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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及其惩治

http://www.newdu.com 2018-08-17 中华文史网 孙季萍,张鸿浩 参加讨论

    “高官 , 通常意味着财富 。”在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之下, 权力蕴含着丰富的能量, 处于权力金字塔上端的高官 , 其权重位尊的特殊身份使得这一能量无限放大, 在缺乏监督与制约的时候 , 人性中的贪婪与之结合必将带来巨大的罪恶 。 官与贪, 高官与巨贪, 成为封建社会始终的一对不解之缘 。
    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特指朝中要臣及地方大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触犯刑律的行为。由于犯罪者的特殊地位和身份, 这类犯罪往往牵扯关系多, 背景复杂, 影响面广 , 危害严重 , 案件的发现和审理过程也多颇费周折 。 有清一代 , 高官贪污腐败屡禁而不绝 , 认真研究这类犯罪的特征及其处罚过程 、结果 , 对于了解清代吏治的全貌 , 总结其吏治得失将是十分有益的。
    一 、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概况
    清代吏治的败坏是中国封建历史上的一个典型 , 而高官贪污腐败又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 从现存资料的统计看, 在清代统治的 268年时间里, 一 、二品官员贪污腐败的经济案件共有 108件, 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 157人, 其中死刑立决的 68 人 , 斩监候、绞监候的 47人 , 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42人 。无论今人如何肯定清代惩贪所做出的努力 , 这个数字都仅是有案可查的清代高官腐败犯罪的一部分, 尤其是在清代后期, 政治黑暗, 吏治废弛 , 官吏腐败无孔不入, 朝廷高官大员利用职权的经济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实际当中的犯罪数量要远远超出这个统计 。
    清代的高官贪污腐败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 )犯罪手段多样, 渠道繁多, 腐败无处不在
    身居要职的高官大员利用朝廷所授予的特殊权力 , 在其所掌管的兵刑钱谷及官吏的升迁降免等经济或非经济事务中, 贪赃枉法, 中饱私囊, 其途径、手段多种多样 :索贿受贿 、虚报支出、加征赋税、挪用克
    ① 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 》, 张理京译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 2002年 , 第 107页 。
    ② 牛创平 , 牛冀青 :《清代一 、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 》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0年 , 第 1页 。
    扣、监守自盗, 无所不用 。 不仅手段多样 , 高官侵贪犯罪的渠道更是繁多, 从现有的记录来看, 清代高官掌控的中央到地方的各行政要职以及专门性的行政机构如漕运、盐政、海关等, 均可能成为腐败之地 , 几乎每一个行政环节 , 每一个行政权力作用的地方 , 都可能成为贪婪者谋得私利的所在 。 考试、任官 、监察、司法、军务 、经济 , 一事之权即为一方之利 ;采购、运输 、赈灾 、工程包揽、支放银两, 官有钱粮的过从之径即为肥水自留之途。 高官腐败犯罪无处不在。 康熙年间, 四川巡抚能泰、布政使卞永式在征收公粮时, 每银一两, 加收一钱二分, 共多征收税银四万九千多两。乾隆二十二年, 云贵总督恒文和云南巡抚郭一裕议制金炉上贡 , 令属员买金, 短发其价, 以此得财数万两。乾隆四十六年王亶望冒赈案发, 此案中, 主犯王亶望于原甘肃布政使任内贪污勒索, 大肆侵占 。 为谋暴利, 王亶望连同全省上下官员 , 谎报旱灾, 收取捐银归己。 案发后, 查王亶望家产估值三百多万两 。大量的犯罪实录显示 , 清代高官腐败行为几乎已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 , 为了私欲的满足, 高官们多方谋划 , 明夺暗取。
    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 行政是国家事务的全部, 它的触角伸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 兵刑钱谷、立法设制在古人的观念中全部集中于朝廷自上而下的一统行政管理之中。 在经济领域里 , 政府的权力同样无所不在 。 行政的无所不包、官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广泛参与, 为官场腐败提供了太多的机会和渠道。而在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 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伴随着“人治化 ”行政的不公开性、无程序性 、随意性, 又为权力的掌握者提供了十分广阔的满足私欲的空间, 当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时候 , 官场腐败极度地滋生蔓延 。 高官所居之朝中和地方要职 , 以其特殊的位置及广为覆盖的权力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带, 侵贪犯罪频频发生。
