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咸丰七、八年 ( 1857—1858) 间,湖北巡抚胡林翼于克复武昌后,推行漕粮改折减价为中心的漕务改革,时人视之为胡林翼抚鄂“第一美政”。①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夏鼐等学者普遍将其视作太平天国战争、咸同政局中的重要事件,强调其在收拾民心、筹措饷需等方面的政治意义。②罗威廉等学者则从晚清督抚财权上升、中央—地方关系变动,以及漕政变迁的角度,对该事件做了深入的考察。③笔者认为,胡林翼改革湖北漕务一事,其意义不限于一省一时。如从清 ① 汪士铎辑: 《胡文忠公抚鄂记》,岳麓书社,1988 年,第 151 页。 ② 夏鼐: 《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第 10 卷第 2 期,1935 年,第 409—474 页; 费正清编: 《剑桥中国晚清史 1800 - 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年,第 485—486、480—481 页; 龙盛运: 《湘军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年,第 192—194 页; 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 年,第 411—414 页。 ③ William Rowe,“Hu Lin-I’s Reform of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in Hupeh,1855 -1858”,Ch’ing shih wen-ti,Vol.4,No. 10 ( 1983) ,pp. 33 -86; 戴鞍钢: 《晚清湖北漕政述略》, 《江汉论坛》1988 年第 10 期; 山本進:《清代後期湖広における財政改革》,氏著: 《清代財政史研究》,汲古書院,2002 年,第 7—40 页; 近年的相关研究,以洪均最具代表性,氏著: 《危局下的利益调整———论胡林翼整顿湖北漕政》,《江海学刊》2012 年第 6 期; 《漕政视阈下的晚清财政变革———以湖北为例》,《中州学刊》2012 年第 6 期。 代田赋、漕运制度的演进来看,该事件的转折性意义,尚未得到足够的认识,仍有进一步阐发之必要。 《清史稿》载: “自乾、嘉以来,州县征收钱粮,多私行折价,一石有折钱至二十千者。咸丰中,胡林翼始定核收漕粮,每石不得过六千钱。”此后,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安徽等有漕省份纷纷效仿。①该事件的意义,一是例应征运本色的漕粮,至此普遍折征折解; 二是各省自雍正年间以来,始行重订钱漕征价,是为“第二次耗羡归公”。这两点成为晚清漕运、田赋制度变革之趋势、运作之惯例。本文将侧重以上角度,从更广阔的时空脉络中重新考察咸丰七年胡林翼的漕务改革。②此外,也特别关注与漕务改革密切相关、但先行研究注意不够的重要史事: 咸丰末年湖北州县之清厘田粮及同光年间该省漕粮之采买海运。 二、咸丰七年胡林翼的漕务新章 自明永乐年间迁都北京,漕粮河运成为延续明清两代四百余年的定制。清代每岁将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八省漕粮 ( 米、麦、豆) 400 余万石运至北京,以供八旗兵丁口粮、官员俸米及皇室食用。有漕各省中,湖北距运河较远,且漕额最轻。该省额征漕粮 ( 又称北漕) 正耗米 16. 3 万石有奇,由旗丁经长江、运河挽运京师。除给丁耗米外,实际交仓漕额 13. 1 万石。另有南米正耗 13. 8 万石有奇,由各州县解交荆州满营及各标绿营,留作本省兵糈。以上漕、南米石统征分解,共计 30 余万石,分隶省内 33 州县,多者赋额 2 万余石,少者仅数百石。 道光后期,湖北漕务积弊重重,如胡林翼所言: 湖北钱漕积弊,自道光二十年后,岁额征不及半,江陵、监利等县,则自道光二十年后,额征不及二分。而浮收之数,则每石竟至二十余千,州县书差恣意中饱,日甚一日,几于不可收拾。③ 一方面是漕粮的浮收勒折,无论本色、折色,均已达到极高的水平,各户负担亦多有不均。这又与漕务冗费的激增互为因果,后者包括旗丁之兑费、各上司衙门之漕规、房费,以及绅衿之漕规等。另一方面,州县虽浮收勒折,亦不堪负担上下冗费,不得不历年捏报灾歉,以蠲缓漕粮为腾挪之计,天庾正供因之缺额日甚。④ 笔者根据历年的奏销档案,统计了 19 世纪前半期湖北的交仓漕额 ( 见表 1) 。 由表 1 可见,19 世纪前四十年,交仓额数相对稳定,除少数被灾年分 ( 1811、1831、1835) 外,历年漕额均完九成以上。但如胡林翼所言,道光二十年 ( 1840) 成为此期的转捩点。此后交仓漕额起伏不定,呈明显下滑趋势。道咸之际的平均值仅及额征的七成零,尽管未如林翼所言 “岁额征不及半”。这些缺额源于州县捏报灾歉。历年奏销档案中,胡林翼点名的监利、江陵等县多有因“渍淹冲压”缓征漕粮之记录。由于漕务冗费膨胀,地方官不堪负担日益浮高的漕运成本,只能以亏空正供来应对。同期,类似现象也发生在江苏、浙江等省,漕粮河运制度病入膏肓,濒临崩溃。⑤ ① 《清史稿》卷 121,中华书局,1977 年,第 3541—3542 页。 ② 胡林翼的漕务新章于咸丰七年议定、实施,咸丰八年奏准,本文统称为咸丰七年的漕务改革。 ③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六日,岳麓书社,1999 年,第 398—399 页。 ④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月十四日,第 364—366 页。 ⑤ 参见周健: 《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 年第 1 期; 周健: 《仓储与漕务: 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 年第 4 期。 咸丰二年 ( 1852) 十一月,太平军进入湖北,武昌、汉阳频陷频复,有漕各州县迭遭兵燹。同时,因军兴运道梗阻,清朝被迫暂停漕粮河运。三年七月,江西、湖南、湖北三省漕粮奉部议改以折色解京: 花户仍同前完纳本色,地方官将所征米石变价解部,每石计银 1. 3 两,是为漕折银。①咸丰三、四等年份漕粮大多蠲缓。五年,部分州县起征漕粮,尽数派拨荆州满营及各绿营兵米,然不足 1 万石。②咸丰六年十一月,清军克复武昌、汉阳,楚境渐次平定,但因兵燹、被旱之故,漕粮仍多缓征。③此数年中,各属漕折银“批解无几,随时提充军饷”,并未解京。④ 胡林翼,字贶生,号润芝,湖南益阳人,道光十六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道咸之交任贵州知府、道员,屡擒盗匪,为湖南巡抚骆秉章奏调。咸丰五年,擢湖北布政使,署理湖北巡抚,率部与太平军战于武昌等地。咸丰六年十一月,清军克复武昌、汉阳后,实授湖北巡抚,主持鄂省军政大局。咸丰七年,湖北军务大体告竣,但仍需为省内及入江、皖作战各营提供饷需。是年胡林翼改革漕务,首先是出于筹饷的考虑,此外也有顾及民生之意。此前的咸丰五年,湖南巡抚骆秉章为筹措饷需,被迫改定湖南钱漕章程,却取得较好的效果,是为咸同年间各省钱漕改革之始。湖北的漕务改革,借鉴了湖南的经验,但更为积极主动。 ① 王庆云: 《王文勤公奏稿》卷 4,1942 年铅印本,第 81—83 页;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 3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262—263 页。 ②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六年四月初八日、十一月十八日,第 119—120、178 页。 ③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六年十二月初三日,第 200—201 页。 ④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八年二月十八日,第 429 页。 咸丰七年三月,胡林翼与司道、首府议及漕务改革。①六月,复札饬粮道张曜孙清厘漕务积弊,“仿照湖南新改章程酌量办理,取中饱之资分益上下”。但各属情形不同,应分别删减,定立章程,胡林翼遂委张曜孙、武昌知府严澍森、汉阳知府如山等分赴有漕各府县,查明向来漕南收支实数,并传集当地绅耆,令其公议核减,再据其禀呈数目,订立漕粮新章。是年秋各属开征漕粮,已按新章办理: 漕、南粮一律改折征收,每石定价 4000 - 6500 文不等; 同时革除上下冗费,节省之款归公充饷。各州县将各自新章出示通衢,刊石勒碑,以示永远遵行。