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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秀平:李鸿章的心态与洋务运动的得失

http://www.newdu.com 2018-07-09 近代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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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鸿章的心态与洋务运动的得失
    作者:江秀平
    李鸿章是早期中国近代企业的倡导者,他积极引进大机器生产,旨在“稍分洋商之利”;他醉心于“官督商办”,阻碍了资本主义近代企业的发展。他虽然大力呼吁“变成法”,但却反对动摇君主专制制度。剖析李鸿章的思想主张,颇有助于理解洋务运动的得与失。
    引进大机器生产——稍分洋商之利
    工业化是近代化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传统社会的主基调是农业的,近代社会的主基调是工业的,传统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动力是工业化。李鸿章作为洋务运动的实际主持者和推进者,是早期中国近代企业的倡导者。工业化的核心是用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李鸿章抓住了这一关键,积极引进大机器生产。李鸿章认为,军工企业需要完整的近代工交体系,需要雄厚的资金。因此要推广机器生产,大力发展工商,“惟中国积弱由于患贫,西洋方千里数百里之国,岁入财赋动以数万万计,无非取资于煤铁五金之矿,铁路、电报、信局、万口等税。酌度时势,若不早图变计,择其至要者逐渐仿行,以贫交富,以弱敌强,未有不终受其敝者”。同时,李鸿章认为机器生产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洋机器于耕织、刷币、陶埴诸器,皆能制造,有裨民生日用,原不专为军火而设。妙在借水火之力以省人物之劳费”[1]。在当时,这种认识是难得的。顽固派还主张“不以耕织机器夺农工之业”[2]田,认为“以技艺夺造化则干天之怒,以仕官营商贾则废民之业”[3],对于这些陋见,李鸿章警告说:若不“因时为变通”,“后患将何所底止耶”[4]。经过李鸿章等力争,中国才得以兴办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企业。
    追求交通运输的近代化。1872年李鸿章就明白地表示支持商人兴办轮船运输业,“我既不能禁华商之勿搭洋船,又何必禁华商人自购轮船”[5]。并很早就有“改驿递为电信、土车为铁路”的打算,认为铁路电线,“功用最大”,提出了建造南北四条铁路干线的计划,并成立天津铁路公司,着手建筑了唐山到天津的中国第一条铁路,积极倡导用西法开采煤铁。开平矿务局就是在他的主持倡导下兴办的,他认为,“从此中国兵商轮船及机器制局各局用煤,不致远购于外洋。一旦有事,庶不致为敌人所把持;亦可免利源之外泄。富强之基,此为嚆失”[6];重视近代纺织业。“吾中华向来织布借人工,泰西竞尚机器,工半利倍”;洋布价廉物美,“已家喻户晓无从禁制”。[7]为此,他积极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在织布局毁于火灾后,又立即重建,“并厘定章程,号召华商多设分厂,以资推广”[8]。中国早期有经济效益的交通运输、采煤炼铁、轻纺织业等近代企业几乎都是在李鸿章主持或倡导下创办的。在半殖民地的中国,若创办近代企业便不能不和外国侵略者“争利”。当时沿海航运几乎全被外轮霸占,以纱、布为大宗的洋货大量涌入内地,国权不保,利源外泄,中国日益贫困。李鸿章创办近代企业,同时也引进了竞争观念,具有“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的目的。
    李鸿章创办轮船招商局,原期“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9],该局的创办,打破了外商在中国水域的垄断局面。据李鸿章估计,“创办招商局十余年来,中国商民得减价之益而水脚少入洋商之手者,奚止数千万”[10];开采漠河金矿,目的在于“外以折强邻窥伺之渐,内以立百年富庶之基,其有益于国计民生,殊非浅鲜”[11]。并强调“借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也不准洋商入股。并以“权利所在,军务、商务消息岂能使别国操之”[12]四为理由,抵制了德国在中国架设陆线的要求;对于纺织等轻工业,李鸿章指出只有引进外国机器,才能“分其利权”。
    可见,李鸿章在创办近代企业的同时,引进了竞争机制,对于外国的经济侵略具有一定的抵制作用。1878年奕?等在评论轮船招商局的作用时说:“从前洋商专擅之利权,中国商人得以分取而尚未能收回也。”[13]这一评价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洋务派创办的民用企业确实无法“收回”而只能“分取”被“洋商专擅之利权”。因为不摆脱外国资本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得政治经济的独立自主,就只能是“稍分洋商之利”。
    工业化是近代化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李鸿章倡导创办近代企业,不论主观动机是什么,客观上都为中国走出中世纪增添了物质力量。但洋务运动的成效又是有限的,到甲午战争,整个经济仍停留在封建落后状态,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大工业机器生产都没有确立,外国资本主义经济还占明显的优势,洋务运动没有使中国实现工业化,充其量只是稍分洋商之利。
    倡导官督商办——扶持与控制并举
    在引用新式生产技术进行军工生产时,李鸿章就意识到洋机器“原不专为军火而设”,设想“数十年后中国富农不贾必有仿造洋机器制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无从为之区处”[14]。他预感到随同新生产方法的应用将出现新经济关系,这种新的关系是封建政权所不可能阻止的。
    创办近代企业是大势所趋,但以什么方式来创办近代企业呢?“官办”的老路是行不通了,因为,一方面当时清政府无力为创办新式企业提供财政力量,另方面地主阶级知识界对于洋务等新事物“漫不经心”,所知非常浅薄,因此,只有在官场之外另找途径。但是,企业如果完全归商办,李鸿章是不会放心的,他们既害怕私人资本同洋务派争利,又担心私人资本的发展会“漫无钤制”。因而决意把私人资本置于官府控制之下,使之不超越封建制度所能容许的范围。李鸿章所倡导的官督商办制度就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李鸿章从兴办官督商办企业开始,就倡言“商为承办,官为维持”,而“维持云者,盖恤其隐情,而辅其不逮也”[15]。李鸿章不仅提出了“官为维持”的方针,而且也确实采取了一些“维持”官督商办企业的措施。其中主要是借垫官款,减免税厘和申请专利特权等等。