    (二)一案多罪 , 隐蔽深藏 , 数额巨大 , 后果严重由于高官掌控朝廷军政要物或重要物资的征发事宜 , 手中往往有巨额钱粮过从 , 或有定夺生杀、主宰黜陟之大权 , 一旦涉足贪敛 , 往往构成大案 。 而由于作案手段隐蔽, 或者上下勾结互为纵容包庇, 或者由于制度疏漏 , 朝廷失于监督 , 这些高官大员的贪赃枉法行为往往能够一再得手, 侵蚀行为长期持续进行 , 案犯长期潜伏 , 到犯罪事实被举发之时 , 已是恶贯满盈 , 罪大恶极 , 造成国家财政和官场形象严重损失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 高官经济犯罪普遍具有一案多罪的特点, 贪污、贿赂 、挪借亏空集于一案 , 一些大贪官则是政治犯罪连带经济犯罪, 悖逆贪黩 , 十恶不赦。
    清代查处的年羹尧、和珅案是兼具政治犯罪与经济犯罪双重性质的案件的典型。 雍正三年年羹尧案的判决谕旨中开列了年的罪行清单, 其中有大逆之罪五 , 欺罔之罪九, 僭越之罪十六, 狂悖之罪十三 , 专擅之罪六 , 贪黩之罪十八, 侵蚀之罪十五 , 忌刻之罪六, 残忍之罪四 , 共计大罪九十二款 , 其中, 三十余罪构成死罪 。 不仅在政治上僭越狂悖, 在经济问题上 , 这位朝廷重臣 、一等公爵更是胆大妄为 , 罪迹昭彰 , 雍正帝决定将其拿以治罪后 , 众臣弹劾的案牍成 “ 邱山之积 ”, 可谓罪恶滔天。 大贪官和珅被嘉庆扳倒之后, 共查实其罪状二十条 , 其中政治问题主要有 :漏泄机密 、延搁军务、专擅政务 、隐匿边务不报 、僭侈逾制等等, 而其经济犯罪问题恐怕根本无法详细罗列 , 其查抄的家产共列 109号 , 其中当时已估价的 29号值银 22000多万两, 约略相当于当时满清王朝五年的国库收入, 怵目惊心。
    

    
    ① 《清实录 · 圣祖仁皇帝实录 (三 )》卷二百四十七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6册 , 第 451页 。
    ② 《清史稿 》卷三百三十九 《列传一百二十六 · 恒文 》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77年标点本 , 第 36册 , 第 11070页 。
    ③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三十五至卷一千一百四十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160— 274页 。
    ④ 《清实录 · 世宗宪皇帝实录 (一 )》卷三十九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7册 , 第 568页 。
    ⑤ 单远慕 , 刘益安 :《中国廉政史 》 , 郑州 :中国古籍出版社 , 1991年 , 第 242页 。
    ⑥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五十九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519页 。
    ⑦ 《清史稿 》卷三百三十九 《列传一百二十六 · 觉罗伍拉纳 》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77年标点本 , 第 36册 , 第 11083页 。
    

    在纯粹的经济性质的案件中, 一人而犯数种罪的情况更是多见 , 作案高官要么为一方之主, 控制地方的军 、政、财权 , 要么负责某专项事务, 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贪污、贿赂 、敲诈勒索 , 不择手段以聚敛不义之财 , 作案时间长, 数额巨大, 造成损失严重。 山东巡抚国泰任职期间 , 利用其所掌握的官员升调等权力索贿受贿, 大肆贪污, 得赃数万元之多 。 国泰一方面贪污勒索 , 一方面欺上庇下, 玩忽职守 , 朝廷查办此案过程中, 发现山东各属亏空竟达二百多万两 , 而身为巡抚的国泰对此却一直隐而不报 。乾隆年间闽浙总督伍拉纳受贿案中, 查抄伍拉纳的家产中仅如意一项即多至一百余柄 , 乾隆帝得知此情后, 怒不可遏 , 以其 “ 比之元载胡椒八百斛 。”据清代 《户部则例》卷七记载, 清时的俸禄标准 , 一品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 二品官一百五十五两 , 三品官一百三十两 。 以上各犯均为一、二品高官 , 其年俸标准不过如此, 而其所贪动辄万两 、百万两 , 为其年俸的百倍、万倍之多 , 数额确为可观 。 另据清代的法律 , 官吏收受贿赂枉法而断者, 计赃百两以上 , 死罪 ;又雍正以后规定, 官吏侵贪银一千两以上者判处斩监候。 依此标准, 某些巨贪不知当有多少死刑加身。
    这些高官贪腐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 一方面, 高官所为给各级官员起到一个极坏的示范作用, 尤其是身兼监察之责的高官, 其自身不洁导致下官不整 ;另一方面 , 高官勒索造成层层负担 , 连锁反应, 加剧地方官吏的勒索或挪移 , 最终贻害小民。 这是清代地方吏治极端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 “督抚司道等则取之州县, 州县则取之百姓, 层层朘削, 无非苦累良民 , 罄竭脂膏 , 破家荡产, … …较之谋故, 罪孽更重 。”①展转苛派, 百姓遭殃。
    (三)内部串通 , 上下勾结 , 伙同贪贿
    上下勾结 、相互袒护 、伙同作案 , 这是高官贪腐犯罪的又一特征, 也是这一类犯罪难以被发现, 难以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被判决的案件中, 往往一案而涉及数人 、数十人, 一案构成 , 官府上下有多名官员被牵扯其中 。 在这之中, 大致有几种情形:一, 伙同作案 , 共同受益 ;二 , 下官属员虽无所求 , 但逢迎阿附 ;三, 奉命查处案件的官吏暗中袒护 , 形成案中之案 。
    乾隆四十六年的王亶望冒赈案中, 甘肃省大小各员 , 将灾赈监银侵吞舞弊, 上下联为一气。 这一被称作 “奇贪异事 ”的清代大案共牵扯官员达 120多人, 案发后有 56人被陆续正法 , 其中总督、巡抚、布政使各 1人 , 知府 、道员 5人, 同知、知州 8人 , 通判 1 人, 知县 35人, 县丞 3人 。甘肃一省官场从上到下“竟无一人洁己奉公” 。③
