解地方主义和地区民族主义给加拿大带来的离心甚至是分离的危险。一些政党被严重地方化或民族化,成为纯粹的地方或民族主义利益的代言人。最后,族群发展失衡问题依旧突出。无论是传统自由主义体制,还是新兴的多元文化主义制度,均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各个族群在政治参与、经济分享和文化身份方面的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在:其一,魁北克的高度政治参与并没有消除其分离倾向;其二,新移民的政治参与、经济分享不足与文化身份冲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加拿大国家认同;其三,原住民有限的政治、经济参与及文化上的边缘化严重影响他们对联邦的认同;等等。 对加拿大在民族治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应予以正确认识。 第一,加拿大实质意义上的“多元两体”格局既形成和发展了有利于加拿大联邦的多元主义,也对其统一和稳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多元(各个民族和族群)”是“权利”与“活力”的源泉,而“两体(英裔、法裔两个建国民族)”则容易导致一种结构性的矛盾。正如卡尔加里大学社会学教授希勒·哈利所说的,如果一个国家处于支配地位的族群只有一个,那么趋向于主导文化特殊本质的现象就会增多;如果存在着诸如英裔和法裔两个相互冲突的族群,那么社会就一直会处于对族群本身的认同状态。这样一来,统一的国家认同就会受到明显的不利影响。 第二,加拿大的经验教训表明,传统的以自决权为理念的隔离式的“民族自治”已不适应全球化和人口高度流动的现实。解决问题的方向在于改革和发展现有的民族自治模式,探索出一种“关联式的(relational)”“非均质化”的民族自治模式。 第三,在处理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关系方面,要鼓励民族地方与中央政府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并将其机制化,建立起长久、稳定的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 第四,将解决民族问题这一特殊性因素纳入公民-国家的普遍主义框架下,用国家主权原则、民主政治原则和保护少数原则统领民族问题的解决。如此,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统一国家受到特殊主义的腐蚀,而且可以使少数民族(族群)在实现权利方面得到保障的同时,避免被主流社会边缘化的危险。 第五,由于民族问题既是一个具有阶段性特点的“活”问题,又是一个牵动全局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要踏踏实实地认真研究每一个现实问题,严肃思考每一个相关价值原则,做到既不僵化保守,也不灵活突进。应建立一个具有主动性的、富有前瞻性的民族问题治理智库体系,避免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陷入疲于应付或应对的不利局面。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秘书长;本文系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创新工程“民族政治学:国外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的比较研究及经验教训借鉴(加拿大卷)”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