    在中国主要民用产业的发生期,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对于这些产业的控制和扶持是互为表里的。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经营近代企业立即会受到外国侵略势力的倾轧,封建守旧势力的阻挠,官吏豪绅的勒索,厘金捐项的剥削,凡此种种都不是他们自身力量所能抵御的。在近代企业创办的初期,如果离开李鸿章等洋务官僚的扶持,许多大型的竞争型企业都难以创设,或难以维持。可以说,政府的扶持是这些企业初期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封建势力束缚了企业,使企业内部由此出现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既联系又矛盾的复杂局面,随着企业的发展,代表封建主义利益的官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商,这两种不同势力在企业的经营方式、方向和发展前途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尖锐矛盾。矛盾斗争的结果,总是封建势力凭借政治优势取得领导地位,阻挠和压制了资本主义近代企业的发展。李鸿章为官督商办企业规定的经营管理原则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企业的“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16]。但事实上,凡经李鸿章奏明开设的官督商办企业,其用人、理财和业务经营,均需遵照李鸿章指令,由督、总、会、帮办经理。而各督、总、会、帮办又必须经由李鸿章委派,作为政府代表控制企业大权。
    从官督商办企业的发展经过来看,“官”凌驾于商的特殊地位非常突出。如:当浙江海运委员、沙船商人朱其昂筹办轮船招商局时,必须听从李鸿章指派的天津海关道陈钦和天津道丁寿昌的监督和指导;招商局正式开张后,更“直接隶属于北洋大臣李鸿章,遇事必秉承其意志办理”[17]。中国铁路公司是为扩充开平铁路公司而设的,李鸿章为了加强官方的控制,在原有的正副总办伍廷芳、吴炽昌之外,另派福建布政使沈保靖、天津海关道周馥为该公司的督办大员,赋予很大权力,代表商方权益的正副总办实屈居附庸地位。事实显示了官督至高无上的权威。
    李鸿章创设的“官督商办”企业,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主要形式,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官督商办企业吸收私人资本,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追求利润,反映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期发展,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起了一定的抵制作用;同时,官与商的合作,使企业所受的外部压力减轻;并且与当时在中国出现的新的生产方式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应用,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官督商办企业的创建和经营,对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展,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官督商办企业赖以存在的官督商办制度所容纳的资本主义内容的进一步扩展,必然地与这种制度所要维系的封建统治秩序发生矛盾。而官督商办制度所固有的封建性,又大大便利了企业内官权的膨胀。所以,这种制度实质上又是一种封建势力对资本主义企业控制多于扶植的制度。按近代过程的正面解释,“官督商办”是一种落后国家进入近代化的不可缺少的中介或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当然不是越短越好,但决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中国却陷在“官督商办”的死胡同里不能自拔。随着岁月的推移,官商矛盾日益加深。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前后,商人资本在官督商办的企业里占有了相当大的比重。这说明私人资本有了一定的积累,本该放手地让其发展,进一步扶植民间资本,适时地把官督商办转为商办,但中国没有顺应这个方向,商权并没有因为商人资本的增加而扩大。80年代后,民间资本有了一定积累,这应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李鸿章等洋务派决定选择走什么道路的重要时刻,是扶植民族资本呢,还是阻碍民族资本的发展?出于阶级本性,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官督商办企业加强了“官督”,使中国失去了一次发展资本主义的机遇。
    “变成法”——不动摇君主专制制度
    李鸿章关于“变成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1864年春,李鸿章就萌发了效法日本进行变法的思想。他在给恭亲王奕?的一封信中指出:“日本以区区小国,尚知及时改辙,我中国深惟穷极而通之故,亦可以皇然变计。”他针对科举制度“所用非所学,所学非所用”的积弊,提请“专设一科取土”[18]。同时期,还提出变易兵制,裁汰绿营和水师,仿效西方建立近代海陆军的主张[19]。这一时期,李鸿章认为中国的文物制度等等远在西人之上,但依据“穷则变,变则通”的原理,抨击了因循守旧势力,论证了“皇然变计”的必要性,并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对旧的制度作局部性的改革。
    从7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李鸿章对政治变革问题的认识也逐渐有所提高。以科举改革为例,李鸿章从指斥小楷试帖进而抨击科举制度。认为:“人才风气之固结不解,积重难返,鄙论由于崇尚时文、小楷误之。世重科目、时文、小楷即其根本。”[20]在这里,他揭示科举制度的弊端和社会崇尚的危害。