同时,胡林翼分别于该年十月、十二月及八年六月,三次将新章内容、办理成效奏闻,颇得咸丰帝之赞许。 咸丰七年胡林翼的漕务改革,旨在剔除中饱,裕饷便民。其实质是漕粮收支章程的重订,即征收层面的改折减价,支用层面的删除冗费、提解归公,以下分别述之。② 湖北漕南米石例应征运本色。咸丰三年起,湖北漕粮改以折色解部,但州县仍应征收本色。然而实际情况却与经制存在较大差距。嘉道以来,漕粮的本折兼收、浮收勒折成为常态。如胡林翼所见: 湖北有漕州县……向来漕、南合征分解,本色折色,参错兼收。其征本色也,每石或加五六斗、七八斗,或至加倍,最多有加至三石余者……其收折色也,因民间钱多银少,向俱收钱,每石折钱或六七千,或八九千,或十数千,最多竟有折至二十余千者。此外又有由单、串票、号钱、差费等项名目,或数百文,或千余文不等,需索多端。 据此可知,第一、漕粮以征收本色为定制,但折征制钱实占相当之比例。如咸宁漕南米额征 6332 石,内除花户自行上仓米 830 余石外,其余 42% 收本色米,58% 征折色钱。③ 崇阳漕南米石“约收本色十之六、收折色十之四”。④云梦漕粮“向例虽征本色,而民间完纳皆系折价”。⑤ 第二、无论本色、折色,均有程度较高的浮勒加征,并兼以种种名目的规费需索。当日各州县的漕粮征价,因改定新章前各府道之调查而记录在案。笔者根据因此而形成的《湖北全省征收钱粮漕米数目清册》,制为下表 2 ( 见下页) 。⑥ 由表中“向来每石征价”一栏可见,确如胡林翼所称,漕粮征价多以钱计。且除漕额仅 890、960 石的小邑当阳、通山外,各属征价普遍在 6 千文/石以上,另有“水脚”、“解费” ( 州县兑运漕粮之费) 数百文不等。其中,多县漕价在 10 千文/石以上,监利甚至达到骇人的 30 千文/石,“为通省蠹弊之最”。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征价反映的是各州县的较高水平,并非平均征价。如监利一县,漕粮“每石折价十五六串不等,远乡下户有完至二十余串不等者”。可见极高折价的承担者多是小户,多交折色,“什九皆粮书代纳”,以致“书差欺压,数至倍蓰”。大户“则以本色完纳,书吏不敢盈取”。⑦高昂折价的背后,是漕粮负担的极端不均。 在胡林翼看来,征收本色虽为定制,然“积弊甚深”,又值漕船停运、折银解部之时, “与其令州县照旧征收,再行变价”, “不若一律改收折色,较易查察”。但各属征价“沿袭多年”,州县以漕粮盈余充作办漕及公务经费,亦有财政上的必要性。“必欲复一正一耗之旧,丝毫不容多取”,在当日也不可行。据此,胡林翼的对策是酌减既有征价。他饬令粮道、知府等“亲历各 ① 本段据汪士铎: 《胡文忠公抚鄂记》,第 110、118—121、150—151 页;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初六日、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第 364—366、398—401、499—505 页。 ② 本节论述漕务新章,除特别注明外,均据《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第 499—505 页。 ③ 光绪《咸宁县志》卷 4 《食货·田赋》,第 10 页。 ④ 同治《崇阳县志》卷 4 《食货·田赋》,第 16 页。 ⑤ 光绪《续云梦县志略》卷 2 《食货·田赋》,第 1 页。 ⑥ 《湖北全省征收钱粮漕米数目清册》,钞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图书馆藏。笔者在该文献的复制中,得到京都大学岩井茂树教授的大力帮助,谨致谢忱! ⑦ 同治《监利县志》卷 11 《艺文志·书》,第 18—19 页; 《致罗遵殿》,咸丰九年,《胡林翼集二·书牍》,岳麓书社,1999 年,第 233 页。 州县,查明历届征收实数,传集绅耆,令其公议核减”。然后,再据各属绅耆禀呈之数, “核其向日浮收之数,及地方之肥瘠、产米之多寡,米价、钱价之低昂高下,以明定折价之等差。所议之数适中者准之,为数尚多者,更痛减之”。这一办法参酌了漕粮征价的决定因素,也借鉴了湖南钱漕改章官绅合议、一县一价的成功经验,确实得到了落实。如咸丰七年秋,湖北粮道张曜孙赴监利定议减漕,邑绅王柏心等公议每石折价宜定为 6000 文,经胡林翼审核后,减定为 5000 文/石。①而在兴国州,邑绅陈光亨等将武昌府知府提议的 4240 文/石之折价,减定为 4000文/石。② 由表 2 可见,各属核减后之新章,分为每石 4000、4200、4400、4500、4800、5000、5500、 5600、5800、6000、6500 文等共 11 档,其中折价为 4800 - 5000 文 ( 11 县) 、4400 - 4500 文 ( 8 县) 之州县最多,占通省半数以上。而且,该征价已包含水脚、耗米、券票等项,原有规费概行革除。此后州县征收漕南米石,不论大户、小户,一律照以上减定新章折征,严禁于此外多收 ① 同治《监利县志》卷 11 《艺文志·书》,第 17、19 页。 ② 陈光亨: 《养和堂遗集》卷 3,《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595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42 页。 分文。对比前后征价,可知核减幅度不小,诚如胡林翼所言,“向年浮收之数,痛加删减,有较前减半者,有减过半并减去三四倍者”。①据称此举每年可为民间减省钱 140 余万千。 在胡林翼的规划中,明定折价,为“清其流”,仍应“尽删冗费,以清其源”。漕务冗费的存在,是州县得以浮收勒折之藉口,其名目如林翼所称: 向来漕运到通时,不无津贴,方能挽运入都,而丁船藉此需索兑费,为数甚巨者,固无论矣。即现在停运免兑,帮费可省,而粮道有漕规,本管道府有漕规,丞倅、尹尉各官,俱有漕规。院署有房费,司署有房费,粮道署及本管道府署书吏各有房费,此冗费之在上者。又有刁绅劣监,包揽完纳……民谓之曰蝗虫。更有挟州县浮勒之短,分州县浮勒之肥,一有不遂,相率告漕,甚或聚众哄仓,名虽为民请命,实则为己求财也,官谓之蝗虫费。种种蠹弊,盈千累百,无不于州县取之。② 河运时代,漕务冗费以兑费为大宗,即旗丁于水次交兑漕粮时,藉口米色问题而勒索州县之规费,用于津贴挽运经费不敷,应付沿途各衙门需索。由表 2 可见,各属兑费额数与漕额成正比,普遍在数千两之谱。咸丰三年停运后,州县无需给付旗丁兑费,但仍需供应各上级衙门: 粮道、本管道府等漕规,巡抚、两司、粮道、本管道府书吏之房费。除上述冗费外,州县另需打点干预漕事、包揽渔利之“刁生劣监”,后者常“挟州县浮勒之短”,告漕哄仓,以分润“蝗虫费”。 19 世纪中期,类似的漕粮盈余分配结构存在于有漕各省。州县浮收所得,除本属办漕及公私支用外,更大的支项是仓场、漕运官僚系统、本省各上级衙门乃至地方绅衿之规费。道光后期,这些浮费规模空前膨胀,导致州县官民不堪负担,漕粮河运制度也因此趋于崩解。③ 漕粮既已停运,冗费遂有大幅裁减之可能。咸丰七年秋,湖北各州县将漕南费用实账具呈知府,各项浮费经后者裁减后公示,多录于方志之中。其中,上级衙门之漕规、房费,胡林翼饬令 “概行裁革尽净,不留分毫”。如崇阳漕粮陋规共三项: 一是院道府厅房差费,共 114 款,计银 865 两零、钱1307893文、米141 石零,全数裁汰; 二是道、府漕规233 两,亦全数裁汰; 三是县中办漕费用,即参与征收的各员役饭食,“自行痛加删减”。④咸宁县司道府厅衙门房费银 785 两零、粮道府厅漕规银 672 两均全数裁汰,县中费用自行实力删减。⑤ 沔阳州也是如此,粮道、道府漕规银 1398 两零、粮道等各上房规费 835 两零“全数删除”,本州用费 1627 两则“自行实力删除”。⑥上级衙门房费、漕规全数裁汰,本属漕务费用酌情核减,是鄂省各州县普遍实行的政策。据各属方志显示,绝大多数州县并未开列本属费用之名目、额数,故从省、府之角度,只能要求其自行实力删减。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并未向漕务冗费的最大宗———兑费开刀,反将其全数保留。胡林翼的解释是: “现值暂停河运,此款若概行删除,将来复行兑运,帮丁无此津贴,不敷转运”。当日户部、有漕各省均有战后恢复漕运之预期,是以该款未便遽行删除,然“亦未可仍供州县中饱,应暂行提充军饷”。由各县方志可见,该款由州县解府后,大部分转送粮台充饷,通省共计 68000 余两。又据表 2 兑费一栏 ( 96000 两) 计算,此外另有 30000 余两。该部分兑费之支项未见于奏疏,但胡林翼在与曾国藩的书信中明言: “湖北十三万北漕,某于一两三钱外,另提兑费约九万两,以三万两养粮道、府,以六万余为近年之兵饷,即为异日之兑费。”⑦ 可见,此 3 万两兑费替代了已裁革的漕规、房费,充作粮道、知府衙门的公私经费。湖北以将来规复河运为 ①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六日,第 398 页。 ②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月十四日,第 365 页。 ③ 周健: 《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 年第 1 期。 ④ 同治《崇阳县志》卷 4 《食货·田赋》,第 18—24 页。 ⑤ 光绪《咸宁县志》卷 4 《食货·田赋》,第 11—14 页。 ⑥ 光绪《沔阳州志》卷 4 《食货·赋役》,第 43—44 页。 ⑦ 《致曾国藩》,咸丰十年,《胡林翼集二·书牍》,第 533 页。 由,将兑费全数保留,充作本省军饷及地方行政经费。 取中饱之资,分益上下,才是厘清漕务积弊的目的。具体而言,是在核减浮收、剔除中饱后,将正项及节省各款提解粮道库,以充国帑及本省饷需等。所提款项主要有三: 一、漕折银及节省兑费。在州县征收的每石 4000 - 6500 文漕价内,部定 1. 3 两的漕折银属正项,应解交粮道库报拨,共计正耗银 214200 余两。与之一并提解的,尚有节省兑费 68000 余两。二、南粮折银及余银。与漕粮相同的是,南粮也一律以折色征解。州县于每石漕价内,解交粮道南折银 1. 5 两,共计 206500 余两。至粮道向旗、绿各营支放,每石实支 0. 9、0. 7 两,共十一二万余两。因此,南粮折银尚有余银八九万两,提解藩库。三、原漕南水脚及漕项钱粮。漕粮改折停运后,原充漕粮征收、运输经费及给丁津贴,均毋庸支销,节省归公。其中,漕南水脚一款,向系州县修仓铺垫、水陆脚价及漕书饭食之用,除漕书饭食外,均提解道库,计银 4 万余两。此外,原给丁漕项,包括随漕、浅船、军三、安家、帮津等项,计可节省银 12 万两,暂济粮台兵饷。 据胡林翼计算,经以上核减、裁革与提解,共可为民间减省钱 140 余万千,为国帑筹银 42 万余两 ( 漕、南米折银) ,又节省提存本省银 31 万余两 ( 兑费、南米余银、漕南水脚、漕项钱粮) 。新章自咸丰七年九月议定,秋冬各属征漕,俱已奉行,花户完纳踊跃。当然,推行中亦不乏阻力。咸丰七年冬,荆门州知州方卓然征漕,于 4800 文/石之定价外,任听粮差勒收由单、串票等费,大户每票一二千文,小户每票五六百文。胡林翼访闻此事,立将方氏革任提审,以儆效尤。①各县大户亦不乏“恃符观望”乃至“刁抗”者。②然至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胡林翼具奏新章办理卓有成效。七年分漕粮“除缓征外,均已全完”,南粮“向须延至一二年始能征完,今已完至九分,为数十年来所未有”。该折于六月二十三日奉朱批,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议奏。 新章对于旧制的最大冲击,无疑是漕粮的改折定价。缘改折有违本色征运之定制,且道咸之际,江苏等省奏请改折,始终未获允准。此外,尽管湖北之漕粮浮收勒折已至极高的水平,重定漕价意味着负担的实际减轻; 但当日定制,漕粮每石仅随征加一耗米,明定折价名义上仍属 “加赋”。是故,胡林翼在咸丰七年十月出奏前,写下“知我罪我,惟不肖一人实执其咎”之语。其中的“罪”与“咎”显然是针对定价改折,特别是“加赋”而言的。③ 然户部议覆湖北漕务新章时,该条却准如所奏办理,“严饬各州县遵照改定钱数征收,不准于此外多收分文”。但计臣提醒到,此为停运之年,将来恢复本色征运,应预先筹划。且本色征运之弊,应严加查察,不得成为改折之理由。关于漕价、南折余银及节省各银暂行提充军需,户部亦表示认可。但强调各款征钱解银,应认真核算,统于春秋二拨造册报部,并于奏销案内造报查核。户部的意见建立在以下认识之上: “漕粮折价,原系一时权宜之计,将来运河修复,仍当设法办解本色,以济京仓。”湖北的新章被视作权宜之计,由此得以获准。④ 经过这一改革,在漕粮的分配结构中,中央、湖北省与省内各州县的位置均有变动。以武昌为例,该县漕南正耗米共计 14935 石,漕价减定为每石 4400 文,合银 2. 86 两,漕南米收入共计 42714 两。支出方面,漕粮每石提解正耗米折银 1. 43 两、兑费 0. 67 两,共计 2. 1 两; 南粮每石提解正耗米折银 1. 65 两、水脚 0. 15 两,共计 1. 8 两。这意味着,该县漕粮收入中,解京部分 ( 漕折银) 占 50% 、解省部分 ( 兑费) 占 23. 43% ,其余 26. 57% 留于本县支用。南粮收入中,解省部分为 62. 94% ,其余 37. 06% 留于本县支用。⑤ ①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六日,第 398—399 页。 ② 汪士铎: 《胡文忠公抚鄂记》,第 134 页。 ③ 光绪《武昌县志》卷 4 《赋役》,第 14 页。罗威廉认为漕粮并未纳入“永不加赋”的范畴,因而更易于变通、调整,似不确。William Rowe,“Hu Lin-I’s Reform of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in Hupeh,1855 -1858”,pp.35. ④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 8 册,第 349—356 页。 ⑤ 《湖北全省征收钱粮漕米清册》,“武昌县”。银钱折算按照清册中显示的 1538 文/两计算。 首先,湖北省在与中央的漕粮收入分配中,占据了颇为有利的位置。咸丰三年以来,起解 1. 3 两/石之漕折银取代了本色米石,鄂省负担大为减轻。而且,直至咸丰八年,因军需孔亟,漕折银均截留本省济饷,几未起解。更重要的是,由此节省的庞大的河运经费———水脚、漕项、兑费,也暂留本省支用,主要充作军饷,部分用于州县以上各级行政经费。其次,州县之漕南征价经省级政府重订核减,裁汰了上司漕规、房费等负担,其行政经费获得了相应的保证,“尚可稍资办公”。① 由于武昌漕粮征价较低,若计算全省平均水平,留支州县部分将高于该县的 26. 57% 、37. 06% 。经过咸丰年间的漕务改革,相对于中央与州县,省一级政府的财权确有明显的提升。②但也不可否认,湖北的漕粮收入仍在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之下。 三、清厘粮亩: 革除征收积弊 咸丰八年 ( 1858) 漕务章程既定,民众负担与漕粮的分配问题得以解决。与此同时,清厘粮亩、根除正赋缺额之弊,成为改革的另一重心。 当日湖北钱漕之病,在于粮亩欺侵隐匿。湖北自明万历九年 ( 1581) 清丈后,屡经丧乱。除少数县份曾于康熙年间推行清丈,③多数州县并无鱼鳞册、实征册,地方官缺乏催科所必需的地籍、户籍信息。在此背景下,州县普遍将钱漕征收交由各类书差包办。州县一级的经制胥吏 ———总书、柜书成为钱漕征解的总承包商,负责在奏销届限前垫缴赋额及相关费用,并将粮户之串票截出,交由册书、里书、粮差等在乡催征揽纳。此类人群并非经制吏役,属于“吃钱粮饭” 的职业包揽人。他们经理所辖区域内田粮推收过割、钱粮造册之事,掌握载有各户粮亩信息的 “廒经”,县以下的征收不得不为其是赖。④ 如胡林翼所见,州县“任听奸书蠹役把持舞弊,私收入己,而上下两忙钱粮及南漕正额置之不顾”,甚至“征收大权一寄诸总书、册书、里书之手”。 书吏权重,引发诸种弊端。一方面以“捏灾”等方式侵蚀正赋,即无论收成如何,州县历年捏报灾歉,蠲缓钱漕,减少征解额数。另一方面,征收之际,即使实遇荒歉,亦蒙混私征,或索贿飞洒,中饱闾阎之输纳。如此欺侵舞弊,“官不过稍分其余润,而小民之脂膏遂尽归书役之中饱,而国赋转致虚悬”。⑤ 咸丰七年 ( 1857) 秋,胡林翼便将矛头指向书吏。汉阳府知府如山禀称,钱漕大弊在“粮书之饱蚀包庇”,因“州县以粮书为爪牙,而甘受其愚; 粮书以黎庶为鱼肉,而群遭其害”。林翼深以为然,批覆: 州县因征收册籍无凭,不得不姑容册书、粮书, “不如摘其尤者,立置重典”。⑥在这一思路下,是年十一月,胡林翼制定章程八条,主要内容是: ( 1) 裁革里书、册书及此等人役改名复充者; ( 2) 花户亲身赴柜完纳,即日给串,严禁迟延勒掯,需索票钱; ( 3) 串票需用印串,填写姓名、粮数、里分,严禁手写之墨串; ( 4) 酌量地方远近,于县堂及四乡设置分柜征收。⑦章程的核心,在于彻底裁革包揽赋税之册书,由花户亲身赴柜,完纳钱漕。然而,单纯裁革册书并未触及征收制度的核心,关键问题仍在于他们手中的册籍。咸丰八年五月十 ①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六日,第 401 页。 ② William Rowe,“Hu Lin-I’s Reform of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in Hupeh,1855 - 1858”,pp. 74 - 76. 山本進:《清代後期湖広における財政改革》,《清代財政史研究》,第 19、28 -29 页。 ③ 杨国安: 《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中国史研究》2011 年第 4 期。 ④ 杨国安: 《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乡村基层赋税征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 年第 3 期; 周健: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 13 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 386—406 页。 ⑤ 《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第 975 页。 ⑥ 《汉阳府禀陈钱漕积弊批》,《胡林翼集二·批札》,第 966 页。 ⑦ 汪士铎: 《胡文忠公抚鄂记》,第 126 页。 四日,胡林翼又札饬湖北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旨在收夺书差之权,使官民直接相交。他拟定的除弊之法有四,以下分别述之。① ( 1) 清丈。当日州县征册若已失,应行清丈,重新造册。今拟“就各乡各垸中选派公正绅士,亲身督率,按亩丈量,不经保正、书差之手”。民知丈量既定,所纳之赋纤毫归公, “将必和盘托出,彼此相稽,而征册可定”, “书役无所行其挟制矣”。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拟行之清丈,是先由粮户自行陈报名下田地、钱漕,再由绅士负责稽查核对,据此造册。所谓“按亩丈量”,非为履亩实测。 ( 2) 严推收。除书差垄断册籍外,州县无法直接征收,也因民间为躲避赋税,有意欺隐田亩。按清代民间典卖分析田产,事属常有,完粮之户随之变动,州县必须随时登记,方可保证稳定的税基。清制,田产交易后买主应亲赴县署,推收过割,即将田产所有权及纳粮责任的转移登注于官方册籍。同时,交易契约亦应呈县盖印,粘贴契尾,以资凭证。州县则据契价,向买主征收每两 3 分之契税,称“税契”、“投税”。然当日湖北的普遍情况是,民间为躲避契税,“往往买田数年或数十年,竟不赴县房推收过割,只潜赴里书处开一户名,私相授受。更有田已更易数主,变产已经数世,而粮名未换,仍在旧户下完纳者,而官与粮书皆昏然不知”。故应严推收之制,以杜欺侵。买田之户“限十日内赴州县房过割投税”,若不肯推收,有意弊混,查出即将田产一半入官。保正邻右知情不报同坐,举报者则由州县奖励。 ( 3) 清户柱。由于推收有名无实,册籍内的“花户”便不同于真实的粮户,二者存在十分复杂的对应关系。尤其是湖北民间为避“堤头”、“圩头”等水利差徭摊派 ( 通常派予田粮较多之户) ,有意拆分户下之花名。由此,一粮户可能拥有数十花名,或一两钱粮分属于数个花户。所谓清户柱,即归并各粮户名下之花名,使得册籍内的花名与真实的粮户一一对应。归并之事,责成地方绅耆、保甲分区清查,登记各户之田亩、钱粮,取青苗簿、堤圩册核对。 ( 4) 自封投柜。自封投柜为清代田赋完纳之定制,然乡居之户距城遥远,赴县投柜亦有守候、留难之不便,其钱漕多由书差包征垫纳。② 为杜绝包征之弊,胡林翼饬令小邑于城中设柜,大邑于四乡添设分柜,书差只准催令粮户自行赴柜,不准代其完纳。钱漕零星之小户,准其彼此附带银钱上柜,随即掣与串票。这一政策旨在恢复、完善投柜制度,以便粮户直接输纳。 以上诸条,以清丈最为关键,田亩既清,册籍重造,再辅以严推收、清户柱,州县掌握了征收所需之地籍、户籍,便可直接与粮户建立联系,书差包征不禁自革。胡林翼饬令各州县迅速禀复,此后每月下旬陈明办理情形,可宽以时日,限半年或十月内完成。然笔者翻检此期湖北各县方志,几未见该札文之刊载,也鲜有相关史事之记录。这与咸丰七年的漕务章程形成鲜明对照,可见革除征收弊政似未真正推行。③ 各属之中,惟监利清丈田亩,厘清粮赋,历数年而成,最为突出。以下依据该县方志、地方官绅文集,重建其清厘田粮之实态,以补既有研究仅据札文立论之缺失。监利为湖北漕弊最甚之邑,该县田粮额数定于万历九年 ( 1581) 之清丈,崇祯末版籍因兵燹毁失。清初起科,多凭粮户陈报。康熙四十六年 ( 1707) 该县奉文清丈, “民噪而止”。故监邑“素乏鱼鳞、黄册,以廒经征籍为凭”。咸丰四年 ( 1854) 太平军占领后,“廒经大半遗失”。钱漕征收,权在册书,阖邑共千余人。监利粮额向分 33 里,康熙年间以来,因水利活动形成的村落联盟———“垸”,则成 ① 以下五段据《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牍》,第 975—978 页。 ② 周健: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第 387—392 页。 ③ 山本进指出,同光年间湖北各县方志普遍记载了胡林翼的漕务新章,可见该政策得到了落实,确有所见。氏著: 《清代後期湖広における財政改革》,《清代財政史研究》,第 18 页。 为赋役征派的实际单位,阖县 360 余垸,负担轻重不一。① 因经界不正,粮不归里,册书乘间飞洒诡寄,“以高乡之粮移入低乡,蒙混申报,”舞弊中饱。道光二十年 ( 1840) 后,每岁漕额大幅亏缺,甚至不及额征之二成。而漕粮每石勒折 15—16 千文,居于远乡之下户有完至 20 余千文者。② 咸丰七年秋,该县漕粮折价经官绅合议,减定为每石 5000 文。而清查粮亩、分乡设柜的推行,则颇为棘手。是年开征后,册书称底册毁于兵燹,不肯呈缴。邑绅王柏心等拟“分乡设柜,听民就近完纳”,但苦于无册可稽。书吏又倡必包征包解,方可扫清全完,设柜征收,若误钱漕,咎在绅士,邑绅遂无敢身任此事者。增设乡柜既无法实现,粮户赴县投纳亦遭册书百计阻挠,留难索规,相率携钱以归。王柏心只得建议将著名蠹滑之册书重加惩治,以儆其余。③ 是年十一月,胡林翼饬令清查粮亩,该县办理数月,不得要领。咸丰八年五月,胡林翼札饬遍行清丈。知县吉云樵于县城设立总局,延邑绅入局襄助,诸绅讳结众怨,皆不愿至。④ 至七月,始有举人游克钦、裴秉文,生员游学祺,从九职员龚树滋四人应招入局,又于各乡设分局十七所,由其推举督丈。开丈前,吉云樵定弃里归垸之议,并统一弓式。九月起全县通行丈量,是冬丈至十之六七。此后数年的重点是编造鱼鳞、归户二册,以为征收之据。咸丰九年六月,吉云樵离任,唐鹤九接纂。咸丰十年,唐令访察地势、博采群言,定阖邑田粮科则,鱼鳞、归户册始成,清丈初定。其后四任知县又筹款誊抄册籍副本,本县、藩署各存一。至同治四年 ( 1865) ,事竣撤局。身与监利清丈者,除总局四人、各公局五十九人外,又有督丈一千二百余人,及案书、弓手、书算、垸总、保甲万余人。筹办之初,民间多所观望,有浮言煽动者,道府乃议 “拨兵以资弹压”。众局首“犯重难,任群谤,焦唇敝舌,早作夜思,断然不摇”,历时三年,费帑数万两而竟成,确非易事。在时人看来,监利清丈“事属创办”, “在各州县为先”,经此役后,“鄂中钱粮,无监利之清者”。⑤ 在上述史事的背后,笔者关注的是,当日之“清丈”,其含义究竟为何。咸丰七年,王柏心与胡林翼筹画清丈时称: “阖邑三百六十余垸,不能遍履也”,将请知县延访绅士,“使之各举其额,各烛其私,则凡所为隐匿诡寄者,当以次而发其覆”。⑥ 咸丰九年,监利册籍渐齐,胡林翼谕委员曰: “先抽丈,验其与册符否; 办定,核其与原额盈绌若何”。⑦ 清丈事毕,时人质疑该役,理由有二: 一是“田粮定则,未尝履亩,但据填报,保无避就,一经注册,断难更正”; 二是监利地势临江,田亩坍淤,垸分改易,所在多有,且距万历清丈几三百年,“求符旧额,不无牵强”。⑧ 这些记载较为清楚地显示: 第一、咸丰末年监利之清丈,并非履亩实测,主要依据田主自行陈报。其程序大致是: 先由督丈、保甲等乡役发给册式,业户将其田亩、钱漕信息填入,督丈等 ① 关于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垸”,参见张建民、鲁西奇主编: 《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地区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348—439 页。 ② 同治《监利县志》卷 4 《田赋志》,第 1、5—6 页,卷 11 《艺文志·书》,第 17—19 页;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六日,第 399 页。 ③ 王柏心: 《百柱堂全集》卷 37,《续修四库全书》第 1527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582 页。 ④ 咸丰七年,王柏心致信胡林翼称: “至绅士助官厘剔,亦但可阴相毗赞,若使之居其名而结众怨,又有所避而不敢矣。”( 同治《监利县志》卷 11 《艺文志·书》,第 20 页) 可知邑绅对挂衔清丈之态度,及民间对此之反弹。 ⑤ 同治《监利县志》卷 4 《田赋志》,第 6—9 页; 罗迪楚: 《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 9 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 407、412 页。 ⑥ 同治《监利县志》卷 11 《艺文志·书》,第 20 页。 ⑦ 汪士铎: 《胡文忠公抚鄂记》,第 174 页。 ⑧ 同治《监利县志》卷 4 《田赋志》,第 9、7 页。 将负责区域之草册呈报各乡局。此后,委员、乡局局员再赴各垸实地查核,并利用民间的相互监督、告发,检验草册的真实性,清出隐匿田粮。最后,再将各草册额数汇总,制成定册。① 因履亩实测成本极高,需较长时间 ( 数年至数十年不等) ,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方可完成。且不论技术尚未达标,即当日之行政理念,亦不推崇清丈,因此举颇为滋扰,极易引发流弊 ( 如吏役借机讹索) 。故在 20 世纪以前,业主自实、辅以官方查核,成为最常见、可行的清丈方法。② 第二、之所以如此操作,除上述考虑外,也因清丈旨在恢复钱漕旧额,而非掌握地亩的真实面积。赋额取决于各地亩之科则、各业户之粮额,需落实于册籍。故清丈历时三年,重心在于重造鱼鳞、归户二册。至咸丰十年,知县唐鹤九经实地考察,将低洼之区分别定为“渍垸”、“重渍垸”,田分三等、赋错九则,册籍乃定。③由此,“亩有定粮,粮有定垸,钱漕、堤工俱可按册以征,而飞洒诡寄之端无自而起”。当日清丈的实质,是将本邑钱漕旧额重新分配到各垸粮户名下,以改变钱漕缺额、负担不均之积习。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除业户自陈外,册籍由谁来制造。清丈四十年后,光绪二十四年 ( 1898) 前后任监利知县的罗迪楚,曾追溯咸丰以来该县的钱漕征收情况。他指出,清丈后“丈长”( 即“督丈”,阖县 1200 余人) 改名“知根”,当日全县计有 3000 余人。“知根者,谓知钱粮之根”。对于州县而言,催征钱漕“不用知根,遍地花户,无头脑矣”。因该群体“丈亩世传,家藏鳞册”,且民间买卖田亩,必由其推收过割。④ 由此可知,咸丰年间时负责监利清丈、造册的,便是恶名昭著的册书、里书。咸丰七年 ( 1857) ,胡林翼批覆江陵 ( 监利邻邑、同为漕弊积重县份) 知县时称: “今明知操纵在于里书,乃仍着落里书造册,即使开载田亩坐落,试问信乎不信?”⑤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按胡林翼设想,清丈应由“各乡各垸中选派公正绅士,亲身督率,按亩丈量,不经保正、书差之手”,而民众将其田粮“和盘托出,彼此相稽,而征册可定”。⑥即不考虑绅士的利益 ( 不愿结众怨,且不乏隐匿田粮者) ,但就清丈之成本、技术而论,若仅由其“亲身督率”,则绝无实现之可能。即便监利清丈动员了书差、保正在内的万余人,尚且需时三年以上。因此,手握田粮信息的册书,势必成为清丈的主力群体与关键角色。 是以清丈事毕,州县官手握册籍,但征收之权仍握知根之手。因官册无法及时更新信息,此后民间买田者仍不能如胡林翼所议,随时赴县投税过割。州县只能十年一办推收,而将揽收契税、办理过割之关键环节交予知根。故知根之弊,同于册书,始则中饱契税,继则隐匿钱漕。清丈后二十年第二次推收,知根侵蚀钱粮, “合计通县短去旧额不少”。至光绪二十四年第三次推收,更短数千两,捏灾报缓旧弊全作,“每岁应征实不过半而止”。⑦咸丰年间监利之清丈费时费帑,重造册籍,卒复旧额,成为湖北之典型。但无论清丈造册,抑或此后之推收过割、催征粮赋,仍不得不惟册书是赖。因此,清丈四十年后,旧弊复作,钱漕再次被大量侵蚀。 光绪十年,籍隶孝感的御史屠仁守观察到,自胡林翼奏定漕务新章后,日久生玩,夙弊潜滋。其为害最甚者,一是开征时粮差揭票下乡,每串票勒钱数百文至数千文,二是柜书经收,核算溢额,并有般脚、票号等规费,任意浮收,且不即行给发串票,以致花户羁候。⑧ 可见,粮户钱漕仍多由书差包征,即亲身赴柜,亦遭浮勒羁候。十余年后,罗迪楚也指出: 监利征收钱漕, ① 乾嘉之际邻邑沔阳州的清丈,也是类似的流程。光绪《沔阳州志》卷 4 《食货·赋役》,第 35 页。 ② 关于此点,何炳棣已经做了长时段的精彩论述。氏著: 《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 年,第 21—52 页。 ③ 同治《监利县志》卷 4 《田赋志》,第 7 页。 ④ 罗迪楚: 《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 9 册,第 407、409、412 页。 ⑤ 《江陵县禀陈整顿钱漕积弊批》,《胡林翼集二·批牍》,第 968 页。 ⑥ 《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牍》,第 976 页。 ⑦ 罗迪楚: 《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 9 册,第 407、412 页。 ⑧ 屠仁守: 《屠光禄疏稿》卷 2,1922 年,第 9—10 页。 共有 14 柜,可见增设乡柜得到推行。然乡民完粮, “动逾数日,误农倩工,在街火食,往往正供有限,而缴用多过廿倍,并有往返数次、不能了结者”,成本依然不低。柜书“又于其间掯券不给,勒归中饱”。因此,他认为,如“实为民打算”,则不可“徒务投柜美名而全用之”,应兼用书差包收。①地方官较为务实的观察,反映出作为定制而被推崇的自封投柜,实有其局限性,而颇受诟病的书差包征,亦不乏“合理”之处。与漕务新章的卓有成效相比,胡林翼革除征收弊政的努力,并未真正触动田赋征收制度。书差包征依然是征纳中的主流,而乡柜之增设,成为较显著之变化。② 四、同光年间的漕粮折征与采买海运 咸丰八年 ( 1858) ,胡林翼奏准漕务新章,湖北大体确立了漕粮折征折解、截留充饷的运作方式,这是战时停漕背景下的权宜之计。部分学者已论及同光年间湖北漕粮的采买海运,但关于太平天国战后至甲午战前湖北的漕务运作,既有研究仍语焉不详。③ 本节将考察该期湖北的采买海运与漕折银起解,以展现 19 世纪后半期漕运制度之变迁。 湖北自军兴以来,饷需浩繁,漕粮因被扰被灾,请蠲请缓,“历年各属批解无几,随时提充军饷”。④咸丰七年改革漕务后,截漕充饷的局面仍未改变。当日湖北仍需支应征皖水陆各军饷需,咸丰七、八、九年漕折银尽数解交粮台。⑤ 咸丰十年八月,户部奏准,江西、湖南、湖北三省军务肃清,漕粮可照旧征收,应请每岁江西酌提漕折银 40 万两,湖南、湖北各提漕折银 10 万两,为京师采买粮米之用,务于年内解京。⑥尽管湖广总督官文、巡抚胡林翼仍请缓解漕粮,然至同治元年初,也不得不将打了折扣后的 5 万两漕折银分批解京。⑦计臣以充实仓储为由,借助强制摊派,改变了湖北将漕粮充作“省帑”之局面。咸丰末年起,鄂省历年均有漕折银解京。虽然较诸户部的要求 ( 咸丰十年起每岁 10 万两、同治元年起每岁 15 万两、同治五年起按漕额起解) 仍有距离,但经过讨价还价与例行催解,仍能迫使湖北完成一定的起解额数。咸丰十一年、同治元年、三年、四年、五年分,湖北分别解交漕折银 3 万、10 万、15 万、9 万、6 万两。⑧ 来自户部的更大压力,是恢复漕粮本色起运的要求。同治初年,战争基本结束,江浙分别于同治二年 ( 1863) 、四年恢复海运,江北亦于同治四年试行河运,漕粮海运、河运均已重启,解额逐年加增。在此背景下,京中户部、仓场及部分言官要求江广等省 ( 指江西、湖北、湖南三省) 规复旧制的调门越来越高。在他们看来,折漕只是战时权宜之计,军务既已肃清,各省理 ① 罗迪楚: 《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 9 册,第 408 页。 ② 《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经济学会,1914 年,《岁入部·协款·地丁》,第 2—3 页。 ③ 倪玉平: 《清代的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年,第 267—271 页; 洪均: 《漕政视阈下的晚清财政变革———以湖北为例》,第 150—151 页。 ④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八年二月十八日,第 429 页。 ⑤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十年四月十五日,第 707—709 页。 ⑥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 《吴煦档案选编》第 6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38—39 页。 ⑦ 《宫中档奏折》,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档案号: 406013617; 《朱批奏折》,同治元年二月十五日,档案号: 04 -01 -01 -0875 -139。 ⑧ 历年的最终解交额数应较此更高,因补解历年欠额常不注明。