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革命浪潮激荡的1920年代,许多政党与阶级竞相标榜自身的革命性,而将政治对手扣上“反革命”的帽子,以此打压竞争对手并争夺政治资源与社会地位。由于受到流行一时的革命政治文化影响,即使是在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甚至也出现了类似你死我活的激烈纷争。例如,新成立的商民协会与清末即已诞生的商会,虽然都是商人团体,过去通常称之为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团体,但两者之间同样也围绕着所谓“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话语,进行了长达数年的相互争斗,使商界内部一度陷于混乱纷争的局面。特别是颇有影响力的商会被扣上了“反革命”的黑帽,直接涉及商会存亡绝续的重大历史命运,因而在当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关键词】商会 商民协会 革命 反革命 国民党 辛亥革命之后,轰轰烈烈的民初宪政尝试趋于失败,“革命”又逐渐成为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主旋律。至1920年代,“革命”风潮愈演愈烈:一方面,“不仅‘革命’一词成为1920年代中国使用频率极高的政论语汇之一,而且迅速汇聚成一种具有广泛影响且逐渐凝固的普遍观念。……革命高于一切,甚至以革命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革命’话语及其意识形态开始渗入社会大众层面并影响社会大众的观念和心态”。另一方面,“反革命”成为当时政党与政派指责攻击对手最主要的利器。“与之相随,‘反革命’则被建构为一种最大之‘恶’,随即又升级为最恶之‘罪’。‘革命’与‘反革命’形成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革命’与‘反革命’被扩大化为非常宽广层面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阶级较量”。 根据王奇生的论述,“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他引用《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刊载的唐有壬《甚么是反革命》一文,说明当时“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像宣布了死刑是的”①。即使是在清末成立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商会,往往被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扣上“反革命”的帽子,面临被改造或被商民协会取代的厄运。面对国民党左右摇摆的定性和政策,商会坚决予以反对和抵制,通过各种方式反复阐明其“革命”性。围绕“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话语,中国商会在1920年代发生了长达数年的存废纷争。 一、商会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之缘由 商会在当时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与1920年代国民党政治势力的崛起和国民革命的兴盛不无关联。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商民运动决议案》阐明,商民运动的主旨“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分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这表明,国民党已经认识到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同时,《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根据商民中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划定“不革命者”、“可革命者”的范围,并采取不同策略。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与帝国主义存在着密切关系,系不革命者;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侨商手工业商人、机器工业商人、交通商人、小贩商人等,因受帝国主义压迫而多接近革命,系可革命者。对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通帝国主义者之事实,使彼辈不敢过于放恣作恶,更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对可革命之商人,“则当用特殊事实,向之宣传,更扶助其组织团体,使之参加政治运动”。此外,“对于一般商人运动之方略,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②。 商会组织是商人成立的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如何看待商会、采取何种策略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言:“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国民党对商会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国民党认定当时商会性质,“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不独不拥护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且违反之”。既然商会性质是“反革命”和“违反大多数商民之利益”,国民党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可想而知。《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具体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国民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此前已有这一论断。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在会前撰写、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就是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③。在“二大”召开前,国民党内部怀有“商会是旧式反动组织”的人已占大多数。④有学者指出,《商民运动决议案》前、后条文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第二条指明“以商民协会分散商会的势力”,是为整顿商会做准备,并无消灭商会之意;第七条“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在同一份决议案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条款,“这可能是与该决议案不同章节的起草人不同所造成。第二条可能由立场相对温和的甘乃光或者陈公博起草,第七条则可能是由在此问题上态度比较激进的谭平山起草”⑤。从能够查阅的资料可知,《商民运动决议案》主要是由甘乃光起草,第七条是否由谭平山起草有待考证,因此上述观点只能作为一种推测看待。 在国民党“二大”第四日第八次会议上,陈公博、甘乃光、何香凝分别报告了青年运动情况、商民运动情况和妇女运动情况,大会主席团提出各项民众运动均已进行报告,每种报告应有决议案提交大会讨论。