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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京察自陈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中华文史网 薛刚 参加讨论

    清代的京察自陈是地方督抚与在京三品以上文职官员①于考核之期直接向皇帝奏报履历、政绩、过失的一种“述职”行为。②皇帝借此考其行状,作出裁定。此种考核方式是官员在政治上特殊身份与地位的体现。该制源于明,而行止于清乾隆前期。
    学界对清代自陈制度的研究所见有常越男 《试论清代考课中的自陈制度》 一文,着重对康熙、雍正两朝京察自陈的实施以及自陈制度的废止进行阐释。本文重点关注京察自陈制度,从不同的研究视角,运用大量的档案、实录等资料对京察自陈本类型、自陈程序、自陈本内容、举贤自代以及京察自陈取消背景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 京察自陈本类型
    清沿明制,官员上奏,题本、奏本并行。但二者使用范围有所区别,“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言事、申诉等事,俱用奏本。”[1]尽管如此,清前期的题本、奏本在使用过程中公私界限仍存模糊。雍正三年,针对地方题奏本章作出严格规定:“题奏事件,理应划一。行令各省督抚、
    将军、提镇,嗣后钱粮、刑名、兵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皆题本,用印具题。本身私事,俱用奏本,虽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违题奏定例,交部议处。”[2]
    京察自陈本作为官员上奏皇帝陈述个人履历、政绩的章奏,既属公事,也含个人私事,仅凭公私标准尚不能确定题、奏类型,且明清政书并未给出明确规定,故有必要加以考究。
    首先从题奏本章格式入手。顺治八年参照明制规定:
    题本式: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字。格内抬头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头加一字。头行衙门官
    员姓名疏密各作一行写,不限字数,年月下同。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某衙门某官臣某谨
    题为某事。备事由云云,缘系云云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如不用请旨,止用谨具题知。某年
    某月某日某衙门某官臣某,题本面上写一题字。此题本题式。长阔照依线限为准。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本略小,而字稍大奏本式: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字。格内抬头二字,平行写二十二字。出格抬头加一字。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闻字过幅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前一行,与谨字平。字画稍小,年月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某衙门某官臣某谨奏为某事。备事由云云。为此具本,专差原役,赍捧亲赍,谨具奏闻。自为字起,至赍字止,计几百几十字,纸几张,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某官臣某,奏本面上写一奏字,此奏本题式。长阔照依线限为准。若奏私事,不用印。[3]