《朱批奏折》,同治元年二月二十日,档案号:04 -01 -35 -0288 -016; 同治二年正月二十四日,04 - 01 - 35 - 0288 - 038; 同治四年,04 - 01 - 35 - 0288-079; 同治五年五月初四日,04 -01 -35 -0971 - 050; 《曾国荃全集》第 1 册,同治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岳麓书社,2006 年,第 127 -130 页。 应规复定章,逐渐加增本色征运,以实京师仓储。① 咸丰十一年起,计臣几乎每岁奏请湖北酌提本色漕米若干运京。湖北则历年奏覆碍难征收本色,仍请循例折征。②其理由无外乎以下几点: 一、咸丰二年运道梗阻,鄂省漕船已全数拆变于江苏清河境内,各州县仓廒亦皆损毁无存,如欲全数修复,巨款难筹。二、黄河北徙,运道淤浅,雇用民船河运,难度极大。海运则路途遥远,储运环节众多,成本较高。且当日沙船日渐稀少,即江浙二省海运,便已不敷雇觅。三、咸丰七年以来,胡林翼奏准鄂漕全行改折,厘清漕务,奉行颇有成效。如部分或全部恢复本色征运,原有积弊势将潜滋暗长。更关键的是,历任湖北督抚均奏称,鄂省每岁被灾,米价昂贵,无论海运、河运,每石连运费需银 5 两以上,这与多数州县每石 4000 -5000 文之折价、或 1. 3 两之解部漕折存在巨大差距。同治七年,巡抚李瀚章便奏称: 若办河运……计每石不下五两。以部价一两三钱较之,解十万石之米,即有三十余万无著之款。既不能加之于民,又不能责之于官,部臣不准报销,疆臣无从赔补。 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旦恢复本色起运,大幅提高的成本将由谁来负担。显然征之于民的漕价难以提升,而部臣也不可能在正项内另出经费,故只能由本省筹措。然漕粮改折后,河运经费已用于本省军饷、行政等开支。这是湖北一再抵制恢复本色起运的关键所在。 然而,鄂省督抚也无法漠视京仓的需求。他们唯一认可的,是成本相对较低的采买 ( 捐输) 海运。咸丰八年,胡林翼在漕务新章中就提出,将来可行采买海运,以“裕漕赋”: 将漕折银两 “照数采买米石,委员雇备民船,运交江苏、上海海运局,并归海运运京”。③这一方案在同治十三年得到实现。其中两个关键性的改变,一是轮船招商局的成立及其承揽漕运业务,二是户部同意了采买海运之方案。 同治十二年,京中又起筹划运道、规复河运之议,江广各省面临空前的压力。直隶总督李鸿章的覆奏,提出了较为务实的方案,直接影响了此后漕运的展开。他认为,河运成本较高,难度极大,不宜再复,不如逐渐推广海运。除办有成效之江浙二省外,江广各省漕粮可仍办折征,由招商局于南省采买,由沪运津。④在沙船受外国轮船的冲击而日渐衰落之时,轮船招商局于同治十一年冬成立,初期以承运南省漕粮为重要业务。同治十二年,在李鸿章的运作下,招商局海运江浙两省同治十一年分漕粮近 20 万石至津。⑤ 在此背景下,李鸿章极力推动招商局承揽江广等省漕运,尤其是额漕较多的江西。⑥ 户部在议覆李鸿章折时指出,江广采买窒碍难行,因每石 1. 3 两之漕折银断不敷用。他们依然坚持,应酌征本色若干运沪,由沙船或轮船解津。⑦ 江广三省督抚仍加抵制,奏请循例折征。 但湖广总督李瀚章也提出了变通方案: ① 《军机处录副奏折》( 以下简称《录副奏折》,藏所从略) ,同治五年三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3 -4864 -010; 《录副奏折》,同治六年九月二十日,档案号: 03 - 4865 - 072; 《军机处档折件》 ( 以下简称《军机处档》,藏所从略)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档案号: 116676。 ② 本段据: 《朱批奏折》,同治元年二月二十日、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五日、同治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档案号: 04 -01 -35 -0288 -016、04 -01 -35 -0288 -041、04 -01 -35 - 0288 - 042、04 - 01 - 35-0288 -053,《曾国荃全集》第 1 册,同治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同治六年十月初二日,第 61 - 62、158 -160 页; 《录副奏折》,同治七年三月初三日,档案号: 03 -4866 -025; 《军机处档》,同治九年十月十四日,档案号: 103862。 ③ 《胡林翼集一·奏疏》,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第 504 -505 页。 ④ 《李鸿章全集·奏议五》,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第 403—405 页。 ⑤ 倪玉平: 《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第 249—259 页。 ⑥ 《复江西刘仲良方伯》,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二》,第 615—616 页。 ⑦ 《刘坤一遗集》第 1 册,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四日,中华书局,1959 年,第 303 页。 如将来需米之时,可否酌提漕折,由湖北汉镇采买,雇装轮船,至沪海运。其漕折一石之价,不敷买米,或请以现今解淮、解通之款,酌量通挪,俾资周转。① 他在坚持折征的同时,提议酌量采买海运。至于户部质疑的经费不敷问题,可于漕项内通挪周转。这一建议,成为次年湖北试行采买海运的基础。 同治十三年,来自京中的压力持续加增。八月,仓场侍郎延煦奏称,当日江苏、浙江、江北、山东每岁交仓漕额不过 120 余万石,以致兵米仅能支放二成。应请江广及河南等省自本届起,“或酌征本色,或筹办采办”,极力多筹,每岁交仓 30 - 40 万石。② 同月,户部也提出了更具体的方案。他们援引上年李瀚章之建议,称江广采买可仿江浙成案,“以漕办漕,不动别项正款”。且该省为产米之区,采买成本可较江浙每石 2. 3 -2. 5 两更为节省。至转运之法,亦可仿照江浙,由招商局轮船海运,“江西或于九江装兑,两湖或于汉口镇装兑,由江入海,直达天津”。户部奏请,江广本届新漕“或酌征本色若干,或试办采买若干”,无论海运、河运, “总以明年春间有米起运为断”。③与上年不同的是,户部认可了采买之议,但对成本做出严格限定,且相关费用只能出漕粮项下。至于起运额数,则未作具体要求。九月十六日,相关上谕下达有漕各省 督抚。④ 一方面是京仓支放有虞,另一方面户部的要求也愈加宽松、可行,江广三省不得不做出妥协,均于同治十三年首次试办采买海运。⑤ 湖广总督李瀚章奏称,湖北新漕仍请照咸丰七年章程,一律折征,亦遵部议酌提漕折银两,采买籼米 3 万石,由沪海运。当日鄂省米价较昂,将遣员于江皖产米之区采办,陆续运沪储栈,以备春间起运。以上采买、起运过程,均由轮船招商局委员盛宣怀、朱其昂等负责,鄂省不再派员帮办。至于最关键的采办价格,户部一再强调“必得较江浙成案大有节省”,李瀚章则辩称,湖北距上海二千余里,与江浙就近办运,难易悬殊,其米价、运费势难较江浙成案再为减少,然亦不于每石 2. 5 两之外大为加增。⑥ 湖北同治十三年分采办海运之漕粮于光绪元年夏秋之间抵通交兑。⑦ 是年鄂省计采办漕籼正米3 万石,加以商船耗米、剥船食米、新增剥耗米,共计32917. 5 石。每石采买成本,计为2. 35 两,低于江浙之成案。是年采运共动支银 77356. 125 两,其中漕粮正耗米折价内动支银 42900 两,其余来自水脚银 4500 两、济运随浅正银 15000 两,以及兑费银 14956. 125 两。⑧这也正是鄂省一再强调的“以漕办漕”: “虽折征一石之银,不敷买米一石之用,第不敷之款系在各州县漕余内所提兑费凑集,并不动用未经办运漕粮正项,于解京漕折毫无亏损”。⑨ 从账面上看,湖北采买米石海运,额数较少,成本不高,且部分恢复了本色起运,有裨仓储,又不于正项内增加开支。因此,这一方案让京师与武昌均感到满意,折征兼筹采运成为甲午战前湖北漕粮征解之惯例。表 3 是该期湖北历年采办、解交之情况。 ① 《朱批奏折》,同治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档案号: 04 -01 -35 -0289 -035。 ② 《军机处档》,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档案号: 116676。 ③ 盛康辑: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 49 《户政二十一·漕运下》,第 33—34 页; 《军机处档》,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档案号: 116885。 ④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24 册,第 294 页。 ⑤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刘坤一遗集》第 1 册,第 342—344 页; 《军机处档》,同治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档案号: 117770。 ⑥ 《军机处档》,同治十三年十月十日,档案号: 117384; 《录副奏折》,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档案号: 03-6297 -035。 ⑦ 江广三省同治十三年份漕粮共计采买海运 13 万石,除湖北 3 万石外,江西 8 万石、湖南 2 万石,均由招商局采买承运。《录副奏折》,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档案号: 03 -6298 -003。 ⑧ 《录副奏折》,光绪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档案号: 03 -6297 -072。 ⑨ 《朱批奏折》,光绪三年九月初四日,档案号: 04 -01 -35 -0290 -001。 资料来源: 《录副奏折》,档案号: 03 -6297 -072、03 -6298 -061、03 -6300 -007、03 -6301 - 039、03 - 6302 - 022、03 -6303 -005、03 -6302 -064、03 -6304 -003、03 -6304 - 061、03 - 6304 - 068、03 - 6306 - 114、03 - 6314 - 088、03 - 6252-006; 《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 01 - 35 - 0290 - 050、04 - 01 - 35 - 0291 - 015、04 - 01 - 02 - 0087 - 014、04 - 01 - 35 - 0292 -016、04 -01 -35 -0292 -035、04 - 01 - 35 - 0293 - 029、04 - 01 - 35 - 0294 - 015、04 - 01 - 35 - 0295 - 002; 《宫中档》,档案号: 408007666; 《张之洞全集》第 4 册,第 457 页。 甲午战前,湖北漕粮的采买海运大体延续了同治十三年的成案。每岁由招商局委员于江皖等地采买漕粮正米 3 万石,多数年份由沪海运至津,交兑通仓。① 光绪三年、五年、八年、十四年、十八年则拨运山西、直隶、山东等省,以充赈粮。这是由于湖北采办漕额较少,运输便捷,可机动地发挥赈恤之功能。光绪九年、十三年,因鄂省被灾,并未采运,米价、运费一并截留,办理赈恤。至于经费支用,湖北也是历年遵循以漕办漕之原则,由漕粮、漕项款内动支。由历年奏报可见,采运成本基本固定在籼米每石 2. 18 两或 2. 35 两 ( 粳米每石另加 0. 1 两) ,总价 7 万余两。这实际上成为鄂省的采办例价。偶遇采办地米价腾贵,也需督抚特别奏请,始能于奏销时酌加价银。② 随着光绪初年折征兼筹采运成为湖北漕务之惯例,该省漕折银解京也相对固定,可见于历年之奏报 ( 表 4) 。 ① 至光绪十八年为止,湖北的漕粮采运始终由招商局委员承揽,光绪十九年最后一次采运本色米石,改由本省委员办理。《朱批奏折》,光绪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档案号: 04 -01 -35 -0294 -050。 ② 《录副奏折》,光绪四年三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档案号: 03 -6300 -032、03 -6672 -090。 资料来源: “采运动支银数”见表 3,“解交漕折银数”据: 《录副奏折》,03 - 6302 - 064、03 - 6304 - 068; 《朱批奏折》,04 -01 -35 -0290 -065、04 -01 -35 - 0291 - 027、04 - 01 - 35 - 0291 - 069、04 - 01 - 35 - 0292 - 025、04 - 01 - 35 - 0293 -005、 04 -01 -35 -0293 -061、04 -01 -35 -0294 -050; 《宫中档》,408007573、408007666、408007878。 至甲午战前,湖北每岁解交漕折银至少在 11 -13 万余两。① 再加上历年采买海运动支银数,每岁约计银 20 万两。这一数字,可视作改折后湖北的漕粮解额。至甲午战后,受清朝财政状况的影响,湖北的漕务运作出现较大变动。首先是此前相对固定的采买海运变动频繁,逐渐终止。光绪十九年,湖北最后一次采办漕米 3 万石,运通交兑。光绪二十年分原拟采办之漕粮,全数折银解往奉天锦州、广宁赈济。是年未行海运,亦受甲午战争之影响。② 光绪二十一、二十二年两年,湖北被受水灾范围较广,此二年采买米价、运费全数截留,以充本省堤工、赈济之需。 湖北的漕粮采运终止于光绪二十三年。是时,清政府为偿还第三笔对日赔款,订立了英德续借款。该条款规定,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以及湖北五省部分区域之货厘、盐厘收入作为担保,每岁 500 万两。由于这些税收原用于京协饷或本省军费,故须从五省内及省外指拨若干经费拨补厘税。③由此,光绪二十三年,湖北接户部咨文,宜昌盐厘每岁 100 万两由省内外各款抵补,其中包括本省采办米价、运费每岁银 7 万两,采买海运因之停止。④ 然此后仍有反复,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因八旗兵丁甲米支放不敷,户部又奏请折漕各省规复本色起运。湖广总督张之洞覆奏,湖北拟腾挪筹款,采运漕米 3 万石,尽管相关经费已用于抵补盐厘。⑤此后,湖北漕粮、漕项各款又奉拨 4. 6 万两抵补宜昌盐厘、3. 99 万两添造剥船。面对不顾本省财政状况的指拨摊派,张之洞奏称采运经费无出,请照案停办。然上谕仍令采运 3 万石,拨补盐厘之款由户部另行改拨。⑥ 至光绪二十六年应行海运之时,庚子事起,京津失序。是年秋,湖北筹款 30 万两,购米 10 万石,运陕接济,其中 7 万两即为漕粮采运经费。⑦ 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谕令停漕,除江浙两省每岁海运 100 万石外,各省河运、海运停止,漕粮一律以折色征解,湖北不再有采运本色米石之必要。⑧ ① 历年漕折银之尾欠均有补解,但其额数无从考订,故每岁实际解额较表中统计略高。 ② 《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档案号: 03 -6314 -091。 ③ 何汉威: 《清季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反思》,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 72 本第 3 分,2001 年,第 617—628 页。 ④ 《悚斋奏议》卷 5,《清代诗文集汇编》第 737 册,第 331 页。 ⑤ 《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档案号: 04 -01 -35 -0300 -022。 ⑥ 《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档案号: 04 -01 -35 -1221 -007。 ⑦ 《张之洞全集》第 3 册,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九日,第 574 -575 页。 ⑧ 李文治、江太新: 《清代漕运》,第 478—479 页。 从湖北漕粮采运经费用于偿付外债到除江浙外各省一律停漕,是一标志性的转折点。甲午乃至庚子以降,弥补财政的巨大缺口成为更加紧迫的需求,压过了以本色贡赋支应京仓的经制。这一点很明显地反映在清末湖北漕折、漕项经费的支出中。光绪二十六年起,户部对于漕折、漕项经费之管理似有加强之趋势,档案中出现了连续的奏销记录,甚至包括水脚、兑费。由这些档案可见,该期鄂省历年完解漕折、漕项银 28 万两左右。① 就支出而言,光绪二十三年以后,湖北不再采运漕粮,漕折、漕项用于供应京饷、东北边防经费,抵补盐厘 ( 该支项止于光绪二十五年) 。②光绪二十七年庚子和议签订,各省每岁新增 1880 万两之巨额赔款,其中湖北分摊 120 万两。是年十二月起,湖北新案赔款每年奉拨漕折银 16 万两,加增东北边防经费每年奉拨漕项银 1. 6 万两,加以补水每岁共计库平银 178892 两。③ 此外,东北边防经费每岁另拨漕项银 4. 