决议案的制成应各有一审查委员会,名额3人至5人。次日下午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会成员,为甘乃光、周启刚、杨章甫、李朗如、陈嘉任等5人。大会秘书长特别说明:“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中有甘乃光同志,系由主席团特派,因甘同志特别熟悉情形之故。”⑥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待商会的现实政策也是改造商会,并非立即“打倒一切旧商会”。中国共产党《商人运动议决案》指明:“我们商人运动之方法,乃是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的商会。”⑦结合此前国民党内部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在“二大”各相关报告中的有关说法,《商民运动决议案》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基本上是比较一致的,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相互矛盾。第二条针对商会的内容,采取的是一种符合当时实际情形的权宜之策,即“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第七条针对商民协会的内容,“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是当时制定的一种较长远的目标,最终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决议案》的核心主旨,是要在现时期对商会进行整顿使其不再反对革命,并在今后适当时机取消商会,这种现实策略和长远目标应该说并无明显的矛盾。 国民党对商会性质的认定和采取的对策,显然存在着偏激和片面性。商会在组织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但不能简单判定商会组织不良,完全是由少数人操纵。清末商会诞生之初,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较为完备,是当时最具近代特征的新式商人社团。民国时期,商会组织制度不断完善。如最有影响的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代初进行改组之后,设立了八个专门委员会,并规定如遇临时发生问题需要上海总商会出面组织力量解决时,另行组织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除由会董中推举外,并从会员中遴选充任;同时,还根据需要经会长同意聘请社会上少数科技、法学专家担任特别委员⑧。至于商会领导人的选举,早在清末即规定有比较明确的民主选举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各级领导人的责权利以及各种会议制度,使商会在民主制度下正常运作。当然,并不否认少数商会未能按照规定制度执行,导致权力被少数人控制,这不是商会组织制度不良的普遍问题,而是领导人素质参差造成的个别现象。商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代表各行各业商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传统行会组织那样只维护本行业的独占性垄断权益,这从商会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得到明证。所谓商会“以少数压迫多数”、“谋少数人之利益”的说法,显然有失偏颇。 国民党指斥商会勾结军阀和贪官污吏,在个别商会中或许存在此类现象,但就整体而言,有夸大和片面性之嫌。商会也有反对军阀和贪官污吏的行动,当时的国民党却视而不见。在1921年10月召开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上通过了“废督裁兵”的决议,阐明军阀割据是中国祸乱之源,必须废除拥兵割据之督军,大力裁减军队。商会主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孙中山发表《和平统一宣言》时也赞成“和平之要,首在裁兵”⑨。1923年6月直系军阀曹锟在北京发动政变,将总统黎元洪驱逐出京,并企图以贿赂议员的方式非法当选总统。上海总商会也坚决表示反对,并向全世界发表宣言,提出国民自决的三项政治主张,组织民治委员会应对时局。上海《民国日报》发表《专评》,上海总商会“以难得的大会,应付非常的时局,于此可以显出上海商人对政治的真态度”,并称赞这一政治行动“是对军阀官僚宣战,是做民治运动的前驱”⑩。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集国民会议以谋国家之统一与建设,并主张在国民会议召集以前先召集预备会议。其中,“预备会议以左列团体之代表组织之:一、现代实业团体,二、商会,三、教育会,四、大学,五、各省学生联合会,六、工会,七、农会,八、共同反对曹吴各军,九、政党。……国民会议之组织,其团体代表与预备会议同”(11)。此时的孙中山并未将商会看做旧式反动团体,而是作为参加国民会议的各界团体之一,甚至还将位次名列各团体之二,充分凸显其重要地位。孙中山对商会性质的这一判断,也与“二大”前后国民党对商会的定性存在明显差异。 商民协会成立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商会存在着诸多矛盾与纠葛。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初期采取的举措,是想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旧有的商会,但《商民运动决议案》只是规定对原有商会“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并没有下令强行解散所有商会。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当时并未采取具体行动对商会进行全面整顿。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各地商会依然存在并基本保留独立的民间商人社团特征,事实上出现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态势。 如果国民党推动商民运动之初,强行将商会取消并以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就不会有两者并存情况和矛盾冲突发生。但是,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国民党最初建立的国民政府辖区仅限广东一隅,对全国广阔区域并无管辖权,自然不可能取消全国各地为数众多的商会。即使是国民革命军北伐的节节取胜,不断克复东南诸省一个又一个重要城市,国民政府的辖区范围随之不断扩大,已经逐步拥有对东南许多省份的管辖权,但同样也不可能将各地商会一举取消。在商民运动与国民革命的发展过程中,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已经逐渐意识到,商会在盘根错节的实业界早已奠定了根深蒂固的地位,如果轻易地实施取消商会的决策,不仅难以贯彻执行,而且还会自找诸多麻烦。另外,对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而言,商会在某些方面也有利用的价值。除少数例外情况特殊处理之外,在多数情况下,国民党不得不以灵活方式承认商会的合法性,对商会既限制又利用,等到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才考虑取消商会。 国民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确定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似乎是政策明确、态度坚定。但在开展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国民党对待商会的政策或是左右摇摆或是不断变化,甚至是相互矛盾。