    对比两则规定,可以看出:题奏本章在每行字数、字画大小、公私事、用印与否、本章标识、上奏人身份、公文交代词等诸多方面,均存差异。下面从题奏本章公文交代词作初步判断。
    题本交代词为:“某衙门某官臣某谨题为某事。……未敢擅便,谨题请旨”或“谨具题知。”奏本交代词为:“某衙门某官臣某谨奏为某事。……为此具本,谨具奏闻。”
    据此,对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京察自陈本进行分析。
    顺治十三年京察:户部理事官广宁自陈,“户部理事官广宁谨奏,为自陈不职,仰祈睿鉴罢斥,以肃大典事。……臣无任慌怵,待命之至,为此具本,谨具奏闻。”[4]
    康熙六年京察:内国史院学士田逢吉自陈,“内国史院学士田逢吉奏,为遵例自陈不职,仰祈睿鉴罢斥,以肃察典事。……臣无任慌怵,待命下之至,为此具本,谨具奏闻。”[4]
    雍正四年京察:湖广总督李成龙自陈,“总督湖广等处地方臣李成龙谨奏,为遵例自陈等事。……庶地方无误,谨具奏闻。”[5]
    乾隆六年京察:张廷玉自陈,“奏为遵例自陈不职,恳赐罢斥,以肃察典事。……臣不胜悚息,待命之至,为此具本,谨具奏闻。”[6]
    将如上档案的公文交代词与题本、奏本特征进行对比可知,京察自陈本为奏本。
    其次,从本章所经衙门作进一步判断。顺治二年定,“在外督、抚、镇、按等官,一应汉字本,暨在京各衙门除题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均赴司投进,违者参驳”。[2]由此可知,在京衙门官员所上奏本须经通政司达御前。而乾隆七年定“文官京察,各堂官于三月内缮本,送通政司陈奏”[7]。说明京察自陈本需送通政司陈奏,当为奏本。
    然上述情况限于奏本作为一种奏章类型通行时成立。乾隆十三年定,“向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2]。由此,臣僚上奏本章中的奏本退出历史舞台,而完全代之以题本。因此,从乾隆十三年至十七年京察自陈取消之前,期间 (乾隆十五年) 京察,自陈本章当为题本。
    把握了自陈本类型,便可以理清京察自陈的程序。大员将个人履历情况写入自陈本内,地方督抚、盛京五部、奉天府尹及在京大员将自陈本送通政司,由通政司转内阁 (顺治朝为内三院) 票拟,经皇帝批示,科抄到部,吏部考功司查核,呈堂具题,经皇帝最后认定,科抄到部,完成对大员的考核。改为题本后,督抚等自陈程序不变,京官自陈本不经通政司,直接交送内阁。
    二、 自陈本内容分析
    前已有论,京察自陈本为地方督抚及在京高级官员陈奏履历,请求皇帝考核的奏章。按照公文格式要求,京察自陈本首先说明发文目的,通常格式为“为某某事”。例如,“为微臣才非任重,谨遵例自陈,仰祈睿鉴,早赐罢斥,以无误封疆事。”“为遵奉察典,自陈不职事。”“为遵例自陈,恳赐罢斥,以肃察典事。”“为遵例自陈事”等等.
    说明发文目的之后,一般要引用某种惯例作为发文的根据 (也有不叙发文根据,而直接进入正文的),主要是上谕或者吏部咨文。例如,顺治十三年京察,经略洪承畴自陈,“职前接邸报,捧诵上谕,谕吏部:‘国家考绩之典,所以辨功能、昭劝惩,不可无画一之程。……’”[4]雍正七年京察,户部尚书蒋廷锡自陈,“准吏部咨开,在京部院等衙门三品以上满汉官员,于雍正七年三月初一日至初十日,令其将三年内事迹、过愆据实自陈。等因。”[5]
    京察自陈本正文叙述官员的履历,三年内的事迹、功过,包括年龄、民族、籍贯、出身、为官经历、立功受过情况等。
    下面以雍正七年京察湖南巡抚王国栋自陈本为例,具体说明:
    窃臣今年四十九岁,系镶红旗汉军高焕佐领下人,由进士蒙圣祖仁皇帝选拔庶常,升翰林院侍
    读。恭逢皇上御极,雍正元年四月内点充日讲起居注,六月内升授翰林院侍读学士。雍正二年六月内升授通政使司右参政,十月内命提督河南学政。雍正四年五月内升授光禄寺卿,十月内奉旨拣授浙江观风整俗使。雍正五年五月内升授湖南巡抚。今自雍正四年起至雍正六年止,所行事迹、过愆,遵例自陈于前。于雍正五年十二月内奉旨,著臣查奏原任衡永彬道徐聚伦袒护科甲情由,误用奏本,经通政司题参,奉旨未加议处,敕部知道。又雍正六年五月内因监质盗犯樊上玉等未经汇入秋审,随经查出检举,部议罚俸,奉旨宽免。[5]
