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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尽是祥林嫂吗”:乾隆末年一桩离婚案中的底层妇女

http://www.newdu.com 2018-07-21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按】
    今年年初的时候,作者之一的唐悦在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中找到了一个案件的卷宗。仔细读过之后,我们都被它曲折而戏剧化的情节深深吸引了。尤其是这个案件的女主角秦氏,精明到邪恶,现实到冷酷,就像一头埋伏在黑暗中的母狼,总是能沉着、精准地给猎物致命一击。然而作为女性,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她的恐惧与绝望,出身的卑微,几任丈夫的始乱终弃,整个社会满满的恶意,都如深不见底的黑洞,步步紧逼这个渐入暮年的妇人。
    当代妇女史研究提出一个前提批判性的问题:“封建社会尽是祥林嫂吗?”某种程度上超越“五四史观”的我们或许会回答:“不是”。但是传统社会中妇女的真实生活究竟是什么样的?他们怎样参与整个社会的性别互动和资源竞争?除了受害和不公正的待遇之外,她们又拥有怎样的机会和可能性?秦氏的经历或许能提供一些答案,尽管那只是一粒沙中的世界。所以我们决定写点什么,为秦氏,也为沉浮在这个冷酷而不乏希望的时代中的自己。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48岁的徐秦氏来到位于重庆府城的巴县衙门,状告他的丈夫徐以仁。徐秦氏的状纸长达537字(几乎是普通诉状两倍的篇幅),凄切而愤怒地讲述了徐以仁如何侵吞她的嫁奁、如何将她两次嫁卖与人,又如何卖掉了她相依为命的女儿和婢女。令知县印象极深的,还有徐秦氏被剃去后新近长出的“尚不受簪”的头发。这不仅让她的形象与普遍妇人大为不同,更让观者很自然地脑补这“剃发”背后或离奇、或悲惨的故事。
    如果这样的情节出现在肥皂剧中,想必可以赚得不少同情的眼泪。但是仔细阅读整个卷宗却会发现,这位女士其实满嘴谎言,而这桩离婚案也更像是一出她自导自演的大戏。下面,让我们走进徐秦氏的离婚大战,看看她为何如此,又何以能够如此?
    离婚?谈何容易!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的状纸中,秦氏称自己为“徐秦氏”,称徐以仁为“氏夫”,言下之意是二人仍保持着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他们二人早在三年前就已经没有关系了。这是为何?且看下文分解:
    较量第一回合:甩不掉的小妾
    在本案的卷宗中,保存着一张乾隆五十三年(1788)秦氏和徐以仁在叙州府(位于川南,治所在宜宾县)签订的文书,原文如下:
    立出字,妇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与徐以仁为妾。至五十三年以仁欲搬眷回籍,氏因身有疾病不愿归楚,向以仁哀求情愿出家为妮,当收徐以仁银叁十两钱贰十千文以为终身度日之资,此系以仁甘心愿出,并无勒逼等情。自出字之后,再不缠扰,徐姓亦勿翻悔,特立一纸,永远为执,存照。
    凭亲 唐文锦 仝在
    周必丛 
    乾隆五十三年腊月初八日立出字妇秦氏
    
    乾隆五十三年秦氏与徐以仁分手文书
    这份文书应该是徐以仁提交给法庭的,因为其中提到的情况对秦氏相当不利。初看起来,这份文书显得非常奇怪。从内容上看当然很像休书(尤其是还用了“出”字),但休书明明应该由男性来写呀,可这份文书的写立者却是本案的“大女主”秦氏;从形式上看,这份文书更像契约,但是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一份普通的契约来解除吗?解开这个疑问的关键就在于“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与徐以仁为妾”这一句话。我想当承审法官看到这句话时,大概会不由自主地喊出一句:“OMG!”为什么呢?因为这说明至少在立这份文书的时候,秦氏和徐以仁之间根本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
    虽然在民间话语中,“妾”也被称为“如夫人”、“二房”、“小老婆”等等,但是在《大清律例》的“户律·婚姻”部分,你找不到任何一条律例是专门针对妾的。如果一定要找的话,或许也有一句:
    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律文103、妻妾失序)