国民党内部意见并不统一,国民党中央、中央商民部与部分地方党部对待商会的态度、政策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党部与政府的决策还相互抵牾,这都给商民协会与商会两者之间关系增添许多复杂不定的因素。商民协会与商会两个团体并存,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难以避免。有学者指出,商会之所以引起商民协会的攻击,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是“因为商会在商界拥有的权利。……商民协会成立后,经常汲汲于此类商界权利的攘夺”;其二,劳资冲突中,究竟谁代表资方,这也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争执的焦点之一;其三,“商民协会成立后,因会址问题,也经常与原有之商会发生冲突。由于一般各地商会会所都有较大规模的建筑,因此,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如果不是商会主导者,多半都对商会的会所有所企图”(12)。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与具体表现之外,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冲突。 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不断要求取消商会,主要缘于国民党确定商民运动方略时对商民协会、商会的不同政治定性以及拟订的政策。国民党“二大”会议的讨论发言与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认定,商民协会是由中小商人组成的革命团体,旧商会则是买办、大商人控制的不革命甚至是反革命的团体。这就是在政治决策的层面上,将商民协会与商会两个商人团体列为政治对立的地位,埋下了两者必然出现矛盾冲突的政治基调与根源。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发生冲突时,即使是由于其他各种具体原因所致,但商民协会对商会进行攻击或指责时,往往先列举商会属于不革命或反革命团体的理由,希图造成“反革命”的商会压制“革命”的商民协会的舆论悲情,获取党部、政府与社会的支持。 国民党不仅对两个商人团体作出不同的政治定性,还确立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策略。在后来商民运动过程中,国民党实际采取灵活的方式处理,甚至以某些方式认可商会合法性。但是,国民党始终未正式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的这种策略。每当两者冲突白热化时,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地方党部主张取消商会的理由,就是援引国民党“二大”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作为政治依据,使得国民党中央处在左右两难的尴尬处境。可以说,这种方略既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埋下矛盾冲突的种子,也为将来处理两者之间纠纷带来了困惑。国民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试图二者兼顾,政策只能摇摆不定。即使就两个商人团体的不同特点看,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矛盾与摩擦。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都市,商会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各行各业的头面人物,会员大都是各行业代表,基本上属于工商界上层。商民协会的成员除少数大商人之外,基本以中小商人为主(还包括店员在内)。因此,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两者都不可能趋向一致,自然会在一些相关的问题上意见相左。尽管商民协会是国民党直接组织的商人团体,拥有强大的政治势力后盾,但成立数十年的商会早已在工商界奠定不可忽视的地位并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商会与商民协会的冲突中,并非都处于下风,常常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 二、商会存废之争与国民党采取的两面策略 有学者指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与冲突,是在大革命失败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才不断发生进而激化。(13)实际上,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并非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才不断发生的,而是早已有之。在最早建立商民协会的广东,即已出现类似情况。其具体表现,首先就是在许多场合之下,无论是商民部还是商民协会,都经常强调商民协会是革命的团体,而商会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团体,对商会需要进行改造,甚至是予以取消,由此使这两个商人团体处于政治上的对立地位。 例如,国民党广东省商民部在各地组织商民协会,大力开展商民运动时,从一开始也同样是将商会与商民协会作为性质不同的两个对立团体。在总结1925年11月至1926年5月广东商民运动的报告中,广东省商民部即明确指出:“我国人民素无团结,外人讥为散沙。近年以来,商民虽有商会之组织,为商民团体机关,然组织不善,常为少数者所把持,利用该机关以为升官发财机会,不独不足以筹谋商民利益,甚至有用商会以压迫一般中小商民,及勾结帝国主义者及其工具军阀、官僚、买办阶级,故宜根本改造,另指导一般有革命性的商民,组织商民协会,从事训练指导,使其筹谋商民自身利益,及参加国民革命。”(14)显而易见,按照广东省商民部的工作设想与思路,之所以要尽快组织商民协会,就是因为旧商会具有种种弊端,需要有新的商人革命团体与之对抗,并对旧商会进行“根本改造”。 1926年5月,广东召开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151人,会期6天。大会议决《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大会宣言》之外,还表决通过了10余个重要议案,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也成为广东商民运动迅速发展的重要表现。但此次重要会议不仅将商会排除在外,而且在开会期间仍继续制造舆论,攻击商会是反革命商人团体,宣传商民协会是唯一的革命商人团体。《广州民国日报》登载的一篇论说直言不讳地指出:“从前的商人,与革命绝缘,这并不是商人本身之过,而是从前领导商人的机关及领导商人的领袖,都是反革命派的缘故。我们任看哪一省的商会,所谓会董,所谓总理,有哪一个不是劣绅?有哪一个不是买办阶级?有哪一个不是亡清余孽?这些人都是反革命的急先锋,帝国主义的走狗,试问以这种人而领导商人,则商人又怎能会革命?故此,我们与其说商人不革命,或者商人没有革命性,就不如说领导商人的不是人,和集合商人机关不良好。……在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我们承认只有一个广州商民协会是受着党的指导去努力革命的;他们在革命的阵线里,虽然没有怎样明显的工作,然而,他们终归是一个革命团体,这个团体,我们实在有使他扩大的必要。”(15)实际上,本文作者尚未明言之意,是要在扩大商民协会的同时,在各方面限制和改造商会,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商人同情或是支持革命。 