    乾隆四十七年 , 乌鲁木齐前任都统索诺木策凌等多名官员贪污受贿案发, 在此案中, 各州县官吏在几年的时间里 , 采买粮食虚报价格, 贪污私占, 各得银两几百至一万两不等 。 这些官吏的如此妄为, 都统索诺木策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听之任之 , 案件调查发现, 各贪污肥己的官吏中多有对都统大人的贿赂行为, 每人自一千两至数千两不等 。 此案的最后判决中, 身为一品大员的都统索诺木策凌被判处死刑, 另有 9名府州县官吏分别判处死刑 、死缓或受到其它刑事处罚 。④
    上下勾结 , 伙同作案 , 一参一片 , 一革一群, 官场上下腐败成风 ,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官吏贪腐犯罪的共同特点 。 在 “朕即国家 ”的封建制度中 , 行政权力来源于封建帝王 , 行政机关层层设置 , 行政权力层层批发, 行政官员层层向其权力的来源负责 , 最终交付身心于君主 。 在这种自下而上的行政责任关系中 , 每一个下属官员的政治命运尽操于上级之手, 因而 , 基于前途和利益的考虑 , 想方设法地与上级官员加强物质和感情交流以形成某种特殊的私人关系 , 便成为下级官员官运亨通和无所顾忌地进一步谋得私利的保证, 臣工进贡以邀皇宠的合法化的制度正是这一行为的最公开 、最典型的表现。 一方是尽力贿通上司 , 另一方自然是受之怡然 , 这在本来已是公权私化的官僚政治体制中 , 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 ——— 高官们视权力为私有 , 为了方便谋私 , 贪婪高官从官员任命的开始即唯亲者是重, 公开卖官鬻爵, 这在封建制度内部是自上而下的一种系统行为。 上自法外的特权者皇帝, 下迄百官, 共同利益所趋, 在行政官府中形成了上下维护的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 , 在下者尽其所能侵贪贿上, 在上者心领神会 , 容忍包庇 , 坐收其利, 甚至敲诈勒索 。 “ 中国式官僚制的突出之点是`勒索' 和任人唯亲, 这是彼此起加强作用的孪生制 。”上下级官员之间如此, 在同级权力之间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同样是一种公权私化的交易关系, 猫鼠同盟, 官官相护, 结网愈大愈宽则其谋私不法愈为安全, 风险愈小, 成本愈低。
    (四 )顶风冒法, 以死抗法, 胆大枉法
    清代对高官贪污腐败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其立法中惩治贪官的罪名和刑罚规定详细而又周到 , 相当严格。 《大清律例》沿明律之制 , 规定了 《受赃 》专章, 明定官吏的受贿索贿之罪及其用刑标准。 律文依各种情形规定了官吏受财 、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行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风宪官吏犯赃等条目 , 对官吏的各种涉赃行为严厉处罚 。 按律文规定 , 官吏受财枉法, 一两以下 , 杖七十, 八十两 , 绞监候 。受财不枉法, 一两以下, 杖六十 , 一百二十两以上 , 绞 。 《大清律例》还规定了官吏贪污 、挪移罪的各种情形, 依律文规定,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 , 不分首从, 并赃治罪。 一两以下, 杖八十, 四十两 , 斩 , 准徒五年 。 比照常人盗八十两处绞刑并准徒五年的条文, 官吏的监守自盗行为显然是加重处罚的 。雍正三年又定例文:官吏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 , 数在一千两以上者, 拟斩监候, 秋后处决, 遇赦不准援免 。
    ① 《清实录 · 仁宗睿皇帝实录 (一 )》卷七十五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8册, 第 1013页 。
    ② 王春瑜 :《中国反贪史 (下卷 )》 ,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 2000年 , 第 1005页。
    ③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四十 ,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256页 。
    ④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五十六至一千一百六十 ,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483— 549页 。
    ⑤ 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 》 , 张理京译 , 第 107页 。
    法律的规定是严格而周密的 , 但如此严法并没有有效阻住高官的贪婪 。 一边是刀剑高悬, 另一边却是肆无忌惮 , 高居显位的朝廷大员们置严刑峻法于不顾, 置终生的仕途努力乃至身家性命于不顾 , 胆大枉法, 以死抗法, 顶风冒法, 清代的高官经济犯罪始终在不可遏制地蔓延 。 顺治时期共治高官贪罪 7 例, 6人处死 , 虽对贪风略有扼制, 但却于大局无补。康熙 、雍正 、乾隆三帝均以惩贪为要务 , 尤其是乾隆时期 , 严法惩贪成为有清一代的典型, 其晚年曾连办几起特大侵贪案件 , 如原甘肃布政使王亶望案、山东巡抚国泰案、原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案等。 但贪敛高官仍是斩不尽杀不绝 , 一案尘埃刚刚落定 , 它案又起, 朝杀暮犯, 巨贪日增 。 雍正时面对贪敛日甚的官场, 不得不抬高了贪赃死刑底线, 但高官犯赃的数额却如水涨船高般地上升 。 扳倒清代巨贪和珅的嘉庆帝曾发出了“何欲壑之难盈, 如蛾之扑火”的感叹, 如此铤而走险着实令当朝国君大伤脑筋 。
    为官贪敛本为封建社会官场通病, 而这一问题在清代如此严重, 自有其特殊的背景。 明清时期 ,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 社会上拜金逐利之风盛行, 物欲膨胀 , 在 “ 浩浩荡荡的货币大军”的冲击下 , 人们原有的道德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 , 传统的儒家义利观开始崩溃 , 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刺激着薪俸微薄的官员们, 饱读诗书的高官大员也纷纷放下了清廉忠上的教诲 , “见利忘义 ”, 利令智昏, 甘冒杀头的风险 , 不惜以身试法 。 而清代防贪制度上的疏漏以及对高官贪腐监察惩罚的不力, 又使得不法之徒的贪敛行为极易得逞并心存侥幸可得逃脱制裁, 这进一步加剧了贪污腐败之风。