    这当然说明了“妾”不是“妻”,但“妾”究竟是什么,她在家庭中究竟享有何种专属之权利,却未有一字提及。所以历来有研究者认为:妾与她所跟从的男子之间并不是一种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澄清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秦氏和徐以仁要用一份契约来终止他们的关系。
    
    晚清的妇人,我猜可能比较接近秦氏的年龄和形象
    而且从双方的陈述中可以断言,秦氏最初的身份的确是妾。徐有仁是湖广省麻城县人(没错,就是美国汉学家罗威廉所描写的那个极具暴力传统的地方),孤身一人来四川做生意。在秦氏自称嫁与徐以仁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徐以仁?已38岁。依照彼时人的婚龄来推测,他在家乡应该是有妻室的。所以如果他要与巴县妇人秦氏缔结两性关系,那更大的可能性就是纳妾。而且秦氏自己也承认是“自主嫁与徐以仁为妾”,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写立婚书、依礼聘嫁”的法定程序。所以徐以仁和秦氏之间根本不存在正式的婚姻关系,而通过契约给予秦氏经济补偿然后双方分道扬镳,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但是徐以仁万万没有想到,这位姓秦的四川妇人绝不是他人生中的一个匆匆过客,他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较量第二回合:摇身一变,由妾到妻
    乾隆五十五年(1790)三月二十八日,秦氏和徐以仁又订立了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秦氏居然变成了徐以仁“为婚成配”的妻子。而且徐以仁还承诺,在离异前要归还秦氏的嫁奁银240两。看到这里的时候,我想读者和我一样有些凌乱了。不是两年前就说好了要分手吗,怎么还没分呢?不是说只是“妾”吗,咋又变成“妻”了?还有那么大额的嫁奁银,好像上次分手的时候没提过呀?这究竟是什么情况?
    现在笔者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分手。根据案卷中的叙述,徐有仁是在重庆城纳秦氏为妾的,此后徐以仁到叙州府去做生意,秦氏就随他去了叙州,上文所录的那份断绝关系的契约就是在叙州订立。订立这份契约之后,秦氏回到了重庆城。但或许是因为生活没有着落,或许是觉得分手费太少,又或许是出于其它的原因,反正秦氏改变了主意。一年以后,她找到了再次路过重庆的徐以仁,表达了随他回湖广的意愿,徐以仁居然也同意了。于是,秦氏便与徐以仁一道踏上了归乡之路,而双方愈演愈烈的纠纷也于此拉开了序幕。
    
    长江水道,秦氏可能就是沿着这样的水道奔波于湖广、重庆和叙府之间
    那么秦氏又是如何由“妾”变“妻”的呢?根据案卷的交代:秦氏在抵达麻城后,的确看到了徐以仁的正妻刘氏和徐以仁的母亲万氏。但是泼辣任性的秦氏当然无法与这两位女眷和睦相处,于是家庭矛盾日益升级,直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正月初七日,秦氏赴麻城县状告徐以仁。承审的杨知县正式判决徐以仁与秦氏离异,秦氏出家为尼,丝毫没有提到对秦氏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杨知县的判词中,有大量对秦氏的恶评,如“丧耻无行”、“不守妇道”等,足见其对秦氏的反感。因此之故,秦氏在这一轮较量中暂时败北。
    然而倔强的秦氏并不甘心,她继续纠缠徐以仁一家。徐以仁的口供中提到,秦氏“去年(乾隆五十五年)四月初八在玉皇殿削发为妮”。联想到秦氏在叙州府时通过削发索取经济补偿的旧事,我们可以推测:这一次的削发也一定是徐家用钱换来的。这样一来,三月十八日那份契约就很好解释了,这其实可以理解为一个“买断”协议。只是在徐氏族人的见证之下将这样的情由赤裸裸地写在契约之中,大概是一件不太体面的事情,今后打官司时恐怕也会有麻烦,所以就给这240两“买断银”安上一个“嫁奁银”的名头。但是让我惊叹不已的是,秦氏这一次索要的“分手费”竟然是两年前的8倍。当然你也许会想到,这240两银子徐以仁是会赖账的。但是或许秦氏要的就是徐以仁还不起,因为这样,她就可以以债主的身份长期敲诈这位可怜的先生。同样重要的是,她还顺带逼迫徐以仁承认了她“妻”的名分。也就是说,只要有这份契约在手,她在今后诉讼中的地位就有所不同了。
    一个妇人在异地他乡独自面对反目的配偶、强势的宗族和充满敌意的社会环境,居然能够绝地反击,华丽完胜,真不知道秦氏是如何做到的!