1927年1月,广东召开第二次会议,通过《全省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和扶植商民协会的发展,而对商会进行改造甚至在必要时予以解散。该《决议案》第二条的内容是:“对于旧式商会之为买办阶级操纵者,须用适当的方法,逐渐为之改造,或遇必要时,应用相当的手段解散之。一面并指导各地中小商人,组织商民协会,及全省商民协会,尤须特别注意此种协会之组织及分子,有无复蹈从前买办阶级把持的旧商会之恶习的危险,并以全力助其发展,使全省商民运动,收指挥统一之效果。”(16)该项决议案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对策,在当时并无任何改变。 广州总商会为摆脱“反革命”商人团体的指控,曾于1927年初拟发起召开“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其宗旨在团结商人之实力,与自身之联合,进而与各界联合,参加革命工作,拥护革命政府”(17)。国民党广东省商民部认为广州总商会,“掠革命美名,而为非革命之举动,此则非取缔不可。且在革命的国民党底下商民,如果实行革命,除了归于国民党旗帜底下,自无立场。而在党指导之下,已有商民协会,该商等离开革命的商民协会,而另外组织革命商民协会,其革命两字,固无根据,即此类行动,亦应取缔。故特提出第十四次执行委员会议,请将该会取缔,最低限度亦须饬令将革命二字取消,当经决议饬令取消革命二字”(18)。广东省党部根据商民部的报告,在第十四次执委会上议决“除饬该会立即将革命二字取消”,并通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实业厅、广东省执行委员会,“如该会仍用革命商民代表大会名义请求立案,请勿批准……以正视听”(19)。广州总商会继续筹备商民代表大会,却不得不取消“革命”二字。这次行动是广州总商会建构自身革命化记忆的过程,是从“反革命”团体演变为“革命”团体的尝试。 在这次短暂的纷争中,能否使用“革命”二字成立商民代表大会,成为一个争执焦点。广州总商会希望在“革命”颇为风行和大行其道的年代,发起成立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变相套上“革命”的外衣,摆脱其被视为“不革命”或“反革命”的政治地位,名正言顺而又理直气壮地掌握中国商界的主导权。在商民协会看来,商会就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旧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但在“革命”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含糊妥协。若商会也变成革命团体,在其他许多方面远远不及的商民协会就没有任何抗衡的资本,最终只能依附于商会之下。就国民党而言,所谓“革命”的民众团体都是在其直接领导和指挥之下,商会由于历史原因,并非直接接受国民党领导,因此不能使商会也穿上革命的外衣,否则就有可能为商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国民党却无法直接进行控制,也就谈不上将来实现对商会从根本上进行改造的目标。所以,广东省商民部坚决要求总商会将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的“革命”二字予以取消。 在随后有关商会存废的纷争中,商会的“革命”或“反革命”性质是争论焦点之一。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均以商会为反革命团体为理由,要求国民党废除商会,甚至一度得到国民党中央及地方党部商民部的支持。商会坚持认为自己不仅不是反革命团体,而且是积极支持革命的正当工商团体,绝对不能因为受到反革命之诬蔑而被取消。为此,全国各地商会团结一致,坚持进行了数年的抗争。 1927年3月,一份由成都市商民协会领衔、号称万余商人具名的呈文送交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历述成都总商会自清末成立以来的种种劣迹,强烈要求取消该总商会。呈文指出:“查成都总商会自前清末叶成立以来,即由官僚主持于上,商听命于下。凡我弱小商人,不惟未得该会之保护,转被该会所压迫。……为会长者,恃其接近军阀,复串通洋行运动武器,扩张乱源,运售鸦片,流毒全国,为害之大,不堪言状。此即民十三以后迄于今,兹成都总商会之情形也。以上数端,不过略举成都总商会罪恶之大概,而亦可见其为买办阶级土豪劣绅等,借以为蹂躏弱小商人之工具也。”(20)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收到呈文后,转由中央商民部查核处理。经研究,中央商民部向四川省党部商民部下达训令:“现据成都市商民协会呈称,成都旧商会一般奸商倚官作势,营私舞弊,恳请明令取消,以谋商人解放,等情前来。查阅所呈各节,该旧商会劣迹昭著,殊堪痛恨。为此,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查照原呈各点,酌量情形,核查具复。”(21)同年3月,长沙市商民协会呈请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将长沙旧商会实行取消,以便统一商民组织,集中革命力量”。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呈报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政府各委员会及省商民部,认为:“长沙全市商民均已加入市商协,同一地域实无两团体并立之必要。属会观察湖南情形,总商会名义尽可取消。”(22)中执会转批中央商民部审核处理,4月7日中央商民部回复:“该案现已令行湖南省党部商民部核办,俟其呈复再得呈报。”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对取消总商会的要求也表示支持,并呈文中央商民部,说明:“查旧商会为大商人从前承仰军阀鼻息之机关,剥削中小商人之利器,即以现在而论,每与各地商协暗相抵触,有妨商运之统一。当此革旧维新之际,自应铲除此种障碍,以利进行。”最后,中央商民部令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呈取消旧商会情形,准予备案,并在致湖南省商民部的指令中“合行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核办,着即呈复备查为要”(23)。 稍后,江西省南昌总商会一度被南昌商民协会接收。据南昌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人呈请江西省党部商民部转中央商民部的报告称:“窃四月二十七日南昌各民众团体暨卫戍司令部、南昌公安局,会同清查反革命委员会于清查户口时,将南昌总商会会长张继周逮捕,认为有反革命行为,已致该会负责人。兼之本党三次全省代表大会决议案,应将旧式商会取消,交商民协会接管,根据以上原因,特于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七时开执委裁判委员执行联席会,关于接收总商会问题,议决成立南昌市商民协会接收南昌总商会委员会。”(24)中央商民部一度同意了南昌市商民协会接管南昌总商会,并向江西省党部商民部下令:“据呈报南昌市商民协会接收南昌总商会等情,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第二项,对于旧式商会之为买办阶级操纵者,径用适当方法逐渐改造,一面并帮助各地中小商人组织商民协会,一洗从前绅士买办阶级把持旧商会之恶习之规定,已经颁布。现该商会既属反动,自应由市商协接管,仍应预为制止以后反动分子。于可能范围内,除反动分子外,尽量联合各阶层商人,共同团结,以谋商业进展,而固革命战果。至于接管旧商会一节,暂准备案。”(25) 中央商民部批准部分省份、城市取消商会的事例,可能会引起其他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纷纷仿效,甚至不经呈报即自行其是,其结果势必引发更多与更尖锐的矛盾。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意识到此事之严重性,遂于1927年5月16日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说明:“查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或全省商民代表大会,往往未经中央党部核准,对于旧商会即行接收或取消,似于手续未合。