    王国栋通过该本向皇帝提供的个人信息有汉军身份、进士出身,从雍正元年至五年历任日讲起居注官、翰林院侍读学士、通政使司右参政、河南学政、光禄寺卿、浙江观风整俗使、湖南巡抚等职,任内误用奏本被参、监质盗犯失职等过错。
    叙述履历之后,要有一番感激之词:
    伏念臣一届庸愚,毫无知识,蒙天恩稠叠,感激情殷,一载有余,冰竞自凛,虽竭诚尽虑心欲
    报。夫高深而识,浅材庸力,实限于驽钝,圣恩之提命不惜频宣。臣职之奉行终惭未逮。湖南幅员辽阔,苗瑶杂处,如臣愚陋,实惧贻误地方,有辜任使。[5]
    最后,是乞求罢斥之谦词:
    伏祈皇上俯赐罢斥,另简贤能,庶封疆有托,而大典攸彰矣。[5]
    从自陈本的内容看,正文叙述的履历、功过比较有实际意义,皇帝可以通过京察自陈本内的信息知晓该官员的个人情况,并依据平时任职状况对其评定。而感谢词、谦词则纯属套话,占自陈本很大篇幅。不同的自陈本感激词、谦词在措辞上虽有不同,但基调是一致的,即皇恩浩荡、力不胜任、乞求罢斥。尤其谦词大同小异,如“伏乞乾断,俯加罢黜,以惩不职”[4]、“伏祈睿裁,立赐处分”[4]、“仰恳天恩,乞赐罢斥”等语。[5]
    京察自陈本经皇帝阅看,作出评定。除受处分的官员外,皇帝对自陈官员并非因人而异,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批语。通常对大学士、尚书等评语多称用“卿”字,“简任机务,正资料理,著照旧供职。该部院知道”[5]。对熟悉的、关系密切的大臣则多加几句褒奖之词。如雍正四年京察,雍正帝对怡亲王允详的评语为“王持躬谨恪,办事忠勤,公而忘私,精诚不懈。自总理户部事务以来,悉心筹划,诸弊尽除,一应未清款项彻底查明用使,财赋丰足,府库充盈。朕心实加赖焉。农部关系紧要,惟公忠体国,始克总领,其益殚猷为长裕国计,不必引例求解。”[5]雍正七年,对张廷玉的评语为“卿和平端庄,学问优长,自简任机务,夙夜匪懈,协赞朕之不逮,正资倚任,著照旧供职。该部院知道”[5]。对二品以下自陈官员的评语一般为“某某简任某职,著照旧供职。该部院知道”。如雍正七年京察,对四川巡抚宪德评语为“宪德简任巡抚,著照旧供职。该部院知道”
    [5]。雍正十三年京察,对盛京户部侍郎官保的评语为“官保简佐盛京司农,著照旧供职。该部院知道。”[5]可见,皇帝对自陈本评语也较为形式化。
    三、 “自陈乞罢 ”与“举贤自代”
    自陈本谦词、赘语之弊,乾隆初年便引起皇帝的注意,最明显的例子是乾隆帝借萧何举曹参、羊祜进杜预之例,在自陈乞罢之词上大做文章。乾隆八年谕,“大臣徒遵例自陈,乞赐罢斥,而不举贤自代,使遂其高尚,职将谁任乎?岂朕梦寐求贤,寅亮天工之意也。”以此为由,定“以明岁为始,凡大臣自陈乞罢者,令各举德行、材能堪以自代之人,随疏奏闻。若一人兼数职者,材恐难全,举二三人或三四人听。食禄及韦带之士均许。但不得举同列及位在已上者。著为令。”[7]其实京察自陈乞罢只不过是大臣以退为进的谦词,皇帝知,臣子亦知。而乾隆帝偏偏以乞罢不举贤自代为由,定乞罢大臣举贤自代。
    其本意并非如其所言,“朕命自陈之大臣举贤自代者,原系朕寤寐求贤,欲多得人才之意”。实际目的却在“视其所举”以“觇其人之识见心术也”[7]
    此举一行,“陈奏纷纷”。如御史陈其凝提出几点:第一“自陈之人,若人人可信其贤,则不宜听其乞罢,遂其高尚,而无庸举贤以自代。”第二,“自陈之大臣,有意避嫌,势必博采名望,而处士虚声,终南捷径,所谓贤者不贤矣。如必亲知而后举,则呈身识面,自昔所讥,不能保其无攀援党附之私。”第三,“为大臣者,如无可信之人,即照例具本自陈,不必拘于定例,勉强塞责。”陈其凝之说虽有道理,但其“不能深喻朕旨”,不达帝意而忘加陈奏,因此受到严饬。[7]
    乾隆九年京察,首次举贤自代。乾隆十二年京察,问题就明朗化了。该年谕:
    为国求才者,若渴之心。以人事君者,忘私之义。朕于京察之年令自陈大臣各举贤自代,盖以政务殷繁,资人而理,诸臣自当殚竭忠尽,举能其官,以副朕吁俊之意。乃乾隆九年,诸臣所举,已有不满朕望者,然尚犹可诿曰初。今次所举,不但允协之未曾,而夷考其中,瞻顾党同,皆所不免,是不可以不谕。如礼部侍郎杨嗣璟,以广西人而举本省之学政官献瑶,不以官阶越次为嫌。内阁学士朱定元,举云南府知府徐铎,是皆借口朕有韦带之士,亦许举荐之旨,不知朕之此旨,原以待出众之材,必猷为特达者而后称,岂官献瑶、徐铎辈即可举以应明诏耶?此等处若谓无私,谁其信之?……又如广西巡抚鄂昌,荐举布政使李锡秦,上年讬庸参劾唐绥祖,原属过刻。经策楞审明,朕将讬庸革职,因粤抚一时不得其人,即用鄂昌署理巡抚,而用李锡秦为布政使。适李锡秦在京,朕召见时,伊痛贬讬庸之劣,而极称鄂昌居官之优,今鄂昌即举李锡秦以自代,其何能免党同朋比之嫌乎?”[7]从上谕可知,举贤自代引出诸多问题,有越官阶保举的,有同城会商保举的,有前保后被参的,有党同朋比之嫌者,又有贿嘱请托者。乾隆十三年,“江西巡抚开泰于周学健原籍,查出伊弟周学伋书札内,有请托自陈荐举,许谢两千之札”,查“系丁忧兖沂曹道吴同仁……以贿赂相许”[7]。
    乾隆帝借题发挥,要求自陈乞罢者举贤自代,事实上与多数人为官本意相悖。迫于旨令,即使无可举之人,也勉强为之,党同朋比在所难免。此举虽然检验了官场,但贿嘱请托,夤缘攀附等弊由此而生,三载考绩成为苞苴之门。[7]为此,乾隆帝顺势取消了自代举贤之例。
    四、 京察自陈方式的取消
    继举贤自代停罢之后,乾隆帝开始分步取消自陈制度。乾隆十五年定,“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等兼理阁部及八旗事务者考核不必自陈”[7]。乾隆十七年六月,取消京察自陈。上谕:
    京察之年部院大臣、各省督抚,循例自陈求斥罢,候旨照旧供职。此虽三载考绩之义,但卿贰职赞机务,督抚任寄封疆,朕量材简擢,日复于怀。其有不副委任,或克称简畀者,率已随时黜陟,断无辽待三年之理。凡可俟至京察解退者,不过闲曹冷署,年力衰昏,而又非有大过,介于可去可留之间者耳。且身列大臣,谬以斥罢为辞,是相率为伪,诚无谓也。嗣自今,内而部院司员,外而道府,京察、大计之例仍举行,以昭激劝。其自陈繁文著停止,以示崇实。武职五年军政视此。[8]
    从谕旨可见,乾隆帝取消文武大臣自陈方式出于两点考虑:一,皇帝个人有驾驭大僚的能力,即部院大臣、封疆大吏能随时简擢,随时黜陟;二,自陈繁文无裨实政,循例乞罢,皆为虚伪谦词。其根本宗旨是去繁崇实,“非怠于披览也”。[7]
    实际上,京察自陈取消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密切关联。清代,至乾隆时期,社会的复杂化使各类陈奏本章不断增加。
    国家事务非一人之力而能为之,这对乾纲独断的乾隆帝来说不免于此。大量无用、无效、繁冗、形式化的题奏本章增加了皇帝的工作量。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裁减、改革本章就成为一种政治需要,取消京察自陈也成为顺应形势之举。京察自陈取消前后,乾隆皇帝对各项本章进行改革、裁减,以达简政之意。
    第一,减定各省秋审为一覆奏例。乾隆十四年九月,定各省秋审覆奏例。朝审、各省秋审原有刑科三覆奏之例。乾隆帝以其行之既久,徒具虚文为由,改秋审三覆奏为覆奏一次,“实敦行简之风”。[7]
    第二,限制祝寿章奏。乾隆十五年八月为乾隆皇帝四十寿辰,各省文武大员纷纷照例具折陈请到京祝寿,“往返批答,徒成具文”[7]。乾隆帝以康熙四十、五十寿辰,雍正五十寿辰均未举行庆贺礼,而其四十寿辰,未届应行祝嘏之时,不必遽事纷纷陈奏。
    第三,对地方文武大员所上本章大加整顿。乾隆十一年三月规定,督抚上奏地方成效事件由“每年陈奏之例改为三年一次,分别缮本具题,不必用折”。“至各省提镇,向有应具题成效事件,亦令就所辖协营,奉行事宜,一体按款分别具题”。部院转行各省之案,已经责成督抚,“其本衙门每年成效事件本章,不必复题”[7]。由此,避免本章重复陈奏.