    较量第三回合:重庆城再战公堂
    新的契约签订之后,秦氏果然开始步步紧逼。一个月之后,她就去敲诈徐以仁的母亲,得银32两。又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三月杀回叙州府敲诈徐以仁,得银50两。到了该年七月,干脆再次到巴县衙门状告徐以仁,也就是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一幕。只是这一次告状的时候,秦氏不仅大大方方地称自己是徐以仁“套娶过门”之“妻”,还刷新底限地把“嫁奁银”的价码提高到了400两,并抛出了“(徐以仁)将氏女并婢女一体嫁卖”这样耸人听闻的指控。熟悉秦氏一贯套路的读者,大概不难看出这些情节的虚假。然而不得不交代的是,在这一轮诉讼中,巴县知县写了一篇长达400多字的判词,其中推敲了很多案情细节,却惟独没有质疑秦氏是“妻”还是“妾”的问题。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十四日,秦氏最终签署了结案文书:
    氏先年嫁配徐以仁为妻,携氏回广原籍麻城县,因以仁原妻现在,与氏不睦,将氏转婚郭廷耀,夫妻反目。氏喊禀麻城县主,自行披剃为妮,以仁来川,氏在楚地衣食无靠,自行回川找寻以仁,殊以仁控氏离异复嫁等情在案。蒙恩审讯断氏已经离异妇,不得复行滋事。氏遵依结得,日后再不得藉端滋事,结状是实。
    从这份文书来看,官府根本就没有理会那400两嫁奁银,卖女卖婢的事更是提都没提,秦氏似乎没有讨得什么便宜。但其实不然,因为这份文书中却白纸黑字地写着:“氏先年嫁配徐以仁为妻”,这就意味着历经一年半的纠纷与诉讼,心思缜密、手段泼悍的秦氏终于经过官府背书成功地由“妾”上位为“妻”。对于我来说,这下终于可以放心地把“离婚案”三个字放在本文的标题之中。而对于秦氏来说,得到的却是《大清律例》中所有与“妻”有关的权利与保障。
    当然,秦氏也得到了“不得复行滋事”的警告,但是从麻城败诉后继续敲诈的前情来看,你觉得秦氏收手的可能性大吗?而对于可怜的徐以仁来说,如果他下次不幸再与这位强悍的四川妇人狭路相逢,那他所面对的就是“前妻”而不是“出妾”了。
    
    重庆府渝城图 咸丰十年后绘制,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
    卖妻——违法还是缺德?
    如果说“离婚”是这个案子的一条明线,那么“卖妻”就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暗线。从案卷所记述的细节来看,从乾隆四十八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783-1791),秦氏可能先后被转卖了5次。
    在案卷的几个地方,徐以仁都提到秦氏是“四十八年在巴县张官媒手买吴万通犯奸应发卖之吴秦氏”。秦氏当然不认同这个说法,但是在社交网络相对不发达的乾隆时期,一个外地客商和一个本地妇人的结合,通过各种“媒”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吧。而且徐以仁的叙述前后一致,而秦氏的几处交代则自相矛盾,所以我认为还是徐以仁的叙述更值得采信。
    那么“官媒”是什么样的人呢?根据陈兆肆的研究,官媒最重要的三项职能就是:进行官方许可的婚姻介绍;做合法买卖人口的中证;看管、押解女囚,并为本夫拒领之女犯择嫁。看到这里,我想读者就明白了,官媒完全可以打着执行公务的旗号做“人贩子”的勾当。因为一方面她的手中有充足的“货源”,另一方面她还有进行婚姻介绍和人口交易的官方许可。尤其是在乾隆时期的重庆,大批移民从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华南地区涌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曾婚配的单身男子,还有像徐以仁这样孤身而来有纳妾需求的已婚男子。所以彼时重庆城内官媒的生意应该是好到爆棚,而徐以仁从官媒处买妾的叙述也就显得相当合理。
    
    清代重庆的船工,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会在重庆娶妻
    但是如果允许脑洞再开大一点,那么所谓的“吴万通犯奸应发卖之吴秦氏”,或许并不是犯奸之妇,而是被他的前夫卖给了官媒。因为《大清律例》是严格禁止买卖妻妾的,所以要想不留后患地把自己的妻子卖掉,那最合适的选择就是卖给官媒,再给她安上一个“犯奸之妇”的罪名(因为犯奸之妇是可以买卖的)。所以,秦氏很可能是被自己的前夫卖给官媒,再由官媒卖给徐以仁。
