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414-1正/182正、1298正/183正有如下內容:[1]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以弱代”下一字,簡文作: 整理者釋爲“者”。今按:此字應該是“耆”。從字形上來看,此字下部所從應爲旨,與簡183“者”字作不同。從文意上來看,“以弱代者”不通,《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36:“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資贖責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2] 其中“耆弱相當”可與此句對勘,“耆”即爲强之意,以弱代强以及不同縣而相代,不許。文意更加通暢。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釋文第128頁。 [2]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第11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8月4日21:2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