    二 、 清代对高官贪污腐败犯罪的查处和惩治
    贪污腐败是封建制度之下系统的、内在的、自生的、无法克服的顽疾 , 封建专制制度自身金字塔型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 )的权力结构及权力运行机制制造了腐败 , 因而 , 在这个制度内部任何消灭腐败的企图都是徒劳, 贪赃腐败随着 “ 发散型 ”的权力运行轨迹愈演愈烈, 直至不可收拾地带来王朝的衰败和覆灭, 这是一个定律。 但在封建时期 , 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持其政权的稳定, 又多努力在这个制度之内寻找可行的防贪治污之策, 尽可能地将统治阶层大小官员的行为约束在封建秩序可容忍的轨道之内。清代的统治者 , 尤其是前期的几代国君 , 对高官贪腐的巨大危害有充分的认识 , 为有效遏制贪风, 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贪婪高官加以严惩。
    (一 )最高权力直接过问, 朝廷高度重视
    朝廷高官身份特殊, 关系盘根错节, 对他们的查处如无最高权力的支持, 稍有闪失, 不仅案件查无着落 , 位卑权轻的监察官甚至有身家性命的危险 。 所以高官经济犯罪案件一旦被发现, 朝廷往往派得力钦差亲往查处。 这些钦差大臣要么是朝中官员 , 要么委自它省 , 得皇帝信任并被授予大权, 与案犯及其所在地方的官员无任何瓜葛 , 由他们主办这类案件可以避免查处工作中的舞弊营私, 保证案件的顺利破获。 这些钦差大员在办案过程中, 都要随时不断地向朝廷奏报案件进展情况, 皇帝也要随时过问, 有些重大案件甚至由皇帝亲加 “ 廷讯”或在皇帝的直接指挥之下而得到解决。 朝廷和皇帝的高度重视是确保迅速查清大案的关键 。 乾隆三十一年原山西曲阳县知县段成功亏空案中 , 初审官江苏巡抚庄有恭有意袒护而使案件查处障碍重重, 乾隆帝即时谕令将徇私舞弊的江苏巡抚庄有恭及苏州知府 、按察使等人革职交刑部法办 , 并另派钦差前往调查, 这才使得案件真相大白 。①乾隆四十七年前任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等多名官员的贪污受贿案中 , 对贪污行为的可能存在的判断、案件调查的开始 、调查人员的选派 、调查过程中对案犯家产的查抄、将案犯解押京城以至最终判决, 乾隆帝都亲自参与、批示 。资料记载显示 , 清代高官的贪赃犯罪案件的查处大都得到了朝廷最高权力的有力支持。
    高官腐败案件在查清告破后, 其审理和判决一般均要适用特别的程序 , 清时最高级别的审判组织九卿会审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频频启用。 乾隆五十八年浙江巡抚福崧贪污案 , 共有九卿官员 44人参与审理。③ 九卿会审制度是自明清以来对一些特别重大或疑难的案件采取集思广益、严格谨慎的审判方式的制度, 其在高官经济犯罪中的广泛使用, 足见朝廷对这类案件的高度重视 。
    (二 )从重从快
    

    
    ① 《清实录· 高宗纯皇帝实录 (九 )、(十 )》卷七百一十一至七百五十五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17册 , 第 936— 1077页 ;第 18 册 , 第 1— 324页 。
    ②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五十五至一千一百六十 ,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466— 549页 。
    ③ 牛创平 , 牛冀青 :《清代一 、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 》 , 第 209页 。
    

    高官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朝廷要员或地方封疆大吏 , 大多关系复杂 , 查处工作多有周折, 但从现有的案件记录看 , 这类案件大多都在短时间内查处判决 , 案犯依法得到严惩。 乾隆奇贪大案王亶望甘省冒赈案 , 从乾隆帝于四十六年闰五月间对王亶望产生怀疑 , 派阿桂、李侍尧对其开始调查起, 到七月底作出判决 , 对本案主犯的调查处理工作仅用时三个月左右。王亶望案案发后, 陆续被执行死刑者 56人。为达到“重法治之” 、“ 以为贪婪不法者戒 ”的目的, 乾隆帝又罚及案犯子孙 , 将王亶望 、勒尔谨等数人之子革职, 发往伊犁。乾隆二十二年原湖南布政使杨灏贪污案中, 九卿秋审时将原判死刑监候改为 “缓决 ”, 乾隆帝阅之, “不胜骇然”, “ 手战愤栗 ”, 连下数道谕旨 , 严斥九卿, “ 此而可宽, 则谁不蔑法营私”, 促将杨灏改判斩立决。考察清代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发现, 乾隆时期是对此类犯罪从重从快打击最为典型的一个时期 , 这与乾隆帝整肃吏治严法惩贪的决心有关 , 而这也正验证了一点 :最高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是更好地查处打击高官犯罪的关键因素 。
    (三)一查到底 , 一网打尽, 全面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由于高官腐败犯罪一般具有上下勾结 、伙同作案的特点 , 且案件查处过程中官官相护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故一案构成 , 往往牵扯多人 , 对此, 从现有案卷记录来看, 成功的查处工作基本遵从一个原则 , 即一追到底 。 一案发生, 即查个水落石出 , 将所有牵连案犯一网打尽 , 决不姑息 。 查史料记载 , 乾隆帝在高官贪腐案的查处批示中, 经常有 “ 逐层根究, 庶无渗漏”、 “彻底穷究 , 无任丝毫隐匿 ”、 “既经发觉, 自应根求到底, 令其水落石出 ”之语 , 其亲自指挥查处的几起案件也是清代成功打击高官经济犯罪的典型, 如王亶望冒赈案 、索诺木策凌贪污受贿案等。 他看到了腐败的官府上下沆瀣一气、索贿受贿 、朦弊欺诈、侵冒分肥的现实 , 也充分认识到腐败成风给整个官场带来的严重影响 , “ 向来各省督抚办理案件, 瞻徇欺蒙, 上下通同, 舞弊习气最为恶劣。” “ 外省吏治弊坏皆由督抚不能正己 , 率属专以上下和同 , 联为一气, 以行其朦弊欺诈之伎俩, 各省皆所不免。”若不急严加整饬, 于世道人心 , 深有影响 。 所以在处理大官要员的腐败案件时, 每每大力清理整顿, 务使案犯难逃法网 。 这一方针是保证清代成功查处一批腐败案件的关键, 雍正、嘉庆等时期的若干大案也极好地贯彻了这一宗旨, 彻底根究, 勿使遗漏。