    在到达麻城之后,因为秦氏与徐以仁正妻和母亲的家庭矛盾,徐以仁也萌生了把秦氏卖掉的念头。在秦氏和徐以仁的诉状和口供中,都反复提到了郑宗周和郭廷耀两个人,他们就是秦氏的买家。其中,徐有仁与郭廷耀的交易肯定是完成了。因为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麻城诉讼之时,郭廷耀就呈递了一份诉状,提到“凭媒张华国等娶徐以仁之妾秦氏为妻”。然而郑宗周是否正式地买过秦氏就不是很确定,因为按照秦氏的说法,她到郑家后抵死不从,所以交易就中止了。
    在这个案卷中,还曾不经意地提到: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秦氏和徐以仁第二次诉讼之时,秦氏已“实从陈世福为妻”。了解她过往经历的人一定都会想,这一次她又是被卖的吗?
    所以说在8年的时间里,秦氏最少被卖了2次,最多被卖了5次。这是生活在今天的我们难以想象的人生经历。而且在案卷之中,不管是卖人的徐有仁、买人的郭廷耀还是被卖的秦氏,都对买卖妇女这件事安之若素、毫不避讳。而本案的男一号徐有仁,虽然一次次地被秦氏讹诈、算计,但也并没有因为买卖妻妾而受到任何官方的惩处。作为现代吃瓜群众的我们可能又困惑了,这难道不是犯罪吗?
    当然是。在《大清律例》中对此类行为有非常清晰、严格的规定:
    凡将妻妄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户律婚姻“典雇妻女”条)
    略卖……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刑律盗贼下“略人略卖人”条)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用买休人与妇人用计,勒逼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条)
    可是在现实中,买卖妻女的情况实在是多得不胜枚举。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和美国学者苏成捷(Matthew Sommer)都对这个问题有深刻的论述。他们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都认为:这是清代许多地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人们应对贫穷和生存压力的现实之举,尤其是州县基层官府,不可能严格按照律例规定来处置此类行为。
    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徐以仁一点也不穷。从经商、开铺、买妾等细节来看,徐家至少也是一个小康之家。徐以仁从郭廷耀处得到的“礼钱十八串”(郭廷耀自诉),还远远抵不上秦氏对他数额最小的一次敲诈。他卖掉秦氏,实在是因为太想摆脱这个阴魂不散、不择手段的女人。但是慌不择路的他,又糊里糊涂地跳进了一个爬不上来的坑。穷汉子卖妻是逼不得已、情有可原,可是像徐以仁这样的人卖妾就是为富不仁、欺男霸女了。到了这一步,不管徐以仁有天大的委屈,这个道德污点是实实在在地掉在他身上了。也正是这一点,便利了秦氏一次又一次地对他进行敲诈。
    徐以仁的口供中提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五月,秦氏又去敲诈徐母万氏,“说没有银子与他,还要告状的话”(这个时候,徐以仁已经躲到四川去了)。当时麻城知县已判决秦氏与徐以仁离异,秦氏甚至都已经落发为尼了,万氏为什么还要给她钱呢?唯一的解释就是,秦氏又提到了被徐以仁嫁卖的事。甚至两个月前那份承认秦氏为妻,并无端生出240两“嫁奁银”的契约,大概也是在这样的道德压力之下签订的。因为那毕竟是在徐以仁的家乡,一旦秦氏把这件事张扬出去,徐以仁怕是要被宗亲乡党戳一辈子脊梁骨了。
    所以,身处时空另一端的吃瓜群众们,千万不要认为秦氏是年代剧中腹黑命硬,无所不能的“大女主”,她的人生当真是“身世浮沉雨打萍”;也千万不要认为麻城知县和巴县知县都丧了良心,赤裸裸地纵容买卖妇女的行径,因为他们知道或者已经看见,徐以仁必将为他的愚蠢行为付出道德的代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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