    到了80年代,李鸿章看出清朝统治危机重重,犹“如敝絮塞漏舟,腐木支广厦,稍一倾覆,遂不可知”[21],若不随时势而变迁,“事事必拘成法,恐日即危弱而终无以自强”[22]。他对那些昧于大势、抱残守阙的顽固守旧势力深恶痛绝。然而他所要推行的变法内容却没有脱离儒家传统治略轨道,而是企图以儒家治平之道为主,辅之以西方富强之术。正如他自己所说;“欲求驭外之术,惟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勿使有名无实?而于外人所长,亦勿设藩篱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备,不难合四海为一家。”[23]李鸿章主张把“修明前圣制度”和学习“外人所长”结合起来,做到“道器兼备”。所谓“修明前圣制度”,就是改善封建政治制度。和60年代不同,这时李鸿章修正了所谓的“中国文物制度迴异外洋榛狉之俗”的说法,开始认识到中国封建政治体制的某些弊端和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某些长处。他把中国封建政治体制的弊端,归结为“官与民,内与外,均难合一”,主张借鉴日本和西洋的所谓“善政”,改善君、臣、民三者的关系,以期实现“庙堂内外,议沦人心”趋于统一。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朝最高统治者身上,认为“抚绥之责在疆吏,而振奋之本在朝廷”[24]。在这里,他所强调的依然是儒家传统治略的“人治”,为政在人,人存政举。
    到了80年代末,李鸿章从整顿吏治进而提出“易官制”的主张,并把“易官制”放到“变法度”的首位。日本在1889年颁布宪法,1890年开设国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君主立宪制度。对于日本的官制改革李鸿章表示完全赞同,他说:“陆军、海军、农商、递信诸省,全用泰西,大抵有一官办一事,大官少,小官多,最为得法。”他认为中国的官僚体制,自秦汉以后“日益冗烦”,“高资华选,大半养望待迁之官”。因此提出“变法度必先易官制”的主张[25]。这表明,李鸿章赞成日本官制改革,做到“一官办一事”,“大官少,小官多”,反对“集权中央”,对君主专制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持批判态度。但是李鸿章对日本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度并不完全赞同。当他得知日本内阁受到议会的批评而辞职时说:“倭政府为议院所攻诘,当局委曲求济,而旁观议其不平,中东固无异矣。”[26]在马关谈判时,李鸿章曾对伊藤博文说:“贵国之议院与中国之都察院等耳。”[27]很明显,他把日本实行的多党制等同于中国的“党争”,把议院制比附于中国的言官制度。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言官制度与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体制的议会制度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李鸿章将两者等同类比,说明他对西方议院制度根本就不理解。
    李鸿章一方面认为君权不是绝对的,主张某种程度地削弱君权,但另一方面又不满意议院制度。这表明他虽然萌发了削弱君权的意向,但仍旧没有突破君主专制制度的桎梏,不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他主张中国要“治”,就须“变成法”,而“变法度必先易官制”,但他要求改革腐朽的官僚体制,实质上是为了改善而绝不是要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李鸿章等要求作局部的某些改革,无疑是为了挽救和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与建立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不相干的。但它在当时的中国仍不失为进步思想。
    [1]以上分见《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六,第25页,《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九,第34页。
    [2]《洋务运动》(一),第124页。
    [3]《二品轩文存》(一),《机器论》。
    [4]《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十九,第50页。
    [5]《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二,第29页。
    [6]《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四十,《直境开办矿务折》。
    [7]《洋务运动》(七),第468页、457页。
    [8]《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七十七,《重整上海织布局折》。
    [9]《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二十,第33页。
    [10]《招商局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11]《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七十五,第20页。
    [12]《李文忠公全集·泽署函稿》卷十九,《议驳德使请设电线》。
    [13]《洋务运动》(一),第169页。
    [14]《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九,第34页。
    [15]《洋务运动》(六),第6l页。
    [16]《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二十,第33页。
    [17]《报告书》下册,第18页。
    [18]《筹办事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十五。第4—10页。
    [19]《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五,第34页。
    [20]《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八,第6页。
    [21]《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六,第2页。
    [22]《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三十九,第28页。
    [23]《李文忠公遗集》卷五,第13页。
    [24]《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二,第11页。
    [25]见《李文忠公尺牍》第6、7、11册。
    [26]《李文忠公尺牍》第26册。
    [27]《中日战争八五》,第366页。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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