    (四)严肃监察法纪清代在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十分重视追究官员的失察之责, 即在处罚贪贿案件主犯的同时 , 对负有监督责任而失于督察致使贪贿行为隐蔽存在的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嘉庆十四年刑部侍郎广兴受贿大案中 , 身为侍郎的广兴在赴山东、河南办案时, 沿途索要, 贪赃受贿 , 案发后, 被处死刑。 此案中 , 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廷栋及户部侍郎托律津与广兴一同赴地方办案, 但对广兴所为不予奏报, 被降级罚俸。 嘉庆帝在此案谕中表达了其对监察官失职的不满, 并令严肃处理:广兴与周廷栋同至豫东两省办案 , 擅作威福 , 赃私累累 , 山东境内有 “ 周全天下事 , 广聚世间财 ”之说, 而科道官无一人弹劾 , “国家又用此台谏为耶?”令:“ 所有自嘉庆十一年以后 , 籍隶山东之科道 , 均著交部议处, 以示惩戒。” 这一案中 , 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负责监察的科道官及山东 、河南地方的钱粮经费事务的主管官等 , 总计 30 人 , 可谓不失不纵 , 一网打尽。
    “严下吏之贪 , 而不问上官 , 法益峻 , 贪益甚 , 政益乱, 民益死 , 国乃以亡。”以上有效的措施, 帮助清代统治者成功地查处了多起高官腐败犯罪案件 , 有效地震慑了不法之徒, 对整肃吏治 , 安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 它是清代惩贪的重要经验 , 尽管其中有些措施在成功完成其治贪使命的同时 , 也反映出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特征。
    三 、清代惩治高官贪污腐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大量的高官腐败犯罪的案例在显示清代依法惩贪的有效经验的同时 , 也暴露出其中的种种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清代的吏治之弊 , 也是造成其高官腐败犯罪惩治不力、屡禁不绝的关键原因 。
    (一 )政治因素左右高官腐败案件的查惩
    身居高官者位尊而权重, 政治关系复杂, 他们的功过是非以及升免去留往往另有标准 。 因此 , 一些高官的贪敛行为的暴露与查处与其政治地位的改变有直接关系 , 这是清代惩治高官腐败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点 ——— 政治因素与高官经济案件的查处纠缠在一起。
    

    
    ①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三十一至一千一三十八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114— 237页 。
    ②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四十二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295页 。
    ③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七 )》卷五百四十六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15册 , 第 946— 947页 。
    ④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〇 )》卷七百五十四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18册 , 第 305页 。
    ⑤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〇 )》卷八百一十四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18册 , 第 1005页 。
    ⑥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五 )》卷一千一百三十四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23册 , 第 157页 。
    ⑦ 《清实录 · 高宗纯皇帝实录 (一〇 )》卷七百五十三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18册 , 第 290— 291页 。
    ⑧ 《清实录 · 仁宗睿皇帝实录 (三 )》卷二百〇六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30册第 752页 。
    ⑨ 王夫之 :《读通鉴论 》 , 舒士彦点校 , 北京:中华书局 , 1975年 , 卷二十八, 第 886页 。
    

    表现之一:政治犯罪牵出经济大案 。 清代几起
