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朝代、无论它的经济表面上看都多么发达。两极分化都是存在的。有些人粉宋朝、有些人粉明朝,我不粉任何朝代,我只觉得历史是来学习的而不是粉的。 在中国封建史上,有许多溺杀男婴、女婴的事情。有的因为封建迷信,例如什么鬼节,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五月初五就是鬼节之一,无论男女都要被溺杀的。 有的则是因为嫁妆问题,本质上就是经济不发达,人们依靠嫁女儿赚钱,获得好的生活。 ![]() (1)成化年溺女问题被提出 明代经济发展还是不错的,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在一些人看来,为了获取财富就可以用不正当的方式,例如嫁女儿要彩礼,成了一种致富手段。 在这些肮脏的人眼中,亲骨肉成了赚钱的工具。久而久之,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成了普遍现象。终于引起了明朝中央政府的注意。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 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之后情况更为危险、普遍。 ![]() (2)大明哪些省份溺女问题严重 明朝溺杀女婴现象浙江、江西最多。甚至有人专门指出“江西人最爱溺女。” 嘉靖时期的《丰乘》一书卷三《风俗志》中说南昌:“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其次,湖南、福建、安徽、江苏、广西、广东、陕西等都有资料显示,溺杀女婴现象较为普遍。 万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永嘉内鲜积聚而务外饰,宴会丰腆,虽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 这种溺杀女婴的行为,为当事人也带来了终生的遗憾,但是,作为父母他们还是做了。例如海宁人陈确之的母亲就曾回忆说:“吾平生无负心事,惟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既然,作为父母都不忍心杀害自己刚出生的孩子,那为什么还要杀呢?其原因就在于女儿的嫁妆。 很简单,较为贫穷的家庭随着彩礼越来越多,首先进行这一行为,最终中产之家加入了溺杀女婴的队伍。中下户乃是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南方各省出现了溺杀女儿的风潮,很奇怪那时的北方这种风潮并不显见,主要是陕西有这种现象。 ![]() 然而,男婴就可以得到幸免了吗?明朝上述溺杀女婴严重地区同样有溺杀男婴的严重现象!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