本部兹拟一办法,除已经接管省份不计外,嗣后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等团体对于旧商会之接管,应事前先行呈请中央予以核准,经中央党部核准,然后遵令接管。此等办法,是否可行,仍请贵会议决。”(26)很显然,中央商民部的意思并非是禁止商民协会接管商会,只是说明商民协会需要事先呈报核准,不得自行采取行动。但是,无论是取消还是接管商会,尽管有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训令,实施起来也遭到商会的强烈反对,使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因此,5月18日召开的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这一问题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商会问题应通过制订商会法的方式解决,在目前情况下商会与商民协会应“同时存在”,最后议决的结果为,商民协会对于商会“不准接管”。(27)于是,中央商民部又向各省党部商民部发布通令,“除湖南、江西已经接管不计外,合行该省党部商民部商民协会等团体,遵即以后对于旧商会不得任意接管”。(28) 国民党并未完全改变对待商会的态度,而是根据现实情况转而采取了另一种权宜之策。1927年4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呈报中执会的《关于本部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手抄稿)。可以看出这一微妙的变化: 商协组织愈发达,而旧商会抵抗亦愈力,双方暗潮时常接触,加以旧商会类多大资产阶级,藉有数十年之历史,经济上之地位、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均在商协以上。至于商协均系新近成立,组织之分子多系中小商人,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远不及旧商会。本部虽负有改选(29)旧商会、领导商民协会之职责,然以旧商会之势力在经济界、金融界占有优越势力,而政治之运用,如发行票券公债筹借饷糈等,与旧商会又有较为密切之关系,骨子里虽具有改造旧商会之坚决意念,而表面上又不能不与以相当之周旋;对于商协会虽居于保护领导之地位,而表面上又不宜予以优越的权力。故本部对于旧商会拟采用阳予委蛇、暗施软化之方法,或消极方面设法剪灭其旧势力,积极方面设法促其参加国民革命。对商协采取一实际援助之手段,如予以补助费,添予政务等,而表面上对商会、商协一视同仁。(30) 国民党最初制定商民运动方案时,对工商界和商会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商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与作用,采取了一些偏激的举措。一些商民协会对商会强制接管和取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许多困难,使得商民运动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鉴于这种状况,国民党不得不临时对商民运动的方略稍做修正,转而采取表面上对商会、商民协会一视同仁,实际上仍在各方面支持商民协会削减商会势力的方略。当然,新方略并不说明国民党对商会性质有了新认识,只是在现实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缓和的、隐蔽的手段。 中央商民部拟订新的商民运动方略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呈文说明:“本部现为商民之需要,审察时势之情形,使一般商民加入国民革命,同时并解决旧商民团体冲突与纠纷,增加国民革命力量起见,拟具商民运动最近之方略,领导商民与农工学兵一致联合,共同作战。拟具最近对于商民运动方略,附陈于后,可否之处,仍希酌拟见复。”为防止新方略对商民协会与商会以及商民运动造成意外影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在第9次扩大会议上,对中央商民部“来函提出商民运动方略一案……决议照办”,同时要求“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不予宣布。(31)在是否取消商会的问题上,国民党内部意见并不一致:各级党部商民部作为商民运动的直接领导机关,希望进一步扩大商民协会的势力与影响,大多倾向于取消商会,中央商民部有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这一行动。但是,国民党中央出于整体上的综合考虑,较多地顾及商会可以在经济上提供支持,并不积极支持取消商会的行动,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表示反对。在此期间,中执会政治委员会数次会议讨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纠纷,最终通过的决议都是保留商会。后来,中央商民部呈文中执会,说明各地商民协会接管商会的行动须先行呈报批准,不得自行其是。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议决之后,却是对接管行动坚决表示反对,明确规定商会应与商民协会“同时存在”,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接管”。取消接管商会的事件不再发生,并不意味商会不再面临生存危机。时隔不久,又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有关取消商会的纷争,甚至是由中央商人部直接引发的。 三、新一轮商会存废之争及其结局 1927年9月,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召开第4次会议,决定将“商民部”改为“商人部”,褚民谊出任商人部主任。11月1日,中央商人部致令南京总商会,提出将商会与商民协会合并的设想。该令曰: 商人惟一之组织即为商会,但以内部组织未臻完善,遂为一二人所把持,至受其压迫者甚众。虽其不乏正当之商人,出为改善者,亦因积重难返,挽回不易,故有商会不革命之嫌。本党为领导民众团体参加国民革命,商人为民众之一部,特设有商民协会领导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谋解放商人本身之利益。故经本党之指导与宣传后,商人之觉悟者日益加多,加入商民协会亦日益众。惟旧有之商会既组织之不善,仍然存在,以同属商人,同隶本党指导下,理应一体,毋再分歧。以此,本部为研求商会与商民协会之合并,以便统一指导和宣传,而固商人团体之团结,特派本部调查干事张警之前往南京总商会调查一切组织及会员人数会费数,具报以备核办。(32) 张警之进行调查后向中央商人部报告,南京总商会认为与商民协会与商会并无明显区别,可以而且有必要加以合并。据此,中央商人部向全国各级商人部和商民协会通告,就取消商会事宜征求意见。通告内容如下: 查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现在各地商人成自动组织商民协会以为替代,且以职权问题,尤多冲突,自应急速改善以适应商人之需要。本部拟于本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提出方案,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以集中商人力量而便统一指挥。惟于未改善之初,先当征求各地商人之意见,以谋改善之道。为此通告各省商人部、商民协会仰即转告所属各商人团体,对于改善商会之处有何意见,可陈述来部,以为采择而为将来施行之根据。(33) 在中央商人部直接部署之下,引发前所未有的商会存废纷争。