    贪赃大案是在查究主犯政治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的, 政治犯罪牵出经济大案 , 或者说, 只有当高官在政治上寿终正寝之时, 其经济问题才凸显出来。 这一特点充分地说明了封建制度对高官大员 , 特别是握有实权的朝中重臣的袒护与纵容, 也说明了清代高官腐败的普遍性和公开化 。 和珅案, 年羹尧案 , 隆科多案, 最初均属政治案件, 在查处案犯政治罪行的过程中, 其贪赃枉法的劣迹一一败露 , 经济大案由此引出。 这些赃官有的确属赃迹隐蔽, 未曾被发现, 而有的却是早已罪行昭章 , 但由于得到皇帝的特别庇护而一直无人敢碰, 直至其政治前途终结 , 失宠于皇帝时, 种种罪恶才被提上审判台 。 如和珅一案 :权倾朝野的大学士和珅居朝中要职 20余年, 贪赃枉法, 无恶不作, 而视其为心腹的乾隆帝对其种种赃迹视而不见 。 曾有御史曹锡宝劾和珅家人刘全 , 目标直指和珅 , 但和珅未损毫发, 御史本人却受到了革职留任的处分。 这一现象似乎十分有趣 :清代以严法惩贪而著称的有为君主乾隆恰恰纵容了清代的巨贪, 它非常典型地说明了封建社会惩贪治腐的根本局限———反腐者正是腐败的最大制造者。 据史料记载, 和珅在嘉庆当政之后被迅速处死, 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嘉庆帝感觉到了和珅对自己政治上的威胁———天下人只知有和珅, 而不知有“ 朕” , 于是, 政治上打倒 , 经济问题被揭参。
    表现之二:借经济案件达到政治上排除异己的目的 , 惩贪行为异化 。 在朝廷权力的角逐中 , 一方利用另一方的“ 经济问题 ”而向其发起进攻, 利用 “ 法律”手段达到置对方于死地的政治目的 , 一些高官的经济犯罪问题成为政治权争的工具。 在这里, 惩贪行为完全背离了其整饬吏治的最初方向, 成为政治阴谋的借口 , 成为制造政治混乱的帮手。 清末慈禧与奕訢的权力较量中, 手握大权的慈禧对奕訢的打击正是从其经济问题入手 。 她怂恿指使日讲起居注官蔡寿祺上奏章弹劾奕訢, 奏章中列出了奕訢揽权、贪贿、徇私的种种罪迹。 随后, 慈禧以此为由 , 革去奕訢议政王称号, 夺其大权。 在清除奕訢党羽的过程中, “ 贪敛 ”也是一个重要借口 。
    政治因素影响经济案件的查处 , 这是清代, 也是中国反贪史上的一个共同现象, 这种非正常的反贪行为 , 无法实现反贪治吏的真正目的, 也是封建社会反贪难以真正奏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 一朝天子一朝臣, 在位得势者可以得到皇权的百般庇护, 一朝失宠, 则万事皆空 , 诸多罪名加身, 死有余辜, 政治生命
    
    决定一个人经济犯罪的 “有 ”与 “无 ” 、罪责的轻与重 , 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化的反腐。
    (二 )皇权庇佑, 法外开恩
    在经济案件的查惩过程中, 某些高官以其特殊的身份或因其它原因而得到皇帝的特别保护 、特别宽宥, 皇权在发挥其最高权威惩治贪官的同时 , 又成为反贪的障碍, 成了某些贪官的最大保护伞。
    “首崇满洲”的国策是皇权庇佑的重要依据 , 满洲贵族的特权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特别的保护。 康熙时期的噶礼贪索案中, 身为满洲贵族的噶礼在其山西巡抚任内贪婪不法 , 累资巨万 , 御史刘若鼎向朝廷参奏揭发, 但康熙帝将奏本转交与噶礼 , 噶巧言狡辩 , 平安过关 。 后又有山西民人郭明奇等联名向中央告发噶礼的贪贿行为 , 御史袁桥接状后再一次向朝廷参奏, 而康熙帝则再一次将参奏交与噶礼 。 贪官屡被袒护, 状告者则分别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 。随后噶礼升任两江总督 , 在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大考中徇私舞弊 , 但康熙仍对其法外开恩 , 直到两年后 , 噶礼谋害生母案发 , 才被治罪, 赐令自尽。①
    “八议”制度给犯罪高官提供了 “合法”的保护 , 有功于前或 “才德 ”显著者得到特别宽免。 康熙时大学士明珠 “结党营私 , 市恩通赂 , 势焰薰灼, 物议沸腾”, 但帝 “ 念其于平定三藩时, 曾有赞理军务微劳 ”, 只以“罢斥”了之 。乾隆年间云贵总督李侍尧案中, 经查实李在总督任内索贿贪污 , 赃款在万两以上 , 经九卿议决,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乾隆帝意欲宽大 , 于是, 将李案发往各省督抚 , 征求各省意见 。 江苏巡抚闵鹗元迎合上意, 奏称 , “侍尧历任封疆, 干力有为 。 请用议勤议能之例, 宽其一线。”于是, 李侍尧的斩立决终改为斩监候, 第二年 , 犯有死罪的李侍尧即被派任为陕甘总督 , 官秩三品 。③
    在封建制度下, 居统治者层的君臣百僚同属封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高官经济犯罪并不是法律所直接防范和打击的目标 。 实际上, 对于皇帝而言 , “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 天下之大 , 利益之巨, 多一两个贪官侵占贪敛犹如沧海之中取其一粟 , 无关痛痒 , 要紧的是最高权力必须牢如磐石 , 谋反叛乱才是真正的大敌。 “ 专制官僚社会统治者对其臣下, 或其臣下对于僚属所要求的只是 `忠实 ' , 不是 `清廉 ' , 至少两者相权, 宁愿以不清廉保证 `忠实 ' ” 。贪则贪矣, 忠诚第一。 只有当这种贪敛行为超出了封建秩序可容忍的范围, 带来了社会的不安, 影响了
    ① 《清史稿 》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六十五 · 噶礼 》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77年标点本 , 第 33册 , 第 10104— 10107页 。
    ② 《清史列传 》卷八 《大臣画一傅档正编五 · 明珠 》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1年点校本 , 第 2册 , 第 534页 。
    ③ 《清史稿 》卷三百二十三 《列传一百一十 · 李侍尧 》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77年标点本 , 第 36册 , 第 10820页 。
    ④ 王亚南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84年 , 第 82页 。
