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材发生了新旧递嬗的本质变化。作为权威知识和主导文化的凝结物,法学教材承载了近代法律教育的丰富内容,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 从翻译引进到自主编写 晚清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起步和迅猛发展期,这一时期的学堂教科书完全依靠翻译和引进外国教材。以甲午战争为分界点,法学教材的翻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洋务运动时期,主要是翻译欧美国际法教材,西方传教士和中国笔述者构成翻译的主体力量。作为课堂教本的国际法译著,同时又流通于外交衙门和社会知识层,教材和一般西学著作没有明显的区别。第二阶段为甲午战争到清末,主要是翻译日本法学教材,在留日学生、出版机构和清政府等多方力量的推动下,短时间内就形成了译刊高潮。这些教材基本涵盖了近代法学各分支学科,尤其是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中国留学生把留学期间的各科讲义全部译成中文,以法学丛书的形式出版、发行,进而输入国内,成为法政学堂教材的主要来源。日译法学教材在数量上的压倒性优势,形塑了清末法学研究的基本精神,这种影响在某些分支学科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清末民初,随着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本国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国人自编的法学讲义逐渐取代外国译本成为教材的主角。由于讲义制度盛行,自编法学讲义在民国法律课堂长行不衰。从发展阶段来看,北洋时期是法学讲义数量和种类最为丰富高产的时代,在众多法学讲义中,北京大学讲义和朝阳大学讲义具有公认的权威性。不过,北京大学讲义并未集中出版,因此,就社会影响而论,朝阳大学法科讲义为国内首屈一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近代法典体系基本形成,以现行法为讲授内容的新讲义完成了对旧讲义的替代。同时,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法学教育的统一管理和控制,法学讲义总体上呈现质高量低的特点,形成了以宪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和国内各部门法为基本框架的讲义体系。但是,总体上看,由于晚清民国时期政权更替频繁,以讲授本国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学讲义不得不随之快速迭代更新,这必然影响法学讲义整体质量的提升。 教育与出版互为经纬 如同中小学教科书一样,大学教科书建设也有赖于近代出版业的积极推动。洋务运动时期,京师同文馆译书处等官方译局承担法学教材的出版。清末,转而依靠留日学生翻译团体、中日学堂译书局、民间商业出版机构等多种力量的积极参与。留日学生编译的《译书汇编》以介绍欧美和日本政法学说为主,选材多为大学教材,连载的《民约论》《万法精理》《政治进化论》,“输入文明思想,为吾国放一大光明,良好珍诵”。最早编译日本教科书的学堂译书局是南洋公学译书院,曾经翻译《日本法规大全》,是清末翻译日本法律书籍中最大的一部。就法学教科书的译刊数量而言,法政学堂作用显著,这得益于日本教习和大量法政速成科毕业生的努力,各法政学堂成立之时附设印刷室或铅印所,也为印刷出版提供了便利。同时,为数众多的民间译局、书局也出版了大量法学教科书。在国内,这些译书局主要集中在上海,金粟斋译书处、文明书局、作新社、支那翻译会社、国学社、广智书局、开明书店、启新书局、群益书局、商务印书馆是其中的代表。日本方面,译书局则包括神田的奎文馆、秀光社、东京并木活版所和有斐阁。 1910年以后,学校内部流通的法学讲义开始零星地通过学校出版社、商业出版机构公开出版,这是近代法学教材发展史上的重要现象,也是教育与出版互为经纬共同推动中国学术近代化的表现之一。法学讲义的正式出版是以大量讲义稿本在时间中的累积和检验为前提的,1927—1937年,出版讲义形成热潮。除各种单行本外,“大夏大学法律丛书”“上海法学院丛书”“中山大学法学丛书”“中央政治学校法官训练班法律丛书”“东吴法学丛书”“暨南大学法律丛书”等大学法律丛书,以及上海法学编译社“法学丛书”、上海华通书局“华通法学丛书”、上海世界法政学社“世界法学丛书”、商务印书馆“新时代法学丛书”等法学专科丛书,都收录了大量法学讲义。讲义的公开出版使法律知识从课堂的封闭空间走向普通大众,有利于实现知识的社会化。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近代出版业受到严重打击,民间出版力量不足。在此背景下,法学教材的出版只能部分依靠政府力量。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受教育本土化思潮的影响,商务印书馆等民间出版社率先启动了大学教材标准本的出版计划。在这一过程中,大学教材联合编审的方式和机制逐渐成熟,为后来部定大学用书的出版奠定了基础。就法学教材而言,虽然教育界曾有编辑出版标准教材的呼吁,但是并没有付诸行动,而民间启动、官方赓续的大学用书的出版,客观上推动了法学教材的标准化。 面临西方化与本土化矛盾 晚清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与世界法律文化交融,经过清末律制改革、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立法实践,形成了一套国家社会本位的法律观以及宪法、民法、刑法和司法等法律思想,在借鉴西方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基本完整的成文法典和判例法汇编,立法、司法等逐渐走上轨道,这些变化代表着中国法律文化开始向近代转型。但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仍然在广大城市和农村普遍存在,帝国主义在中国经济领域的影响居于支配地位,这都造成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封建因素、殖民地因素的存留。反映在法律教材中,中国法学者始终面临着如何处理西方化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 在法学教科书的翻译时代,中国通过全面移植欧美和日本法学教材中的名词术语、法令条文、理论学说,实现了法学由传统向西方的变身。民国初年以后,虽然中国自编的法学讲义摆脱了对西方教材单纯的移植或抄袭,但是为了建立一套与西方法和法学对接的体系,中国的法学教材仍然最大程度地吸收了西方国家的法学成果,欧美、日本时髦的法律学说被接连不断地介绍到中国,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和判例被中国学者大量引用,法学教材的参考文献也充满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著名专家的名字和代表作。就某一分支学科的教材来看,西方化还表现为明显的趋同性,具体而言则是日本解释法学的风格、与制定法结构一致的内容框架、说文解字式的行文特点。 在学术本土化的呼吁中,包括教材在内的近代法学著作一直试图冲破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的藩篱。如何创造为中国法律现实提供指导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如何实现外来的法律法规体系与中国自然、历史、社会、思维、风土民情和民族问题的融合,一直是中国法学家苦苦思索的问题。这种思考和自我创造在民国后期一部分法学教材中有明显体现,比如周鲠生在《国际法大纲》中对租借地法律性质的讨论,赵凤喈在写作《民法亲属》时,“于我国固有之制度与习尚尤必详为论列”,李宜琛的《现行继承法论》“对于中国继承法的特色问题,如宗祧继承应否废止、一子继承制、女子继承制、继承人范围、顺序等都有作者的态度”。总体上看,中国近代法律法学转型既要服膺西方的信仰范式和研究方法,同时需要解决法律的社会适应性问题,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在近代法律教材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交织着,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学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自身的弱点和当时的特殊环境,这一任务当时未能得到解决,而留待新中国法学界来完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晚清至民国法学教科书研究”(12CFX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