各地商人部、商民协会都在回复中表达支持取消商会的立场,还借机对商会进行大肆攻击,谴责“旧有商会本封建之余孽,军阀之走狗,由少数政客式之大富贾买办所把持,图一己之攒营,与军阀政客相勾结,而以一般中小商人为压迫宰割工具,商人敢怒而不敢言。……属会曾有打倒是物之议,当以顾全军事政治各种关系不果行,嗣又为新军阀政客所袒庇,故犹得以苟延残喘,贻革命历史上之污点”(34)。 与此同时,各地商会坚决反对中央商人部取消商会的设想。在全国号称“第一商会”的上海总商会因会长傅筱庵私通孙传芳而被勒令改组,但仍在维持商会的抗争中担负起主要作用。上海总商会获知消息后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应对之策,并致函上海市党部商人部,对中央商人部通告中抨击商会的说法进行反驳,认为“现行商会之组织,实系中小商人兼容并包,并无由某种阶级可以专擅包揽之规定。有法规,有案牍,可以为相当之证明者也。更就‘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言之,亦与历来经过之情形未符。……蒙此厚诬,不能不为相当之辩明者也”(35)。 上海总商会随后联络全国各地商会,以召开各省商会联合会的形式予以抵制。1927年12月中旬,会议在上海举行,国民政府所辖10个省区87个商会140余名代表出席会议,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党、政要员参加了开幕典礼。大会原定5个议题,最先讨论的是“商会存废问题案”。上海、南京、汉口、广州、苏州等17个总商会和商会向大会提交《商会不能撤销案》。广州总商会在提案意见书中指出:“政府如不欲与商民合作则已,若欲合作,又故将代表商民之商会而废弃之,是犹南辕而北辙也。……党部可以裁撤商民部,党内可以不要商人,但国家不能无代表商民之商会。藉曰党部已有商民协会,为统一商运计,二者不可以得兼,亦当听商民自动的选择。孰者为真正代表我商民的机关,我商民应有辨别之能力。……盖粤省为革命策源地,商民协会之组设已有数年。考其实际,真正商民之参加而表同情于协会者尚属少数,至今未能提挈商场。试观历次群众运动,非有总商会领导其间,未易得商界之谅解,可为明证。”(36) 大会以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的名义呈文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要求撤销中央商人部废止商会提案和修改商会法。呈文特别阐明商会并非反革命团体,而是支持革命的组织:“议者或曰商会不革命,此又不然。商会对外力抗帝国主义……无不尽力抗争,表示商会革命,反抗帝国主义态度。对内力维革命……劝导各商人以经济赞助革命政府、革命军队诚属不少,后方工作未为不勤。所谓不革命云者,实谰言也。议者或曰商会组织不善,此则然而不然。商会系法定机关,其组织皆根据商会法。商会法不善,责在政府,不在商会。所谓商会组织不善者,实不明此中事理也。或曰商会不能容纳中小商人,此则似是而非。”除了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之外,为使商会原有缺陷不再授人以柄,屡遭商民协会指责攻击,会议议决将对商会进行改组:“其条件有三:一、废止商会法会长制,改为执监委员制。二、会员不限男子。三、会费规定每年负担最少限定,以便普及。”最后,大会呈文表示:“理合依照决议案具呈钧部钧府察核,请准撤销中央商人部废止商会提案。一面令行法制局将商会法迅速修正,准属所举员参加。在修正商会法未颁布以前,由各商会自动改组,以期救济而不相妨。”(37)各省商会联合会执监会议议定,推举常务委员赴南京向国民政府请愿,“以求达大会议决事件的执行目的”,如仍无效,“由各省代表继续请愿”。(38) 中央商人部提出取消商会的设想,并没有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具体步骤是:首先,搜集各地商人部与商民协会的意见;其次,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提出相关提案;再次,提案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呈文中央特别委员会,历数“商会法不合革命之精神”、“商会组织法之不完善”、“商会与商民协会权限相同不能并存”、“商会之存在大有阻碍于商民协会之发展”、“商会之不足以代表商人”等五条理由,认为商会“无存在之必要”、“无存在之理由”,要求立即取消(39)。中央商人部复函称:“商会之不能适应商人要求,自属实情。惟今日本部尚未拟定商会法改组旧商会及未经呈明中央撤消旧商会之前,暂许其存在。至若职权问题,除属于旧商会之商店受其管辖者外,不能代表一切商人。将来本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时,本部定当提出议案,请求撤消原有之旧商会。届时自可取消,并拟于未提出议案之前宜先搜集各地商人意见,以为将来改善之根据”。(40) 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召开之际,部分省市党部代表正式提交取消全国商会议案,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遥相呼应。上海特别市党部的提案由陈德征、潘公展署名,理由是:“查商会过去之历史,全由商棍操纵把持,运用其地位以勾结英帝国主义与军阀,冀危害党国。……最近全国商联会致函内外总商会、商会民字第一一四号快邮代电,措辞尤属荒谬,竟指党部之警告为无理谩骂,认为横逆,诬为罔法灭理,藉党专制,末后更为应如何团结,共御外侮等语。反动言论,一致斯极。党治下宁能容俨然以党为对垒之反动团体存在耶?”该提案明确表示:“吾党同志应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完成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之使命,将全国所有一切商会、商界联合会以及全国商会联合会,迅予解散,以便集中商民力量,使站在同一战线上,共同努力国民革命,并得发展工商事业,以抗帝国主义之经济侵略,臻党国于富强之域。”(41) 各地商会针对取消商会的提案,打响商会保卫战,希望“达到取消此项提案之目的”。全国商会联合会推举代表赴南京向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请愿,先后呈交两份请愿书,重申“商会为实际革命之团体”、“商会并非土劣及买办阶级”、“商会为全国内外商民正当组织”。各地商会纷纷阐明“革命成功商会尤多赞助之力”、“商会对于革命如何工作及如何赞助,众所周知”(42)。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发表宣言,坚决反对撤销商会。宣言声称:“阅此次提案,竟以语言文字之末节,吹毛求疵,罗织罪状,而于商会赞助革命之实迹,一概抹煞,是与专制之朝以文字兴大狱,有何区别?”(43)上海新药业公会公开宣言,“商会为我全体商民所组织之正式法定团体,于历史上有悠久之统系,于革命上有昭著之功绩”(44)。无论是商会还是其他工商团体,都以商会曾经支持革命、贡献突出作为理由,反对废除商会。由于诸方面的原因,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最终未通过取消商会的提案。 上海总商会逐渐意识到,“各级党部所主张撤销商会者,恒以商会为买办阶级操纵,非革命商人,并以中小商人多未能参加商会为借口,虽属风影之谈,无当事实,然文词辩驳究不若征诸事实”。1929年4月上旬,上海总商会致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各总商会:“敝会于力争商会存废问题之余,拟调查各处商会参加革命工作经过并会员组织概况,制成统计,汇列专书,以告国人,庶几各种风影之谈,不难以事实证明。如蒙赞同,并请就近转函各商会,详确调查,或参稽案牍,拟具事实,并附各种印刷书报等件,一律汇报到会,以资编印。事关商人共同利害,谅蒙鼎力办理。”(45)上海总商会调查各处商会参加革命工作经过,目的是证明商会是支持革命的工商团体,更好地应对商会为反革命团体的指责。天津总商会强调:“查全国各级商会成立已及三十年,平日发展国际贸易,排解商事纠纷,以及迭次抗争外交,赞助革命工作,均为不可掩之事实。”(46)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对取消商会的提案作出决议,新一轮商会存废之争似乎不了了之,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并未解决。