    政治秩序的稳定的时候 , 才算是自作孽, 不可救, 为帝位安危而计的皇帝这时才不得不杀一儆百, 以示圣威 。 因此, 封建社会的立法惩贪并不能够真正做到法出即行, 等级特权始终是需要认真考虑和特别加以保护的一个内容, 也正因此, 反腐惩贪在中国封建时期不可能取得其真正的成效。
    (三)监察失职 , 纠劾不力
    排除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清代 , 法定的职能部门对高官腐败犯罪纠劾不力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大量犯罪行为由于监察者的怠政溺职而长期存在, 甚至最终逃脱制裁 。
    在清代 , 对高官行为负监督之责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监察机关 , 其在中央为都察院 , 在地方为各省督抚, 在漕粮盐政等部门则设有专门的监察官员。 根据清代法律规定, 这些机关负责对朝廷和地方大员的日常所为进行监督, 弹劾纠举官员的违法失职 , 包括贪赃枉法行为。 监察机关之外 , 清代对地方高官的督察还有另外途径:京察与大计 ;陛辞 、陛见, 即地方高官上任之前调任它职时, 需要到京城 “ 面圣 ”, 皇帝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对该官进行考察 ;交代, 即地方新老官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新任官有责任对原任的财务等情况进行全面 “验收 ”。
    但从现有高官腐败犯罪的案卷记载来看, 大量案件的发现并非“ 正途 ”———它们或由它案引发, 或由赃迹自行败露而致被纠, 或者完全出于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而被发现 , 正常的纠举之途在很多案件中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清代奇案王亶望冒赈案是乾隆帝亲自发现的 , 起因有二 :一 , 乾隆四十六年间, 已调任浙江的王亶望于浙江海塘工程案内捐银五十万两 , 乾隆帝产生疑问 , “伊在浙未久, 其坐拥厚赀 ”, 是何原因 ? 二, 大学士阿桂被派到甘肃督军, 在行军途中向乾隆报告 :由于连日阴雨, 道路泥泞, 导致行军缓慢 。 联想到前不久和珅的报告中也有同样的内容 , 乾隆帝对王亶望所报甘肃地区连年干旱需要赈灾的情况又一次产生了疑问 。 于是细细追查 , 王亶望大案露出端倪。 康熙年间尚书齐世武、布政使伍实等多名大员集体贪污案是由两位官员之妻到京城互告而引发。 雍正时期侍郎伊都立的贪污军粮案则是由其同伙属员引出, 该属员装着贪污银两的行李在行军途中破散, 银两沿路丢撒, 自暴劣迹———这实在是天要我查, 不得不查。
    清代对高官腐败犯罪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制度自身 。 按照现代民主监督的理论, 监督来自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制衡的需要 , 只有在利益需要存在着对抗的前提下 , 监督才会奏效。 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来自于权力主体 。 而在高度集权一统的专制体制之下 , 天下为一姓之私, 皇帝是国家最大的利益享有者, 以一姓而对天下百官 , 其监督的乏力是明白显见的。 在封建专制政治的格局下 , 行政集权 , 立法 、司法的独立不可想象 , 执掌纠劾的司法、监察机构虽自成体系, 却无真正独立的地位 , 作为皇权的附属 , 难以发挥其监督的实际作用。 民众监督在封建帝制时代只在个别时期得到认可, 舆论监督则完全是天方夜谭。 因此, 缺乏外部监督、横向监督 , 监督的主体与客体均来自于行政内部, 监督的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自查式的内部行为, 这是封建社会权力监督无法真正实现其目的的根本原因 , 专制政权从根本上无力实现自纠。 而在清代, 监察权能的弱化又进一步导致了对高官经济犯罪的失于督察 。 伴随着君主专制集权的极端强化 , 在清代 , 监察系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控制, 监察权无条件地服从皇权, 日益成为皇权的依附, 其独立性 、权威性受到极大削弱, 监察官只能秉承皇帝意旨而行 , 不敢有所作为, 对高官的监察更是要视皇帝的好恶而定 。清代有不少高官的经济案件是皇帝亲自发现而决定追查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 只有在最高权力做出决定发出批示之后 , 位卑的监察官才敢于对握有实权的高官大员动真 。 这是清代监察权能萎缩的根本原因 。 不仅如此, 清代一些具体的监察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也对监察权的有效行使产生了消极影响。 清代自康熙二年废止了御史巡行制度, 地方监察权归各省督抚 , 科道官则常驻京城 。 这一改制使得自上而下的独立监察体系遭到很大破坏, 其对监察权的有效行使极为不利 :一方面, 久居京城的监察官无法对地方大员实施有效督察, 另一方面, 以地方监察地方 , 必然滋生地方保护 , 尤其严重的是, 这一改制使得大权在握的地方督抚几乎处于无人监督的位置 , 清代地方督抚贪敛无度 , 制造了几起经济大案与此有直接关系 。 另外, 清代监察机构在人数配备上的不足, 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等等 , 也都是造成其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①
    ① 倪军民 :《试论清代监察制度机能萎缩及其原因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 1994年第 2期 。
    

    
    

