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国非遗名录列入标准的分析 如果按照《公约》的宗旨和精神,我国非遗名录的列入标准无论在标准设定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有较大问题,社区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保证。但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看,由于《公约》缔约国是在国家层面实施非遗保护(包括非遗清单编制)的主体,缔约国政府的意志几乎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该国非遗保护的理念、政策与实践中。另一方面,尽管教科文组织反复强调社区的核心地位,但这一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的实现则更多取决于社区与政府及其他非遗保护相关方的关系。在这种多维度的关系网中,政府又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社区,包括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社区意志的民间团体(国外一般称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与文化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也直接影响着社区在非遗清单编制中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机制中社区的边缘化与相关民间团体的数量与活跃程度欠缺有较大关系。 从历史上看,随着二战后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在获得独立的民族国家中普遍出现了建构自身民族传统与民族国家认同的思潮与实践。这也是解决殖民主义引发的民族认同危机的必然要求。为了与殖民主义的意识形态相抗衡,对本国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有选择的保护在发展中国家也就成为其文化政策的重点。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民俗,并以此增强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正是国际层面非遗保护理念与实践的源头之一。这一非遗保护在目的论上的源头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非遗保护的理念,包括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计形成了呼应关系。公允地说,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非遗名录列入标准中对于促进宏观层面民族文化认同的强调是有其历史与现实背景的。 进一步来看,非遗保护包括非遗清单编制作为一种遗产化(heritagization)进程,其主导方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这一实践的主导理念。在我国,作为这一进程主导方的政府的意志决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机制的宗旨与操作原则。分析至此,非遗保护,包括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机制的设计也就对应到了非遗是谁的遗产,由谁来主导这一遗产化进程的问题。而社区、群体和个人作为非遗的创作者、持有者与传承者,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机制中往往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并不决定具体非遗项目的确认与确定。 在我国,如果说民族与国家认同导向的非遗名录列入标准主要是政府主导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历史与国情的共同结果,对非遗项目进行价值判断的外部视角,包括对相应传统实践所谓“独特价值”或“杰出价值”的强调则更多地体现为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判范式的延续。这一评判的主体依然并非相关社区,而主要是以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社区以外的保护参与方,体现的是社区之外的外部视角。即使在教科文组织层面,对于非遗项目的评价范式同样经历了从外部视角为主向强调内部视角的转变。可以发现,《公约》2014年生效前宣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已经在《公约》中转变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从强调非遗项目在艺术与科学上的价值(即“杰作”,masterpieces)转变为注重非遗项目对于相关社区的代表(representative)意义。具体到我国,这一评价范式的转型远未完成,并且体现出教科文组织层面非遗保护的价值论基础与我国国家及地方层面相应基础的较大差异。 在现实中,由于非遗名录自下而上层层申报的行政化特点,社区的意见在评审中很难成为决定某项非遗项目是否列入名录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国内的相关论述基本上也以呼吁加强非遗项目评审的科学性,更多地突出评审专家的意见为主。这一现状的形成还与目前国内基层社区在文化事务中话语权缺失,文化类民间社团组织在数量和活跃程度上都较为欠缺有关。简而言之,一个“沉默”的基层和各级居主导地位且以行政效率为先的政府,再加上往往以个人身份参与非遗评审的学者群体,共同造成了一直以来国内非遗申报评审工作看似热闹,却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与民众福祉无直接关系的文化行政工程的层面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