8 万两。④光宣之际,湖北漕折、漕项银每岁指定摊派之支项即有 23 万两左右,主要用于凑还新案赔款,解供东北边防经费,此前还用于偿还外债。⑤ 至 19、20 世纪之交,在国家财政万分支绌之下,原充贡赋及其运费的漕折、漕项,已与其支应京师俸饷之本意大相径庭。 五、小结 咸丰七年 ( 1857) 胡林翼改革湖北漕务一事,在清代漕运与田赋制度中的转折性意义,既有研究或未足够留意。自是年的湖北开始,例应征收本色、实则私行勒折之漕粮,普遍按奏定征价改折银钱,是改革前后最为显著的变化。⑥ 漕粮为天庾正供,例应征收本色,私行折征为例所严禁,是 18 世纪后期以来之惯例。道咸之间,州县征漕,折价漫无限制,甚至出现监利 20 - 30 余千/石的极端之例。浮收勒折的背后,是漕务浮费的极端膨胀、河运成本的不断攀高。道光二十八年 ( 1848) ,户部鉴于浮费日繁以致漕额亏缺日甚之现状,建议南漕粮酌折百万石,以漕折银于北省采买,或招商海运。⑦ 道光三十年,江苏巡抚傅绳勋两次奏请将苏州、松江、太仓三属漕粮 100 万石改折,每石征钱 4000 文,再以招商采买解决京师仓储问题。⑧道光末年,京中、京外均有改折采买之议,试图变通已陷入绝境的本色河运制度,然当日未敢轻易尝试。 咸丰三年,太平军梗阻运道,漕粮河运停止,为变革提供了绝佳的契机。除江浙外,湖北等省漕粮奉命改折,且战时漕折银并不起解,而是留支本省饷需。由此,胡林翼奏准鄂省漕粮按减定漕价,改折征收,限制此前之浮收,减轻了民众负担; 又裁汰漕务冗费,将节省之银提解省一级支配,保证了饷源之供应。胡林翼的思路,是以改折来解决本色征运中的诸多积弊,这与道光末年户部、傅绳勋的精神是一致的。对此,咸丰七年以武昌知府参与改革之事、后任湖北巡抚的 ① 历年完解实数是: 光绪二十五年 108414 两、光绪二十九年 277630 两、光绪三十年 284208 两、光绪三十一年 280866 两、光绪三十二年 272470 两、光绪三十三年 282723 两、宣统元年 238571 两。 ② 《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档案号: 04 - 01 - 35 - 0300 - 022。光绪六年伊犁交涉,俄国在东北海岸武力恫吓,清廷筹画东北边防,每岁向各省、关摊派东北边防经费 200 万两。 ③ 《录副奏折》,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档案号: 03 - 6699 - 055; 《录副奏折》,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十日,档案号: 03 -6704 -066。 ④ 《录副奏折》,赵尔巽奏,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档案号: 03 -6183 -019; 《录副奏折》,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档案号: 03 -6183 -068。 ⑤ 《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漕粮》,第 6 页。 ⑥ 吴廷燮: 《清财政考略》,1914 年 ( 无版本信息) ,第 19 页。 ⑦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 53 册,第 400—406、412—413 页。 ⑧ 《录副奏折》,道光三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档案号: 03 - 3154 - 010; 《朱批奏折》,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档案号: 04 -01 -35 -0285 -002。 严树森特别强调,胡林翼改折之议意在革除漕务积弊,以之为“裕国便民之良规”, “非因江流梗塞,运道不通,始有折征之举”。① 同光年间,折征折解成为湖北等省漕务之惯例,但仍需每岁奏请,终究不同于经制。在鄂省官员的表述中,漕粮改折颇具成效,民间相安已久,征银较诸征米,利弊悬殊,也成为此后之共识。 如同治七年 ( 1868) ,湖广总督李瀚章分析本色征运之利弊: 朝廷立制之初,库藏充足,但期有米进京,原不计区区之利。今四方多敌,度支短绌,有不能不因时制宜、通盘筹算者。若改征本色,则两省仅此二十二万余石正米运京,加之灾缓,必有不足,而此数十万之款,皆尽抛散于无益之官吏丁胥,所得者少,所失者多。② 在他看来,当日“四方多敌,度支短绌”, “但期有米进京”便“不计区区之利”的漕运定制,不得不“因时制宜、通盘筹算”。按湖北、湖南二省漕粮正米不过 22 万余石,除去灾缓,实际交仓者更不及此。如恢复本色征运,改折节省之款 ( 湖北一省即 30 余万两) ,仍将作为河运之成本 ( 兑费、漕规、房费、蝗虫费……) ,“皆尽抛洒于无益之官吏丁胥”。 这是颇为重要的观念变化,经过咸丰七年改章,湖北的漕粮收支已较前大为不同,督抚们确实有理由质疑漕运不计成本的运作逻辑。在同光年间国家财政日渐支绌的背景下,他们不得不更多地计较得失。无论是 1874—1897 年间严格限制额数与成本的采买海运,还是 1901 年以降彻底改折停运,都显示出漕务运作中核定成本、依赖市场的程度大为加深。明清两代漕运制度中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逐渐被取代,这才是咸同以降湖北及各省漕粮改折的意义所在。 从田赋制度的演变来看,改折也是漕粮的重新定价。此前为州县所擅、渐趋失控的定价权,再次收归省级督抚,可谓是雍正朝之后的“第二次耗羡归公”。③ 重定漕价的实质,是根据物价的变动、各级政府的经费需求,重新定义“石”这一单位的实际内涵。这固然是财政合理化改革,也无疑属于“加赋”。时人便指出,乾嘉以来钱漕私行勒折,咸丰中胡林翼“始定核收漕粮银钱数,每石多不得过六千文,其与人书自谓近于加赋”。④ 咸丰八年 ( 1858) ,胡林翼在写下“知我罪我,惟不肖一人实执其咎”后,将湖北 33 有漕州县向来征数及减定折价一一罗列于奏章。这一显违定制的新章既获奏准,便对各省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⑤咸丰十一年,江西布政使李桓筹划该省钱漕改章,称新章“仿湖北减漕章程办理”,“改折有湖北成案可援,减价非额外加赋可比。”⑥ 19 世纪末山东惠民县知县柳堂称,漕粮 “自胡文忠公奏请改为折色,天下画一。”⑦ 继湖北之后,山东、江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北等地督抚纷纷援引鄂省成案,奏定本省钱漕征价。原应征收本色、实则私行折征的一石漕粮,至此以奏案的形式,定为折收制钱 3000 至 6500 文,或纹银 1. 9 至 3. 3 两不等。 总体而言,直至光宣之际,咸丰八年胡林翼奏定之新章仍“奉行罔越”,尽管征收中的规费需索并未完全绝迹。但更突出的问题,仍在于捏报灾歉与书差包征。据清季湖北清理财政局调查,“鄂省各厅县州之历办灾缓者,约居全省之半”,因沿江多湖,“水旱偏灾诚不能尽免”,但 ① 《朱批奏折》,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档案号: 04 -01 -35 -017 -0441。 ② 《录副奏折》,同治七年三月初三日,档案号: 03 -4866 -025。 ③ 王业键最早提出,太平天国战争期间,清政府重新将决定实征税率的权力由州县转至省一级。氏著,高风等译: 《清代田赋刍论 ( 1750—1911) 》,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45 页。 ④ 吴廷燮: 《清财政考略》,第 19 页。 ⑤ 晏爱红指出,咸丰五年湖南钱漕改章是“突破‘不加赋’思想禁锢和政策禁区的第一次成功尝试”。氏著:《清咸丰五年“湘潭章程”考析》,《厦门大学学报》2010 年第 4 期,第 138—144 页。笔者认为,尽管湖南的改章先于湖北,但因奏报的隐讳与滞后,其对各省的示范效应远不及湖北。 ⑥ 李桓: 《宝韦斋类稿》,光绪六年刻本,卷 61,第 26 页; 卷 11,第 1 页。 ⑦ 柳堂: 《宰惠纪略》卷 2,《官箴书集成》第 9 册,第 502 页。 “误于习惯、视同常例以致宽办灾缓者,亦往往有之”。此种积弊,又与书差的把持舞弊直接相关。①咸丰年间湖北的漕务改革,调整了不合时宜的漕粮收支结构,是财政的合理化。然在征收制度方面,仅有监利等县推行清丈,其意义也仅限于恢复田赋原额。田赋制度的根本问题———地籍不清,并未得到改变。书差包征、田赋缺额等弊因此长期存续,成为有清一代之痼疾。 ① 《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第 3、6 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