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 ![]() 本簡上殘,釋文《集釋》“□□”原本作“□自”[①],今案原本“自”應釋作“曰”,原本“□”應釋作“錄”。 簡2. ![]() ![]() 本簡上、下殘,以釋文所言為貧困狀。《集釋》釋文“采”原本作“不”字,可從原本;“乏”字,應釋作“之”字。 簡3. ![]() 少永當責受穀十三日乙巳到 EPF22:535 二簡所及人名“永”、“敞”是一事,所用字體類似,正文一個字體,釋文之“教教”“受穀”是一個字體。為此可將二簡一併檢討(為簡EPF22:586“甲渠言隧長趙永代騎士王敞乘隧”冊散簡)。“受穀”原本釋文作“□穀”。今案“教教”釋文不准,“受穀”也不准,均應釋作“敞穀”。 簡4. ![]() ![]()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武憲隧長孟登”,原本作“□憲隧長□□”。今案“武”不妥,應釋作候長之“長”;“孟登”,可從原釋。 簡5.……起居毋恙甚善舍中兒子牛馬皆 ……見到□□□一領具□□□□□□ EPF22:565A 本簡私人書信。簡殘,字迹漫漶。釋文“領”為《集釋》補,它字與原本同。今案“恙”字不准,應釋作“它”字。 簡6.甲渠言謹驗問尉史張詡隧長張宗 訾產詡宗各有大車一兩用牛各一頭餘以便相取□ EPF22:657 本簡下殘,文字完整,為甲渠候官匯報公文書副本。下端文字漫漶,《集釋》之“以便相取□”原本作“以使相 ![]() 簡7. ![]() ![]() 本簡上、下殘,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等”字,應釋作“言”字。 簡8.第二十五隧 卒東郭章見 亖 三 …… EPF22:667+573 本簡綴合後的文字較多,其中的“二十五”《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從殘存筆迹來看,釋作“二十五”顯然有點不妥。細審圖版,“二”實有三筆,“五”字殘筆亦多,應釋作“三十桼”。 簡9. ![]() ![]() 本簡上、下殘,馬匹名籍簡。筆迹漫漶、殘泐,釋文《集釋》之“用”原本未釋讀,釋作“用”字不妥,應從释作“驛”。馬匹高“六尺八寸”有點太高了[②],細審圖版“六”實為“五”字,應釋作“五”字。 簡10.四時言·謹案部吏毋嫁㷅過令者敢言之 ![]() 本簡下殘,實與簡EPF22:45為一冊書,本簡前接簡EPF22:45,且《集釋》將此字釋作“ ![]() 簡11.第卅四隧長憲召詣官 二月庚戌蚤食入 EPF22:710 本簡基本完整,入官刺。下部字迹漫漶,原本作“六月庚戌”,《集釋》改釋“二月”可從;“蚤食”二字不妥,其間有一個“未”字較清楚,可釋作“日未中”。 簡12.告掾昨莫宿故鄣今旦候者見北辟 ![]() 言府候行部庚戌宿臨桐隧掾書傳還官 ![]() 本簡下殘,兩面書寫。A面《集釋》“北辟”,原本作“北□□”;《集釋》作二字可從,“辟”字應存疑作“□”。B面《集釋》“還官”原作“□”,《集釋》可從;“書”字,應釋作“急”字。 簡13.右前騎士安居里樊處第十 ![]() 本簡下殘,原本釋文作“右……第十”,可見《集釋》據高清技術釋文改進甚多。但是細審圖版,“居”字,應釋作“樂”字;“處”字,應釋作“慶”字。 簡14. ![]() ![]() 本簡上、下殘,案驗官文書。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持夜”不妥,應釋作“壬戌”;“買”字,應釋作“歸”字;“買”後之“□”,可釋作“田”。 簡15. ![]() ![]() 本簡上、下殘,文義不明。原本釋文“㥄”《集釋》改為“憐”,可從。最後一字雙人部“彳”凸現,以文義可釋作“行”字。 簡16.□□三年十一月壬申朔五日丙子候官隧長裦 ![]() 案屠孫聖蒙邊狗食裦 ![]() 本簡下殘,按照文書格式應該是紀年年號的兩個“□”,原本未釋讀,中華書局本作“元和”,唯元和三年十一月不是壬申朔。若是“壬申”二字有誤書,則其後的“五日丙子”可以反證,兩處記日並無矛盾;且作“五日丙子”而不是漢簡常見的“丙子五日”,又因為“□□”二字的首字可作“元”字,與“元□”+三年+十一月壬申朔吻合的紀年年號是元嘉三年。可暫從元嘉三年。 簡17. ![]() ![]()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卯”字,應釋作“未”字。 簡18. ![]() ![]()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大”字不准,應存疑作“□”。 簡19. ![]() ![]() 本簡上、下、左、右殘,原本釋文作“比布□丈□”,今案字殘泐,“布”應釋作“有”字。 簡20. ![]() 本簡上殘,字迹漫漶,“不”字以後為原本釋,以前為《集釋》補。今案本簡與隧長趙永代騎士王敞事有關,“建”字應釋作“敞”字,“官”字應釋作“問”字。又簡EPF22:807之“趙定”,亦為“趙永”。 簡21. ![]() ![]()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臈”字與字形差異較大,應釋作“脂”字[③]。此字又見簡EPF22:838之“臈錢百廿”,同理應釋作“脂”字。 簡22. ![]() ![]()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徒”字原本釋作“徙”字,應從原釋。漢代官吏缺職原因之一。 簡23. ![]() ![]() 本簡上、下殘,原本釋作“□知邊”,應從原釋作“知邊”。 [①]《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 張俊民:《懸泉漢簡馬匹問題研究》,《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年。 [③] 陳建貢、徐敏編:《簡牘帛書字典》第680頁,將此字作“臘”字。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8月13日09:0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