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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廿七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第十五……養病十日                                  EPT65:117
    本簡長度完整,左殘,約為戍卒勞作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1]今案“十五”之“五”右側未見交互筆,應釋作“□卒”;“歸”字下端是一橫筆,應釋作“助”字。
    
    本簡完整,封檢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方框中的三行文字,原來是寫在封檢中,類似“日時在檢中”的使用方法。將郵書傳遞的時間寫在檢中是為了防範篡改時間,將物品的具體類別寫在檢中,無疑可以起到防盜之效果。釋文之“件”字,可存疑。“羊韋”或以枚計,作為其計量單位是不是“件”字值得懷疑,之所以產生疑問是因為字形不符。“交”字何義?按照文字記錄是封檢所封的口袋中有值六百錢的羊韋五、當時流通的錢六百。“交錢”在前面《校釋之廿》中曾提出可作“它錢”,但無“它”字之形,字形與“文”字相近,釋作“文錢”較妥。“文錢”也就是當時流通使用的錢,有點類似現在所言“現金”。封檢內的文字可以類比作“手套五雙值錢六百另有現(錢)金六百”。
    簡3.尉史並白
    問木大小賈謹問木大四長三丈韋七十長二丈五尺韋五十五·三韋木長三丈枚百六十椽木長三丈枚百長
    二丈五尺枚八十毋櫝槧                                       EPT65:120
    本簡為牘,文字三行書些,從尉史白約為私人書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細審圖版,“教”字有點點疑問,“韋”字共有四個,其中後三個與第一個字形迥異,懷疑第一個“韋”字不妥。
    簡4.                          妻大女臨年廿八
    □□□□當遂里士伍王惲年卅五   子小男崇年七
                    子小男尊年三 出入安 EPT65:121
    本簡下殘,戍卒家屬名籍簡。字迹殘泐,《集釋》釋文之“□”與“出入安”原本未釋。今案本簡與T65:145簡性質相同。“□”實為勾識的畫押符號,“出入安”三字不妥,應存疑。“當”字前“□”,可釋作“卒”字。
    簡5.建平四年四月
    召宣有鞫書到定名□□ EPT65:122
    本簡下殘,遝捕文書。字迹殘泐,釋文“乙”“圼”原本未釋,它同原本。今案“乙”字不妥,可釋為“丙”或“丁”;“圼”字,應釋作“里”字;“教”字,應釋作“”字。“□□”,按照文書格式“定名”後是“縣爵里”。是否為“爵”可存疑,“縣”字無疑。
    簡6.二月一日書居延甲渠官誠叩頭言                         EPT65:129
    本簡下殘,文字基本完整,官文書。《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具”字,應釋作“關”字。有關白,陳述、稟告之義。
    簡7.更求婦邪□具言不聞夫人言夜往君已                   EPT65:143A
    本簡右殘,私人書信,文字草而漫漶。釋文“聞”與“錢”原本作“見”與“我”。今案“聞”“見”字不明毋論,“錢”字應釋作“義”字,“謂”字應釋作“謁”字。
    簡8.□復難之為君言中實草草又及 EPT65:144B
    本簡上殘,私人書信。以B面右殘,字迹漫漶。尾端四字原本作“草草□□”,《集釋》補“又及”。今案四字實為三字,“又及”不妥實為一字;“草草”的第一個字與A面“宜”字為一個字,可釋作“厚”字。
    簡9.鉼庭隧卒鳴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  父大男輔年六十三
    妻大女年十八
    弟大男憲年十七             EPT65:145
    本簡下殘,戍卒家屬名籍簡。字迹殘泐,釋文“憲”“始”《集釋》補。今案本簡家屬後均有勾識略,“憲”字可從,“始”字實為重文號,應釋作“女”字。
    簡10.假佐居延富里孫年廿一以久次除補甲渠第卅隧長以丁丑日入受遣戊寅下餔□ EPT65:148
    本簡下殘,吏員除補書。字迹漫漶,《集釋》補釋文字較多,可從,唯“從”“直”二字與原本同。今案“從”字,應釋作“故”字;“直”字,應釋作“章”字。
    簡11.入社臈 十一人 EPT65:149
    本簡下殘,文義不明。《集釋》之“錢”字,原本作“今”字,應從原釋;“十一人”若是字的話,可釋作“夫”字。
    簡12.縣長將過千秋守即□程 EPT65:155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文義不明。原本釋文僅有“卿縣長將過”“守”等字,馀字《集釋》補。今案釋文存疑甚多,“卿”字,可釋作“鄉”字;“將過”,應釋作“得遇”;“千秋”,應存疑;“□程”,也有問題,應為一字。
    簡13.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言吏未得正 EPT65:168A
    本簡上、下、右殘,轉移官文書,文書來自比縣更高一級的機構。《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成”字不妥,字形不符,按照文書格式“成”字應釋作“田”且與字形相合。具體公文用語可參見簡T65:23。
    簡14.定失䖟矢銅 EPT65:172
    本簡上、下殘,案驗器物簿。字迹殘泐,《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釋文之“”,迺“亡”字殘筆,應釋作“亡”字。
    簡15.第十三隧長王習 EPT65:178
    本簡下殘,具體文書性質不明。字迹較清晰,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出現的兩個字前者釋作“十”,後者釋作“七”,應該是一個字作“十”。且隧長王習的任職時間多在王莽時,當時的“七”多作“桼”字,它簡可證。
    
    2018年6月15日
    
[1] 《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16日10:3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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