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錄(二)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武漢高校讀簡會 参加讨论

    2018年4月27日,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025-1026组,對該部分簡文的釋義、內涵進行探討。本次讀書會由劉楚煜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禁毋敢謂母之後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認)為兄、姊、弟∟。犯令者耐隸臣妾而毋得相爲夫妻,相為夫妻及相與奸者,皆黥爲城旦舂。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者,犯令及受者,皆與盜同灋。母更嫁,子敢以其財予母之後夫、後夫子者,棄市,其受者,與盜同灋。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及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與會計分異相去。令到盈六月而弗環(還)及不分異相去者,皆與盜同灋。∟雖不身相予而以它巧(詐)相予者,以相受予論之。有後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能捕耐辠一人購錢二千,完城旦舂辠一人購錢三千,刑城旦舂以上之辠一人購錢四千。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嫁者,許之。謹布令,令黔首盡
    
一、總體認識

    該條法令禁止前夫子與後夫子之間形成兄、姊、弟關係,同時禁止兩者相為夫妻或相與奸。
    毋有江:法令既然不承認前夫子與後夫子之間的兄、姊、弟關係,那麼為何還要禁止兩個沒有關係的人結婚呢?該法令存在漏洞。
    該段针对前夫、前夫子之財產制定的法令,是有其現實背景的。秦代對外擴張,屢興戰爭,其本國男性損失嚴重,導致大量婦女成為寡婦,這時戰場上死去戰士的財產得不到保障,容易被妻子攫取。因此,秦國為了獎勵軍功,使得戰士打仗沒有後顧之憂,遂禁止有子婦女用前夫之財改嫁。
    劉楚煜:該條法令旨在阻止前夫家族與後夫家族產生亲属式的联系。其禁止前夫子謂母之後夫為假父,禁止前夫子與後夫子相認為兄、姊、弟都是试图隔断兩個家庭之間的連接。同時,前夫家族與後夫家族之間的親密程度影響了刑罰的輕重,前夫子與後夫子若僅是相認則罰為“耐隸臣妾”,若是相為夫妻或相與奸則刑罰變為“黥城旦舂”。在法律關係上,後者使得兩個家庭的聯繫更加緊密,因此刑罰也就越重。案城旦舂與隸臣妾是輕重分明的兩個徒刑層級,又“耐”僅是剃去犯人毛髮以將其與正常人區別開來,而“黥”則是嚴重的肉刑,因此“耐隸臣妾”和“黥城旦舂”是兩種輕重懸殊的刑罰。[1]
    但昌武:這條法令關系財產保護,但也可能與秦帝國移風易俗的措施有關。《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會稽刻石頌秦之德:“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2]對家庭倫理方面的整肅是秦帝國引以為傲的“政績”,而這條簡中,對前夫及前夫子財產的維護,對於不同父的“兄弟姐妹”(盡管在法律上不予承認)的婚姻與“為奸”關系的懲罰,都帶有濃厚的移風易俗色彩,可與會稽刻石內容對照理解。
    
二、姨夫

    關於“姨夫”,整理者注為:入,交、交納。《說文》:“入,內也。”姨夫,妻之姐妹的丈夫。入姨夫,即交給姨夫。[3]何有祖先生認為,此處“入姨夫”之“入”與“入贅”意義相同。[4]張以靜先生指出,“入”為“入贅”之意,“入姨夫”之“姨”泛指“婦女”,主要指“離異”或者“夫死更嫁”的婦女。“入姨夫”,釋為“婦女招婿入贅為後夫”[5]劉楚煜則認為“把‘入’釋為‘入贅’是合理的,‘入贅’的對象是‘姨夫’,‘姨夫’應當是專指一類男性。‘姨夫’是一個‘偏正結構’的詞語,‘姨’是修飾語,‘夫’是中心語。‘姨夫’應當專指在秦代經濟落後的情況下那些難以獨立生活、貧窮無能,不得不依靠寡婦生活的人。”[6]
    張璟提出另一種可能,“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這四種行為可能是兩兩搭配,即“嫁”與“予後夫、後夫子”搭配,“入姨夫”與“予所與奸”搭配。意思是,有子的婦女不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改嫁并給后夫、後夫子,也不得入姨夫給相奸的人。此處的“姨夫”可能是與其“相奸”之人。
    Trenton:字,同“壻”。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贅後父,勿令爲戶,勿鼠(予)田宇。”[7]此處,“姨”字可能與有聯繫。
    郭濤提示,胥、咠兩字多亂。《晉書·地理志》云:“武威郡揖次縣”,《廿二史考異》卷十九:“當作揟次,漢隸胥、咠二字多相亂,故訛為‘揖’。隋開皇初,改廣武縣曰邑次,又因揖、邑同音而訛也。”[8]
    
三、分異

    “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與會計分異相去”中“分異”。此段簡文中“分異”兩見,后者應是指代前者。
    分異,整理者引《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解為“分戶”,并認為這裡的“分異”是针对前文所说“同居共作務”而言的,即户籍要分开。[9]讀書會師友們認為整理者把“分異”解為“分戶”不符合該句語境,此處當指財產分割,針對的是作務收入而非同居,分異與戶籍無關。
    劉楚煜則認為“相與同居”與“共作務錢財”是一體的,當指“同居且共財”的現象。關於“同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所解釋:“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 [10]秦代同居應指同一戶籍,此處簡文所見“分異”應當有“分戶”的意義,整理者的解釋無誤。但就詞條簡文表達的意思來看,所“分異”者,不僅是“戶籍”還有“共作務錢財”。因此,分異當指“分戶分財”。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簡文給我們展現了秦代“同居共財”現象,對於研究秦代“同居”與“共財”的關係提供了新的材料。
    
四、有後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

    “有後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法令並未說是何罪。
    但昌武:不可能說前夫子犯了任何罪,有後夫的母親都不能告他,該條法令可能在某些特定語境下適用。
    這整段法令可與西漢時期的《先令券書》對讀,《券書》中的那位老母親嫁有三夫,共有子女六人,六位兒女的財產是由這位老母親來分配的,後來其小兒子“公文”無產業,老母親又從與公文不同父的姐、妹那兒拿了部分田地給公文。這與秦簡中的記載完全不同,或許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
    劉楚煜:法令規定有后夫者不得告罪其前夫子的原因可能是,秦認為婦女改嫁之後不再屬於前夫家族,其雖與前夫子有母子關係,但改嫁后的母親對前夫子已無法律上的特權。案秦代雖不像後世那般,父母對子女具有法律上的絕對權威,但仍具有一定特權。
    
    附记: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其中毋有江是武漢大學教師,郭濤是華中師範大學教師,Trenton(魏德偉)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在讀博士,但昌武是武漢大學學生,張璟和劉楚煜是華中師範大學學生。本文由劉楚煜執筆。
    
[1] 詳見韓樹峰:《漢魏法律與社會——以簡牘、文書為中心的考察》第三章《秦漢徒刑結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49-76頁。
    [2]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2014年,第333頁。
    [3]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3頁。
    [4] 何有祖:《<嶽麓書院秦簡(伍)>讀記 》,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4。
    [5] 張以靜:《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一則》,簡帛網2018年3月27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6。
    [6] 劉楚煜:《初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則》,簡帛網2018年4月24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63。
    [7]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133頁。
    [8] [清]錢大昕撰,陳文和、張連生、曹明升校點:《廿二史考異》卷十九《晉書二》,鳳凰出版社,2008年,第264頁。
    [9]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第73頁。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23日12:55。)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