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是民众向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组织和运行的基础。敦煌吐鲁番文书是研究唐史的宝贵资料,其中的户籍类文书不仅为研究唐代赋役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而且极大地拓展了相关议题的讨论空间。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学界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户籍类文书的整理和刊布取得了累累硕果。其中,阶段性整理成果主要有:陶希圣主编《食货》第4卷第5期的《唐户籍簿丛辑》(1936);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辑录《敦煌资料》第1辑(1961);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1979);山本达郎、土肥义和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第二编“户籍编”(198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2辑(1986、1990);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1983—1990;图版、录文,1992—1996);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2007)等。围绕唐代户籍类文书与相关赋役制度,中外学者对文书体式、土地赋役制度的实施机制和演变历程、中日制度异同等议题展开研究,不仅深化了唐代赋役制度的认识,而且在资料的解读和运用、研究视角和方法创新等方法论层面取得了诸多成果。 户籍资料呈现制度运行实况 户籍类文书的种类十分丰富,包括手实、户籍以及“户口帐”“差科簿”等各种丁口帐簿。这些文书不仅记载了户籍、丁口信息,而且录有民户的田产和应承担的赋役信息。与《旧唐书·食货志》《唐六典》等仅反映制度“设计理念”和“内容蓝图”等静态信息的史料不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户籍类资料为我们了解唐代户籍、土地及赋税制度在实施层面的动态过程,提供了鲜活案例。正如陶希圣在《唐户籍簿丛辑》序言中所言,户籍、丁籍是多方面重要的经济史料,研究唐代均田制度,“单看均田令是不行的”,还要依据反映田土登记诸多细节的户籍文书。然而,正因为这些文书反映的制度落实情况往往与传世“典章”的设计内容并不一致,从而引发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分歧乃至对某些制度是否实施的强烈质疑。 围绕唐代均田制的争议即是一例。20世纪三四十年代,玉井是博、铃木俊、曾了若等人以户籍上反映的实际受田数额普遍不足为据,认为均田制未曾实施,只是一种户籍上对已有土地的登载形式。仁井田陞则根据有关土地登载中出现的“还公”“死退”“剩退”等记载,认为土地还受是实际发生的。20世纪50年代,除邓广铭等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中国学者持均田制实施说。邓广铭认为,敦煌户籍中诸户实受田数目与应受田数目相差甚多,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各户又绝不相同,说明唐初均田制实际并未实施。此外,他还指出,每户已受田呈零散分布的登记情况,与田令“务从近便,不得隔越”授田原则大相径庭。其他学者如胡如雷、乌廷玉、韩国磐则认为,从户籍登载形式看,均田制的确实施过,只是未完全按照田令规定系统执行,说明该制度在实施中受到较多阻碍。 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等通过整理缀合“大谷文书”中西州给田簿、退田簿和欠田簿等相关材料,部分复原了开元年间西州土地的还受环节,为均田制实施说提供了有力证据。虽然学界对西州的授田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仍未能取得共识,但将户籍与还受田、欠田文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推动了均田制相关研究向更深层次拓展。 新、旧唐书《食货志》及《通典》等传世文献有关唐代田地还受程序记载的缺环,有赖于保留大量唐代田令原文的《天圣令》发现而得以弥补。杨际平据唐25条中“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的规定,指出唐制明确均田制首先保证的是减员户自身土地的调整。这就破解了均田制是否实施所争论的焦点难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