    乾隆十五年定督抚上奏本章定式。九月,因内阁进呈山东巡抚准泰上奏乡试题名录本章,内容中“将节年所奉谕旨及科场条议,全行叙入,连篇累牍,不胜繁冗。如此日益加多,无裨实政”。乾隆帝“谅各省本章似此者正复不少”,便下令“将各省督抚所进本章,通行查核,分别定式通行”[7],以昭崇实行简之意。
    第四,裁减无需皇帝批阅本章。乾隆二十五年,裁减八旗补放官员述旨后题奏等本章四件,裁减乡饮酒礼、各省耕耤日期等通本十件;[2]乾隆二十九年又奏裁各省督抚提镇三年题报有无成效事件等通本十二件。其他还有各省将军、副都统、提镇题报巡查起程日期、回营日期等改题本为同级衙门咨文,不必通知皇帝,等等。[2]
    从乾隆十一年到乾隆二十五年,乾隆帝针对地方题奏本章进行大幅度改革、调整,其核心是减少行政环节,减轻皇帝批示程序。不论是减定秋审覆奏次数,删减题奏本章,裁减本章内容还是改题为咨,主旨均围绕简化行政程序而行,而取消京察自陈当为其中一环。
    五、 余论
    京察自陈方式的取消,改变了三品以上大员的考核方式,自明代始实行几百年的自陈制度至此终结。清代的京察自陈,内容上虽然能为皇帝了解高级官员个人状况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然其毕竟是个人陈述任职情况的履历单,且每份自陈本均有相应的谦词、赘语,皇帝批语也基本是套话,行之久远,京察自陈趋于形式化。从自陈程序上看,每位大员自陈须经过个人上奏、内阁票拟、皇帝批示等过程。同时皇帝又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处理其他诸多形式化的章奏。在乾隆中期社会内容复杂、章奏繁多的情况下,京察自陈已经不适应行政需要,以新的京察方式来取代高级官员的自陈制度成为一种必然。
    取消京察自陈后,对地方督抚及在京三品以上大员如何考核,成为摆在乾隆帝及其臣僚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依据该官员群体的考核特点,在原来考核方式基础上,将个人陈奏履历改为由吏部统一开单陈奏,减少了行政程序,收到了考核与增效双赢的效果。
    乾隆二十四年,统一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抚考核方式为“列题”,具体办法:“吏部于京察时,将在京之尚书、侍郎以下,至三品京堂以上,在外之总督、巡抚,分列为二本……缮具简明履历清单进呈,候朕鉴裁,以重考绩大典,著为令”。[8]乾隆四十八年,考虑到三品京堂因不能时常召见,而致京察甄别不力,故改三品京堂京察“列题”为“引见”,即注明履历,吏部一体带领引见,由皇帝面察。[8]这样,有区别地确立了三品以上大员京察方式,此例一直沿用至清末。
    [参 考 文 献]
    [1] 大明会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789册,520.
    [2]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M].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十三,165;卷一千四十二,445;卷一千四十二,446;卷十三,167-168;卷十三,168-169.
    [3] 大清会典(康熙朝) [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卷五十,2455-2459.
    [4]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内阁大库档案[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A30-14 B16737;A38-33 B21199;A28-13 B15771;A28-109 B15983;A28-111 B15987.
    [5] 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27册;432-433;第47册,396;第49册,277-278;第49册,278-279;第49册,279;第49册,259;第47册,324,333;第26册,599;第47册,401;第49册,14;第81册,8.
    [6] 张廷玉.澄怀园文存[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卷五,22.
    [7] 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卷一百七十二,197;卷二百三,613-614;卷二百七,663;卷二百七,663;卷二百九十一,810-811;卷三百二十三,333-334;卷三百二十三,332;卷三百六十,958;卷四百三十五,675;卷三百四十八,807;卷三百六十二,989;卷二百六十一,380;卷三百七十二,1113.
    [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上谕档[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第2册,606;第3册,296;第11册,62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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