1929年4月,上海总商会因会客室被占、会所被砸而被迫“闭门”的风潮,再次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这次冲突是国民党“三大”期间商会存废之争的延续。从表面上看,此次纠纷的双方是上海国民救国会(前身为反日会)与上海总商会。救国会是上海市党部直接控制的团体,主要负责人为上海市党部要员陈德征、王延松等人。这场纠纷是继国民党“三大”期间的商会存废之争后,上海总商会与上海市党部之间的又一次冲突。此外,救国会与商民协会关系密切,两会职员多有交叉,上海商民协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卷入这场冲突。冲突发生后,上海市党部支持救国会和商民协会的态度非常鲜明。上海市党部所属各区党部先后发布通电,公开指责“上海总商会假借帝国主义之势力,公然破坏国民救国运动,封闭会所,殴捕职员,丧心病狂,一至于此”,要求市党部紧急处置,“解散总商会,并函请警备司令部,惩办冯少山、石芝坤等”。(47)在各区党部的要求下,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第16次常会临时动议有关上海总商会关门事件,议决“呈请中央解散冯少山把持之上海总商会,并通缉冯少山等”。国民党浙江省执委会在第三次临时会议上通过议案:“上海总商会主席冯少山等,素系勾结帝国主义及军阀,破坏本党革命之买办阶级,顷复封闭上海国民救国会并殴侮该会职员,叛迹历历,怙恶不悛,应呈请中央明命解散该总商会,以统一商人组织,并通缉冯少山等各犯归案,依照反革命治罪条例严惩。”(48)反对革命仍然是一些国民党地方党部要求解散商会的主要理由,甚至还要对商会领导人“依照反革命治罪条例严惩”,较诸以往仅仅只是要求取消商会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鉴于“军政时期”结束与“训政时期”开始,应从“革命的破坏”转为“革命的建设”,国民党中央逐步调整商民运动初期对待商会的政策。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明确说明商会、商民协会两者并存不予合并,“前者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后者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49)。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务报告决议案也强调:“过去军事时期所施行之民众运动方法与组织,甚不完善,故以之施于训政时期,已立即暴露其不适于实用之大弱点,甚至以军事时期民众运动方法上与组织上固有之优点,而仍施之于今日之训政时期,根本上亦已不适用。诚以训政时期之工作,已于军政时期之工作大异其趣。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革命之建设也。”(50)国民党试图将民众运动的目标从以往的“革命之破坏”调整为新时期“革命之建设”。在这种形势下,商会的作用无疑更加突出,商民协会的地位明显下降。然而,国民党中央的新政策因上海总商会风潮爆发未能贯彻实施。上海地区商人团体多头并立,尤其是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矛盾纠纷不断,甚或冲突事件时有发生,都让国民党中央意识到需要统一商人团体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否则,所谓商民运动的新目标就无从谈起。 上海总商会“闭门”风潮发生后,国民党中央首先采取一种过渡性措施,成立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要求上海现有各商会以及商民协会均一律停止活动,听候整理。1930年2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各地商民协会一律限期结束。随后,国民党中执会致函国民政府,说明:“昔日以少数垄断把持之旧商会,既经商会法施行后为彻底之改革,则商民协会自无分峙存在之必要。案经本会第七十次常会决议,除通令各省市党部转行各该地商民协会遵照办理外,相应函达查照,并希转行所属一体知照为荷。”(51)国民党中执会又训令各省市党部,通告撤消商民协会的决议,要求一体遵照执行。同时,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商字第8559号训令,通令各直辖机关取消商民协会。这个最终结果,显然与国民党最初推行商民运动时制定的方略完全相反。围绕商会是“革命”还是“反革命”,这场持续数年之久的纷争以商会保留、商会协会被取消而宣告结束。(52) “与清末相比,1920年代的‘革命’与‘反革命’话语既带有浓烈的专断性,又富有浓烈的任意性。”(53)纵观这场持续数年的商会存废纷争,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指控商会均为“反革命”团体,并进而提出废除商会,实际上并无多少史实依据,而是通过泛用“反革命”这一严厉的政治指控欲置对手于死地,从而使之演变成为国民党以及商民协会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用的一种策略与手段。时人已经意识到:“大凡要陷害他人,只需任封一个‘反动’和‘反革命’的罪号,便足置对方于死地而有余。”(54)这一手段不仅适用于政治人物或政党派别,而且还可强加于商会这样深有影响的商人社团。不过,商会始终不承认也不接受其为“反革命”团体的指控,不仅依据史实竭力辩驳自身并非“反革命”团体,而且不断强调其“革命”性的一面,坚决反对被取消或被合并。由于商会以各种方式坚持辩驳,再加上其在实业界早已奠定的重要地位与产生的影响,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最终得以避免遭“反革命”的指控而被废除的结局,并仍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相反是,号称最“革命”的商民协会被解散,这样的事例,在当时尚不多见。 收稿日期:2012-05-01 注释: ①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7、108-109页。 ②《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8-393页。本文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 ③《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第59页。 ④商会被国民党认定为反动商人团体,与广州市总商会在商团事件中受到牵连有关。孙中山领导的广州革命政府扣留了商团购置的枪械,广州市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决定向政府公开讨回枪械。这显然是站在商团一边、支持商团的行动。追讨被拒绝后,商团在商会的支持之下宣布商家罢市,给广州革命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商会在商团事件中的表现是与广州革命政府对立的立场,自然会被国民党认定为反革命的行为。参见张家昀:《广州商团事变前因及其经过》,《世界华学季刊》,第2卷第4期,第74页。 ⑤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84页。 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41页。 ⑦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4册,1979年4月内部印行,第80页。 ⑧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254页。 ⑨孙中山:《和平统一宣言》,上海《民国日报》,1923年1月26日。 ⑩《专评》,上海《民国日报》,1923年6月23日。 (11)《广州国民日报》,1924年11月13日。 (12)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4-195页。 (13)参见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和《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近代中国》(台湾)第149期,2002年6月)的相关论述。 (14)广东省商民部:《广东商民运动报告》,中央商民部编印:《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1日。 (15)《革命的商人快联合起来》,《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25日。 (16)《全省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4日。 (17)《商人代表大会筹备之进行》,《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5日。 (18)《省商民部请取缔革命商民代表会》,《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6日。 (19)《省党部请省政府不准假借名义之革命商民代表会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日。 (20)《成都商民协会呈国民政府文》,1927年3月29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以下简称“党史会藏档”),前五部档1084。 (21)《中央商民部致四川省党部商民部训令》,1927年4月25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84。 (22)《湖南全省商民协会致中执会函》,1927年3月,台北:“党史会藏档”,汉0899。 (23)《中央商民部致湖南商民部指令》,1927年4月27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87。 (24)《南昌市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呈》,1927年5月2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5)《中央商民部致江西省党部商民部令》,1927年5月13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6)《中央商民部致中执会函稿》,1927年5月16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709。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182页。 (28)《中央商民部通令》,1927年5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6340。 (29)原文本为“改组”,后改为“改选”——引者注。 (30)《关于本部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1927年4月18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686。 (31)《中执会致中央商民部函》,1927年5月4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387。 (32)《中央商人部致南京总商会令》,1927年11月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2334。 (33)《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通告》,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4309。 (34)《汉口商民协会致中央商人部函》,1927年11月19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0836。 (35)《为旧商会不应撤销事上海总商会复市党部商人部函》(1927年11月24日),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78—579页。 (36)《商会存废问题为对沪会五项提案意见之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3—594页。 (37)《呈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议请核准商会改善方案文》,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5页。 (38)《各省商联会第一次执监会议之第二日》,《申报》,1928年3月14日。 (39)《浙江省党部呈中央特别委员会函》,1927年11月4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19。 (40)《中央商人部致浙江省党部临时执委会函》,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21。 (41)《陈德征潘公展请解散各地商会案》,《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4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91—493、481、485页。 (43)《上海银行、钱业公会反对撤销商会宣言》,《新闻报》,1929年3月24日。 (4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7页。 (4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9页。 (46)《天津总商会致国民党三全代会电》,1929年3月25日,台北:“党史会藏档”,会3.1/17.11。 (47)《各级党部严重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6日;《各级党部对总商会反动行为之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8日。 (48)《浙江省执委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4日。《反革命罪条例》于1927年2月由国民党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同时也“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参见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09页。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8页。 (50)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35页。 (51)《公文:撤销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并限期结束各地商民协会》,《中央党务月刊》第19期,第21页。 (52)国民党最终为何保留商会而撤销商民协会,参见朱英:《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与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相关论述。 (53)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7页);黄金麟《革命与反革命:清党再思考》(《新史学》,第11卷第1期)一文,对此问题亦有论述。 (54)大不韪:《党军治下之江西》,《醒狮》第118号,1927年1月7日。 (文章来源:《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