    正是由于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力和失职, 一些高官的经济犯罪行为得以长期潜伏, 持续进行, 愈演愈烈 , 导致了一些大案要案的出现。 浙江盐运使高恒贪污盐款, 20年无人追查, 王亶望甘肃布政使任期内的冒赈大案在其调任浙江巡抚四年后才被查处 , 一些高官的贪敛行为甚至在其死后才被发现 , 如直隶总督杨景素的贪污案等 。 监察不力也导致一些隐藏的经济大案最终逃脱追究 , 大肆聚敛的高官得以善终。 这也是清代高官贪污腐败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 贪敛之徒可以高枕无忧 , 坐享金山 , 查惩的失力使得腐败的风险大大降低;不仅如此, 逃脱制裁的贪贿高官还利用其非法所得, 以非法手段不断地编织更宽更大的关系网 , 以更加方便的条件有恃无恐地经营仕途和私家产业 , 这使得贪敛行为成为一个低风险 、高回报的谋利途径, 群官起而效尤 , “ 做大官发大财, 做小官发小财 ”。 因此 , 清代尽管有严厉的反贪立法, 但失于督察却使反腐行动难见成效 。
    (四)反贪政策先紧后弛
    清代打击高官腐败犯罪的行为并非始终一贯, 法度衡一 , 相反 , 200余年的历史呈现出各时期的君主在反贪倡廉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 同一位君主在其执政的不同时期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和表现, 因此, 有清一代, 对高官经济犯罪的惩处呈现出不平衡性 :惩贪行为因时因人而异 , 成效各有不同, 反贪行为带有明显的政策化 、非常规化、非法制化特征。
    总的来看 , 清代前期和中期反贪力度较大, 成效也较为显著, 至后期则渐趋松缓 、放纵 , 吏治日渐混乱终至不堪。 清第一位君主顺治帝在位期间继承了多尔衮惩贪安民的方针 , 重惩贪官污吏 , 他在立法中一改前朝贪官遇赦减免其刑的旧制 , 规定官吏贪赃枉法 , 罪在不赦 ;他加大了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规定官吏受赃十两以上者, 即籍没家产 。 顺治帝在位期间, 共有 7位一 、二品高官因经济犯罪而受到处罚, 其中 6人死刑。 康熙帝即位之后亦对反贪问题高度重视 , 他一再强调, “治国莫要于惩贪 ”, 只有吏治整饬, 才能国治民安 。 他尤其重视对高官贪敛行为的打击 , 严下吏须问上官, 只有高官清正廉洁, 才会以身示范, 给下级官吏以好的榜样 。 为了加强对官员操守的监督, 康熙时开 “风闻言事 ”之例 , 允许风闻奏事 , 揭发赃官 。 不仅如此, 康熙还亲办了多起高官贪赃案件 , 惩贪治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 但是, 以上所为多在康熙早年 , 至康熙晚年, 严法惩贪的方针发生了动摇 , “ 所谓廉吏者 , 亦非一文不取之谓 , 若纤毫无所资给, 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 ?”② 这一宽纵之语正是出于曾厉行惩贪的康熙大帝, 这是他晚年行宽缓 “ 仁政”的一个表现 。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 康熙对高官犯贪网开一面, 噶礼案、希福纳案都是在这一政策之下而得到了特别宽宥的 。 康熙晚年的纵贪政策造成了吏治的迅速 、全面败坏, 后果严重 。 雍正继位之后加大力度纠正其先帝之失, 试黩 , 大力清查国库亏空 , 法办了一批贪官。 为解决耗羡贪弊 , 雍正推出了养廉银制度 , 从各个途径防范侵耗 , 减少官贪 。 这些措施对整肃吏治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收效明显。 雍正之后的乾隆则又是清代力惩贪腐的一个典型。 以严法惩贪 , 从重从快 。 他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 , 并亲自办理高官的经济犯罪案件, 狠煞贪风, 据统计, 乾隆年间一 、二品官经济犯罪共有 65人 , 占清代总数的 41 %, 重惩贪官 , 乾隆帝树立了一代严君形象。 但也正是这一位惩贪严君, 对大贪官和珅缄默其口 , 纵容保护 ;也是这一位严君 , 一再对“ 索财盈千累万 ”的总督李侍尧法外开恩。
    清代政治在康雍乾时期呈现出清明景象与几代国君对官吏侵贪的严格防治有直接关系。 但这种状况在嘉庆之后发生了变化 。 嘉庆帝继位之初扳倒巨贪和珅表明了他整饬吏治的决心, 他也曾纠正乾隆奢华之风, 下令 “禁呈宝物 ”, 以防地方官竞相进贡邀宠成弊, 他还力主查办了若干起官吏贪索案 , 以正风纪。 统计数字表明, 嘉庆在位 25年时间里 , 因经济问题而处罚的一、二品官员共 20位 。 但史料记载也表明 , 嘉庆时屡有高官腐败而得到法外开赦的情形 。 一面是高倡惩贪 , 一面又是 “ 下不为例 ”, 屡赦贪官, 嘉庆朝 “吏治欲肃而未肃 ”, 反贪效果大打折扣 。 嘉庆之后的道光 、同治 、光绪三帝在反贪问题上沿着嘉庆的宽纵政策越走越远 , 这几位封建末世帝王虽非暴君 、昏君 , 他们甚至欲图振作, 在反贪问题上也有清醒的头脑, 但无可奈何花落去, 满清王朝在此时已是病入膏肓, 完全呈现末世之象, 官吏贪污腐败日趋公开化 , 吏治废弛 , 欲求振作也已是无处下手 。 这一段时间里高官经济犯罪大案的查处数字更是明显减少, 道光在位 30年, 查处 6人 , 无一死刑 。一面是吏治腐败 , 贪风日炽, 一面又是笞杖搁置 , 刑措不用 , 如此小的一个高官受刑数字最好地证明, 清代吏治腐败已达畅行无阻的地步。
    清代的前中期反贪力度较大, 而这一时期的清王朝也正呈现太平盛世的繁荣景象, 康乾之后 , 王朝统治由盛而衰, 其吏治也渐趋松弛, 腐败日甚。 “创业倡廉 , 守业转贪” , “ 初即位者 , 皆欲励精为政, 比迹于尧 、舜 ;及其安乐也 , 则骄奢放纵, 莫能终其善 。”开朝皇帝廉 , 后代子孙贪, 清代整饬吏治的历史正验证了这一结论 。
    
    ① 王亚南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 , 第 122页 。
    ② 《清实录 · 圣祖仁皇帝实录 (三 )》卷二百三十九 , 北京 :中华书局 , 1985年影印本 , 第 6册 , 第 383页 。
    ③ 吴兢 :《贞观政要 》 ,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 1978年 , 第十卷 《慎终 》 , 第 295页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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